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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興利功能與董事會關係

在文檔中 論公司治理的防弊與興利 (頁 100-104)

第五章 公司治理興利功能探討

第二節 公司治理興利功能與董事會關係

董事會在公司組織架構上,是一個介於他應該負責的,與應該向他負責的之 間的橋樑。亦即董事會是股東與經營團隊間,或投資機構與使用這些投資基金的 人之間的橋樑,更是公司與外界溝通的主要管道。故稱董事會為公司治理的中心 並不為過,其重要性不言可喻。前美國証管會主席 Anthur Levitt 曾說:「當一家 公司遭遇困境時,通常顯示董事會多少是失敗的179。」正說明董事會與公司治理 的關係。

177 參照華宇企業管理顧問公司報導,http://www.aheadmaster.com/aheadmaster/retire_02.asp

178 K-Mart 曾是美國最大的大型連鎖折扣商店,於 1962 年由擁有 800 家雜貨商店的 S..S.Kresge 所創辦。但 40 年後,K-Mart 終於不敵當年不起眼的 WAL-MART,於 2002 年 12 月聲請破 產保護,從此走入歷史。請參照黃秀媛譯,Robert Slater 著,沃爾瑪王朝:全球第一大傳奇,

天下遠見,2004,頁 60-61。

179 參照前註 120,頁 21。

公司如能有正確領導,除了可創造更多利潤,最重要意義還是在使公司繼續 存在。英國 Sir John Harvey-Jones 說:「董事會的全部功能就在創造公司動能,保 持移動,做改進與提供方向領導。如果董事會不能帶領公司走向富裕的未來,誰 還有此能耐?今日英國著名的公司持續消失,就是因為董事會沒有盡到使今日公 司成為明日的公司的責任所致180。」這段話把董事會是公司能否繼續存活的關 鍵,闡釋的很透徹。董事會重要性可用下圖來做另一種方式的說明。

故公司治理應該要用更宏觀的角度,以防弊為初階目的。同時要運用董事會 最大的能力,制定最正確的策略及戰略,帶領公司前進。這才是 21 世紀談論公 司治理的目的。公司治理應從防止弊端發生開始;進而透過健全的董事會,匯集 各方幹才,以創造公司最大利益為最後努力之依歸。

公司治理興利功能與董事會關係,可以從幾個構面來分析。

一、董事適任性:

180 參照前註 43,Adrian Cadbury, Corporate Governance Chairmanship, P.33.原文是:”The job of the board is all to do with creating momentum, movement, improvement and direction. If the board is not taking the company purposefully into the future, who is? It’s because of board’s failure to create tomorrow’s company out of today’s that so many famous names in British industry continue to disappear.”

股東投資人

CEO 經營團隊 董事會

監督董事會 策略領導 監督經營

日常經營

圖 5-1 董事會重要性

董事的適任性,會影響到公司治理的興利功能。主要有:

(一)能力適任性:董事會人選考量順序若為「親、忠、才」;即自己的親人 密友絕對是第一優先;接著才是對自己效忠的人;最後才輪到真正有才 華的 人。依照此種思考邏輯所找出來的人所組成的董事會,其能力適任性即 會有 問題。

(二)觀念適任性:公司的董事會中若有數名內部董事,這些內部董事其實是 扮演雙重身分。不開董事會時,是總經理,董事長底下的部屬,自然需遵守 行政倫理,服從長官指示。但是一旦進入董事會的議事廳,如果沒有大家都 是董事,在董事會中地位平等的觀念,很難期望他們在董事會中能言所當 言,為了維護股東公司利益,敢於仗義執言。

(三)道德適任性:公司領導工作要做好,需要投入足夠時間與精力的。如 果在這些方面的條件無法配合,應該要有道德勇氣拒絕出任董事。否則即有 道德適任性問題。

二、外部董事兼職問題

要做到全力投入,積極幫公司開創康莊大道,投入的時間與精力是不能少 的。故外部董事兼職問題需予重視。根據美國情形,S&P 前 500 大公司在 2002 年平均董事會開會 7.5 次,投入時間並不多,但報酬相對要比一般全職工作還要 多。這主要原因當然是,並不是每個人都能當董事,為獎勵其能為公司帶來更高 價值的能力,故報酬較高。大多數的外部董事都是兼職工作,本身多有自己的全 職工作,合理的兼職當然沒有問題,但過多的兼職,勢必會影響到董事職責的發 揮。

有一個很簡單的方法可以看出兼職問題嚴重性,那就是由他們出席董事會的 出席率來看。依照公司法 205 條規定,董事有出席董事會的義務,雖然不得以時 得請由代理人出席,但不得以情形應該是偶一為之方為合理。下表是國內通過公

司治理認証的六家公司董事會出席情形:

三、董事選舉

我國董事的產生,按公司法 192-1 條規定,須在股東會上由股東就董事候選 人名單中選任。而董事候選人名單可以由董事會提名,或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股超過 1%以上股份股東來提名。如果只有董事會提名,而無其他股東提名,那 就形成是同額競選,保証當選。如果股東亦有提名,由於大股東的高度集中,有 暢通管道可以徵求股東委託書,與透過交叉持股等方式,雖然持股比例不高,但 總能有效掌控股東會,董事選舉的結果選是會落入當權派規劃中。實際上在董事 的產生過程中,不論是採取累積投票制或候選人提名制,股東能控制的部份,相 當有限。基本上董事的提名還是無法難逃大股東的控制。雖然公司法上已經修 法,董事不一定得是公司股東,但非股東又如何?從提名到當選,一樣都得受控 於大股東。

股東僅能針對董事提名,投贊成票,而無法投入反對票,則是另一個問題,

這個問題在董事同額競選時,將使得一旦經提名,就必定會當選的奇怪現象。更 進一步削弱股東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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