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水庫集水區管理導入土地管理制度之探討
第三節 水資源與坡地管理涉及控管土地使用之規範以及與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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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水資源與坡地管理涉及控管土地使用之規範以及 與基礎土管的關係
除水利法與水土保持法以外,關於水資源與坡地管理面向尚觸及其他法規,
基於管理所及標的類似,故亦是面對水庫集水區管理不可忽略者。
進一步來看,首先,就水資源利用面向,若欲有效利用水源應確保水道之暢 通與水源之充足與潔淨,蓋水道暢通水流方得順利流動,減少阻塞溢洪致災影響 水庫水源的可能,又水庫中有足夠之水量、水源水質符合標準才得供作人類使用。
前者即為治水之目的,後者則重視水源保護之預防水質劣化以及污染處理措施。
在這樣的概念下,目前我國水資源管理制度可略分成二套體系153:水利法體系與 水污染防治體系,前者以水利法為中心,後者以水污染防治法為主軸,但實際上 二體系法令中或多或少都有關於保護水源、預防水質劣化之規範,此亦為水庫集 水區管理所重視者。有關水道治理的任務規定於水利法中(已於第二章詳細介紹),
另關於保護水源與預防水質劣化者,自來水法與飲用水管理條例訂有水源保護之 規範,事實上,目前依照上開二法所劃設之保護區大都以水庫為中心,大部分保 護區範圍坐落於水庫集水區中,是屬水庫集水區管理必然面對之規定。又水污染 防治法偏重水污染整治之後端污染除去措施,與本文注重之預防精神有別,非下 述分析討論之列。準此,自來水法與飲用水管理條例乃本文就水資源管理事務擬 討論之規範。
此外,關於坡地管理,係藉由若干措施保護、穩定或修復邊坡,尤其台灣本 島上水庫多興建於山谷中,水庫集水區多為山坡地或森林,水土保持事務更顯得 重要。關於坡地保育主要分為二種方式,一是人為施作水土保持等工程以修復、
穩定邊坡,二是借重自然森林資源穩固水土、涵養水源的功能。關於水土保持措 施於水土保持法中有詳盡規範,針對山坡地之水土保持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亦有 規定,另關於森林管理主要規定於森林法。從而,關於坡地管理,以下聚焦於山 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與森林法進行討論。
總而言之,水庫集水區管理係多重法規共同作用之結果,各法規之立法目的、
核心價值與主管機關不盡相同,在如此複雜之情況下,多重事務應如何有效整合 乃亟需釐清之問題。鑒於土地管理乃水庫集水區事實上不可或缺之要素,為指導 空間發展、整合不同部門之承載,故應以建構土地管理制度之空間綜合計畫為基 礎,其他事務涉及土地使用之部分宜與之進行整合,以下將進一步瞭解有關規範 中應與綜合計畫協調整合之內容。
153 雖然依事務處理特性得將水資源管理分為上開面向,但其實治水、水質水量是一體多面難以 分別處理者,宜綜合考慮各面向之問題方能有效管理水資源利用。惟我國法令仍將水資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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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管理相關規範
自來水法與相關法規
立法目的與功能
水在人類生活中不可或缺,為便利水資源之利用,自來水等設施隨之開始興 建。為加強自來水事業之管理與發展,提高給水普及率及改善國民衛生健康,促 進民生建設適應現實154,自來水法因應而生,以使自來水之經營管理更有效率,
並策進自來水事業之合理發展,加強其營運之有效管理,以供應充裕而合於衛生 之用水,改善國民生活環境,促進工商業發達155。
法體系結構與規範主軸
自來水法係以自來水事業為規範中心,內容可分為概分為二部份:自來水事 業經營與主管機關對事業之監督,另外為維護自來水之水源亦有水源保護之規定。
所謂自來水,係指以水管及其他設施導引供應合於衛生之公共給水(自來水法第 18 條)。自來水事業,就是依規定以經營自來水為目的之事業(自來水法第 17 條)。
興辦自來水事業者,應依水利法之規定,向水利主管機關申請水權登記,以及與 水權、水源有關之水利建造物之建造、改造或拆除之核准(自來水法第 24 條)。按 自來水事業屬於水利法所稱之給水水利事業之一類,事業有關設施之建造等須先 依水利法之規定申請,方得為後續之營運,之後再由自來水法規範事業營運,因 此有關自來水事業之規範,自來水法屬水利法之特別法,應優先適用相關管理規 定。
自來水事業取得水權後,應於一定期限內取得事業專營權(自來水法第 25 條),
且須經主管機關查驗設備合格後始得營業(自來水法第 31 條),而事業經營所需 之工程設施等須符合法定規範(自來水法第三章),如設備種類、定期檢查維護、
用地取得等。主管機關於事業營運過程中須盡監督與輔導責任,例如水費核算、
設備檢查、水質水量檢查、自來水管承裝商之管理等(自來水法第四、六章),並 依業務之內容與特性分交由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負責(自來水法第 3~5 條)。從而,
可看出法規範重點在於水源之處理與經營所必需之設備,為確保自來水之充裕與 水質,主管機關應本於法律賦予之權限善盡管理與監督責任。
自來水法固為自來水事業之發展而設,惟其根本仍在於水源之處理以提供充 裕且合於衛生之用水,因而為保護取水之水源,自來水事業得視實際需要依規定
154 詳參立法院,1996,立法院公報第 38 會期第 4 期,頁 171。
155 參照自來水法第 1 條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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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主管機關申請劃定水質水量保護區(以下簡稱”自來水保護區”),限制或禁止特 定貽害水水質水量之行為(自來水法第 11 條)。相較於其他規範注重自來水事業 之管理,本條係為水源管理而定,規範標的為保護區範圍之土地,受影響之對象 為區內之土地所有權人等相關權利人。蓋水土資源關係密切,地面上之土地使用 型態會影響水源之狀態,如未適當管理水源附近之土地使用來控管污染源,則水 源受到污染之機率將大幅提高。此規定係考量水土不可分之特性,希望藉由限制 或禁止水源附近之土地利用行為,以避免危害水源之水質水量。雖土地使用收益 因劃入自來水保護區而受限,但限制目的不只是對於下游人民生命財產之保障,
同時也是確保水資源之保育與良好的水質水量156。
自來水法於水庫集水區涉及土地使用之規範
自來水法主軸為自來水事業之營運,但為保護水源自來水事業得向主管機關 申請依自來水法第 11 條劃定水質水量保護區,以限制特定土地利用行為之方式 期達到水源保護之目的。易言之,自來水保護區係根據水源保護之需求,主管機 關與有關單位依專業決定應劃設之空間區位與範圍,並在此區域空間內採取特定 保護水源之措施。
自來水之水源大部分來自河川,自來水保護區即以建壩堰攔水地點或設取水 口位置以上之集水區為劃設範圍;如取水來自水庫者,則以該取水水庫之水庫集 水區面積為範圍,並以取水之水系天然山地稜線為界限,詳參下圖 4157。而現行 之水質水量保護區大部分即以水庫集水區為中心劃設,所以保護區將大規模地落 於水庫集水區之上。又部份水質水量保護區係以取水口為定點劃設,其範圍甚至 會擴及水庫集水區以外之地方。因此,自來水保護區坐落之區位大致上以水庫集 水區為中心。
156 參考經濟部水利署「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水源保育與回饋業務」網站,資料來源 : http://welfare.wra.gov.tw/publicize/1/1.aspx,查詢日期:201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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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 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劃設平面示意圖158 自來水保護區之劃設目的與價值
為將自來水保護之層次提高,自來水法中賦予主管機關得劃定保護區之權限,
期使由限制區域內土地利用行為之方式來保護原水,避免危害水源之水質水量。
自來水之水源大部分來自河川,自來水保護區既以建堰壩攔水地點或攝取水口位 置以上之集水區為劃設範圍,其劃設目的以自來水事業之經營立場而言,有下列 二項159:
1. 在該取水河段所能引取原水之水質與水量,可以供應及符合該自來水事
158 經濟部水利署,2003,「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縮編政策評估說明書」,頁 2-7。
159 經濟部水利署,2003,「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縮編政策評估說明書」,頁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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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之需要。
2. 維持該保護區域內水源涵養及供水機能,使該自來水事業能永續經營。
雖然自來水保護區表面上看似為自來水事業劃設,但就實際面而言,自來水 事業設立之目的在於提供人類水源,安全水源之最終獲益者係使用之人們,且週 邊之環境亦得因保護區之劃設而有多一層之保護。因此,或可認為自來水保護區 劃設之最終目的在於保護用水人之健康與生命。然而,為保護水源而設之限制會 影響區內原土地所有權人與使用權人之權益,所以也要重視對於後續土地使用受 限補償之問題。惟本文主要探討內容係水源保護,屬於預防性之前端管理措施,
土地受限補償是屬財產權保障之行政損失補償範疇,與本文所探討之問題性質有 別,以下將不予以討論,先予敘明。
自來水保護區之劃定與公告
自來水保護區係自來水事業認為對水源保護有必要時,填具申請書並載明水 源概況、保護區範圍及劃定之理由,以及檢附標示地上建物及界限之地形圖,申 請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公佈之(自來水法第 11 條、自來水法施行細則第 2 條)。主管機關為審議水質水量保護區之劃定、變更或廢止,得邀集有關機關代表
自來水保護區係自來水事業認為對水源保護有必要時,填具申請書並載明水 源概況、保護區範圍及劃定之理由,以及檢附標示地上建物及界限之地形圖,申 請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公佈之(自來水法第 11 條、自來水法施行細則第 2 條)。主管機關為審議水質水量保護區之劃定、變更或廢止,得邀集有關機關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