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美國法上具殺傷力合理審查基準之評析

第二節   是否為獨立的審查基準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27 

詳言之,其係依據受到不利影響之利益在憲法和社會上的重要性以及對於特定分 類依據公認的不公義性452。若套用到具殺傷力合理審查基準的觸發因素中,法院 對於重要權利的處理反映了其重要性,且不利特徵難以改變的程度亦可顯現出不 公義性,如此說來,具殺傷力的合理審查基準正是Marshall 大法官對於平等權審 查基準光譜上特殊的那一段453

第二款 具殺傷力的團體

若從具殺傷力合理審查基準的觸發條件出發,且輔以適用審查基準客體的角 度來看,某些團體或許於立法分類的本質上就應該適用具殺傷力的合理審查基 準。有論者認為涉及性傾向的 Romer v. Evans 案與 United States v. Windsor 案得以 應驗上述的分析,兩案中的法令皆係對難以改變的特徵進行歧視,並限制了重要 的權利,其亦認為,且若從團體本質來看,「性別認同」(gender identity)可能成 為下一個會適用具殺傷力合理審查的分類,蓋其也是難以改變的特徵,且對於外 部表達自己的性別認同可能也是重大的權利,蓋其涉及了隱私、自我認同、自治 和個人正直的價值觀454

第二節 是否為獨立的審查基準

最高法院在 Zobel v. Williams 案,Williams v. Vermont 案,Hooper v. Bernalillo County Assessor 案 , City of Cleburne v. Cleburne Living Center, Inc. 案 和 Metropolitan Life Insurance Co. v. Ward 案等一連串的判決所表明的是,法院皆以 合理審查基準作為幌子,但實際上採取較仔細的檢驗即具殺傷力的合理審查基

       

452 San Antonio Independent School District, 411 U.S. at 98-99.

453 Holoszyc-Pimentel, supra note 104, at 2103.

454 Id, at 2104-2105.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準,蓋在上述每樁案件中,法院在判決裡都聲稱要採用合理審查基準檢驗,但是 結果卻都是使原本依照傳統合理審查基準可以得到維持的立法無效,而且,目前 這是否將造成一種實際的趨勢還有爭議,因為雖然法院已經採用具殺傷力的合理 審查數次了,但每次卻都不能明白地承認其行為455

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這樣隱晦方式來使用具殺傷力的合理審查基準,一方 面因為欠缺直接明瞭地表示及說明,使得具殺傷力合理審查基準與其他審查基準 間在區別的分界上模糊不清,另一方面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是否有意藉由此種含糊 使用的方式,而刻意地不再新增獨立的新興審查基準也令人費思,不過,這也造 成了具殺傷力合理審查基準最根本、最大的爭議:到底具殺傷力合理審查基準是 否存在,詳言之,其究竟是法院想要建立一套不同於以往三重審查基準的新興審 查基準,抑或只是透過合理審查基準的外觀,實際上法院就是不願意正大光明地 承認卻又想偷渡中度審查基準的戲法。

第一項 偽裝的中度審查基準

有論者認為實際上在 Zobel v. Williams 案,Williams v. Vermont 案,Hooper v.

Bernalillo County Assessor 案,City of Cleburne v. Cleburne Living Center, Inc.案和 Metropolitan Life Insurance Co. v. Ward 案等一連串的案件中,法院利用合理審查 基準作為幌子所進行的分析,只不過是中度審查基準的偽裝版本。雖然在這些案 件的多數意見中,法院並沒有直接闡明其係採用中度審查基準的檢驗,但是,實 際上,法院就是要求立法者的分類標準與所追求重要的政府目的間必須具備實質 的關聯。例如,法院不像在傳統的合理審查基準中那樣地推定該立法是合憲的,

法院拒絕以其所認為的合法目的取代該州目的,也不允許手段上對於目的是涵蓋        

455 Pettinga, supra note 63, at 800.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29 

過窄或過廣。取而代之的是,法院更仔細地研究了分類標準與政府目的之間的關 係:法院並沒有全盤接受政府提出的所有目的,相反地,如果仍然存在著不損害 被保護團體利益的替代手段,則法院將使立法違憲失效,而此種檢驗方式正是在 中度審查基準中所進行的檢驗方法456

其更進一步地指出,觀察具殺傷力合理審查基準與中度審查基準,可以發現 兩種審查基準的觸發機制是相同的。兩種審查基準都被用來檢驗限制了至少接近 準嫌疑地位或是重要權利的立法,也就是說經常觸發中度審查的兩個要素似乎相 同地也會觸發具殺傷力的合理審查基準。因此,這兩項審查基準間的唯一區別 是,在中度審查基準下,法院將會坦率地解釋觸發較嚴格審查的原因,但是在具 殺傷力的合理審查基準下法院卻不願意如同中度審查基準般地直接闡明457。舉例 而言,另有論者就認為 Romer v. Evans 案及 Lawrence v. Texas 案兩案中,法院在 判決中表面上雖然未明確表示,但實際上卻有將性傾向定性為嫌疑分類或準嫌疑 分類的作法458

甚至是在 City of Cleburne v. Cleburne Living Center, Inc.案中,Marshall 大法 官直接在意見書中,將具殺傷力的合理審查基準描述為一種偽裝為合理審查形式 的中度審查459。有論者據此認為,Marshall 大法官的意見書創建一種更有條理的 檢驗,以確定審查受挑戰法規的嚴格程度,換言之,法院不合理地應用合理審查 的原則性替代(principled alternative)是另一種形式的中度審查460。更有論者批 評在 City of Cleburne v. Cleburne Living Center, Inc.案中的法院將中度或嚴格審查

       

456 Id. at 800-801.

457 Id. at 801.

458 Jeremy B. Smith, The Flaws of Rational Basis with Bite: Why the Supreme Court Should

Acknowledge Its Application of Heightened Scrutiny to Classifications Based on Sexual Orientation, 73 FORDHAM L.REV.2769, 2770 (2005).

459 City of Cleburne, 473 U.S. at 459, n.4.

460 Doyle, supra note 57, at 403.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基準偷偷地包裝成合理審查基準是不恰當的461

也因為有如此多見解都認為具殺傷力合理審查基準僅是偽裝的中度審查基 準,有論者還直接將使用中度審查基準的 Plyler v. Doe 案也認定成採用了具殺傷 力合理審查基準的案例之一462。在 Plyler v. Doe 案中,法院裁定了 Texas 州禁止 非法移民兒童獲得免費教育的法令違憲。法院在判決中認為因為Texas 州的法令 不具備實質性的政府利益(substantial state interest)因此宣告其違憲失效463,也 因為法院在判決中使用的詞句是實質利益一語,所以即使非法移民的兒童並非屬 於像是性別的準嫌疑分類,但在形式上應可認為法院於此採取了中度審查基準作 為違憲審查檢驗的標準。但也因為法院雖然拒絕承認非法移民的兒童符合嫌疑分 類的資格464,卻又發現立法是針對個人無法控制事項的分類,此與「正義的基本 觀念」(fundamental conceptions)不符465,因此,法院裁定,法律禁止非法移民 孩童接受公共教育是不合理的,除非該法律進一步促進了政府的某些實質性目標

466,在這種情況下,就有論者因此認為法院於此就是採用了具殺傷力的合理審查 基準,蓋具殺傷力合理審查的觸發條件與中度審查相同:立法者限制了至少接近 準嫌疑地位群體的重要權利,具殺傷力的合理審查基準只是中度審查基準的另一 個名字467

第二項 獨立的新興審查基準

平等權保護的司法審查密度於歷史上已發展成三種形式的層級:對嫌疑分類 使用嚴格審查基準,對準嫌疑分類採取中度審查基準,對剩下的所有其他分類進        

461 Florman, supra note 252, at 756.

462 Hanafin, supra note 59, at 467.

463 Plyler, 457 U.S. at 230.

464 Id, at 223.

465 Id, at 220.

466 Id, at 224.

467 Hanafin, supra note 59, at 468.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31 

行傳統的合理審查。但是,法院在認識到如此嚴謹三分法的僵化後,對於涉及歷 史上處於不利地位而不屬於嫌疑分類或準嫌疑分類的弱勢群體的案件,採用了加 強型(enhanced)的合理審查基準,也就是具殺傷力的合理審查基準。而具殺傷 力的合理審查基準介於傳統合理審查基準和中度審查基準之間,也就是說,具殺 傷力的合理審查基準比起傳統的合理審查基準是一個「更仔細的審查」(more searching inquiry),但是比起中度審查基準還是較不仔細(less-careful)468

而在具殺傷力合理審查基準的適用上,更有論者具體地指出,審查的寬嚴是 不需要提升到嚴格審查基準甚至是中度審查基準的審查水平。與其他更嚴格的審 查基準不同,具殺傷力的合理審查基準並不要求政府必須特別提供獨立的證據來 證明其追求的利益是合法的,其只需要表明立法與所追求政府合法利益間的關係 是合理的即可。換句話說,具殺傷力合理審查基準在要求合法政府利益標準的部 分,比起中度審查基準和嚴格審查基準所要求重要或迫切利益的標準,少了很多 的障礙。此外,就像在傳統合理審查基準中一樣,採用具殺傷力合理審查的法院 仍應假定政府行為符合憲法,甚至應繼續協助代表政府方的律師提出支持該假設 的解釋,而與傳統合理審查基準唯一的區別是,在具殺傷力的合理審查基準中,

用來解釋法令與合法政府利益之間關係的推理必須不可以只是可想像的,而是必 須是合理的469

甚至,有論者指出因為吾人都太習慣於傳統的合理審查基準,所以連帶地違 憲審查的檢驗也都自動地讓立法者通過了,而現在,因為具殺傷力合理審查基準 的出現,使得合理審查有了新的意義470。而此種說法正是將具殺傷力的合理審查 基準歸類到一種新興而不等同於中度審查基準的合理審查基準的類型。

       

468 Id, at 459.

469 Florman, supra note 252, at 756-757.

470 David O. Stewart, A Growing Equal Protection Clause?, 71(10)A.B.A.J.108, 112-114 (1985).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在法院的判決中,雖然在多數意見中從未明確提及,但有論者471從意見書內 找到了有關具殺傷力的合理審查基準的描述:O'Connor 大法官在 Lawrence v.

Texas 案中將具殺傷力的合理審查基準描述成是一種更仔細的合理審查(more searching form of rational basis review)472,雖然多數意見從未承認它的存在,但 Scalia 大法官在其意見書中卻明確的拒絕此一審查基準473。然而,下級法院及學 者們依然反覆地確定它,並指出聯邦最高法院表面上都聲稱要使用合理審查基 準,但實際上卻又應用了不同於合理審查基準的其他基準,最後Scalia 大法官終

Texas 案中將具殺傷力的合理審查基準描述成是一種更仔細的合理審查(more searching form of rational basis review)472,雖然多數意見從未承認它的存在,但 Scalia 大法官在其意見書中卻明確的拒絕此一審查基準473。然而,下級法院及學 者們依然反覆地確定它,並指出聯邦最高法院表面上都聲稱要使用合理審查基 準,但實際上卻又應用了不同於合理審查基準的其他基準,最後Scalia 大法官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