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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契約中訂入物調條款並類型化調整標準供機關參考

第四章 營造工程物價調整機制-主管機關立場

第一節 營造工程物價調整機制及其相關問題

一、 強制契約中訂入物調條款並類型化調整標準供機關參考

行物調處理原則或是政府採購契約範本皆無拘束機關之效力,機關可自行決定是 否辦理物調,即使「因時制法」,在物價大漲時期,傾向訂定不物調條款,在物 價下跌時期同意辦理物價調整,亦屬機關權限範圍內之作為,廠商無從置喙。有 即主張,考量物調爭議不斷,加上法院不認為物調原則具有間接外部效力的情況 下,工程會應建請立法院訂立物價調整特別條例或在政府採購法中增定物調相關 規定,使物調處理原則取得法律或法規命令之地位,如此始能全面地使行政機關 依物調原則運作80。上開見解或許可行,但重點應不在使物調處理原則取得如何 的法定地位,如果各處理原則的實用性、適用性高,行政規則本即具內部效力,

再基於行政自縛性,發生外部效力亦有所本。惟若依前述見解,以主管機關之立 場,應僅能推動規定「工程契約須載明物調條款」之立法,強制機關和廠商須就 物價風險進行考量;但針對機關可否明定不予物調或是如何計算調整,理論上仍 屬契約自由之重要標的,主管機關若要介入強制約定必須嚴格認定。

另外,早期物價調整僅規定單一依據及門檻,無法涵括所有契約類型,有些 調整結果與實際情形落差大,對廠商損失的補貼或不當利得的縮減都只是杯水車 薪。近年發布的物調處理原則雖將調整依據和調整門檻的決定權交給機關,計算 上的爭議似仍未緩解。究其可能原因,其一是規定複雜,物調處理原則和政府採 購契約範本就調整依據和門檻的適用條件、方法皆有不同規定,範本所載調整門 檻更年年修正,變動頻繁讓人感到疑惑且無所適從,在物價上漲時期,應廠商要 求而下修門檻,甚至調整為零;待物價下跌,又應要求提高機關扣款門檻;顯見

80 詳參羅偉淵,同註 59 文,頁 58。

主管機關修訂物調門檻只是見招拆招,未嘗試於根本上提出一合理分配風險的方 案。現行版本由機關設定其認為「合理」的指數類型及門檻,按理應能解決調整 結果和實際情況落差太大的問題,實則並非如此。負責發包工程的機關承辦人員 未必具有工程背景,在先天知識不足,後天又可能因規定複雜而理解不夠的情形 下,選擇單純、制式的調整依據和門檻是最安全的,因此在多選項的規範下,仍 常見以總指數變動率 2.5%為物調約定者,即便有使用中分類或個別項目指數者,

也多是依其過往經驗約定,例如金屬製品類指數變動率 5%。

就此,以主管機關之經驗及專業能力,應可類型化主要工程類型適用之調整 依據及門檻,供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參考。另一方面,原定總指數物調門檻若 係依據廠商承攬工程可獲利潤進行設定,就現今一般工程利潤來說,將物調門檻 相應下修或較為妥適;此外為減少廠商因物價指數巨幅下跌而受到過度扣款,也 可考量訂定物價指數下跌扣款之上限。

二、 強制機關將物價風險編入預算並修正預算編列公式 營造廠商請求辦理物調常面臨機關以預算、經費不足之理由拒絕之,惟造成 預算、經費不足的原因不同,有可能是預算根本未編列物調費用,亦有可能是機 關執行不力所導致。針對未編入相關費用於預算內之問題,本文認為各物調處理 原則既規定物調補貼款優先自工程發包結餘款支應,即應於各工程發包預算內含 括物價調整費用,非於事後以預算其他部份有賸餘者填塞,若無賸餘即拒絕廠商 辦理物調之請求。根本上,應於工程規劃階段即將物價風險納入預算考量,估算 物價調整費用,待機關於擬定發包預算時才有相關使用額度可供編列。不過即使 在規劃階段就編入物調費用預算,還是可能有其他原因造成擬定發包預算仍未有 足夠額度支應,例如機關訪價不確實造成物料單價與市場行情差距過大,因此壓 縮了物調費用的空間。

規劃階段 設計階段 施工階段

關爭議或不致如此。主管機關將物調費用納入工程經費估算編列後,並應進一步 找出較符合執行現況的計算編列方式,如此編列物調費用於預算中始具意義。

依工程會所訂【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工程物價調整費預算係 將預估之直接、間接工程費及工程預備費加總後,與物價調整年增率係數乘積所 得;計算上先依工程期間例如規畫三年完工,按「消費者物價(總)指數」年增率 前三年平均值作為物價指數每年上漲幅度預估值(a),計算年增率係數後代入公 式計算物調費用預算。現行公式為,

物價調整費=(原預估之直接工程成本、間接工程成本與工程預備費之和)×(b-1.00) b=(1+a)n-1

使用消費者物價(總)指數為依據的原因或許是欲追求其穩定性,惟營造工程 總指數與消費者物價(總)指數雖具一定連動性,但兩指數表現的波動走勢仍不盡 相同,在波動情形差距甚大時,預算編列金額和實際物調費用支出存在的落差將 更形放大。簡單作一試算比較之(表十)。

表 十 預算編列費用與實際物調金額之試算對照

預算編列物調金額 預算編列物調金額 實際辦理物調金額

每年調整費用以3000萬作計算 對超過總指數2.5%部份補

貼,每期(月)估驗款以250 萬作計算,未有預付款,未 計算稅率。

依消費者物價總指數,

(03~05、07~09)平均增減 率分別約為1.21%、1.49%

依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

(03~05、07~09)平均增減 率分別約為6.49%、4.71%

(萬元) 06~08年 10~12年 06~08年 10~12年 06~08年 10~12年

第一年 082 0 0 0 154.8 32.2

第二年 36.3 44.7 194.7 141.3 196 29.2

第三年 73 90 402 289.3 350.4 0

合計 109.3 134.7 596.7 430.6 701.2 61.4 (資料來源:本文製作)

82 第一年的 a 值為 0,因此編列之物價調整費用計算結果必為 0,此可看出主管機關對於短期、

不及一年工期之工程欲辦理物價調整,基本上是持否定態度。

依現行預算編列公式計算結果,預算費用僅於工程物料價格價格穩定時足以 支應物調補貼,若工程物料價格波動劇烈,即遠不能負荷實際辦理物調之支出;

惟物價波動平穩時,機關並無辦理物價調整之需求,因此編列一僅於物價波動平 穩時期有適用的費用預算,只是形式上作作樣子,欠缺實質意義。邏輯上,物調 補貼款的計算既係以營造工程物價指數為調整依據,計算該筆費用之預算應亦採 相同標準,兩者計算結果方不致有太大差異,也才有作為互相對照的基礎,主管 機關可循此點出發,修正預算公式。若考量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的變動性過大而 實不適用作為預算公式的計算依據,主管機關亦應在重新調整年增率係數的計算 方式之後,對預算公式作修改。

物價風險有時固然難以預見,惟因風險實現結果可能影響巨大,亦不該抱持 賭徒心理將該風險置之不理。主管機關除修正現行預算公式,並應定期公布大宗 物料價格變動趨勢,機關在編列預算時,可參考主管機關公布之物料價格訊息,

亦可就歷年工程物價指數,例如以三年或五年為一周期,對其波動情形進行評估 後編列預算;若篤定工程期間物料價格將頗為穩定,或可以例如保留追加相關預 算額度、支用準備金等方式代替編列高額預算。比較麻煩的是,地方公共工程多 須自籌財源,通常未有足夠的預算額度可分配給物調補貼費用,若評估後認為工 程期間物價可能有巨幅變動,仍應盡力編入該筆費用,屆時若風險實現,不足部 分可由中央編列一筆特別預算供填補,但中央應設有得申請金額之上限及相關限 制,以避免發生如同過去申請及執行狀況浮濫之結果。

將物價風險納入預算考量的概念事實上不難理解,但就預算公式應如何設計 的確頗為困難,主管機關或可從過去經驗找尋靈感,契約當事人則應跳脫預算編 列,搜尋其他對抗物價風險的方法。

三、 調整機制的修正-調價項目及期間基準

86 參網站: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age=4e12daf9

300 450 600 2400

若認基本工資似乎不足以代表工程中勞力成本支出,亦可就歷來發布之營造 工程勞務類指數觀察(參圖六),該指數係以內政部營建署、新北市、臺北市及高 雄市政府所屬工程單位與民間大型工程發包工地為查價對象,選定當地具有持續 性、穩定性且擁有相當數量工人之工頭或廠商定期查價,所得報價應不致過於離 譜,具有可信度。

(資料來源:依統計資訊網站資料繪製)

單就工資類指數看來,近十年的波動幅度並不大,若與材料類指數相對照,

勞力成本的變動亦未達變動甚鉅、若不予調價廠商即有不堪負荷之虞。再且勞力 成本的變動和工程需工量有極大關係,在景氣不好的時候,連工缺都難有,遑論 調漲工資,反而因調價係屬雙向,若工資下跌機關亦得扣減工程款,以該類指數 之走向,將勞力成本納入調價項目未必對廠商有利。參照國外有將勞力成本列入 調價項目者,亦多明定在工資波動不穩定之地區始有列入調價之必要,據此,依 我國工資變動情形,主管機關尚無將其納入調價項目之必要。

(二) 以投標時當月指數取代開標或議價當月指數作為基準

物調目的既是為分擔物價風險造成之影響,就物調補貼款的計算即應盡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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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總)指數 工資指數 機具設備租金類 圖 六 營造工程勞務總指數變動情形 (2000 年~2012 年)

涵括所有風險存在時點。廠商估算成本價格的時點是在投標前,標單遞出後,任 何外在條件之變動理皆為廠商未能預先估量者,是故廠商最遲在投標時即已面臨

涵括所有風險存在時點。廠商估算成本價格的時點是在投標前,標單遞出後,任 何外在條件之變動理皆為廠商未能預先估量者,是故廠商最遲在投標時即已面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