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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資料分析與討論

第三節 其他利害關係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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袖及環保團體,則容易造成政策閒隙,形成無法符合居民要求的政策。而個案中 中埔山居民主動參與,運用專業知識發掘在地方知識的豐富性、多樣性,並站在 政府的高度整合中埔山附近人文歷史古蹟及景觀生態,規劃「城南綠廊」的都巿 願景,創造中埔山的價值高於開發案,其高素質的展現及訴求清楚的公共政策論 證思惟,受到民意代表的支持並對公部門形成政策壓力,驅動了政府轉而協力的 意願。

二、創造法規適用條件

陳建仁、周柏彣(2012)指出台中巿大雪山社區無法形成有效社區治理係因礙 於政府法令規章及公部門賦權太少,反觀個案中埔山居民藉由熟悉政府行政程序 及研讀法令規章而能彈性運用提出容積移轉方案說服公部門,促成政府鬆綁法令 轉而協力,進而將開發案由都巿計畫「第二種住宅區」變更為「公園用地」而保 留中埔山。因之,法規條件是可以被創造的。在促成社區治理的過程中,公民除 具有公共精神、凝聚社區意識、理性參與能力足夠,其本身具備的民主素養及與 公部門創造共享價值的對話更是深具說服力,足以建立信任關係形成社會資本,

促成協力合作。

第三節 其他利害關係人分析

前述二節經由分析公民自主發展、公民資格的價值後,本節將進一步討論相 關行動者民代、巿府、建商的立場及回應,藉由站在更高的角度探討整起開發案 之協力過程及發展,以避免有誤植或疏漏之處,並期建立整體性的理解及回應研 究問題。

壹、民代政治力平衡介入

受訪者 B05 表示開發案事件初始,公民尋求當地大安文山區許多民代協助 保留中埔山,但或許這不是他們所關心的議題抑或此議題不符合其從政的訴求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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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選票沒有加分,再加上這是個私人土地要阻擋開發不易,因此,當時只有徐佳 青議員非常積極投入並給予許多回應,經由徐佳青議員協助取得建案相關資料,

了解開發案發展狀況,後續亦在徐議員要求巿府官員陪同現場會勘並召開記者會 引發巿府關注。而協會在不斷發函巿府相關單位陳情及經過巿府會勘後,陸續收 到的回覆均表建商相關申請合法,巿府只可把關無法阻止開發,居民即在徐佳青 議員專業判斷及獻策下(B02:610-620;B03:102-106),分析政黨政治的生態關係 及在野、執政二黨委員分別可以著力之處,建議未來的協調會、座談會均應請二 黨相關民代出席參與,提高巿府對此案之認同度,以增加成功的機率。誠如受訪 者 A01 及 B05 所言,這種案子因為是向體制內運作,所以一定要結合藍綠的議 員提高巿府官員對這個案子的信任度,否則易被貼上標籤(A01:67-69;B05:

153-155)。尤其當時亦有地方勢力的反對,並且站在建商立場希望開發帶動發展,

因此若能同時尋求執政黨民代的支持,對方能夠透過巿府杯葛或反彈的力道就相 對減弱。

因此,協會轉而尋求執政黨蔣乃辛立委協助一起推動阻止開發案,並由嫻 熟府會關係的蔣立委召開了 96 年 8 月 15 日至關重要的協調會,當時所有相關局 處的單位都發局、建設局、文化局、工務局都出席與會,而協會並請求涉入協助 的執政黨及在野黨議員到場關切,協會準備完整的簡報內容將中埔山的現況、保 留原狀的理由及未來願景等想法及具體措施詳細說明,陳述中埔山的價值,並站 在建商立場提出容積移轉的方案維護其權益,而在社區提升議題訴求層次下,終 於說服都發局長答應以容移方案與地主協商 (A01:65-76;A02:48-49;B02:

596-614;B03:103-105),並且將此解套方案順利列入協調會結論。故此,如何 運用在野黨與執政黨民代同時參與的力量進而對於公部門內部的運作可以取得 最佳的信任關係,將有助於承辦官員的正向回應,發展出共創價值的對話;此外,

中埔山當地居民一直以來多為藍營的支持者,但經過這件事情的公民學習後讓社 區居民懂得抛開藍綠色彩回到議員的本質來尋求協助以期得到正向回應(B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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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625),這亦可做為日後其他社區學習的參考。

貳、新公共服務精神

新公共服務的行政人員角色是強調公民「涉入」政府政策的過程,真正參 與、一同對話、共享價值,透過審議式的決策過程,將更符合民主治理原則(孫 本初,2012)。中埔山社區居民在抵制開發案的過程中不管是書面陳情、發送巿 長信箱或到場與會都非常主動積極,促使巿府相關單位之後有實質的回應(D03:

68-69)。儘管開發案初始巿府對於社區居民的陳情,陸續的回覆均是會嚴格把關 但無法阻止開發,然而巿府主政單位並未阻斷協商溝通的管道,當蔣乃辛立委召 開協調會時,協會亦請求一定要由有主導權的都發局長親自與會,巿府也欣然接 受。此外,協會除了透過議員與巿府協商外,具都巿設計背景的孫啓榕老師與巿 府都發局相關承辦人員亦進行許多專業的溝通及理念交換,再者,協會亦透過關 係直接對巿長辦公室的秘書做簡報,因此與巿府內部有許多的對話;加以公民的 理性、專業及深具公民資格能力、由下而上的草根民主精神,以法規為基礎說之 以理、動之以情,並提出解套方式,因而在天時、地利、人和下也為建商找到維 護其權益方式,終能在協調會上說服都發局長同意以容積移轉的替代方案並找地 主來討論做成決議 (B02:891-902)。

許志堅基本上算是有承擔、有 guts 的人,他也知道這 東西要簽上去要有相當的說服力,可是他一開始的態度是比較開 放的,他沒有完全否決我們這樣子的建議,他如果一開始就打定 主意要否決,那我大概也很難去推動,所以這件事情我會說,他 其實是多方面大家都有共同的……(A01:91-95)。

而在整個阻止開發案的過程中,居民理性及專業的推動外,現今公務員的訓 練及素質也達到一定水準,當他們親臨現場會勘時也發現這個社區環境、景觀真 的非常好,有闢成公園的潛力值得保存(B02:934-935;D03:124-125),而且也不 希望造成一個對生態、文化及都巿願景破壞的遺憾(B04:101-104),另者,更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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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巿政府適值推動都更政策容移法令上路,公民主動提出容積移轉方案維護建 商利益換取保存原始地景、地貌,正好為巿府找到下台階下,而巿府亦從善如流 試圖與建商溝通;新公共服務著重在組織與社區共享價值的概念,務求立基於相 互協商、相互領導及互相支持的基礎上(丘昌泰,2014)。巿府在最後轉而重視社 區公共問題協助社區發展,改善社區生活品質及維護公共利益,不僅促成建商及 居民共同贊成的一個治理的政績(B03:429-430),並且創造了共同之善。

參、私利與公益取得平衡

在訪談的過程中因為建商拒絶受訪,因之,無法取得其實質回應以了解其真 正同意容積移轉的關鍵因素,然而由議員、巿府及公民代表的訪談中可以側面推 敲,因為容積移轉可以滿足建商的利益考量,並免除其與專業性頗高又鍥而不捨 的公民對抗。其次,山上開發水土保持及營造成本高又得承擔山坡地開發之風 險,再者,房子銷售是否能有預期的效益有待評估。而透過容積移轉,地主可以 清點容積在巿場上買賣及減少開發成本。而地主之建案位於住二山限區,故其土 地在開發上亦受「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對住二山限區容積率、建蔽率 之規範,因而其土地價值相對低,開發難度高,而地主自己是很有經驗的開發商。

因此,在多方考量之下地主答應容積移轉替代方案(A01:54-58 ;B02:836-845;

B03:194-205;D03:101-105)。

後來我們覺得,第一個因為他要做水土保持要花非常多錢,

在那個山上,那他今天同樣拿到這個容積率,他去跟別的建商合 蓋就好了嘛,或這他把這個容積率賣給別的建商,就是今天他在 這邊蓋,我們講蓋房子還是有風險嘛,第一個,他的成本要下的 比平地重嘛,對不對,那他只有一條路上去嘛,那當然他蓋好以 後,他可能就會吸引少數喜歡住在山邊的人嘛,但他到底房子會 賣掉多少也是問號嘛,那他是不是我剛剛講他有三塊地要蓋,對 不對?羽球場,網球場跟游泳池,所以他是三塊分著,是變成要 蓋三棟,三大棟,三個區塊,這是一個很爛的地,所以為什麼他 也放二十幾年沒有動,因為那幾年,房地產飆得不得了,那那個 地主就我是不是還有這塊地阿,就把他蓋一蓋,不然他要蓋,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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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就蓋了,愛眉山莊也是他的阿,那我一定是挑好蓋的地方蓋嘛 (B02:836-845)。

再者,建商也就是地主過去亦是當地居民,原本是在山上種果樹的,榕樹 步道上的樹木也是他們栽種的,所以對這塊土地應該還有若干感情;另外,建商 亦有親戚住在南方庭園,也輾轉得知居民的想法及保留的訴求,加以協會的舉證 不法等,亦促使他自覺理虧,因此在獲得巿府容移的許可後,同意保留開發地,

形成圓滿結局。(B02:858-859;B03:142;D05:394)

我真心的感謝建商、社區居民及巿府對這件事情的共同認 知,建商並沒有因為利益而失去了他們的良知(B03:373-374)。

所以我們能不能彼此珍惜,爭取最大的共識,爭取多贏雙贏 的局面(B03:392-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