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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社區因為地域環境關係成為居民最為相互依賴的一個地區組織,社區是關係 人民切身利益的地方,沒有人比社區居民更了解自己的需要。再者,社區亦是居 民最易介入參與管理的地方(吳佳順,2011)。而政府決策下放至地方或社區,已 讓地方或社區在公共事務的角色更加受到重視,甚至被視為政府治理的基本單 位。因此社區治理呈現了政府與公民的協力成果,對民主的深化更具關鍵性指 標。本研究以台北巿辛亥隧道上方的中埔山開發案為例,探討該開發案中公民如 何由初始的捍衛行動,經過理性的參與,促成與巿府及建商之間的公私協力,並 獲得三贏結果的過程,藉以做為未來其他社區治理的典範。

第一節 研究動機

臺灣在解嚴後,由於人民的民主訴求、利益訴求、表達訴求的覺醒和增強,

因此興起了許多的社會運動,並逐漸形成一股公民力量,迫使政府轉變職能,使 政治統治式微,公民社會於焉形成,治理也隨之取代統治,成為深化民主的機制。

民主社會的思潮推移著過去由上而下的政府威權統治模式,取而代之的就如同法 國思想家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所主張「主權在民」思維,現今政府逐步 邁入以民為主的公民治理時代,這是一個劃時代的移轉,也是一種國際脈動,因 為分布在全球的許多國家已有相當進步的實踐。由此觀知,這已經不再是政府說 了算的威權時代,而是人人都有發聲的機會進而影響公共政策制定。因此讓研究 者發想一窺公民治理的演進脈絡,且從中了解相關理論的更迭並探求實務的運作 狀況,此為引發研究者撰寫本文的最初動機。再者,研究者住家附近辛亥隧道上 方的中埔山登山口坡地,曾一度面臨台北巿政府同意建商開發案,而引發當地居 民的一連串捍衛行動,居民自發性籌組「中埔山步道協會」向議員陳情、透過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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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於開發案現場主持會勘並召開記者會、議員及台北巿政府亦分別召開相關協調 會、大安文山社區規劃師主持座談會,其間公民亦不斷與巿府公文往來,最後建 商同意採容積移轉方式保留開發地,陪同巿府及社區公民前往內政部營建署都巿 計畫委員會陳情國有土地變更緣由,在巿府公告變更住宅區為公園用地後畫下美 麗的句點。研究者從中看到公民參與不容小覻的力量,經由當地居民組成「中埔 山步道協會」透過成員廣泛蒐集資料用心研讀、凝聚共識,理性陳情提出該開發 案可能造成的衝擊,且進一步以中埔山為中心點為巿府規劃了「城南綠廊」及「搭 捷運走青山」的城巿發展願景,更不忘為建商著想,建議以容積移轉方式維護既 有的權益,最後民眾也保留了青山綠地的美好生活環境而形成三贏的結果。社區 參與來自於一種由下而上,自發、自主參與公共事務的草根民主(李宗勳,2004),

社區面臨的困境與問題,經由居民自發性共同參與討論及尋求解決之道,進而凝 聚共識,強化社區意識,向下深化草根民主,並向上推動民主政治,進而影響政 策或提出政策建議形成公民社會一股強大的能量。然而在台灣社會中鮮有充分發 揮治理功能的社區出現(包正豪,2012)。個案中公民在「巿場(建商)-階層(政府科 層體制)-網絡(公民)」三者之間的協力過程必定面臨許多的困境及問題,他們是 如何建構社會資本1並採取策略理性面對困境?更引發了研究者想一探究竟,探 索其成功的要素,此乃促成研究者撰寫本文的主要動機。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本研究試圖以社區公民參與的角度來了解公民對於公共事務的參與是如何 從沈默的大眾搖身變為主動的提案者,這樣的參與力量已醖釀成一股民主政治潮 流,並帶來治理的發展。誠如吳佳順(2011)指出社區是關係人民切身利益的地方,

沒有人會比社區居民更知道自己要什麼,再者社區也是居民最易介入參與管理的

1 「社會資本」:Robert Putnam 將社會資本界定為社會組織的特徵,例如信任、規範與網絡,

這些社會組織特徵可以藉由促進合作的行動而改進社會的績效。(孫本初,2011: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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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從而本研究希望透過社區治理的理論基礎及實務面向來探討社區公共事務 參與行為者的集體力量是如何被建構進而推動目標方案。而藉由中埔山開發案始 末,企圖了解公民如何以自發性的網絡串連中埔山周遭的社區居民,一方面運用 民代力量;另一方面透過高素質公民的在地知識及專業知識,引發巿府關注,從 而使巿府願意參與其中進而建構公私協力,以做為社區公民參與模式之參考。再 者,研究者試圖以個案研究方式,探究在地人關心在地事的草根力量,而以公私 協力為主要研究面向,探討社區治理中公私協力過程居民如何克服面對的困境及 問題,並在「巿場-階層-網絡」中尋求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案,建構共同之善 (common good)及善治(good governance)的能量,藉以培養公民資格能力及提升公 民參與能力。具體言之,本研究之主要目的有二:

一、學術目的:嚐試擴展社區治理成功因素的學理基礎,探討公民如何由單方捍 衛行動促成政府轉而協力,形成社區治理。

二、實務目的:企圖了解社區居民如何建構集體行動及形成三贏結果,做為其他 社區治理典範。

依據前述研究動機與目的,本研究試圖解答以下二個問題:

一、公民力量主動促成公私協力的關鍵因素。

公私協力強調的是公私部門的協商合作、平等互惠,而中埔山開發案中當地 居民則是單方的阻止開發,藉由向議員陳情、召開記者會、舉辦座談會發酵議題,

廣泛蒐集資料做政策討論,進而使公部門轉而成為協力單位,而協力過程是協力 治理模型互動過程中的關鍵因素,在社區治理中公民如何在「巿場-階層-網絡」

間尋求協調合作機會找到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案進而產生三贏的結果?

二、政府願意共同參與解決社區公共問題,形成社區治理的關鍵因素。

社區治理通常係由政府挹注資源、下放權力,協助社區發展,然中埔山開發 案卻是由下而上的草根民主,居民自發性的爭取地方生態、古蹟之保存及公共安 全之維護,從而本研究欲透過個案資料的蒐集與彙整,企圖瞭解政府願意共同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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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解決社區公共問題,進而形成社區治理的關鍵因素為何?

第三節 研究方法、範圍及限制

壹、研究方法

為探究社區治理中公私協力的過程,本研究擬採文獻探討法,經由回顧過去 的學術期刊、學位論文、書籍、報章雜誌及網路搜尋資料,藉以了解相關理論,

並找出研究主題的探討構面。其次,採用個案研究法,透過探討中埔山開發案的 始末,完整呈現其風貌逹成對事件現象的理解,希望能透過個案的素材創造學術 價值(湯京平,2013);同時採用質性研究之深度訪談法與個案社區之關鍵人士、

民代及台北巿政府官員進行精要訪談,藉以了解其扮演之角色與功能,從而探究 其協力過程成功因素及帶來之貢獻。

貳、研究範圍

本研究以中埔山開發案中社區公民參與相關人士,即當地前里長、中埔山步 道協會第一任理事長、大安文山社區規劃師及當地社區居民為對象進行訪談,另 嚐試能與巿府相關局處官員、巿議員及建商等關鍵人士取得訪談機會,藉以了解 社區公民參與的運作模式及帶來的影響。

參、研究限制

本研究主要採深度訪談法,由於研究者人力及時間的限制,無法涉及太多 人,加以對其他有關開發案參與的相關人士恐難取得訪談機會,故訪談僅以個案 中埔山開發案當年參與的關鍵人士為主,因而未能全面呈現其他參與行為者的意 見,因此可能有推論上的限制。本文僅能輔以網路搜尋相關資料,強化研究不足 之處。建議日後相關議題研究者可以加入更多案例之分析比較,以建立更深化之 理論基礎,並對實務政策有顯著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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