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方法與架構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節 方法與架構
從水庫集水區管理之制度來看,本文擬討論問題大致分成三部分:水利法與 水保法是否足以因應水庫集水區中土地不可或缺之應然需求,若無法則須進一步 討論土地管理制度之導入,以及後續與水利、水保等部門如何互動之問題。第三,
探究目前行政機關執行相關任務主要依據之處理原則,其內容是否符合行政管轄 法定之原則。
關於上述第一與第三問題,涉及行政機關有否特定權限得以執行特定任務,
而行政機關管轄與權限之有無,應從行政組織相關法理與規範瞭解如何認定。基 於管轄法定主義,行政機關管轄權限是關乎人民權利義務請求之重要事項,管轄 指派、變動要件應有法律明定,故應從行政程序法中行政組織分工與行政機關管 轄權限之概念出發,進而據以分析相關法規賦予各該行政機關的權限。
再者,關於土地管理制度之導入,蓋土地管理係遵循空間綜合計畫,空間計 畫與土地管理之關係,應從空間計畫之目的與功能著手,進而深究指導、調控土 地管理應有之法理原則。於瞭解空間綜合計畫之定位後,接著檢視現行綜合計畫 法制,分析相關規範是否具備上開計畫應有之精神,能否提供適當的機制與工具 以助於計畫目的與功能之實踐。若否,則應屬計畫法制之缺漏;若有,則應進一 步探究相關規範是否妥適與完備,從而使綜合計畫能夠確實指導與調控空間的發 展。易言之,即是從計畫法之原理瞭解規範應具備的特徵與原則,據以檢視現行 規範有否符合該等要求,進而論究如此規範之作用與效力是否符合水庫集水區之 特性與需求,有助於有關管理事務之協調整合與運作。
綜上,基於上開問題牽涉之面相,本文擬以行政組織法理(特別是行政機關 管轄權限)與空間綜合計畫之法理為基礎,解析相關問題以釐清爭議,作為未來 政策與制度改進之參考。奠基於上開法理基礎之上,本文之研究流程與章節架構 安排如下:
第一章,從當代氣候條件瞭解水資源保育對國土發展的重要性,並聚焦於用 水來源水庫及周邊水庫集水區,從空間特性探究應為的管理模式,據以檢視現行 制度面臨如此趨勢可能衍生那些需改進調整之問題。此外,行政機關應依照法律 執行事務,於是,經濟部為水庫集水區之水道與水土保持治理訂定之處理原則亦 須符合上開宗旨,也就是說,得以行政機關管轄法定之觀點檢視處理原則之缺失。
第二章,從水資源保育的觀點,認識水庫集水區的自然特性以及空間未來發 展目標,瞭解核心事務與合理的管理模式。接著,以上開概念為基礎,探究現行 主要據以處理水利、水保等法規範,有否符合上述之空間特性與需求,相對照下,
探究二者存在的落差,進而討論相關規範調整改進的可行方向。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三章,認識土地管理制度,並分析如何以其連結其他事務的進行。而既然 水庫集水區是由多元事務構成,土地更是所有資源事務活動之承載,故整個空間 發展可以說是由綜合計畫及其他專業部門共同構成。儘管在現行制度下土地管理 與其他部門規範之關係,可能與應然情況存有落差,不過畢竟水庫集水區中綜合 計畫與其他部門共同影響空間發展乃常見現象,不論從行政機關或是人民角度,
均需進一步論析二者於空間應有的關係。
上開章節專注於核心事務法律位階規範,討論現行制度與應然管理情況之落 差。不過除上開相關規範以外,經濟部為水庫集水區治理等若干事件,訂定行政 規則《水庫集水區治理權責分工暨有關事項處理原則》,其中聚焦於水道與水土 保持治理之問題,主要以分配不同機關權責的方式處理。一般而言,行政機關管 轄來自於法律授權,如須以其他方式決定行政機關管轄者,原則上應有管轄競合 或爭議之情況,也就是說,經濟部認為現行規範下,水道與水土保持治理存有管 轄衝突之情況,遂需另外指定有關機關之權責。因此,首先應確定水道與水土保 持治理間是否有管轄衝突之情形,進而解析規範內容之合法性。於第四章,主要 從管轄法定原則探究上引處理原則之問題。
最後,奠基於上述之分析結果,整理並回應本文之問題,瞭解台灣現行水資 源保護制度缺失之所在,作為未來制度改進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