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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風險、情事變更與物價調整

第一節 風險

一、 風險概論

風險意謂無法事前確定所作決定將產生如何之影響1,因人們不可能百分之百 預料未來可能產生的結果,實際上產生的結果和人們主觀預料間所存在之差異,

即為「風險」的所在2。於公共工程領域,風險(Risk)等於危險(Hazard)與機率 (Probability)之乘積;危險由人為的故意、過失或不可抗力等因素所致,是造成損 失可能發生的原因,損失期望值則為一二維概念,同時包括風險事件發生之不確 定性(或機率),與該風險事件發生之損失(此在統計理論為損失分布曲線);依此定 義,一般工程上所謂風險之預見性,其實多半是討論不確定性之預見性,至於損 失之統計分布則難以預見3。因風險實現結果可能帶來嚴重損失,事前對風險進行 管理有其必要性,管理首要目標是避免風險實現,若無可避免則須為損失控管,

因此著眼點為風險實現的可能性、而非一旦實現將造成的損失;再且風險發生的 不確定性將加深評估損失分布的難度,上開結論認為損失之統計分布難以預見似 乎顯而易見。

風險管理策略眾多,考量採取何項策略應先根據風險特性作判斷,就風險是 否只造成損失的觀點,可將風險區分為純粹風險和業務風險。前者只發生損失而 不會帶來任何利益,此類風險雖屬不確定,但較易預測,工程中常見的天災、承 包商與分包商內部的勞資糾紛、環境污染、工程施工瑕疵責任、工地現場人員意 外死亡、施工機具毀損、鄰房龜裂等皆屬於此類風險;相對於純粹風險,業務風

1 Horst Siebert, ‘’Risk Allocation in Large-Scale Resource Ventures’’, KYKLOS, November 1987, page 477.

2 李金松,「營建工程契約風險分配之研究-以公共工程為中心」,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論文,2004 年,頁 28。

3 謝定亞,「公共工程契約風險分配之兩難-以經濟效率分析為核心」,土木水利,第三十六卷第三 期,2009 年 6 月,頁 65。

險可能帶來盈餘或虧損,本質上無法預知或帶有投機性質,本文主要論及的工程 物價風險即屬無法預知之風險適例4

另一方面,風險的產生是因風險事件來源造成風險事件,導致財物損失或進 度拖延等風險事件結果,欲對風險實現與否或其實現結果進行管控,必須由風險 事件來源著手才能對症下藥。營造工程中,風險事件來源可分成外在情事和內部 管理兩部份,外在風險意指外在環境對工程進行的影響,主要有社會產經、自然 環境、第三者因素三種類型,各類型常見來源列舉如下(表二):

表 二 外在風險事件來源類型

來源類型 常見來源 發生機率

社會產經因素 相關法令變更、政治壓力或政策需求、物價或工資上漲 不可控

自然環境因素 颱風或暴雨等不良天候、地震、地下不明因素 不可控

第三者因素 民眾陳情壓力或不滿情緒、竊盜、違法傾倒廢土、黑白道勢力威脅、

地方回饋壓力

可控

(資料來源:節錄自周慧瑜,頁 37)

相對於外在風險,工程執行的過程中,「人」是造成內部風險的主因,可歸 納為「業主與設計監造顧問」、「承包商因素」、「分包商與勞工」、「供應商 與機具」四種類型,發生內部風險之原因可能係由於決策失誤,或對事物的處理 欠妥,或無法適應主、客觀環境因素,例如業主需求變更、設計延遲或錯誤、採 購疏失、工人施工不慎、施工機具自然折損等;除了「業主與設計監造顧問」類 型之風險為不可控、即無法避免,其他類型皆為可控風險5

(二) 處置策略

學理上對於處置風險之策略有不同分類,主要可歸類為四種處置方式,包括

4 詳參高國書,「公共工程契約物價調整履約爭議之研究」,國立國防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9 年,頁 47。

5 詳參周慧瑜,「營建工程專案承包商風險處置決策模式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土木工程學研究所 博士論文,2002 年,頁 35~37。

迴避(avoidance)、自留(retention)、減輕(mitigation)和轉嫁(transfer)。迴避意即避 免讓自己陷入風險處境,可能的方式有拒絕承擔風險、選擇變更以除去風險、放 棄已承擔的風險以避免損失擴大6。相對於迴避,第二種策略是選擇承受風險,也 有謂風險自留,包括衡量過後決定不採取任何措施或直接置之不理兩種情況7;當 風險事件結果衝擊不大,或是處置成本與結果相比不符經濟效益,抑或是承包商 因疏失或無法預期該風險之發生、欠缺處置機制而無法作有效控制時8,便選擇放 任之。而當必須承擔風險,又無法轉移該風險時,即需想辦法減輕風險,降低風 險發生之機率,或由控制風險實現將造成的損失著手。最後,當已規畫所有可能 的預防策略;並有完善的危機處理措施可降低風險實現將造成之損失;且設計妥 善的風險自留計畫以有效自行承擔損失,但仍無法完全消除存在之風險時,即應 將風險進行轉嫁。

移轉風險是風險控制的最後手段。將風險轉嫁可能的方式有利用保險為工具,

現行工程實務上皆會投保營造工程綜合險,部份則再針對特別事項研擬其他保單。

另外常見以契約條文作移轉工具者,因契約目的係為明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而 權利義務關係本質上就是針對風險作分配之規定。就工程契約而言,以契約條文 移轉風險者主要分為兩類,一是免責條款,二是移轉財物損失,後者指該方式未 免除業主法律上或道德上責任,但是在契約條文規定將其指定之風險由承包商負 責賠償或採其他方式使得業主可免於賠償。9上開分類是將風險在廠商和業主間作 水平分配,事實上廠商也可能將風險移轉予分包商承擔。因契約給付內容繁多,

每一項個別給付內容又可能隱藏各式各樣的風險內容;再者欲參與競標之廠商形 成一個獨立市場,市場中廠商各自對於風險的管控、承受能力(特別是呈現在報價

6 謝哲勝、李金松,工程契約理論與實務 (上冊),台灣財產法暨經濟法研究協會,2010 年 2 月增 訂二版,頁 95。

7 Ming-Teh Wang, M.ASCE, and Hui-Yu Chou, ‘’Risk Allocation and Risk Handling of Highway Projects in Taiwan’’, Journal of Management in Engineering, April 2003, page 63.

8 周慧瑜,同註 5 文,頁 41。

9 詳參游銘富,「風險處理方式之選擇與因應-以公共工程為例」,國立臺灣大學商學研究所碩士論 文,1996 年,頁 27。

上),又各有不同10,可以想見轉嫁工程契約風險之複雜性與困難性。

最後,尋求保證也是一種移轉風險的方式,此係謂承包商將其可能無法履行 的行為風險移轉給保險人承擔。不過,相較於保險或契約約定,採取保證制度本 身的風險比較大,畢竟保人難尋,實際上可能是一虛設單位或快倒閉的機構,看 似係對業主的最後防線,實則可能不堪一擊。在公共工程案例中,上述三種風險 移轉方式,保險多為廠商所採,有些機關亦會指定廠商應投保項目;以契約約定 分配風險則有利於機關,因公開招標之文件由機關預先擬訂,廠商進行磋商的機 率低,實質修改權限亦不大,幾等同機關說了算;至於要求廠商提供保證是機關 的權利,有利於機關,但其本身也可能需為相應的給付,例如預付款保證。機關 和廠商使用風險轉移策略的差異可整理如下表(表三)。

表 三 機關和廠商使用風險轉移策略之差異 (★為較偏好使用之一方)

保險 契約 保證

機關 可要求廠商應投保何種項目 之保險

機關具有絕對優勢,公開招 標時為機關單方擬定條款於 招標文件中,該文件則為未 來契約基礎

屬於機關權利

廠商

要符合機關規定,另可自行 決定要加投何種項目之保險

廠商締約地位相對較低,雖 擁有對契約條文的異議權但 效果不大

(資料來源:修改自游銘富,頁 31)

二、 營造工程物價風險

營造工程物價受人為或非人為等多方因素影響呈現波動狀態,並衍生物價風 險問題。理論上,具有一般專業之營造廠商既然知道物價風險不可規避,在業主

10 謝定亞,「施工承攬契約不可抗力風險分配之法律經濟分析」,私立東吳大學法律專業碩士班 碩士論文,2004 年,頁 14。

不供料的契約中,即應將此風險納入成本考量;尤其在總價承包式契約中,業主 僅給付契約約定的固定金額報酬,不因施工過程中工作數量及成本上可能的變化 而有所調整,是故承包商必須謹慎地計算成本,檢視所有的材料設備及相關的人、

事、物,否則風險自負的結果可能就是利潤被侵蝕殆盡,法院亦多有持總價承攬 契約不得再主張增加給付之見解者。惟在現行招標制度下,廠商對於將物價風險 納入投標金額之計算有其難處,一方面係公共工程備標的時間短,成本估算相當 倚賴其經驗,且難免掛一漏萬;二者機關若採最低標決標,為了得標,廠商會盡 可能壓低成本,此時被縮減的一定是尚不可見的風險成本,而各人風險傾向不同,

壓縮幅度不一,得標者往往是無視風險貿然挺進的無經驗者或投機者,形成劣幣 驅逐良幣的結果。若是物價大跌,「幸運的」廠商可能遭冠上不當得利之名;反 之,若是物價大漲,這些無經驗者或投機者可能循爭端解決機制請求增加給付,

也可能放棄履約,無論何種結果對業主機關皆屬不利,不但要解決現有契約爭議,

還得重新發包,耗時耗力又浪費資源。據此,機關和廠商雙方事先將物價風險納 入考量便顯得十分重要。

除了一般概念下的物價波動風險,許多衍生性物價風險也值得多加關注。所 謂衍生性物價風險,本質上並非直接因為物價變動所造成,而應屬於可歸責於業 主之事由,但廠商之損失卻是因為物價大幅上漲所造成,這些風險仍非廠商於締

除了一般概念下的物價波動風險,許多衍生性物價風險也值得多加關注。所 謂衍生性物價風險,本質上並非直接因為物價變動所造成,而應屬於可歸責於業 主之事由,但廠商之損失卻是因為物價大幅上漲所造成,這些風險仍非廠商於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