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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結論

在文檔中 論公司治理的防弊與興利 (頁 119-122)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結論

綜合上述探討,歸納出本研究結論,有下列各點,分別摘要如下:

一、公司治理觀念

(一)公司弊案問題的原因:不完善的監督機制是造成公司弊案問題的直接原 因,但並不是唯一原因。更重要隱藏在問題背後的間接原因,是公司的領導策略 做的不好,導致財務面發生虧損,繼而負責人為求自己利益最大化,挺而走險,

侵佔公司股東利益,弊案因此而產生。

(二)監督並沒辦法增加營收:單單建構一個滴水不漏的監督機制,只能做到 使公司不發生弊端,並無法實質增加公司獲利。唯有加上具備卓越的策略經營能 力,再加上肯花時間精力盡心去做的意願,才有可能達到公司治理,使公司股東 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三)公司治理的領導(direct)與控制(control)觀念:領導與控制就是興利與防弊 的概念。落實公司治理,才是唯一能使公司在一個有效監督機制內,持續向前進,

並有能力創造更富裕未來的路。

二、公司治理落實現況

(一)我國公司治理評比排名:我國公司治理不論是國家或企業的排名,在亞

州國家都僅能勉強保持在中段,自 2003 年到 2005 年變化並不大。同時我國自 1998 年到 2006 年間,發生弊案的公司不甚枚舉。從東隆五金等傳統產業到博達 之電子業再到集傳統產業,銀行保險業,科技寬頻業於一身的力霸集團企業,無 一倖免。足証國內落實公司治理的情形並不徹底。

(二)我國企業獨有特性:我國企業獨有的法人董事、以及股權分散,散戶為 主和交叉持股特性,都為不肖公司負責人之違法亂紀提供一個有利的環境。公司 負責人只需出一小部份自有資金,透過虛設子公司,交叉持股轉投資方式,即可 駕馭股東龐大的資金204,這是國內公司治理落實績效不彰又一明証。

三、公司治理制度面

(一)公司治理制度的不同:國際上雖然各國公司治理制度面上有單軌制,雙 軌制及平行雙軌制的不同,其實目的都是為了提供公司一個領導與控制機制,制 度本身並沒有絕對的優劣之分。要如何選擇,端看當地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習 慣等因素來決定。

(二)英國與美國單軌制比較:英國和美國雖然都是採用單軌制,但其主要觀 念與做法卻大異其趣。簡言之,英國董事會強調由自己決定公司重要目標,負責 策略經營與監督;董事會在內部董事與外部董事間,及董事專長經驗背景等方 面,都講求平衡關係。相形之下,美國董事會主要功能是監督經營,同時董事會 以監督為主的外部董事佔絕對多數。

(三)我國換軌之問題:我國自 2001 年起就針對新申請上市上櫃公司,要求 設置獨立董事。2006 年更於証交法上增設第 14 條相關條文,給予獨立董事及審 計委員會正式的法源,主管機關準備朝單軌制前進之意圖明顯。但是我國在換軌 做法中,卻隱含許多問題,使得國內公司治理制度更加混亂。主要者有獨立董事 未與審計委員會同時存在,卻與監察人同台演出,令人困惑與混淆;以及在獨立

204 參照商業周刊 999 期,頁 36-42,2007 年 1 月 15 日發行報導。以亞太固網王家實際出資僅約 1.5 億元,卻能掌握一家有 600 多億元資本的公司,真是令人匪夷所思。

董事人數仍居劣勢下,未賦予充分權力,實質功用有多少仍值得懷疑。

(四)公司治理落實與平行雙軌制的關係:我國平公司治理未能落實,並不全 然是採用雙軌制的問題。如果將對獨立董事資格能力限制,和賦予審計委員會的 監督權,應用在監察人身上,則雙軌制未必不可行,單軌制是否還須要引進國內,

不無討論空間。

四、公司治理監督面:

(一)公司法第 27 條:公司法第 27 條一直是國內公司治理問題的根源之一,

造成不具自由意識法人董事獨特現象;破壞公司內部監控機制;以及凌駕股東意 思,隨時更換董事之種種奇特行為。

(二)會計制度獨立性:會計制度不具獨立性,其來有自,細看其與服務公司 間的關係,其不具獨立性乃極其正常之事,何足怪哉?只要會計師之聘任與服務 規費之給予,是由被服務公司決定,則會計師很難具備最重要的獨立性。

(三)內控與內稽制度:這兩個制度立意良好,但都有相同問題,即負責範圍 太廣,再加上有限的人力,造成對監督防弊的實質助益,非常有限。

(四)監察人:監察人問題最主要包括資格能力毫無要求;身分限制亦未擴及 全體監察人都須遵守;再加上重要監督權幾乎都轉移到董事會身上;監察人數又 少等。這些問題都會密切影響監察人職權之發揮,並使監察人無力化。

(五)主管機關外控績效:外控是主管機關主要功能之一。國內主管機關對可 能發生弊案之高危險公司,未善盡外控之責。致使問題一直發生,恐難辭其咎。

不過話說回來,國內主管機關,無論是在人員編制,預算及可用資源上,都並不 充分,求其做到對公司的全面控管,可能也無法過份苛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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