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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興利功能提升探討

在文檔中 論公司治理的防弊與興利 (頁 104-119)

第五章 公司治理興利功能探討

第三節 公司治理興利功能提升探討

董事會是公司興利功能的關鍵,董事會所有成員不僅應全程參予公司的重要 目標方針之訂定,充分討論;更重要的是,還要能主導進行。CEO 經營團隊基 本上是根據董事會所訂的目標方針及策略,加以有效率的執行。當執行成果與目 標一致時,表示公司營運是健全的,有可能可以永續經營下去。

如果執行成果與目標不一致時,CEO 如果問題出在 CEO 執行不力;或者公

他認為在過去所發生的主要公司弊案中,與公司的董事會沒盡到責任有關。這不 是人的問題而是制度問題使然181。所謂制度問題指的即是董事長與 CEO 的關係 不正常。本來應該是董事會任命 CEO 執行公司日常業務,CEO 必須向董事長負 責;但是實際上,可能相反。此點與前述董事會控制權力倒掛現象類似。董事會 變成是附屬在 CEO 團隊中的一環。同時很多董事並不願意投入足夠時間與精力 來監督公司的經營。此種情況下,公司當然會出問題。

要避免發生此種制度問題,必須董事長不兼 CEO,並確實負起領導公司的 責任182。同時董事遴選應慎重,沒有意願或可投入時間不充裕者,都不應該進入 董事會。

三、避免董事會由少數人壟斷

董事會應該以會議方式,充分討論後,做出共同決定。每個董事都是一樣重 要。董事會的權力應然均分到每位董事身上,而不應由少數人或組織(例如佔絕 大多數的獨立董事)所壟斷。董事長如果兼任 CEO,將經營和監督大權集於一身,

董事會其他成員都得聽其指揮。會使董事會由少數人壟斷問題更加嚴重,此種情 況下,董事會監督與經營工作均不易推動。我國公司治理要提升董事會領導功 能,就要避免這種情形的發生。

四、董事會的平衡

為了避免董事會由少數人壟斷,董事會中內部與外部董事之人數,及董事各 方面的能力,經驗等應相當,以講求平衡性。不應過份強調某一種董事或或種能 力的重要性,而偏頗一方,造成組織的失衡,否則董事會的決定即會落入少數人 手中,其功能即會走樣而無法兼顧。當今快速變遷時代,外部董事從公司外部往 內部看及多元不同調且客觀的觀點,尤其重要。

181 參照前註 33,頁 203。原文是“Whenever an institution malfunctions as consistently as boards of directors have in nearly every major fiasco of the last 40 or 50 years it is futile to blame men. It is the institution that malfunctions.” , 1976 , Peter Drucker

182 參照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 23 條,這是目前國內公司治理中,唯一有提到董事長與 CEO 不宜由同一人擔任的規定,只可惜這只是實務守則,並不具約束力。

五、董事

董事的挑選只有一個原則,即以能為公司帶來價值的程度為主要考量,不應 過分強調其獨立性,因此而忽略了策略領導能力。

(一)內部董事:在挑選內部董事時,首重於他能對董事會帶來貢獻的能力,

而不是看他的資歷深淺或與高層關係是否良好。董事會應訓練內部董事必須有一 個重要觀念,那就是雖然在公司經營階層裏,有的內部董事與 CEO 或其他高階 經理人兼內部董事的職位有上下之別,但是一旦到了董事會,則大家既都是內部 董事,一律平等並沒有高低之分。內部董事在董事會中,必須能自信地認知到自 己與 CEO 站在相同高度下,針對重大事敢以公司利益為考量原則,言所當言,

才有可能發揮興利的功能。

(二)外部董事:外部董事對公司的重要性正與日俱增,其中又以具獨立性的 獨立董事最具特色,獨立董事與公司治理績效間的關係,一直是研究的焦點。根 據 Bhagat and Black(1996)對美國在 1983 年到 1993 年間 934 家大型上市公司,獨 立董事與公司績效的研究,發現獨立董事佔董事會比例與經營業績無明確關係。

在其後續研究(Bhagat and Black,2002)中,進一步証實董事會中獨立董事增加,

反而降低公司獲利水準。因此該文建議美國上市公司目前獨立董事佔絕大多數情 形應予調整,適度增加內部董事數目,以維持獨立董事比例略高於內部董事為佳

183。造成上述現象的可能原因是:獨立董事只消極的負責防弊,而未積極參予公 司興利。

外部董事最重要的功能是發揮策略領導,針對公司目標方向之設定,提供獨 立觀點;監督工作應只是其次而已。外部董事的遴選原則與內部董事一樣,應注 重董事會平衡性與能帶給公司的價值性,有形的獨立條件資格並不是必要且最重 要的條件。能帶給公司高超價值,但不符合這些獨立資格的外部董事;應比符合

183 參照傅豐誠,從公司治理的微觀基礎探討我國強制設立獨立董事之必要性,經設法制論叢,

2004 年 7 月,頁 55 到頁 56。

資格,但不能帶給公司價值的獨立董事,對公司治理更要。故外部董事之選擇,

應唯才是用,且應由全體董事會討論後,共同決定,而非由董事長一人依個人偏 好決定。外部董事遴選尚需考慮其願意參予董事會的意願及可以充分投入時間的 承諾。

客觀獨立性這種無形的特質,要用有形的條件資格來做規範及判斷的標準,

是有困難的。每位董事長都有些好朋友,如果只有單純朋友關係,而無其他親屬 或曾任職員工等關係,可以符獨立性的資格;但其實具朋友關係,即很有可能實 質上做不到獨立客觀判斷重要事情的要求。故有關獨立性的有形認定條件資格雖 然應然訂定,但不應該把這些具文,就當成是唯一判斷是否具獨立性工具。

英國公司非執行董事是否具備獨立性,而為獨立董事,是由董事會集體認定 的。認定的原則是董事的人格個性,價值判斷,及是否有外在關係或環境因素,

有可能導致其無法獨立。更重要一點是,儘管獨立性資格有明文規定,但是只要 董事會認定其是獨立董事,那他就是獨立董事。不過在公司年報上,應詳細解釋 理由供大眾檢視。有關外部董事獨立性認定,建議應由全體董事依實際情況討論 後共同決定。

六、董事長的重要性

董事長身負公司監督與領導的雙重責任,但這與董事長兼任 CEO 意涵不 同。在監督功能上,董事長所帶領的董事會,是在監督以 CEO 為首的經營團隊。

而在領導功能上,董事長帶領的外部董事,是站在宏觀立場,藉充分討論,甚至 批評、挑戰的手法,來調整修正由內部董事所提重要經營策略方針,使其更可行,

更具成功特色。遇公司危機時,董事長更應一馬當先,有效帶領董事會,力挽狂 瀾,發揮振衰起蔽之功。興利型董事長有幾點要注意事項:

(一)不應兼任 CEO:這是最重要的,道理已經講過很多,不再重複。我國公 司內設有 CEO 的並不多,但並代表我們沒有這個問題。

(二)可以考慮由外部董事出任:當美國公司還在爭辯董事長該不該兼任 CEO 時,英國公司治理已經建議董事長,應由符合獨立性董事中選出。不要認為 這是不可能的事,其實由外部董事出任的董事長,更能客觀地領導董事會,

協調經理人與股東關係,做到防弊與興利。在 1994 年針對英國前 1000 大公 司所做的調查顯示有超過 75%的董事長是由非執行董事中選出184,即所謂的 非執行董事長(Non-Executive Chairman)。

如果公司的董事長是由內部董事所擔任,則建議由獨立董事中去挑選一 個資深獨立董事,當做副董事長,或協同董事長。他可以在當股東無法透過 正常管道,與董事長,CEO 或主管財務的董事溝通時,或不適合做正式溝 通時,提供另一個溝通方式給股東185

(三)董事長有責任要求經營階層提供正確、充分與及時的資訊,給每位參 加董事會開會的董事。這些資訊非常重要,不可經過刻意選擇與過濾。同時 董事長應積極在內部董事與外部董事間,營造建設性的關係。

七、董事會應有制定策略的能力

麥肯錫季刊最近報導186,企業界在公司弊案與會計醜聞風波過後,已經開始 將目標轉向公司策略上。亦即下一波的公司治理重點應該是結合董事會人力資源 與管理階層所制定的長期策略,以求為股東創造更多價值。報導認為如果能建立 一個對策略有概念、有掌握能力的董事會,並且與管理階層密切合作,必然會脫 穎而出,勝過那些董事會徒具型式的公司。根據調查,僅有 32%的受訪資深主管 認為自己的董事完全了解公司的策略,究其因,是很多公司的董事成員欠缺產業 專門知識,以致董事會無法有效參與策略制定的過程,遑論當產業環境發生急遽 變動,必須迅速重新調整既定策略的應變能力。該報導論點強調應大胆起用人

184 請參照前註 43,Adrian Cadbury,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Chairmanship-A Personal Vie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p.105

185 請參照前註 30 之 A.3.3

186 本文取自 The McKinsey Quarterly, 2006,NO.3(Shapping the strategy rom the broadrom 一文

才,董事會成員應唯才是用,只要是人才,就不該管其他限制(例如獨立性等)。

有制定策略能力的董事會,應會為股東創造更高價值。

八、外部董事兼職限制

本研究認為目前只規定獨立董事至多可兼職 3 家,還是不夠完整。對於董事 長的兼職問題,因為董事長的工作要好好做,勢必得花上很多時間,怎麼還會有 人擔任一家公司董事長行有餘力,還想一而再,再而三?同時針對內部董事之兼 職,建議仿照英國做法187,在排名前多少大公司董事長,不允許兼任第 2 家公司 的董事長。同時公司的內部董事不可兼任 1 家公司以上的外部董事。這些規定都 是目前所沒有的,正好可以補其不足。

本研究認為目前只規定獨立董事至多可兼職 3 家,還是不夠完整。對於董事 長的兼職問題,因為董事長的工作要好好做,勢必得花上很多時間,怎麼還會有 人擔任一家公司董事長行有餘力,還想一而再,再而三?同時針對內部董事之兼 職,建議仿照英國做法187,在排名前多少大公司董事長,不允許兼任第 2 家公司 的董事長。同時公司的內部董事不可兼任 1 家公司以上的外部董事。這些規定都 是目前所沒有的,正好可以補其不足。

在文檔中 論公司治理的防弊與興利 (頁 104-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