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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區域計畫發布預期帶來之變革

第三章 水庫集水區管理導入土地管理制度之探討

第四節 全國區域計畫發布預期帶來之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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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全國區域計畫發布預期帶來之變革

雖然綜合計畫法制有上述執行面之缺漏(詳參本章第一節第四項,頁 78 以 下),但制度本身確實有指導與整合之精神,只要能夠加以補強不足之部分仍可 發揮相當效益。基於如此之精神,並考量到近年來國土面臨氣候變遷、國土保育、

糧食安全、人口結構、產業發展等方面之重大變革,國土空間規劃及土地使用有 配合檢討之必要性,遂根據現行區計法架構擬定之全國區域計畫(2013 年 10 月 公告實施),以全國國土空間為基礎,建構土地利用基本原則指導來下位計畫之 進行,並後續應視實際需要,整合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計畫及其資源174。換言 之,全國區域計畫嘗試改變上述我國綜合計畫體系之窘境,希望能夠確實扮演指 導下位計畫與其他部門計畫協調整合平台之角色。

全國區域計畫之計畫目標、發展策略

在國土永續發展之願景下,針對現階段區域發展課題,提出計畫目標及發展 策略如下,以指導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及土地分區管制。第一,為因應全球氣候變 遷,應強化資源保育及環境保全工作,對於災害敏感、重要生態資源、文化景觀、

資源利用等地區應劃為環境敏感地區,並避免不當的土地開發行為,落實國土保 育與管理。第二,面對全球氣候變遷的衝擊,應配合流域綜合治理計畫,進行土 地使用規劃與檢討。再者,水資源管理應以總量管制及節水型社會為目標,未來 水資源應有效管理,以兼顧農業、工業與都市民生用水之公平性。第三,加強海 岸地區管理,因應氣候變遷與防災。第四,確保農地總量,並維護糧食生產環境,

以達成糧食安全。第五,整合產業發展需求,提升產業發展競爭力。第六,檢討 各級土地使用計畫,促使產業土地活化與再發展。第七,落實集約城市理念,促 進城鄉永續發展。第八,擬定都會區域及特定區域計畫,促進跨域資源整合。

基於上述發展目標與策略,各區域土地扮演各自扮演不同角色,全國土地即 依其特性與功能進行分類,如國土保育、海岸及海域、農地維護、城鄉發展與其 他,並訂定各類型土地使用之基本原則,以指導後續之土地使用管制175

空間計畫體系與性質調整

全國區域計畫主要規範內容為土地利用基本原則,係屬政策計畫性質,直轄 市、縣(市)區域計畫應依據該計畫之指導,進行實質土地規劃,係屬實質計畫性 質,該二層級計畫具有上、下位指導關係。為因應都會區域發展及特定區域(如河

174 內政部,「全國區域計畫」,頁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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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流域、水庫集水區或原住民族土地等地區)之發展或保育需求,考量大多具有 跨直轄市或縣(市)轄區特性,屬本計畫範疇之一,以指導各該範圍內直轄市、縣 (市)區域計畫。後續應視實際需要,整合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計畫及其資源,

研擬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計畫內容,以指導土地有秩序發展。

於國土計畫法通過前,全國區域計畫係屬空間計畫體系中之最上位法定計畫,

除直接指導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外,並兼具指導都市計畫及國家公園計畫,

與協調各部門計畫等功能。國土計畫法通過且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 後,區域計畫法及本計畫均停止適用176

要言之,全國區域計畫係從國土計畫之精神而定,旨在建立國土發展目標與 策略,具有垂直上下指導機制,同時具有水平整合各部門計畫之作用177。在區計 法第 7 條、第 8 條、第 11 條、第 12 條之規範下,此等指導原則具有法定效力。

全國區域計畫對水庫集水區之指導

全國區計中將水庫集水區歸類為國土保育之環境敏感區,於計畫初次發布後 已訂定若干管制規範,但卻引發許多爭議與討論。因此在多次討論後,於修正草 案中大幅修正對水庫集水區之管制規範,希望能夠逐步解決相關疑義。

2013 年 10 月核定版本

環境敏感區之劃設目的與土地使用指導原則

環境敏感地區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法令,係就其目的事業之政策需求所制定,

未必考量土地使用管制層面,是以,全國區域計畫仍應就環境敏感地區土地之環 境條件及敏感程度,分別研擬土地使用指導原則,以為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使用地變更編定或容許使用規定修正參據。

所謂環境敏感地區,係指對於人類具有特殊價值或具有潛在天然災害,極容 易受到人為的不當開發活動之影響而產生環境負面效應的地區。按土地資源敏感 特性,可分為災害、生態、文化景觀、資源利用及其他等 5 類,另因土地開發利 用對於各類環境敏感地區所造成之環境衝擊略有不同,再進一步分為第 1 級環境 敏感地區與第 2 級環境敏感地區,亦即於全國區域計畫中,對環境敏感地區係採 取分類分級之管制方式。

第 1 級環境敏感區之劃設目的係以加強資源保育與環境保護,及不破壞原生

176 內政部,2013,「全國區域計畫」,頁 2。

177 鄭安廷,前揭書(註 121),頁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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態環境與景觀資源為保育及發展原則。因此,土地位於第 1 級環境敏感區者,應 盡量避免開發使用,以達環境保護與資源保育之目的。屬此分級者,如依水土保 持法劃定之特定水土保持區、依水利法劃設之河川區域、依飲水條例劃設之飲用 水水源保護區、供家用或公共給水之水庫的水庫集水區、水庫蓄水範圍、森林等。

第 2 級環境敏感區則考量某些環境敏感地區對開發行為的容受利有限,為兼 顧保育與開發,遂加強管制條件以規範該類土地開發行為。本級土地對環境容受 力較第 1 級高,故可開放適度開發,以平衡經濟發展與生態保育。惟考量其有限 之容受力,須加強管制條件。屬此類者,如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與水土保持法 劃設之山坡地、非公家用或公共給水之水庫集水區、依自來水法劃設之自來水水 質水量保護區等178

水庫集水區之土地使用指導原則

水庫集水區依水庫是否為供家用或公共給水而有不同管制原則,供作家用或 公共給水者,屬於第 1 級環境敏感地區,其中再依其是否為與水資源保育直接相 關之環境敏感地區,而適用不同管制方式;為非供家用或公共給水之水庫者,則 屬第 2 級環境敏感地區。再者,水庫集水區亦屬於資源利用敏感型環境敏感區,

故也要依循該類型土地之指導原則。有關詳細之土地使用指導原則內容,茲整理 如下表 5、表 6。簡言之,水庫集水區為一級環境敏感區者,原則上應避免申請 辦理非都市土地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編定,若無可避免且符合特定 條件者方得為之,但此時須同時遵守資源利用敏感型環境敏感區之指導,宜採低 密度開發型態。如為二級環境敏感區者,則應加強管制條件,規範土地使用種類 及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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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全國區計指導之下,原則上應避免變更為設施型使用地編定,所以在此 拘束下該地不得變更為該種用地別。據此,雖該變更使用非原先土管規範所 禁止者,但在全國區計指導之拘束效力下,實際上並不得進行該類使用。

2014 年 11 月修正草案版本

全國區計經公告實施後引起許多討論與爭議,於參考、彙整相關單位與民間 團體意見後,內政部於 2014 年提出修正草案,其中關於水庫集水區管制內容之 爭議與預計修正方向,茲整理如下。

1. 原水庫集水區指導原則之爭議

(1) 「水庫集水區(供家用及公共給水)」之土地使用管制指導原則及開發者 承諾事項

依據 2013 年公告之全國區計,水庫集水區(供家用及公共給水)範圍內,

非屬與水資源保育直接相關之環境敏感地區範圍者,經開發者承諾 4 項義務 後,得申請辦理非都市土地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編定,且相關 主管機關於核准開發後管控落實情形。有論者質疑開發者承諾事項是否會確 實落實,並認為此舉無異是開放水庫集水區大門,可能促使更多開發進入,

之後更難管理181。據此,目前決議傾向於不再予以分類,亦即,水庫集水區 (供家用及公共給水)不論是否位於與水資源保育直接相關之環境敏感地區 範圍,申請辦理非都市土地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編定案件時,

除符合環境敏感地區第 1 級土地使用指導原則之除外情形以外,皆應避免位 於該地區182

(2) 平地水庫與高山水庫之分別

因平地水庫及高山水庫性質有別,須研擬能否再做適度分類。蓋高山水 庫較有土石流、崩塌之問題,與平地水庫所面臨之問題不同,如全部採用相 同的管制,恐不符合現況183

(3) 水庫集水區(供家用及公共給水)之範圍公告

181 參考「全國區域計畫」修正案之環境敏感地區分組第 1 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紀錄(2014.1.21),

有關鄭安廷委員(頁 4)與賀陳旦委員之發言內容(頁 10),

182 參考「全國區域計畫」修正案之環境敏感地區分組第 3 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紀錄(2014.10.08),

有關議題一之決議內容。

183 參考「全國區域計畫」修正案之環境敏感地區分組第 1 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紀錄(2014.1.21),

有關議題一之決議內容(頁 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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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水庫集水區範圍之公告就水利署與內政部均無法定權限為之,為免 因此影響水庫集水區之土地使用管制的效力,目前擬傾向不再由內政部公告 範圍,至關於水庫集水區之範圍查詢,仍由水利署辦理查詢作業184。也就是 說開發案是否位於水庫集水區係改採個案認定之方式,由水利署查認該案是 否屬範圍以內。

2. 全國區計對水庫集水區指導原則之修正方向

於修正草案中,水庫集水區仍依該水庫是否為供家用或公共給水而分屬

於修正草案中,水庫集水區仍依該水庫是否為供家用或公共給水而分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