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美國法上具殺傷力合理審查基準之評析
第三節 具殺傷力合理審查基準之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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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在審查結果都是違憲的程度上,使用具殺傷力合理審查基準是比中度審查基 準較為嚴重的,因為無法通過中度審查基準的法令還有機會能通過具殺傷力合理 審查基準,但連基本的合理審查基準都無法通過的法令,就更遑論要通過中度審 查基準的檢驗了。
故綜上所述,具殺傷力合理審查基準並非偽裝的中度審查基準,蓋兩者在發 展的脈絡上、違憲審查基準的觸發條件上與違憲程度上是截然不同的兩種違憲審 查基準,故具殺傷力合理審查基準是一獨立的、新興的違憲審查基準。
第三節 具殺傷力合理審查基準之缺失
在前面許多地方都有提到,之所以會有具殺傷力合理審查基準此一異變的出現,
某種意義上的原因是因為:雖然傳統的平等權三重違憲審查基準非常穩固,但相 對來說,也過於僵化,所以法院才會選擇建立新的審查基準以彌補三重違憲審查 基準的缺陷,但也因如此,卻造成了違憲審查基準的變動與混亂。以下,本文將 針對具殺傷力合理審查基準所帶來的問題,以及其之所以出現的原因與解決的困 境一一介紹。
第一項 權力分立的違反
在美國憲法中,並未有明文規定司法權具有違憲審查的權力,更甚者,違憲 審查權還是司法自行創設的478,所以從權力分立的角度觀察,傳統的合理審查基 準或許是避免司法過度僭越權力分立的分界線,唯有在涉及基本性權利或是嫌疑 分類時,司法者才不得不提高審查基準以保障人民的權利,然而,在未涉及上述 因素時,司法則應站在尊重立法形成的立場,採取傳統的合理審查基準,無論是 推定目的合憲、抑或是手段與目的間可想像的合理關聯,都可以維護權力分立的 原則。從此一脈絡出發,具殺傷力的合理審查就存在著司法積極干涉立法的問
478 Nachbar, supra note 471, at 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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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蓋假設案件中有可以提高違憲審查基準的因素,則就應該提高違憲審查基 準;惟若案件中並無提高違憲審查基準的因素,則應回歸尊重立法以維持權力分 立,不應再以具殺傷力合理審查基準此種表面尊重立法、實質上卻是司法積極干 預的包裝,否則恐有暗渡陳倉之嫌。
在 Williamson v. Lee Optical Co.案中,法院認為一旦法院使用了憲法增修條 文第十四條的實質當正當程序條款來推翻州法令,對於商業和工業環境管制的日 子將難以回頭,因為其可能是不明智的、恣意的或是與特定的意識形態不一致。
法院還指出,如果是為了要防止立法機關的濫用,則人民應該也必須訴諸民意調 查,而不是法院479。
有認為即使將具殺傷力的合理審查準的殺傷力限縮到在最小限度內也都還 是司法濫權的表現。其將具殺傷力合理審查基準定位為:司法把自己當作超級立 法者(super-legislature),而將自身觀點強加於民意代表的不適當行為,基此,
其更一步認為採取具殺傷力合理審查的司法積極主義將比採取順從立法者的傳 統合理審查更加危險480。
從歷史上看,傳統合理審查基準一直是剩餘類別(residual category),也就 是說,如果立法分類並未適用嚴格審查準,則其將適用傳統合理審查基準。而傳 統合理審查基準的特徵說明了其對立法的遵從性。畢竟,大多數法令都會在群體 之間進行區分,例如 Williamson v. Lee Optical Co.案中的眼科醫師與驗光師,或 是 United States v. Carolene Products Co.案中的酪農和填充牛奶的提供者之間。如 果每個立法分類都必須受到法院的積極審查,那麼法院的確會成為面臨反多數決
(counter majoritarian)難題的超級立法機關(super legislatures)。而且,法院根 本無法獨立檢驗每個政府區別的公正性的西西弗斯式(Sisyphean)亦即永無盡
479 Lee Optical Co., 348 U.S. at 488.
480 Florman, supra note 252, at 75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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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而又徒勞無功的任務481。
所以,對於具殺傷力合理審查基準在運用上的自由給法院帶來了太多裁量的 餘地,從而形成了像是超級立法者的司法部門482。
第二項 下級法院審查基準適用上的混亂
最高法院不明確地承認其使用具殺傷力的合理審查基準與其條件的行為,將 使具殺傷力的合理審查基準為法院在自行選擇審查基準上創造了無盡的機會,使 法院可以在其認為適當時仔細地審查法令,而這樣不受限制的自由將使下級法院 在對特定案件應適用何種違憲審查基準感到無所適從483,不僅導致某些巡迴法庭 之間或同一巡迴法院內部在處理性傾向分類時,同樣都是宣稱使用合理審查基準 的情況下但判決結果卻不一致,而且其中的某些判決還明顯牴觸了最高法院在 Romer v. Evans 案和 Lawrence v. Texas 案的判決。
第一款 同一巡迴法院內部的矛盾
第七巡迴法院在 Nabozny v. Podlesny 案484 與 Schroeder v. Hamilton School District 案485 兩案中,認為在 Nabozny v. Podlesny 案中公立學校無法抑制學生因 其性傾向受到騷擾的行為違反了平等保護條款,然而,六年後,由一樣的第七巡 迴法院所作成的 Schroeder v. Hamilton School District 案中,卻認為公立學校沒有 處理教師因其性傾向而受到騷擾行為並沒有造成歧視,而細究同一法院為什麼在 類似的情況中做出結果截然不同的判決,原因就出在在 Schroeder v. Hamilton School District 案中,學校校園資源有限性是合法的政府利益,但一樣的目標在
481 Yoshino, supra note 253, at 759.
482 Hanafin, supra note 59, at 465.
483 Pettinga, supra note 63, at 801.
484 Nabozny v. Podlesny, 92 F.3d 446 (7th Cir. 1996).
485 Schroeder v. Hamilton School District, 282 F.3d 946 (7th Ci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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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具殺傷力合理審查基準的 Nabozny v. Podlesny 案卻是非法的政府利益,這樣 的現說正好說明了再同一巡迴法院裡,也存在何時應該使用具殺傷力合理審查基 準的困擾與混亂486。
第二款 巡迴法院間的矛盾
第七巡迴法院於 Nabozny v. Podlesny 案中甚至還批評了第六巡迴法院在 Equality Found. of Greater Cincinnati, Inc. v. City of Cincinnati 一案487中的作法,其 認為第六巡迴法院是混淆了觸發平等權保護的要件與觸發較嚴格或嚴格審查基 準的要件,也就是說,第六巡迴法院搞混了基於團體身份特徵而為的分類標準與 分類標準是涉及明顯、不變或顯著的特徵488。
第三款 下級法院與最高法院的矛盾
第 六 巡 迴 法 院 於 Equality Found. of Greater Cincinnati, Inc. v. City of Cincinnati 一案中,明知道 Romer v. Evans 案決定的重要性,仍然拒絕採取 Romer v. Evans 案中的具殺傷力合理審查基準,而選擇了傳統的合理審查基準489。
也有論者認為雖然法院在 City of Cleburne v. Cleburne Living Center, Inc.案所 達成的結果值得稱讚,但如果是要以此案作為進行具殺傷力合理審查基準的徵 兆,則其將無法指導下級法院應如何進行此種審查。此外,其也認為 Marshall 大法官在 City of Cleburne v. Cleburne Living Center, Inc.案的不同意見中所提出的 具殺傷力合理審查基準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在Marshall 大法官觀點中,並未釐 清在憲法中並沒有紮根(grounded in)的重要權利,是否會受到中度審查基準的
486 Jeremy B. Smith, supra note 439, at 2806.
487 Equality Found. of Greater Cincinnati, Inc. v. City of Cincinnati, 128 F.3d 289 (6th Cir. 1997).
488 Nabozny, 92 F.3d at 457, n.10.
489 Jeremy B. Smith, supra note 439, at 2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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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也不清楚若如Marshall 大法官所說,正當程序條款中真的有保障智能障礙 者建立住宅的權利,那麼在涉及基本性權利的情況下,City of Cleburne v. Cleburne Living Center, Inc.案的立法分類為什麼沒有受到嚴格審查基準的檢驗490。
第三項 小結
最高法院在採用具殺傷力合理審查基準卻不願意明確坦承的作法,對下級法 院所造成的混亂與衝擊,在最極端的消極情況下,下級法院可能僅適用傳統的合 理審查基準,使原本應該受到司法保護的某些群體和其權利未受保護。而在另一 種極端情況下,下級法院可能僅採用具殺傷力合理審查基準,如此一來,使得法 院得於原本應該使用傳統合理審查基準的領域積極的干預立法,進而造成其將會 為篡奪立法基於多數決程序的權力而付出極大的代價,更甚者,將造成法官將個 人價值帶入司法審查中,使其成為太上立法者,進一步導致立法者無所適從,法 律無法遵從民意與時俱進491。
且無論是在上述任何一種極端的情況下,立法機關都無法知道其應何時以及 如何來做立法分類以實現立法目標。鑑於此種影響,具殺傷力的合理審查在學理 上,似乎不是一種很受歡迎的違憲審查基準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