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OECD 公司治理

在文檔中 論公司治理的防弊與興利 (頁 19-0)

第二章 公司治理綜論

第四節 OECD 公司治理

OECD 公司治理準則,是國際間公司治理一個重要參考,以客觀、詳實、廣 泛適用性與具體建議著稱。依據 2004 年 OECD 的公司治理準則18,公司治理的 內涵,主要為求取與公司有關的每一個部份之間,管理與權利義務間的平衡關 係,這些有關者包括公司擁有者、監督者、經營者、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以下將 分別針對此準則中重要論點做摘要性報告:

一、OECD 公司治理準則的序文(Preamble)對公司治理整體的概念,做了清楚的

17 參照前註 3,頁 33。及劉連煜,公司監控之概念與相關制度之討論,收錄於公司監控與社會 責任,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1995 年,頁 21。

18 參照前註 8, “OECD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2004” 頁 11-頁 24。

闡釋。整理重要論點如下:

(一)公司治理是增進經濟效率及成長,加強投資人信心的關鍵因素之一。

(二)好的公司治理應提供董事會與經理人適當動機,去達成以公司、股東利 益為主要考量的目標,同時強化有效監控機制。

(三)強調公司治理績效與投資人信心指數間關連性。此處所指投資人包括國 內與國際。特別是國際投資人所擁有充沛資金動能,可以促進國家的經濟發 展。而想要吸引國際投資,就要先有健全制度,傲人的經營績效等優異特質 當條件。

(四)國際間並沒有一個應該廣為遵循的公司治理模式,單軌或雙軌制度本身 並沒有絕對好或壞,亦沒有相對的優與劣。OECD 準則製定並非為某一種制 度量身訂做,而是可以適用於使用不同制度下的國家,供其公司治理參考。

(五)OECD 在文中所提到的 board,其特別說明:對雙軌制而言,係指監事 會,而非董事會;key ececutive 才是指董事會19

賴英照先生在其「股市遊戲規則-最新証劵交易法解析」一書中提到,OECD 準則中所提到的 board,在單軌制固然是指董事會,在雙軌制的國家,則是指監 事會(Supervisory board)20。依據 OECD 的說法,的確是如此21。但是在 OECD 第 六個準則裏提到 board 的責任,包括指導公司策略;對董事會的遴選,薪酬與監 督以及必時要的更換董事會等22,都是德國式雙軌制裏監事會的職責一部份,而 非台灣平行雙軌制裏監察人的功能。故 OECD 裏所講的雙軌制應是指德國式雙

19 依據 OECD 說法,在其治理準則中所指的 board 與 key executive 在單軌與雙軌制裏有不同的 解釋。在雙軌制國家,board 係指監事會,key executive 為董事會;在單軌制國家 board 係指 董事會,key executive 則與 management board 同義,都是指 CEO。

20 參照賴英照,「股市遊戲規則-最新証劵交易法解析」,賴英照,2006 年,頁 113,註 1。

21 OECD 的原文是:In the typical two tier system, found in some countries, “board as used in the Principles refers to the “supervisory board” while “key executives”

refer to the “management board”.參照前註 8 進一步說明。

22 參照前註 8,OECD 準則 VI,D,1. Reviewing and guiding corporate strategy---, 3. Selecting, compensating, monitoring and when necessary, replacing key executives---.

軌制裏,而非我們的平行雙軌制。OECD 公司治理準則常被引用到公司治理上,

其中談及在雙軌制中對 board 的定義說法,有必要做一釐清,故特此說明。

二、OECD 2004 年公司治理準則中,含蓋六大項,依次如下:

(一)確保並建立能達成有效公司治理的基礎(Ensuring the Basis for an Effective Corporate Governance)

(二)確保股東權利並使其發揮關鍵功能(The Right of shareholders and key Ownership function)

(三)公平對待全體股東(The Equitable Treatment of shareholders)

(四)重視所有公司利害關係人的權益(The Role of Stakeholders in Corporate Governance)

(五)強調資訊公開與透明的時效性與正確性(Disclosure and Transparency) (六)board 應善盡責任以對公司所有利害關係人負責(The Responsibility of

Board)

三、在 OECD 這 6 大項準則中,第 6 項所提到的 board 主要責任有:

(一)確保提供公司策略領導(Strategic guidance):這是領導興利功能。

(二)針對經營階層做到有效監督(Effective monitoring):這是監督防弊功能。

(三)應對公司與股東負責(Accountability to the company and the shareholders):唯有做好防弊與興利後,才盡到對公司股東負責。

四、要盡到這些責任,board 必須履行下列主要功能:

(一)檢視並主導公司策略,包括主要行動計畫、風險政策、年度預算、商業 計畫,設定年度目標、監督目標執行及績效情形等。

(二)監督公司治理有效性,並做適當調整。

(三)對公司 key executive,實施挑選,決定薪酬並監督其經營績效,必要時 更換之。

(四)使 key executive 與 board 之待遇,與公司及股東長期利益相結合。

(五)確保有正常及透明的董事提名與選舉過程。

(六)監督並管理管理階層、董事會成員及股東間利益之衝突,包括不當使用 公司資產等。

(七)確保公司有獨立的稽核審計制度,針對會計與財務報告都能適當控制,

使其誠正真實,並符合法令與相關法規標準之要求。

(八)監督資訊揭露與溝通過程。

OECD 認為負責公司監督的單位,為了要確保遵守法令,防止不法行為,提 升公司財務與業務報告的品質,單位的成員必須有能力做客觀獨立的判斷。因 此,單軌制國家,在董事會中設置一定名額的獨立董事以強化其獨立性。此強化 獨立性要求,應該適用於雙軌制國家裏的監察人或監事會。換言之,重要的是要 有具獨立及客觀性的監督單位,而此單位在單軌制裏是獨立董事;在雙軌制中是 監事會或監察人。如果硬在雙軌制裏的董事會加上獨立董事的成員,並且忽略監 察人的改革,來強調獨立監督的重要性,顯然是誤解了 OECD 的原意23。我國雙 軌制中正好有此情形,即公司法中賦予監察人監督之責,如今又引進獨立董事,

有功能重複及含意混淆的問題。在本文後面章節中,會再針對此點做探討。

第四節 小結

公司治理意義簡言之,就是強調平衡監督防弊概念與經營興利的層次,並講 求其間的平衡關係。隨著公司規模的日益增大,公司的興衰,不論是從股東,或

23 參照前註 20 說明。

是利害關係人的角度來看,其影響的層面正日益擴大。而公司治理正是決定公司 的勝敗的關鍵。唯有真正做好公司治理,才算是照顧到他們的利益。公司治理的 兩大功能是防弊與興利,興利做得好,不僅可以開創公司財源,更可消減弊端發 生的機會。防弊做的確實,經營者沒有後顧之憂,自然可以全力發展經營。故兩 者之間具有正循環效果。

當今公司規模與複雜度都不是昔日情形可比,不只股東及員工人數眾多24, 產業間的相同關係益加密切,甚至有唇齒相依之感覺。我國 1999 年發生 921 大 地震時,國外半導體業最關心的就是國內晶圓製造,例如台灣積體電路股份有限 公司(簡稱台積電),的生產設備有無受損,能否如期交貨等。這些都說明了企業 間彼此依存的現實面。公司企業一旦發生問題無法運作時,其所影響的層面既深 又廣,公司治理重要性由此可知。

24 以中鋼公司為例,有股東約 600,000 人,加上公司員工 9,000 人,利害關係人數則難以估計。

第三章 國內外公司治理

第一節 國外公司治理

一、公司治理架構

各國對公司治理要求是一樣的,但組織架構卻相異而各有特色。對於公司監 督與經營,是應該由同一單位或是分由兩個不同單位來負責之看法並不相同。大 致上可分單軌制與雙軌制兩大類,至於第三類的平行雙軌制,則是雙軌制的改變 型。以下分別說明:

(一)單軌制(unitary board system)

單軌制公司裏只有董事會(management board),而不設監察人會。董事 會同時主管公司之經營與監督兩項主要功能。董事由股東投票產生,對股東 及公司負責。使用單軌制的國家,主要是以英、美為首等海洋法系國家。單 軌制主要特點是:

1.由股東會選舉董事,組成董事會,負責選任執行長25(CEO)。公司不設 監察人,董事會的成員包括同時兼任行政職務的內部董事與不兼任行政職務 的外部董事。在外部董事裏,又可區分為具獨立性的外部董事與不具獨立性 的外部董事兩種。獨立性的定義本質上是指與公司無任何直接間接利害關 係。符合獨立性條件資格的就是具獨立性的外部董事,又稱獨立董事。例如 美國聯邦証劵管理委員會對獨立董事認定標準有26:(1)被選任前 5 年內,未 曾擔任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受僱人者;(2)被選任前 2 年內,未提供服務與公 司具有業務關係的法律事務所或投資銀行者;(3)與公司或其關係企業的經 營幹部無血親姻親或收養關係者,但超過第一代的堂表兄弟姐妹關係者不在

25 執行長(CEO,Chief Executive Officer,為簡便計,本文中執行長皆以 CEO 來代替)是公司最高 階的經理人員,為董事會所遴選任命,秉承董事會所訂的方針策略,帶領專業經營團隊,執行 公司日常業務之經營,對董事會負責。

26 參照前註 5,頁 39。

此限。

2.以美式公司為例,公司內部經營管理是由 CEO 負責,董事會則上只 透過決策指示與監督執行。董事會是一個以監督公司經營為主的機構。但是 英國公司董事會,則認為監督經營與注重經營同等重要。

3.董事會中為達到監督,強調設置過半的獨立董事,並主要由其組成一 種或數種委員會27,例如審計委員會(audit committee)、提名委員會

(nominating committee)、薪酬委員會( compensation committee)。此為單軌制 公司董事會中特有情形,分別負責特定任務。審計委員會成員一般均要求必

30 參照 Financial Reporting Council, The Combined code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June 2006. A.3.2.

http://www.frc.org.uk/corporate/combinedcode.cfm.

31 參照前註 12,頁 3-11。

32 S&P 500 是標準普爾 500 股價指數或史坦普 500 指數,由 Standard & Poor's 公司於 1982 年從 紐約股票交易所中選出最活躍 500 檔股票,並依其股價所計算出的股價指數。

33 參照 Robert A.G. Monks and Nell Minow, “Corporate Governance 3th edition, Blackwell publishing P.198.

5.董事會成員身兼兩種身分與責任,既管監督又管經營,易有自己監督 自己的矛盾34,其實若董事長兼任 CEO,則此矛盾現象最為顯著。單軌制公 司法制結構圖35如下所示:

(二)雙軌制(two-tier system)

有別於單軌制只有一個董事會,雙軌制顧名思義有兩個會,即董事會 (Management board)與監事會(Supervisory board)。董事會負責公司經營,監 事會則掌管公司監督,將公司的經營與監督完全分離。採用雙軌制國家,主 要是以以德國為首的大陸法系國家,其主要特點是:

1.監督與經營完全分離,股東和勞工36各自推舉自己代表,由股東選任 監察人組成監事會,負責監督董事會對公司業務之執行。董事會由監事會任

1.監督與經營完全分離,股東和勞工36各自推舉自己代表,由股東選任 監察人組成監事會,負責監督董事會對公司業務之執行。董事會由監事會任

在文檔中 論公司治理的防弊與興利 (頁 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