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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司治理

在文檔中 論公司治理的防弊與興利 (頁 39-50)

第三章 國內外公司治理

第二節 我國公司治理

一、我國企業特性

公司治理制度的規範準則與實施的成效,與企業特性有很密切的關係。在探 討公司治理防弊與興利功能前,必須先了解我國企業的特性,以製訂能使企業防 弊,又能發揮興利功能的公司治理準則規範。我國企業特性說明如下:

(一)由家族企業轉向所有權與經營權已漸分離之趨勢

表 3-4 上市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比例統計樣本分配表

1985/04 2005/11 董事及監察人

持股比例(%) 家數 佔全體比例 家數 佔全體比例 0~9.9 3 2.68﹪ 365 52.82﹪

10~19.99 32 28.57﹪ 192 27.79﹪

20~24.99 21 18.75﹪ 87 12.59﹪

25~29.99 18 16.07﹪ 34 4.92﹪

30~39.99 9 8.04﹪ 10 1.45﹪

40~49.99 10 8.93﹪ 2 0.29﹪

50~59.99 12 10.71﹪ 0 0﹪

60~69.99 4 3.57﹪ 1 0.14﹪

70~79.99 1 0.89﹪ 0 0﹪

80~89.99 0 0 0 0.16﹪

90~100 2 1.79﹪ 0 0

合計 112 100.00﹪ 691 100.00﹪

資料來源:証基會網站/公司治理/台灣公司治理,2006。

我國家族企業色彩濃厚,由家族成員擔任公司負責人或管理階層情形相當普 遍,具有所有權與經營權重疊特性。此項特性雖使得管理階層在公司內之權威更

加集中,有助貫徹命令之執行,但卻容易造成負責人獨裁,危害一般小股東。但 是這種所有與經營分離不完全情況下,因為公司所有者會有公司自理的動機,本 質上會減低對公司治理的需求。

惟近年來隨著產業結構之調整,電子產業的蓬勃發展,主要技術與資本之結 合,漸漸擺脫家族企業之色彩,我國上市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持股比例呈下降之 趨勢(參見表 3-4),顯示上市公司之股權結構已漸走向類似美國的經營權與所有 權分離模式之趨勢。

(二)企業集團與交叉持股

我國上市(櫃)公司偏好以轉投資方式,擴大經營範圍形成企業集團,彼此 照應,促進企業之成長。企業主要股東常利用原事業之資金或由資本市場上所募 集之資金,轉投資其他公司或創設新公司,形成企業集團。集團企業雖有助於企 業快速跨足各種產業,加速企業之成長,卻也使企業面臨更多之風險。集團公司 並非一無是處,雖然有風險,但是企業經營,何處沒有風險?端看如何運用罷了。

國內王永慶昆仲的泛台塑集團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集團業績年年成長,版 圖橫跨塑膠、石化、發電、醫療、生技、汽車,目前正準備進軍鋼鐵。其雄厚的 經營實力,良好經營再加上集團中巧妙運用交叉持股,使其成為國內極為成功的 家族集團企業。

集團企業間交叉持股缺點多於優點,對於一些不上正軌的集團企業,其成 立的目的,就是想藉交叉持股來操縱董監事會,不當運用股東的錢。換言之,掌 握上市櫃公司不一定要自己出錢,靠交叉持股一樣能堂而皇之成為上市櫃公司大 老闆。過去我國公司法並未禁止母子公司交叉持股,造成許多公司透過成立投資 公司性質之子公司,大量從市場買入母公司股票,藉此交叉持股的方式鞏固經營 權。母子公司交叉持股嚴重,以致於影響股東權益。對於類似力霸集團這麼複雜

的集團企業70,公司治理相關法規已經有規定71,以遏止不法行為。交叉持股好

董監事會,即可決定再轉投資到另一家公司,或利用轉投資之紙上公司(Paper Company)成為法人機構,再由法人出面成為法人董事,取得公司的經營控制權。

由於本身持股比例不多,公司資金主要來自廣大投資人,經營者等於是利用投資 人的錢,操控進行金錢遊戲,追求自己利益。

(四)散戶為主的特性

我國資本市場向來以散戶投資人為主,法人機構之投資比重偏低。以 2005 年 12 月份之統計資料為例(參見表 3-6),我國法人在集中交易市場之投資比例 為 15.4﹪,僑外法人之投資比例為 14.5﹪,本國自然人之投資比例仍高達 68.4

﹪,外國自然人之投資比例佔 1.7%,散戶投資比雖較前幾年降低,但仍屬過重。

由於散户個人投資缺乏足夠資訊與判斷能力,投資決策易受市場波動影響而使買 賣股票頻繁,造成市場週轉率過高。加上這些小股東持有股權之比例低,人數多 不易凝聚力量,對其權利義務亦不甚清楚,常放棄其權利之行使,而默許董事及 大股東之行為。

表 3-6 集中交易市場成交金額投資人類別比例

年 本國法人(%) 僑外法人 (%) 本國自然人(%)外國自然人(%)

1996 8.6 2.1 89.3 0

1997 7.6 1.7 90.7 0

1998 8.6 1.6 89.7 0

1999 9.4 2.4 88.2 0

2000 10.3 3.6 86.1 0

2001 9.7 5.9 84.4 0

2002 10.1 6.7 82.3 0.9

2003 11.5 9.4 77.8 1.3

2004 11.6 10.9 75.9 1.6 2005 /12 15.4 14.5 68.4 1.7

括 2/3 董事席次,及全數監察人。由此可見家族控制董事會力量之可怕。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證券暨期貨市場重要指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證券期貨局編印,2005 年 12 月。

(五)法人董事

「法人董事」機制是 台灣獨有的現象。國內上市櫃公司大股東多透過創投、

投資公司進行持股,而非本人持股,而這些投資公司擔任董事後,皆以指派代表 的方式行使董事權。這種法人董事代表,在重大事情表決時,皆聽背後所代表投 資公司之意見,實際上在董事會上的功能類似傳聲筒及橡皮圖章,當然亦不會以 公司利益為考慮重點。

實際上國內部份法人董事代表,由於制度使然,對公司經營盈虧並不關心,

只是聽命行事。對公司一旦發生經營或監督不周問題,並不需要負相對責任。使 得當公司掏空出事時,代表人也一走了之,剩下空的殼子,常發生股東求償無門 的狀況。更加深公司治理的困難。

(六)其他

國內的証劵市場雖然規模不大,屬於淺碟市場,但是國內在 2000 年證券集 中交易市場投資人開戶總數已達 1,236 萬戶75,到 2006 年 7 月為止,國內上市、

上櫃公司掛牌家數計有 687 家及 529 家,總市值合計達 172,459 億元76。這些都 說明了市場大小雖然比不上美國、日本等國,但是公司治理的良窳,仍會牽動很 多人的切身利益,不管是否有投資股票。由於股市是經濟的櫥窗,影響股市的非 經濟因素中,公司治理無疑地佔有重要地位。全球企業流通加快,投資客熱錢四 處溢流,尋找最佳投資點,公司治理績效差,弊案頻傳所產生的寒蟬效應足以使 外資投資卻步,本國企業則加速外流,連帶地使國家整體經濟發展衰退,全民遭 殃。

綜合論之,我國企業特性有利於居心不良的公司經營者膽敢違法亂紀,同時

75 參照陳建宏,我國與大陸證券市場之現況比較與優勢分析,台灣證券交易所企劃部專員,

w3.tse.com.tw/plan/essay/469/Chen.htm

76 參照金管會証期局統計資料,網址:http://www.sfb.gov.tw/11.asp.

亦不利於股東權的行使,給予控制股東可以充分揮灑的空間。往好處想是沒什麼 拘束,可一展經營長才;但缺點是缺乏約束情況下,也可以為所欲為,不受控制。

法人董事的設計,更是提供了掛名董事不用負責的壞榜樣。

二、我國公司治理績效評比

(一)國內的公司治理治理評比機制

國內的公司治理評比係由社團法人中華公司治理協會77(以下簡稱中華公司 治理協會)所主辦,中華公司治理協會歷經長期人力、物力之投入研究,結合產、

官、學界人士之專業意見後,於 2005 年 7 月起,正式公布公司治理制度評量,

接受台灣上市上櫃公司報名參加78。到 2007 年 3 月止,共舉辦了 2 屆的評選,

第 1 屆即 2005 年度,正式參與評量之企業為 7 家,通過評量即可取得驗證。驗 証結果計有台積電、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等 3 家企 業,通過公司治理制度評量認証。這 3 家公司外資持股比例都超過三成79,表面 上通過評鑑取得驗証與外資持股間似乎隱含著某種正相關關係,但外資持股比例 應是本來就高,而非看到通過評鑑才提高持股。在國內,我們看到是公司治理績 效與外資投資人持股比例成正比。故在某種程上可以視推動公司治理不是公司成 本或負擔,而是一種不僅可以消極地防止公司發生弊案,同時更可積極地提高公 司股價,吸引外資投入,是一種高報酬率的長期投資。

通過公司評量認証到底只是表面上好聽而已,還是有什麼實質好處?例如吸 引外資?由於中華公司治理協會並未針對公司通過評鑑前後設定比較指標,例如 外資持股比例做長期比較,故不得而知。不過這應值得進行調查。國內上市上櫃 公司超過千家,第一屆評選卻只有 7 家公司參加,3 家企業公司通過最後認証。

第 2 屆評選稍有進步,但是也只有 10 家上市上櫃公司參加,有 6 家上榜80看來,

77 中華公司治理協會是由金管會輔導在 2002 年成立

78 中華公司治理學會舉辦之評量六大構面為:股東權益保障、董事會職能的強化、監察人功能 的發揮、管理階層的紀律與溝通、利害關係人的權益尊重與公司資訊揭露的程度。

79 這三家的外資持有比例分別是:台積電的 75.74%、中華電的 39.62%及台灣大的 34.6%。

80 參照工商時報,96.03.15 第 12 版的報導,第二屆通過公司治理認証的公司共有 6 家,其中除

這股評鑑並未蔚為風潮。也間接顯示國內企業對主管機關推動公司治理關心度不 夠。

(二)國外評比

根據里昂證券公司(CLSA Emerging Markets)與亞洲公司治理協會(ACGA)

共同公布的評等結果指出,台灣 2003 年在 10 個國家/地區類別中,排名第 4。

資料來源:根據吳當傑,公司治理理論與實務,財團法人孫運璿學術基金會,93

81 公司治理績效評鑑上所採用的六個指標為:紀律(Discipline)、透明度(Transparency)、獨 立性(Independence)、可歸責性(Accountability)、責任(Responsibility)、及公平性

(Fairness)

82 這 10 家入選的公司分別是:Infosys (印度)、CLP Holdings (香港)、Esprit (香港)、HSBC (香港)、Wipro (印度)、Public Bank (馬來西亞), Kookmin Bank(韓國)、KT Corp (韓國)、

TSMC (臺灣)、Siam Cement (泰國)。資料來源:ACGA NEWS, September 15, 2004

度與公平性得分較高;獨立性與責任二項,得分較低83。 三、我國公司分權設計結構

我國公司法有關公司內部控制的法律架構,原則上仿照政治上的三權分原 則,即由全體股東組成的股東會、由股東會選任的董事會與監察人所組成。股東 會是公司最高意思機關,董事會是業務執行機關,監察人是內部監督機關。其間 的關係,宛如政治上三權分立的立法,行政與司法,如圖 3-4 所示。

我國公司法有關公司內部控制的法律架構,原則上仿照政治上的三權分原 則,即由全體股東組成的股東會、由股東會選任的董事會與監察人所組成。股東 會是公司最高意思機關,董事會是業務執行機關,監察人是內部監督機關。其間 的關係,宛如政治上三權分立的立法,行政與司法,如圖 3-4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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