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以追求社會最大效益為其目的之一,於物價調整問題上要達到該目 的,必須是契約當事人在事前做好物價風險管理,避免嗣後需耗費無謂又龐大的 爭端解決成本。事前的物價風險管理常見係以契約條款分配雙方應承擔損失責任 之比例,在此的具體展現即為物價調整門檻的設定,門檻值以內為廠商可承受的 損失範圍,超過該門檻部分則由業主機關對廠商予以補貼。依主管機關見解,廠 商因物價風險增加之成本最多占其一半承攬利潤為合理,超出利潤一半之部分,
基於公共工程應考量廠商利潤保障觀點,應由業主機關承受、補貼廠商。本文認 為,物價風險由契約雙方共同承擔較為合理,且就雙方承擔比例、即調整門檻應 如何設定,現行物調處理原則之規定係沿襲早期廠商和主管機關妥協之決定,一 則因時間經過已有重新檢視其合適性之需求;二則因無具體計算標準,個案間無 法一體適用,加上機關未必具有自行設定之能力,大多仍採用制式門檻或是乾脆 明定不予物調、將物價風險全部推由廠商承受,於此問題點上亦有重新設定、並 類型化各不同成本結構之工程所得適用門檻之必要。主管機關應進行精算後得出 一較合理、公平的數值作為調整門檻,以徹底解決爭議。
在現今避險觀念如此盛行下,主管機關、發包機關和廠商皆應意識到除傳統 上以契約條款轉嫁風險的方法外,尚可能藉由操作金融避險工具的手段固定購料 成本,將部分物價風險移轉予保險公司承擔。惟進行避險交易須支付一定成本,
個別營造廠商的規模與需求亦未必可達操作避險商品之門檻,若要透過避險交易 降低物價風險,仍有賴主管機關居中斡旋、甚至進行規劃。另一方面,機關多有 主張支付預付款為其避險行為,但究其實,此非真正避險手段,僅係因締約後隨 即購料所購得價格與得標單價較為相近,機關可確保廠商未來將不會執材料成本 支出之落差請求為補貼而已;再且廠商受領預付款後,仍需承擔積壓資金之風險,
不應逕認為預付款即可解決問題。或許較好的作法是,在大型公共工程計畫中,
配合前述由廠商操作金融避險工具、藉由價格沖銷固定其購料成本,機關則比照 提撥一定比例工程款供投保費用支出,提撥一定金額供避險費用支出,或者逕在 供投保費用的提撥比例內,直接增加避險名目。無論如何,該筆固定費用都會遠 少於若物價風險實現機關應補貼廠商之金額,或是進行訴訟須付出的成本;機關 亦可以此作為約定不物調款的配套措施,要求廠商應自行進行避險。考量實際編 列物調費用預算之困難程度,將固定避險費用編列於預算當中是極為可行的作 法。
另就事後角度看來,依物調爭議之問題複雜度本不該生如此龐大的訴訟量,
只是因爭議當事人欠缺風險管理之概念,總是哪理漏水就只補強哪裡,而未能謀 求一根本解決之道,始造成今日零碎爭議不斷的局面。且因法院對於物價風險的 認知不清,與判斷物調爭議在情事變更原則適用上的標準的錯置,以致明明在一 審即應解決的問題卻須上訴到二審、三審才告確定,在某種程度的意義上,也是 對訴訟資源的消耗和浪費。本文整理高等法院相關判決,除釐清一些法院見解的 盲點,並也嘗試提出具體判斷標準,望對解決相關爭議能有所助益。
參考資料
專書、合輯
(1) 王澤鑑,民法總則,王慕華發行,2008 年 10 月修訂版。
(2) 王澤鑑,債法原理(一),王慕華發行,2006 年 9 月再刷。
(3) 王澤鑑,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 (第八冊),自版,2006 年 2 月。
(4) 史尚寬,債法總論,史吳仲芳發行,1983 年 7 月。
(5) 陳敏,行政法總論,自版,2009 年 9 月六版。
(6) 黃立,民法總則,三民書局,1994 年 10 月。
(7) 黃立,民法債篇總論,元照出版社,1999 年 10 月二版。
(8) 詹森林,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三),元照出版社,2003 年 8 月。
(9) 謝哲勝、李金松,工程契約理論與實務 (上冊),台灣財產法暨經濟法研究 協會,2010 年 2 月增訂二版。
(10) 萬國法律事務所主編,工程法律探索,元照出版社,2009 年 10 月。
(11) 寰瀛法律事務所主編,工程法律實務研析(二),元照出版社,2006 年 2 月。
(12) 寰瀛法律事務所 、 古嘉諄 、 吳詩敏 、 孫丁君主編,工程法律實務研析(五),
元照出版社,2010 年 11 月。
(13) 劉俊秀主持,公共工程計畫及補助型計劃結餘款使用之研究,行政院研究發 展考核委員會,2001 年 12 月。
(14) I.N. Duncan Wallace, Hudson’s Building and Engineering Contract (Vol. 1), London : Sweet & Maxwell, 11th Ed, 1995.
學位論文
(1) 何艾成,「國際工程公司金屬價格避險研究」,國立臺灣大學管理學院碩士在 職專班財務金融組論文,2010 年。
(2) 李金松,「營建工程契約風險分配之研究-以公共工程為中心」,國立中正大 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 年。
(3) 周承秀,「工程年度預算編列機制之探討」,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土木與防災研 究所碩士論文,2011 年。
(4) 周慧瑜,「營建工程專案承包商風險處置決策模式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土 木工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2002 年。
(5) 高國書,「公共工程契約物價調整履約爭議之研究」,國立國防大學法律學研 究所碩士論文,2009 年。
(6) 張南薰,「情事變更原則在公共工程上的應用」,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 碩士論文,2000 年。
(7) 郭良成,「我國公共工程物價指數調整機制之研究-以機電工程契約為探討 核心」,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2011 年。
(8) 陳宗祥,「營造工程物價指數增減率與工程款調整合理性之研究」,國立臺灣 大學土木工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 年。
(9) 陳炳樺,「公共工程物價波動價格調整機制之探討」,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土木 與防災研究所碩士論文,2010 年。
(10) 曾婉雯,「工程契約中之契約調整權-以情事變更原則為中心」,國立政治大 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0 年。
(11) 游銘富,「風險處理方式之選擇與因應-以公共工程為例」,國立臺灣大學商 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6 年。
(12) 黃紋綦,「工程契約風險之研究-以公共工程為中心」,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 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 年。
(13) 劉至芳,「工程契約價金調整方式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研 究所碩士論文,2008 年。
(14) 盧家駒,「建立工項進度與 FIDIC 補貼要項整合之物調機制研究」,國立中 央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2012 年。
(15) 蕭偉松,「論營建工程遲延與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私立東吳大學法律專業 碩士班碩士論文,2001 年。
(16) 謝定亞,「施工承攬契約不可抗力風險分配之法律經濟分析」,私立東吳大學 法律專業碩士班碩士論文,2004 年。
(17) 羅偉淵,「公共工程契約中物價調整機制之問題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 研究所碩士論文,2009 年。
期刊論文
(1) 王文宇,「非典型(商業)契約的漏洞填補」,月旦法學,第 164 期,2009 年 1 月,頁 111~138。
(2) 余文恭,「工程契約的正義從何而來? 從德國法學方法理論的變遷談起」,
律師雜誌,第 330 期,2007 年 3 月,頁 22~39。
(3) 吳昭明,「營建工程物價指數釋疑」,營造天下,第 129、130 期合訂本,2006 年 12 月,頁 15~22。
(4) 李明賢,「物價指數不足反映市場行情」,營建知訊,第 290 期,2007 年 3 月,頁 30~35。
(5) 李桂潀,「從民法之情事變更原則探討公共工程契約物價指數調整門檻」,營 建管理,第 69 期,2006 年冬季號,頁 42~50。
(6) 林誠二,「情勢變更原則之理論與實際」,中興法學,第 14 期,1978 年 10 月,頁 289~371。
(7) 林誠二,「情事變更原則之再探討」,台灣本土法學,第 12 期,2000 年 7 月,頁 57~76。
(8) 姚志明,「一般情事變更原則於給付工程款案例之適用-兼評最高法院九十 四年台上字第八九八號判決」,月旦法學,第 156 期,2008 年 5 月,頁 255~275。
(9) 姚志明,「公共工程契約履行之爭議(下)-以開工通知延宕索賠、工期展延 索賠、工期逾期罰款及物價匯率調整為中心」,月旦法學,第 183 期,2010 年 8 月,頁 165~181。
(10) 洪志岳,「三大原物料 供需價格分析」,營建知訊,第 290 期,2007 年 3 月,頁 16~29。
(11) 唐亞屏,「工程物價指數調整相關問題之探討」,現代營建,第 360 期,2009 年 12 月,頁 50~63。
(12) 張菀萱,「物價調整處理原則之性質及效力」,律師雜誌,第 330 期,2007 年 3 月,頁 48~56。
(13) 張菀萱,「公共工程物價上漲處理原則之十年變遷」,仲裁,第 88 期,2009 年 1 月,頁 112~128。
(14) 張菀萱,「物價下跌爭議類型與解決方案分析 (一)」,營造天下,第 151 期,
2011 年 2 月,頁 28~34。
(15) 黃立,「工程承攬契約中情事變更之適用問題」,政大法學評論,第 119 期,
2011 年 2 月,頁 189~231。
(16) 黃泰鋒,「工期展延合理補償之請求依據-論情事變更原則適用性」,營造天 下,第 40 期,1999 年 4 月,頁 17~22。
(17) 黃國立,「契約物價指數調整機制之探討」,營建管理,第 48 期,2001 年 9 月,頁 49~55。
(18) 黃豐玢,「申請合約變更 宜考量物調原則」,營建知訊,第 290 期,2007 年 3 月,頁 44~48。
(19) 詹庭禎,「期貨避險法制之探討」,月旦法學,第 92 期,2003 年 1 月,頁 258~269。
(20) 蕭偉松,「公共工程物價調整爭議之實務見解」,仲裁,第 82 期,2007 年 7
月,頁 70~87。
(21) 蕭偉松,「物價波動處理機制回顧」,營建知訊,第 322 期,2009 年 11 月,
頁 63~69。
(22) 謝定亞,「公共工程物價風險與契約公平性檢討」,營建管理,第 75 期,2008 年夏季號,頁 37~50。
(23) 謝定亞,「公共工程契約風險分配之兩難-以經濟效率分析為核心」,土木水 利,第三十六卷第三期,2009 年 6 月,頁 59~71。
(24) 顏玉明,「公共工程契約物價調整機制之過去與未來-從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之修訂談起」,月旦民商法,第 20 期,2008 年 6 月,頁 88-103。
(25) Horst Siebert, ‘’Risk Allocation in Large-Scale Resource Ventures’’, KYKLOS, November 1987, page 476-495.
(26) Ming-Teh Wang, M.ASCE, and Hui-Yu Chou, ‘’Risk Allocation and Risk Handling of Highway Projects in Taiwan’’, Journal of Management in Engineering, April 2003, page 60~68.
(27) P.J.M. Declercq, ‘’Modern Analysis of the Legal Effect of Force Majeure Clause in Situations of Commercial Impracticability’’, The Journal of Law and Commerce, Fall 1995, page213~255.
(28) Patrick Mead, ‘’Current trends in risk allocation in construction projects and their implications for industry participants’’, Construction Law Journal, March 2007, page23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