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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公司治理

在文檔中 論公司治理的防弊與興利 (頁 24-39)

第三章 國內外公司治理

第一節 國外公司治理

一、公司治理架構

各國對公司治理要求是一樣的,但組織架構卻相異而各有特色。對於公司監 督與經營,是應該由同一單位或是分由兩個不同單位來負責之看法並不相同。大 致上可分單軌制與雙軌制兩大類,至於第三類的平行雙軌制,則是雙軌制的改變 型。以下分別說明:

(一)單軌制(unitary board system)

單軌制公司裏只有董事會(management board),而不設監察人會。董事 會同時主管公司之經營與監督兩項主要功能。董事由股東投票產生,對股東 及公司負責。使用單軌制的國家,主要是以英、美為首等海洋法系國家。單 軌制主要特點是:

1.由股東會選舉董事,組成董事會,負責選任執行長25(CEO)。公司不設 監察人,董事會的成員包括同時兼任行政職務的內部董事與不兼任行政職務 的外部董事。在外部董事裏,又可區分為具獨立性的外部董事與不具獨立性 的外部董事兩種。獨立性的定義本質上是指與公司無任何直接間接利害關 係。符合獨立性條件資格的就是具獨立性的外部董事,又稱獨立董事。例如 美國聯邦証劵管理委員會對獨立董事認定標準有26:(1)被選任前 5 年內,未 曾擔任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受僱人者;(2)被選任前 2 年內,未提供服務與公 司具有業務關係的法律事務所或投資銀行者;(3)與公司或其關係企業的經 營幹部無血親姻親或收養關係者,但超過第一代的堂表兄弟姐妹關係者不在

25 執行長(CEO,Chief Executive Officer,為簡便計,本文中執行長皆以 CEO 來代替)是公司最高 階的經理人員,為董事會所遴選任命,秉承董事會所訂的方針策略,帶領專業經營團隊,執行 公司日常業務之經營,對董事會負責。

26 參照前註 5,頁 39。

此限。

2.以美式公司為例,公司內部經營管理是由 CEO 負責,董事會則上只 透過決策指示與監督執行。董事會是一個以監督公司經營為主的機構。但是 英國公司董事會,則認為監督經營與注重經營同等重要。

3.董事會中為達到監督,強調設置過半的獨立董事,並主要由其組成一 種或數種委員會27,例如審計委員會(audit committee)、提名委員會

(nominating committee)、薪酬委員會( compensation committee)。此為單軌制 公司董事會中特有情形,分別負責特定任務。審計委員會成員一般均要求必

30 參照 Financial Reporting Council, The Combined code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June 2006. A.3.2.

http://www.frc.org.uk/corporate/combinedcode.cfm.

31 參照前註 12,頁 3-11。

32 S&P 500 是標準普爾 500 股價指數或史坦普 500 指數,由 Standard & Poor's 公司於 1982 年從 紐約股票交易所中選出最活躍 500 檔股票,並依其股價所計算出的股價指數。

33 參照 Robert A.G. Monks and Nell Minow, “Corporate Governance 3th edition, Blackwell publishing P.198.

5.董事會成員身兼兩種身分與責任,既管監督又管經營,易有自己監督 自己的矛盾34,其實若董事長兼任 CEO,則此矛盾現象最為顯著。單軌制公 司法制結構圖35如下所示:

(二)雙軌制(two-tier system)

有別於單軌制只有一個董事會,雙軌制顧名思義有兩個會,即董事會 (Management board)與監事會(Supervisory board)。董事會負責公司經營,監 事會則掌管公司監督,將公司的經營與監督完全分離。採用雙軌制國家,主 要是以以德國為首的大陸法系國家,其主要特點是:

1.監督與經營完全分離,股東和勞工36各自推舉自己代表,由股東選任 監察人組成監事會,負責監督董事會對公司業務之執行。董事會由監事會任

34 美式公司董事會裏,外部董事人數佔大多數,且主要以負責監督為主,矛盾問題較少。英國 董事會,內部與外部董事人數相當,且監督經營區分不明顯,須巧妙運用以排除此問題。

35 參照 Howard Gospel and Andrew Pendleton,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Labor management P.87 Fig.4.1,並稍做修改。

36 依照德國法侓規定,監察人會從 1976 年起,凡 2000 人以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監察人會 1/3 成員須由勞方選任;超過 2000 人之公司,比例須提高至 1/2。參照陳錦旋,公司治理與獨立 董事之法制與實務問題(一),集保月刊 134 期,2005 年 1 月,頁 45。

股東會

高階經理人

公司員工

虛線代表負責線,CEO 對董事會負責;董事會 對股東會負責

圖 3-1 單軌制組織架構圖 董事會

外部董事

命,並任命經營管理部門,負責執行公司業務。

2.監事會權責:根據德國股份法第 84 條及第 87 條規定,監事會有任命 董事及撤銷任命權力,並且有權依據公司財務狀況決定各董事的薪資、酬 勞、紅利及保險等福利。此外根據德國股份法第 111 條規定,監事會重要職 責權力還包括:(1)對董事會執行業務的監督;(2)對公司帳簿以及財產文件 查閱審查之責等37。監事會對董事會雖有監督權利,但不得直接干預董事會 的正常工作。

3.董事會職責:董事會負責公司決策,同時也是業務執行機關。其職責 類似英、美公司的董事會與 CEO 職責的總和。董事的聘任,是建立在董事 個人經營管理專長上,故可成為真正的經營管理團隊38

4.依據德國公司治理法典 3.1 條明定:董事會與監事會緊密合作致力追 求公司利益。名義上監事會是董事會的上位機關,但是實務面上,德國雙軌 制強調監事會與董事會的實質關係是工作夥伴39,彼此共同合作,為公司創 造更大利益。

5.認定公司員工對公司價值的重要性,因為沒有員工的努力,公司的產 值即無法彰顯,員工利益與公司利益相契合度高,故由員工擔任監事,事關 個人工作權的保障,自會努力盡到監督的工作。

6.德國的雙軌制,因為監督與經營徹底分離,實務上比較可能達成『獨 立監督,專業經營』,分工合作的理想與兼顧到實際需求性與合理性。當今 全球公司治理有朝單軌制靠攏的趨勢,德國於 2002 年修改商法,不僅堅持 繼續使用雙軌制,同時強調監事會應與董事會加強合作,以追求公司最大利

37 參照前註 5,頁 40-41。

38 參照前註 5,頁 42。

39 參照陳彥良,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於德國公司治理法典中規範地位之探討,政大法學評 論,第 89 期,2006 年 2 月,頁 24。

益。德國式雙軌制40公司法制結構圖如下所示:

圖 3-2 德國雙軌制組織架構圖 (三)平行雙軌制

平行雙軌制來自德國式雙軌制,保有董事會與監察人的兩個法定機關,

但將本屬於董事會上位機關的監察人,改成為與董事會平行的機關,故名平 行式雙軌制。採用此種平行式雙軌制的國家,以亞州地區國家為主,例如日 本,我國,韓國及中國等。平行式雙軌制的特點是:

1.公司保有董事會與監察人的編制,分別職掌公司經營與監督。

2.董事會由股東會所選出,是公司業務執行機關,負責公司業務之執行。

3.監察人亦由股東會所選出,負責公司監督,與董事會是平行機關,雖 然對董事會具監督權,但並無權決定董事會之遴選、更換、績效評估與報酬。

40 參照前註 40,參考模仿畫製。

股東會

監事會

董事會

公司員工

員工代表通 常來自工會 的推薦

高階經理人

更有甚者,如果監察人的選出,從提名到選出,都得依靠大股東或特定人士 的幫忙,則監察人獨立性堪憂,對監督權的行使,自有不利的影響。平行式 雙軌制公司法制結構圖41如下所示:

圖 3-3 我國平行式雙軌制組織架構圖

我國使用的平行式雙軌制,精神雖然是源自德國的雙軌制,但是經過日本修 改,我國模仿後,與德式雙軌制有很大的不同。比較如表 3-1 所示:

表 3-1 德國雙軌制與台灣平行雙軌制比較

德國雙軌制 台灣雙軌制 監事會與董事會關係 是董事會的上位機關 與董事會是平行機關 董事會產生方式 由監事會決定 由股東選出

監事會產生方式 由股東與員工一同產生 由股東選出 公司負責監督的機關 監事會(會議制) 監察人(獨立行使) 董事成員 由專業經理人所組成,

專業管理能力強

組成份子,有法人、自然人、

大股東,及專業經理人

41 參照前註 40,參考模仿畫製。

股東會

監事會 董事會

公司員工 高階經理人

外部董事 外部監察人

資料來源:吳當傑,公司治理理論與實務,財團法人孫運璿學術基金會,2004 年。

二、英國與美國單軌制公司治理比較

由於我國引進獨立董事與審計委員會,主管機關得並得要求公司設置審計委 員會以取代監察人,公司治理機制朝向單軌制的趨勢已經很明顯。既然單軌制可 能是我國未來打算採用的制度,自然有必要進一步加以了解。英國與美國雖然都 採用單軌制,但是觀念看法與實際做法卻不相同。在我國積極引進獨立董事之 時,有必要進一步加以分析比較。在本段中,將從興利防弊角度來比較此兩個國 家單軌制度的異同。下表為英國公司治理準則發展史。

表 3-2 英國公司治理準則發展史

年代 準則名稱 主要內容

1992 Cadbury report 是公司治理完整的藍本 1995 Greenbury report 補充董事的薪酬部份

1998 Combined Code(Ⅰ) 將 Cadbury Report 與 Greenbury Report 合併 並更新,取名 Combined Code

1999 Turnbull guidance 補充董事如何建構公司內部控制系統

The Higgs report 在美國發生安隆弊案後,針對非執行董事角 色做補充

2002

~

2003 The Smith report 補充審計委員會角色

2003 Combined code(Ⅱ) 合併上述這些報告成為第二版

2006 Combined Code(Ⅲ)公司 治理委員會綜合法案

英國政府確定 Financial Reporting

Council(FRC)有權責出版維護,FRC 稍做修 改後,成為第三版的 Combined Code 資料來源:The UK approach to Corpoate Governance 2006 November。

在進行比較前,先針對英國近代公司治理發展史做一說明,如上表所示。在 1980 末期到 1990 年初期間,英國發生一連串的公司倒閉之醜聞,例如 BCCI 銀 行42及 Robert Maxwell 退休基金醜聞案。這些訊號警告了英國企業界,激起他們 重視公司治理的重要性。於是英國企業界自力展開了強化公司治理的工作。1992 年,由 Sir Adrian Cadbury 主導製作著名的 Cadbury Report 問世,揭櫫許多重要 觀念。到 2007 的 15 年間,英國公司治理準則經過多次修訂及補充,但 Cadbury Report 裏的重要觀念,仍被遵循,有關英國公司治理準則修訂史整理如下所示:

在進行比較前,先針對英國近代公司治理發展史做一說明,如上表所示。在 1980 末期到 1990 年初期間,英國發生一連串的公司倒閉之醜聞,例如 BCCI 銀 行42及 Robert Maxwell 退休基金醜聞案。這些訊號警告了英國企業界,激起他們 重視公司治理的重要性。於是英國企業界自力展開了強化公司治理的工作。1992 年,由 Sir Adrian Cadbury 主導製作著名的 Cadbury Report 問世,揭櫫許多重要 觀念。到 2007 的 15 年間,英國公司治理準則經過多次修訂及補充,但 Cadbury Report 裏的重要觀念,仍被遵循,有關英國公司治理準則修訂史整理如下所示:

在文檔中 論公司治理的防弊與興利 (頁 2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