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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美國法上具殺傷力合理審查基準之歸納

第二節   與傳統合理審查基準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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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了法律的唯一的動機只在對受影響的立法分類的敵意,而且,大部分案件的 不同意見對多數意見的指控是一致的,即法院是在普通合理審查的幌子下偷偷地 對法院進行某種形式的嚴格審查242。也因為法院表面上是使用合理審查此一名 稱,但實際審查內容卻不如傳統合理審查基準般的高度尊重立法,而是處處仔細 的審查著法令,無論是在目的因具備敵意而不具合法利益,抑或是在手段上無法 容忍法令涵蓋過廣及過窄等,故學理上,大多稱該審查基準為具殺傷力的合理審 查基準。而在下個章節,本文將比較並統整傳統合理審查基準與具殺傷力合理審 查基準的不同,以凸顯具殺傷力合理審查基準的殺傷力於何處。

第二節 與傳統合理審查基準比較

第一項 傳統合理審查基準

傳統的合理審查基準基於遵從立法的考量,除了有合憲推定原則的特色外,

體現在司法違憲審查中的具體方式中,包括了在目的合憲性的部分允許不同於立 法者所提供,而是由法院自行尋找、創造可能存在或可以想像的合法立法目的,

甚至在立法時所依據的事實或數據,也允許使用不一定正確的資料或憑據;在手 段與目的間關聯性的部分,法院允許立法機關在手段上對於目的可以涵蓋過廣或 過窄,換言之,也就是立法者對於其所欲達成的目的在手段上可以用「一次一步」

的方式來達成,而不要求立法者需要在手段上必須精準完整地對應到目的;然 而,也因為合憲推定原則的適用,相對地反映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造成了原告 也就是挑戰法令違憲的一方必須負擔雙重的舉證責任,詳言之,原告除了必須去 證明自己主張的合理性,還必須負擔推翻立法者合憲推定的舉證責任。

       

242 Alex Reed, Pro-Business or Anti-Gay? Disguising LGBT Animus As Economic Legislation, 9STAN. J.CIV.RTS.&CIV.LIBERTIES 153, 167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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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合憲推定原則

傳統的合理審查基準中所隱含的規範前提就包括了立法目的是明智或合理 的假設243,早在新政時期很久之前,最高法院就已經採用傳統的合理審查基準,

甚至也開始推崇合憲性推定原則。1887 年,美國第一位大法官 Harlan 大法官在 Mugler v. Kansas 案244中闡明了此一原則。原告在該案中辯稱,Kansas 州禁止生 產和銷售供個人使用烈酒的法令超出了政府警方權力,因此違反了美國憲法增修 條文第十四條正當法律程序條款。Harlan 大法官闡明,立法部門有行使所謂的警 察權(police powers of the state)的權力,同時得決定哪些手段(measures)在保 護公眾道德、公共衛生或公共安全的考量下,是合適或需要的。其後又指出,制 定每一項法令時,不需要表面上都是為了促進其目的,而應該都被視為政府警察 權力的合法行使。儘管合憲推定原則旨在放任一切可能的推定以支持法規的有效 性,但該推定還是可以被反駁的,例如如果表面上是為了保護公共衛生,公共道 德或公共安全而制定的法令,但與上述目的沒有實際性或實質性的關聯,或者是 明顯侵犯由基本法(fundamental law)所保障的權利的行為,而這些就是法院應 為裁定的義務,從而使憲法生效245。結果,Mugler v. Kansas 案中的法院裁定了 系爭法律與保護公共安全間具有實際上的關聯,因此符合憲法。

Mugler v. Kansas 案和現今的傳統合理審查基準之間存在著形式上的連續 性。尤其是在戰後時期,對立法的日益尊重,更多是由於合理審查基準的應用而 不是基準本身,值得強調的是,1887 年的 Mugler v. Kansas 案中的傳統合理審查 基準體現了合憲推定原則。法院在1895 年又重申了這一點:在決定特定法令中,

       

243 Andrew Koppelman, DOMA, Romer, and Rationality, 58DRAKE L.REV.923, 932 (2010).

244 Mugler v. Kansas, 123 U.S. 623 (1887).

245 Id, at 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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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是否通過憲法所賦予其權力的限制時,必須放任任合的合理推定,以支持系 爭法令的有效性246

合憲性解釋(constitutional exposition)中已然確立的規則是,無論某條法規 一情況是不是在立法權限的範圍內,都必須假設肯認該法規是必要的存在。在 United States v. Carolene Products Co.案中,法院重申了合理性要求(rationality requirement),當法規有合理性的依據,將拒絕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從而排除 在司法程序中一切可能表明或傾向法規將剝奪當事人生命、自由或財產的事實

247。因此,在合憲推定原則的前提下,法規被預設是合理的,從而排除了法規剝 奪當事人權利的傾向或事實時,所以在現今大多數的情況下,傳統的合理審查基 準就成為了「在理論上進行最低程度的審查,然而實際上卻沒有任何的審查」248。 然而,此種合憲推定是可以被推翻的,挑戰者可以透過提出事實的方式,來證明 係爭法令與其所追求的公共福祉間不具備合理關係,或者是無理地侵犯了憲法所 保障的權利,來推翻合憲性的推定249

第二款 可能存在的目的

早在八十年前,最高法院就已經樹立了傳統合理審查基準的檢驗標準,如果 法律與適當的立法目的具有合理的聯繫,且其既不是武斷的也不是歧視性的,就 能滿足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傳統合理審查基準的檢驗出發點在於既不影響基本 性權利也不涉及嫌疑分類的領域中,法院不應該成為超級立法機關來判斷立法者 做政策決定的智慧或可取性。因此,司法審查必須限於任何已知或可以合理假定 的事實狀態的範圍內。因為法院從不要求立法機關闡明其制定法規的理由,所以        

246 Sweet v. Rechel, 159 U.S. 380, at 392-393 (1895).

247 United States, 304 U.S. at 152.

248 Gunther, supra note 4, at 8.

249 Jeffrey D. Jackson, Putting Rationality Back into the Rational Basis Test: Saving Substantive Due Process and Redeeming the Promise of the Ninth Amendment, 45U.RICH.L.REV.491, 507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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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被異議立法理由是否真正激勵了立法機關與合憲目的性完全無關,所以,即 使立法選擇了可能只是基於合理的推測而沒有進一步的證據或經驗數據來支持 法令,然而法規卻只有在完全沒有任何理由可以為其辯護時才會被駁回。因此,

即使法律的實際目的或政府所明確表述的理由都不足以維持立法的合理性時,法 院也必須尋求其他可能的理由(plausible reasons)來對其進行檢驗250。這也同時 體現了:負擔就是對於攻擊立法的一方必須去否定任何可能支持立法的依據,而 有關舉證責任的部分,本文將在後面的章節詳述。

換言之,傳統的合理審查基準僅要求法律的制定須有可想像的(conceivable)

依據,只要法律可能有合理相關的理由,真正的目的就不必與立法的分類標準合 理關聯251。也就是說,採用傳統合理審查基準的法院經常透過把合理的(rational)

與可想像的(imaginable)劃上等號的方式來遵從立法者252

在1937 年以後的案件中,法院表示,如果可以想像出政府採取行動的任何 可能的理由,其將維護政府行為,換句話說,即使立法機關未提供任何理由或其 所提供的理由不足,只要法院能自行提供,政府行為則將得到維持,然而因為法 官可以聯想很多事情,所以普通的合理審查無異於立法自由通過(free pass)253

在大多數的情況下,法院採用傳統合理審查基準的檢驗使大法官們可以盡情 地發揮想像力以找出立法分類的正當理由,同時也可以忽略基於不允許的理由但 可能支持決策者作出結論的線索。法院採用傳統合理審查基準時,會使用自己的 想像力來預測建立特定分類的原因,而忽略政府所陳述的理由254,例如,在 Allied Stores of Ohio v. Bowers 一案255中,法院裁定,對非居民倉庫經營者免稅以鼓勵投        

250 Menashi, Ginsburg, supra note 10, at 1058-1059.

251 Hanafin, supra note 59, at 462.

252 Marc P. Florman, The Harmless Pursuit of Happiness: Why "Rational Basis with Bite" Review Makes Sense for Challenges to Occupational Licenses, 58LOY.L.REV.721, 747 (2012).

253 Kenji Yoshino, The New Equal Protection, 124HARV.L.REV.747, 760 (2011).

254 Doyle, supra note 57, at 396.

255 Allied Stores of Ohio v. Bowers, 358 U.S. 522 (1959).

論是已陳述的或未陳述的(stated or unstated),與分類之間的聯繫是否至少可爭 論的(at least debatable),而非必須是經驗上合理的(empirically sound)257。例 如,在 Minnesota v. Clover Leaf Creamery Co.一案中258,法院維持了州法規禁止 使用不可重複填充、不可回收的塑料牛奶容器。其中,法院拒絕了剖析立法記錄 動機261。在 Bowen v. Owens 案262中,法院裁定,社會安全法(Social Security Act)

中再婚規定對喪偶者和已離婚尚存活之一方所劃分的分類通過了傳統合理審查

258 Minnesota v. Clover Leaf Creamery Co., 449 U.S. 456 (1981).

259 Id, at 463-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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寡比起婚姻關係存續中喪偶者較少依賴於他們的配偶觀點發表評論265。確實,對 接受撫養費的離婚者進行調查可能會得出相反的結論。法院一如既往地指出,對 於國會對離婚配偶的態度明顯地不一致,平等保護條款並不要求國會適用零和遊 戲式的立法266

當法院採用傳統的合理審查基準時,通常是對民主選舉的政府部門極為尊重 的,其中,法院使用以下幾種技巧來證明這種對政治部門尊重的態度。在法律分 類應具備合法目的的部分,法院並不堅持要求法律的捍衛者必須確定法律的實際 目的,而只需要目的是可能的,有時甚至是假設的就可以267,更甚者,由於法院 從來不要求立法機關去闡明其制定法規的理由,所以在於憲法目的的層面而言,

可能被質疑的理由是否真正促成了立法,是完全無關緊要的268。在實踐中,這意 味著法院必須對任何可能支持立法的理由進行想像,而不是簡單地僅評估政府所 提出的理由。

可以從1955 年的一個案例中找到這種尊重的典型實例,在 Williamson v. Lee Optical Co.案中,Oklahoma 州的法規相對於配鏡師更偏愛眼科醫生,除其他事項 外,配鏡師還需要眼科醫師開處方籤才可以從事像是為客人調整鏡框的日常工 作。法院沒聚焦在最明顯的解釋:醫生「強而有力的遊說」(a strong doctor's

可以從1955 年的一個案例中找到這種尊重的典型實例,在 Williamson v. Lee Optical Co.案中,Oklahoma 州的法規相對於配鏡師更偏愛眼科醫生,除其他事項 外,配鏡師還需要眼科醫師開處方籤才可以從事像是為客人調整鏡框的日常工 作。法院沒聚焦在最明顯的解釋:醫生「強而有力的遊說」(a strong doc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