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美國法上具殺傷力合理審查基準之評析
第一節 具殺傷力合理審審查基準的觸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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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認為具殺傷力的合理審查基準並非合理審查基準的亞型,根本是偽裝成合理審 查基準的中度審查基準,蓋具殺傷力的合理審查基準在觸發條件與審查內容上與 中度審查基準較為相近338。而下一節,本文將先針對具殺傷力合理審查基準的觸 發條件做探討:到底是什麼樣的因素較容易觸發法院採用具殺傷力的合理審查基 準,是否與中度審查基準的觸發條件相同,才能在本章的最後討論具殺傷力合理 審查基準最根本的問題:到底其是否為一獨立新型態的審查基準,還是僅是中度 審查基準的偽裝版本。
第四章 美國法上具殺傷力合理審查基準之評析
第一節 具殺傷力合理審審查基準的觸發條件
如前所述,由於具殺傷力合理審查基準與傳統合理審查基準無論是在各方面 的差異性過高,甚至可以說兩者唯一的共通點就是法院都稱其為合理審查而已。
而這樣的高度殊異,就有論者因此質疑具殺傷力合理審查基準根本就不是合理審 查,而是偽裝版本的中度審查基準,換言之,根本就沒有具殺傷力合理審查基準 此一新的違憲審查基準,這其實只是法院不願意正大光明地使用中度審查基準下 的投機作法,並透過兩者觸發機制的高度相似,認為具殺傷力合理審查基準就等 同於中度審查基準。因此,要探討具殺傷力合理審查基準最根本問題,即其是否 為獨立的審查基準時,必須先解決具殺傷力合理審查基準的觸發機制此一先決問 題。
而且,如同本文緒論所述般,在違憲審查中一旦確定了法令的審查基準,其
338 Pettinga, supra note 63, at 8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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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就已經結局性的確定了違憲審查的結果,換言之,違憲審查的結果取決於違憲 審查基準的觸發機制,舉例而言,如果法令的立法分類涉及種族膚色時,基本上 將觸發嚴格審查基準,而嚴格審查基準的檢驗內容幾乎為致命的,導致最後的違 憲審查結果原則上都會使法令違憲失效。況且,比起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司法 裁判的優點就在於高度規則性與可預測性,因此在違憲審查中討論審查基準的意 義就在於:明確各種審查基準的觸發條件以預測違憲審查的結果,以達到提高裁 判可預測性及穩定公共政策等效果。所以,違憲審查基準的觸發條件重要性可見 一斑。
而有關具殺傷力合理審查基準的觸發條件容有高度爭議,以下,本文將例示 較具意義性質的七種見解:
第一項 法令的立法目標存在對於某一特定群體的敵意
傳統合理審查準和具殺傷力合理審查基準之間的區別出現了一個關鍵問 題,即法院何時使用何種標準。其中一個答案是,法院在辨識到在法令對於某特 定團體的敵意時就會選擇具殺傷力的的合理審查基準。在1976 年涉及拒絕發放 食品券給嬉皮的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v. Moreno 案中,法院在法 令中觀察到「國會傷害政治上不受歡迎群體的純粹渴望」(bare Congressional desire to harm a politically unpopular group)後,認為即使在合理審查基準中也無 法正當化政府的行爲339。接著,在 City of Cleburne v. Cleburne Living Center, Inc.
案中,法院透過僅刪除「國會的」(Congressional)一詞,擴大了此一見解到其 他的政府行為上,並指出「有些目標,例如傷害在政治上不受歡迎的群體的純粹 渴望,並非合法的政府利益」(some objectives such as “a bare . . . desire to harm a
339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413 U.S. at 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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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tically unpopular group” are not legitimate state interests)340。而在Romer v.
Evans 案中,這種表述又再次出現,法院宣告了不利於男女同性戀者和雙性戀者 的政府憲法增修條文違憲失效341。
從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v. Moreno 案開始,經過 City of Cleburne v. Cleburne Living Center, Inc.案到 Romer v. Evans 案中,一旦法院發現法 令對於某一特定群體具有敵意(animus),其將採用具殺傷力的合理審查基準342。
第二項 法令的立法分類涉及弱勢但非嫌疑分類的群體
有認為具殺傷力的合理審查基準的起源,是源自於法院在違憲審查時嚴格地 遵 守 傳 統 司 法 審 查 基 準 的 作 法 並 不 受 歡 迎 , 特 別 是 當 涉 及 的 是 弱 勢
(disadvantaged)分類而不是嫌疑(suspect)分類的時候343。
具殺傷力的合理審查基準已經被法院運用在當立法分類涉及身心障礙、性取 向和非法移民兒童等群體的案件中。例如,在 City of Cleburne v. Cleburne Living Center, Inc.案中,因為智力障礙並非準嫌疑分類,故法院裁定不採用中度審查基 準,但是,多數意見宣告 Cleburne 市法令因為不合理而違憲失效,蓋該法令要 求智能障礙者的團體住宅必須要有特殊用途許可證,但智能障礙者的集體住宅對 市的合法利益並沒有特殊威脅。Marshall 大法官於本案中認為,多數意見使用了
「 更 仔 細 版 的 合 理 審 查 基 準 」(a more searching version of rational basis scrutiny),因為法院尋求的是實際的政府合理目的,而不是可以想像的合理目的
344。
其更進一步從平等權三重違憲審查基準的觀點出發,認為平等權保護的司法
340 City of Cleburne, 473 U.S. at 447.
341 Romer, 517 U.S. at 634.
342 Yoshino, supra note 285, at 335.
343 Hanafin, supra note 59, at 466.
344 City of Cleburne, 473 U.S. at 458-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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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密度於歷史上已發展成三種形式的層級:對嫌疑分類進行嚴格審查,對準嫌 疑分類進行中度審查,對所有其他的立法分類進行合理審查。法院於認識到此種 審查基準嚴謹三分法的僵化後,對於涉及歷史上處於不利地位,但不屬於嫌疑分 類或準嫌疑分類的弱勢群體的案件,採用了加強型(enhanced)的合理審查基準
345。根據Marshall 大法官的說法,藉由採用更嚴格的審查基準,不僅出自於法院 自身的認知,也是在強迫下級法院理解,當一個團體被當作偏見、忽略或刻板印 象的目標時,就是侵犯了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四條346。
第三項 涉及重要權利及該分類標準有曾經遭受歧視的歷史
有見解從由 Marshall 大法官所領導的 City of Cleburne v. Cleburne Living Center, Inc.案的不同意見中,指出法院不合理地應用合理審查基準替代的是另一 種形式的中度審查基準,其觸發條件為:涉及權利的重要性和該分類標準遭受歧 視的歷史347。
Marshall 大法官在 City of Cleburne v. Cleburne Living Center, Inc.案中發現,
該案涉及了由正當程序條款所導出建立房屋的權利(the right to establish a home)。然後,他將此一權利擴張適用並解釋為智能障礙者提供集體住所的權 利,並發現 Cleburne 市的法令侵犯此一重要的權利,並且根據智能障礙者此一 群體有被歧視的歷史進而要求法院應該進行另一種形式的中度審查348。
所以,Marshall 大法官會認為,當一項基於憲法的權利受到侵害,並取所涉 群體是有遭受歧視歷史的群體時,就應該進行另一種形式的中度審查基準,亦即 具殺傷力的合理審查基準。
345 Hanafin, supra note 59, at 459.
346 City of Cleburne, 473 U.S. at 472.
347 Doyle, supra note 57, at 403.
348 City of Cleburne, 473 U.S. at 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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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項 涉及重要的基本性權利或政治程序上無能為力的群體
有論者認為法院在涉及遷徙權的情況下,使用了比傳統合理審查基準更為嚴 格的審查基準,即具殺傷力的合理審查基準,而這樣決定是值得的。
在 Williams v. Vermont 案和 Hooper v. Bernalillo County Assessor 案的案件中,
也就是州根據居民在其境內居住的時間長短來獎勵其居民的案件,其中都包含經 常 觸 發 較 嚴 格 審 查 的 兩 個 因 素 : 其 一 是 政 治 上 處 於 不 利 地 位 的 群 體 (a politically-disadvantaged group),其二是重要的權利(important right)。首先,新 居民在政治程序中可以說是處於不利地位,誠然,作為分類的新居民在政治機關 中的任職名額並不會不充足(under-represented),也沒有歧視他們的歷史,的確,
所有18 歲以上的居民都可以投票,因此能夠影響保障其的政治制度。但是,在 歧視性法律頒布時,新來的居民可能會因為他們可能尚未移居該州,所以根本沒 有任何政治權力。因此,在某些情況下,新來的居民可能需要較為嚴格審查的特 別保護。第二,州際遷徙權極為重要,而且是太過重要以至於不能完全直接推定 州立法機關的正當性。建國者(framers)透過了建立國民政府的方式來暗示他們 建立的是一個國家,也就是說,如果人們不能自由地在一個州與另一個州之間移 動,那麼要認為這個國家是確切存在是不可能的的事情。因此,法院是有理由更 仔細地審查可能會懲罰州際遷徙的立法349。
由於涉及遷徙權的情況下的立法至少會影響到準嫌疑分類的群體和一項重 要權利,因此法院有理由採用比傳統的合理審查基準更為仔細的審查基準。
第五項 純粹傷害政治上不受歡迎群體的渴望與立法分類涉及個人人
349 Pettinga, supra note 63, at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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際關係時
O'Connor 大法官於 Lawrence v. Texas 案的協同意見中曾經提出具殺傷力合理 審查基準的觸發條件。O'Connor 大法官回顧了美國最高法院對於平等權審查基 準的相關判決認為,原則上,當立法分類合理地關聯了合法的政府利益時,應該 是要被推定為有效的,舉例而言,當立法涉及經濟或租稅的領域時,通常會適用 傳統的合理審查基準來使受挑戰的法令通過違憲審查的檢驗,因為憲法認為即使 是臨時性的決定(improvident decisions),最終也應該透過民主的程序(democratic processes)來糾正350。
但是,當某些法令的立法目標涉及了純粹傷害政治上不受歡迎群體的渴望 時,這些立法目標就不是合法的政府利益。而且,當法令表現出傷害政治上不受 歡迎群體的渴望時,法院將使用一種比傳統合理審查基準更為仔細的合理審查基 準進行檢驗(a more searching form of rational basis review),並以平等保護條款 廢 除 該 類 法 律 。 尤 其 是 在 法 令 所 禁 止 的 是 有 關 個 人 人 際 關 係 (personal relationship)時,法院將採用上述較為仔細的審查基準以宣告法律違憲。
舉例來說,在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v. Moreno 案中,法院認 為禁止那些與該家庭其他成員無關的個人領取食物券的法令違反了平等保護條 款,因為該法令的目的是歧視嬉皮與嬉皮士,而政府聲稱在防止食品券被欺詐方 面的利益被認為不足以滿足合理審查的要求。同樣地,在 Eisenstadt v. Baird 案 中,法院拒絕了區分已婚和未婚人士,而禁止將避孕藥分配給單身人士的歧視性
舉例來說,在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v. Moreno 案中,法院認 為禁止那些與該家庭其他成員無關的個人領取食物券的法令違反了平等保護條 款,因為該法令的目的是歧視嬉皮與嬉皮士,而政府聲稱在防止食品券被欺詐方 面的利益被認為不足以滿足合理審查的要求。同樣地,在 Eisenstadt v. Baird 案 中,法院拒絕了區分已婚和未婚人士,而禁止將避孕藥分配給單身人士的歧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