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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科技園區演化過程與企業總部群聚

第四章 產業地域演化與產業群聚

第二節 內湖科技園區演化過程與企業總部群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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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內湖科技園區演化過程與企業總部群聚

一、前置架構階段(pre-formation phase):截彎取直後的整體開發

(一)伴隨基隆河截彎取直,違章工廠順勢推升開發壓力

內湖科技園區早期為基隆河周邊之農業區,原有磚窯廠、稻田、魚池等 分布其間,民國 61 年根據臺灣北區區域建設計劃成立「內湖特定區開發 處」,並規劃以區段徵收開發內湖輕工業區,後因開發方式遭民意反彈、基 隆河防洪與石油危機經濟景氣不佳等因素考量,致計畫停止。

民國 70 年間,伴隨基隆河截彎取直展開規劃,減低沿岸低窪地區水患 頻傳之疑慮,長期累積公共工程拆遷之合法待遷工廠、查報有案之違章未登 記工廠、不合土地使用分區之合法工廠及違反環保法令經取締有案之合法登 記工廠等違章工廠搬遷壓力順勢將內湖輕工業區推升至必要開發。

(二)市地重劃重新整理產籍,提供基本公共設施

臺北市政府鑑於市區內違章工廠散布於住宅區、商業區造成環境衝擊,

亦需提供未來工業發展所需大面積素地,於 74 年 1 月 15 日公告「擬定內湖 輕工業區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規劃以供無污染性之 輕工業地區,並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77 年 11 月 10 日公布內湖第六期重 劃區重劃計劃書,嗣因配合六年國建需求,調整區內部分土地而延宕。內湖 輕工業區重劃工程始於 80 年 2 月,至 84 年 2 月開發完成。同時期,基隆河 截彎取直工程於 89 年 9 月報奉行政院核定實施,並於 90 年 11 月正式動工,

基隆河以北地景自此產生變化。

內湖輕工業區的規劃原意係安置臺北市高達 3567 家違章工廠的集中地 區(宋吉德,2004:185),惟因重劃後地價上漲,土地購置成本早已超過負 擔能力,經違章工廠成本效益考量,僅有少數汽車維修業廠商設廠。

二、路徑創造階段(path generation phase):市場尋租的區位機會之窗

(一)遠雄集團催化工業廠辦大樓地景移植,帶動華麗辦公大樓興建聚集 正當六期輕工業區蕭條的閉鎖時期,標榜開廠辦之先河的遠雄集團(大 都市建設),累積在新店寶僑「全球工業總部」、汐止新台五路「遠東世界中 心」立體廠辦銷售經驗,看好內湖輕工業區是一塊未經琢磨的璞玉,直接打 出「六期科學園區」高科技象徵,以臺北科技城、臺灣新矽谷等科技重鎮形 象,用「企業總部」行銷投入內湖輕工業區的房地產開發,催化臺北市工業 區廠辦大樓地景。遠雄集團於 85 年推出的遠東 ABC Hi-Tech 廠辦系列,從 底特律科技中心,繼續完成加碼、貝塔、矽塔及爾法科技中心 4 棟廠辦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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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短十年,遠雄企業在內科合計蓋了 41 棟廠辦大樓,進而帶動華固、長虹、

皇鼎等多達 15 家建設公司跟進,以各式各樣華麗辦公大樓興建群聚,帶動 該區位地價上漲及產業結構的變化。

(二)高科技產業進駐,醞釀企業總部群聚氛圍

當高科技公司在內湖輕工業區購地逐漸產生群聚的同時,許多如台達 電、仁寶電腦、明碁電通、光寶科技等較具規模的高科技企業跟進帶動下,

除跟建設公司購買廠辦,有些企業甚至自行購地蓋廠辦大樓,大廠進駐又帶 進上下游廠商,高科技企業總部群聚氣氛逐漸成形,一時之間,內湖輕工業 區地景產生變化,而土地價格的持續上漲,更限制收納違章工廠的政策原意。

(三)違規使用的市場力量,引導工業區轉型

由於六期輕工業區必須有工廠登記證者,始能取得營業執照;然而進駐 的高科技廠商除少數有製造行為得以合法進駐外,其餘廠商必須購置或租用 製造機器偽裝製造行為,才能申請工廠登記證,或將公司登記於輕工業區外 但在區內營業;甚或部分建商利用人頭公司申請工廠登記證來取得相關執 照,卻打出高科技園區、企業廠辦大樓等廣告行銷(蔡汝玫,2004:52),

企業廠辦大樓如雨後春筍般大量出現,廠商也開始化暗為明,直接對公共設 施提出需求,並透過各種管道向市政府要求回應。

其實建商在開發初期就不打算遵循既有輕工業區的土地使用管制規 則,把內湖輕工業區原規劃收容的違章工廠排除在潛在客戶群中,建商興建 辦公室型態的工廠,面對規劃與市場需求的落差,臺北市政府並沒有積極取 締的立場(麻匡復、邊泰明,2006:11),且不排斥違規的市場力量引導工 業區轉型。

三、路徑轉換階段(path changing phase):科技工業區的重新包裝

對於收納違章工廠的政策原意無法落實,臺北市政府亦曾構思改變方 向。但都市計畫工業區未若科學園區或加工出口區由政府徵收後租用給廠 商,且無享有租稅減免及相關生產事業的公共設施。因此,積極爭取設立「科 學園區」或「智慧型園區」,期望將基隆河沿岸的內湖、南港及汐止地區,

共同規劃為科技工業園區,並邀集國科會及經濟部工業局研議參與園區管 理,以獲取中央資源投入及租稅優惠。然國科會以內湖輕工業區產權紛雜、

地價高,於法令適用與實際推動上有實質困難,故建議循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轉型規劃作為「科技工業園區」或「智慧型工業園區」,但隨後即因數筆抵 費地標售成交之高價及無法突破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認為要整合土 地轉型相當困難(陳閔惠,1999:90)。

(一)開發策略定位選擇,特定區始具開發主控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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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首先面臨的是基本定位問題,究竟是要「研發與 量產並重」之科技工業園區?或是以「研發型為主」之科學工業園區?或是僅 修正土地使用組別,並配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規範加以實施。

依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條例」設置開發「科學工業園區」,在產業投 資獎勵優惠策略上較具誘因;且後續因設立具公權力之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機制,較易控管整個園區之產業發展方向與品質。但由於其主導開發的權力 係由中央國科會所主導,故對於臺北市政府將喪失相關之主控權。此外,在 開發規模條件上未達 500 公頃以上,恐無法順利爭取;且由於園區廠地採「公 有出租」的規定,亦需徵收區內土地,故此一開發型態之可行性較不高。

依據「智慧型工業園區設置及管理辦法」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設置 智慧型工業園區,在產業投資獎勵及融資優惠策略上頗具誘因。但由於其開 發權力係由經濟部工業局所主導,故對臺北市政府而言將喪失相關之開發主 控權。另因園區廠地採「出售」方式開發,不需徵收區內土地,故此一開發 型態之可行性較高。惟未來區內建設尚需全面配設光纖網路系統、資訊系統 中央控制室、區內防災消防環境監測採電子監控裝置、建築物與公共設施應 採取自動化節約設計等。

因此,最後臺北市政府選擇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重要科技事業屬 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之產業納入一特定區使用組別予 以規範,並定位作為臺北市高科技產業之製造、研究發展主要發展區域,並 作為南港軟體工業園區之中下游產業製造生產之重鎮。

(二)從修法到設置服務中心,展現政府積極作為

88 年 7 月 20 日修正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技巧性的放寬使用管 制,將工業修正為「產業」,促使支援工業生產的服務業也能進駐,除增列 同意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四十三條之一策略性產業,更新增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賦予主管機關認可進駐產業的權力,且已 不限於工業。

86 年至 88 年期間,內湖輕工業區進駐的廠商逐漸飽和,區內開始出現 高密度使用問題,如塞車、缺乏餐廳、停車位不足等,更重要的進駐廠商遇 到公司或工廠登記、土地使用等問題,當地並無可供諮詢的單位提供協助,

因此聯合要求比照科學園區成立單一窗口的專責機構或編定工業區設置服 務中心,而廠商集結的力量也於 90 年 3 月 27 日成立臺北內湖科技發展協 會,並於 93 年 9 月 14 日成立內湖科技園區管理聯合會。

90 年 4 月 30 日舉辦第一次「市長與內湖輕工業區廠商座談會」砲聲隆 隆,始知內湖輕工業區問題重重,同時也因企業總部群聚效應引起臺北市政 府關注,現場允諾成立專責的管理中心服務廠商,並自 90 年 4 月至 93 年 1 月舉辦 8 次座談會,由市長親自聽取廠商意見。當年 5 月舉辦「內湖輕工業 區未來發展」會議,確認未來應朝資訊、生技產業及研發、設計為主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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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發展」,並於 90 年 6 月 1 日成立內湖科技園區服務中心。

(三)變更都市計畫正名「內湖科技園區」,對話機制形成慣例

90 年 12 月 26 日第三次廠商座談會,會中正式宣布將「內湖輕工業區」

正名為「臺北內湖科技園區」(簡稱內科);臺北市政府隨後於 91 年 7 月 26 日公告實施「變更臺北市『臺北內湖科技園區』(原內湖輕工業區)計畫案」, 並以建立具彈性的土地使用管制機制,提供充足支援性公共服務設施,形塑 優質的就業環境,以普及的大眾運輸為策略,創造具有競爭優勢之科技產業 發展環境為目標,期能吸引國內、外科技產品研發、設計為主之廠商進駐本 地區,成為「臺北內湖科技園區」,正式確立發展目標。

由於座談會對話機制形成慣例,開啟臺北市政府與廠商交流管道,亦成 為市政府宣示新政策的平台,並依廠商反映需求,自 89 年 7 月 5 日至 94 年

由於座談會對話機制形成慣例,開啟臺北市政府與廠商交流管道,亦成 為市政府宣示新政策的平台,並依廠商反映需求,自 89 年 7 月 5 日至 94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