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營造工程物價風險之管理-契約當事人立場
第二節 是否對物價風險進行分配-在調與不調之間
一、 公平分配物價風險
公共工程契約多由機關預先擬定,風險分配條款向擬定方傾斜的情形嚴重,
但被分配承受風險的一方未必是最好的風險管理者,此可從三個方面考慮,一是 誰最能控制風險,其次是誰對風險的預見性最高,最後是萬一風險實現,誰最能 承擔起損失;再配合對環境參數的評估,決定由廠商或業主或是共同承擔物價風 險較為妥適。
(一) 最能控制風險
控制風險係謂盡力防範或減輕可能之損失。在一般情形,供料者較有能力判 斷進場購料時點,而個別工程供料者因為其估價與議價能力、採購數量及採購條
111 陳炳樺,同註 76 文,頁 68。
件、和物料供應商之關係等因素,會拿到不同的價格,有時甚至有相當大差距。
考量廠商自己係供料者,除非係因非可歸責於己事由造成購料時點後移、以致不 得不面對物價大幅變動之情形,廠商較之於不供料的機關,控制風險的機會成本 較低,具有較為優勢的物價風險控制能力。惟控制能力若能發揮效力,前提是廠 商已事先預見風險進而採取行動控制風險。
(二) 最能預見風險
相對於不供料的業主機關,廠商身為購料者,直接受營造物價變動影響,對 其價格的確會較為敏感,由廠商自行評估物價風險為合理也較符合效率,只是物 價必然會波動,關鍵在於波動的幅度是否在合理的區間,若不合理,契約雙方皆 無法對於該風險有所預見;若為合理,專業廠商應可預見並在評估後納入成本考 量。謂物價風險為可預見,通常係指物價穩定波動之情形,例如參考歷年工程物 價指數變化,以三年或五年的指數增減率平均值作預估,如果該年物價變動範圍 接近預估之指數增減率,表示物價並無太顯著的變化,而小幅的波動一般為可預 見,即便沒有預見也被認為是廠商應容忍的。
不過廠商為專業「營造承包商」而非專業「材料供應商」,對於物料價格風 險未必有高超的預見能力,亦不應對其過度苛求。再者,工程物料市場中,缺料 和漲價通常為相互依隨之情事。於物價上漲階段,營造物料市場屬於賣方市場,
即使廠商預見物價上漲而欲進行風險控制例如購料囤積,供應商看好後續漲勢,
可能只願供應部份訂單,甚至不出貨;即使廠商與物料供應商簽有合作長約,供 應商也可能在出貨時毀約漲價,於物料短缺時,廠商因難另尋供應商供料,也只 能接受漲價。就此而言,廠商對於物價風險的預見能力和控制能力並無想像般地 具有優勢;只是在總價承攬的契約形式下,廠商被加賦予評估物價風險之義務;
且身為購料者,是風險實現時直接承受損失之人,即使廠商未必能預見風險,也 會較積極地管理風險。
(三) 最能承擔風險
控制並承擔下來的;物調爭議會層出不窮是因為營造物價變動有時過於劇烈,使 得物價風險實現結果變的嚴重,屬「超越通常程度之風險衝擊」。這種物料價格 巨幅漲跌情形,為大部分廠商在投標時、根據過往經驗或市場價格的變動趨勢無 法預測,因物價波動區間非合理,契約雙方對此都無從預見,亦難以於事前進行 估算,則要求機關或廠商單方承擔所有損失責任即非公平。將物價風險的內容範 圍限定在物價巨幅變動情形時,如何分配該風險的考量可整理如下表(表十三)。
表 十三 限定物價風險為物價巨幅變動情形時的風險分配考量 (★多寡表示相對的能力等級)
最能控制 最能預見 最能承擔
機關 ★★
可以使提前購料迴避風 險;在控制風險則可運用 集中採購的手段達成目的
★ ★★
廠商 ★★
供料者最能控制風險,但 控制風險能力發揮效用的 前提之一是可預見風險,
在此物價風險並無法預見
★
物價劇烈的變動是契約雙 方皆無法預見的
★★
風險實現結果可能極嚴 重,單由任何一方承擔所 有責任都吃不消
(資料來源:本文製作)
此種被限縮的風險內涵雖難以預見,但鑑於其可能造成損失的嚴重性,仍應 就該風險進行管控,表現在機關和廠商通常使用的風險轉嫁策略上,契約條款如 何約定物調門檻,意即如何就未來的物價風險結果進行分配是核心所在。因為廠 商不具預見和控制物價風險的優勢,機關也是,相較於約定物價一經波動即調整 (門檻為 0%)或不予物調,由雙方共同承擔似乎更為公平。該門檻值應由主管機 關精確地計算後訂出。
在共同承擔物價風險之情形,可能發生的疑問是如果廠商因為主觀因素之優 勢而沖淡了物價客觀風險,反而可能因為物價調整機制而獲得額外利潤,此額外
利潤因能激勵有能力廠商積極競標與積極履約,故合於政府採購法之效率原理,
但恐非物調機制之原意,因為在最極端情形下,廠商倘因為特殊採購能力而平衡 所有客觀價差損失,形成即使無物調機制亦無損失之結果,業主已無額外調整或 補貼之實益,113此點亦是機關在評估是否辦理物調時所應考慮者。對此,主管 機關對於進入調解程序的物調案件,曾建議機關須注意(1)廠商須提出實際受有 損失之證明;(2)廠商負擔該損失,確屬顯失公平;機關對於顯失公平,須有認 定之標準;(3)就該損失之補償標準,就不同個案間應有一致性。114法院實務上,
則大多會使廠商舉證其因物價巨幅波動所受實際損失額,應可解決相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