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美國憲法之違憲審查基準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藉著判決先例拘束原則(stare decisis)1以及諸多案例的 累積下,在違憲審查制度中漸漸形成了穩固的審查基準,使吾人不但可透過判斷 適用的審查基準進而推測違憲審查的結果,更可藉此反過來預斷其他相關法令是 否有違憲的可能,達到穩定公共政策的效果2。若以言論自由為例,其審查標準 有根據針對言論事前或事後管制的不同審查基準;又有針對言論內容與非內容部 分管制的雙階與雙軌理論,其中,若是針對言論的事前管制或是針對高價值的言 論內容管制,則將會因為適用較嚴格的審查基準而容易導致違憲的結果;相對 地,若是僅針對言論的非內容部分作管制,則因將適用較寬鬆的審查基準而容易 合憲受到維持3。所以審查基準在違憲審查制度中靠著大量累積的案例與判決先 例拘束原則,使得原本高深莫測的司法判決充滿高度的規則性與可預測性。

而在平等權保護的領域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透過浩繁的案例逐步地發展出 三重審查基準,分別為:合理審查基準、中度審查基準與嚴格審查基準。而在面 對不同的分類標準時,有著各自對應的審查基準,例如:於以種族、外國人身份 或基本性權利(fundamental rights)作為差別待遇的分類標準時,應適用嚴格審 查基準;於涉及性別或非婚生子女的立法分類時,則是用中度審查基準,其餘分 類標準,原則上都是用合理審查基準。而在審查結果方面也因為不同審查基準而

       

1 即是透過先前的判例作為基礎,對其遵循、修正或推翻而作成新判決。相關概念的介紹,參陳

宜倩,判決先例拘束原則,月旦法學教室,15 期,頁 122(2004 年)。

2 廖元豪,高深莫測,抑或亂中有序?──論現任大法官在基本性權利案件中的「審查基準」,中

研院法學期刊,2 期,頁 215(2008 年)。

3 林子儀,言論自由的限制與雙軌理論,收於: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頁 159-166(1999 年)。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有不盡相同的違憲審查結果,大致上來說,採合理審查基準者結果幾乎為合憲,

而採嚴格審查者結果上幾乎都是違憲而宣告法令失效,著名的美國憲法學者 Gunther 曾評論嚴格審查基準:「在理論上是嚴格,但實際上卻是致命的」(“strict”

in theory and fatal in fact)4,而中度審查則必須依個案情形衡量審查的結果。此 種依立法分類分層適用不同的審查基準的違憲審查方法,不僅使平等權保護的層 次與內容更為細緻,也使得司法違憲審查的結果充滿高度可預見性,落實了法治 的消極功能5

但是,在平等權原先穩固的三重審查基準下,卻出現了諸多內容採用合理審 查基準,但審查結果卻是違憲的判決。學說上稱其為具殺傷力的合理審查基準

(rational basis review with bite)6,即表面上係適用合理審查基準,但實際上違 憲審查的內容和結果卻比傳統合理審查基準更為嚴格,導致了不同於傳統合理審 查基準的違憲結果。而如此審查基準的異變,似乎掏空了原本建立的穩固三重平 等權審查基準,不僅造成審查基準適用上的混亂,且有違背穩固的三重審查基準 中,適用合理審查基準將得出合憲結果的規則,破壞了司法的可預測性。不過相 對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之所以會發展出具殺傷力的合理審查這樣的基準,正是 為了彌補原本平等權三重審查基準於違憲審查制度內的僵化與其所無法解決的 問題,並非百害無一利。

第二節 問題之提出

因此,本文所欲解決最主要的問題為:具殺傷力合理審查基準的內涵與及其        

4 Gerald Gunther, Foreword: In Search of Evolving Doctrine on A Changing Court: A Model for A Newer Equal Protection, 86HARV.L.REV. 1, 8 (1972).

5 黃昭元,憲法權利限制的司法審查標準:美國類型化多元標準模式的比較分析,臺大法學論叢,

33 卷 3 期,頁 7(2004 年)。

6 或又有稱 rationality review with bite,中譯:帶有殺傷力的合理審查基準。法治斌,司法審查中

之平等權:建構雙重基準之研究,收於:法治國家與表意自由-憲法專論(三),頁214-215(2003

年)。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對整個違憲審查制度影響為何,準此,將可細分為下列的問題:

一、具殺傷力合理審查基準相較於傳統合理審查基準的不同之處;

二、在何種案件類型或是分類標準在具備何種特性時,將較容易觸發具殺傷力的 合理審查基準;

三、具殺傷力合理審查基準是否僅為偽裝的中度審查基準;

四、具殺傷力合理審查基準在美國違憲審查制度中造成了何種問題;

五、相對地,具殺傷力合理審查基準的出現彌補了平等權三基層審查基準所造成 的何種問題。

所以,本文將藉由研析美國法上平等權保護的相關案例來探討具殺傷力的合 理審查基準之內涵,包括其比合理審查較為嚴格的特徵、不同於中度審查基準的 獨立性,以及找出此一不穩定審查基準的適用時點,亦即分析出何種分類標準的 特徵將觸發具殺傷力合理審查基準。並從多種面向,例如:違憲審查制度的可預 測性、權力分立中司法者的角度、實務上法院適用該審查基準所解決或造成的問 題…等,來檢討此一新興的審查基準對於美國違憲審查制度所帶來影響的優劣。

最後,本文將附帶討論我國大法官解釋中所出現的具殺傷力合理審查基準的 相關釋字,並從我國平等權違憲審查基準架構、操作審查基準細節上與美國法之 殊異,佐以美國具殺傷力合理審查基準相關爭議,探討於我國大法官釋憲實務適 用具殺傷力合理審查基準的未來趨勢。

第三節 研究範圍

第一項 集中於美國法

本文研究之範圍將限縮於美國法的範疇,蓋具殺傷力審查基準是美國法專有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的違憲審查基準產物,無論是相關案例或學術上的檢討意見皆以美國法為主。再 者,就違憲審查基準的模式而言,美國法的類型化審查基準模式較有體系、穩定 性,討論異變的新興審查基準也才較具意義,故本文主要的研究範圍將限縮於美 國法。

第二項 以審查基準問題為核心

研究具殺傷力合理審查基準的路徑可能有二,其一是針個別不同的權利領 域,研究該權利領域中所適用違憲審查基準的變化,以及與適用具殺傷力的合理 審查基準後產生了如何的影響,例如:Steven Menashi 教授與 Douglas H. Ginsburg 教授兩人所合著的“Rational Basis with Economic Bite”一文7,其中對於商業經濟 領域的平等權案件內審查基準變化與影響有精彩的介紹與分析。其二是針對整體 違憲制度內平等權的違憲審查基準做通盤的檢討,並以具殺傷力合理審查基準此 種異變的出現,說明平等權違憲審查基準所面臨的問題。而本文將選擇第二種研 究路徑,針對平等權所適用違憲審查基準與新興的異變來對整體違憲審查制度穩 固的審查基準做探討。

第四節 文獻回顧

目前我國國內對於美國違憲審查基準的研究成果豐碩,惟本文將以下列幾篇 國內文獻作為回顧與參考之主要依據:於美國三重違憲審查基準之內涵與相關概 念之部分,法治斌教授所著〈司法審查中之平等權:建構雙重基準之研究〉一文

       

7 Steven Menashi, Douglas H. Ginsburg, Rational Basis with Economic Bite, 8 NYU J.L.&LIBERTY

1055 (2014).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8,不但為較早對於美國法三重違憲審查基準介紹之文獻,其中有關各違憲審查 基準之內涵與相關判決,更有著詳盡且有系統的介紹;而於美國違憲審查基準的 發展歷史部分,黃昭元大法官所著〈憲法權利限制的司法審查標準:美國類型化 多元標準模式的比較分析〉一文9,從美國政治氛圍的歷史,詳細地闡述政治是 如何影響大法官的判決,進而使美國違憲審查發展出類型化與多元化的審查基 準,並藉由相關案例分析了現今平等權穩固的三重審查基準發展脈絡與其內涵。

然而在美國違憲審查基準類型的部分,林子儀大法官所著〈言論自由的限制與雙 軌理論〉10,與廖元豪教授於〈美國「種族優惠性差別待遇」(Racial Affirmative Action)合憲性之研究 ─ 兼論平等原則之真義〉11,此二文從不同面向介紹了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透過實務案例的積累下,所創造三重違憲審查基準的內涵。前 者透過體系式的介紹,完整地說明了三重審查基準的特質;而後者更是透過理論 的建構,除了體現出了各審查基準本身由不同基礎理論所構築的多元面向,更是 由此顯現了各個審查基準的殊異,精細地展示審查基準的內蘊與涵義,再加上結 合了實務判決的舉例,使人更能掌握三重違憲審查基準其中的精髓與奧妙。最 後,關於我國違憲審查基準的部分,廖元豪教授於〈高深莫測,抑或亂中有序?

──論現任大法官在基本性權利案件中的「審查基準」〉一文中12,有針對我國大 法官解釋中是否有穩定的類型化審查基準做詳細的說明,並透過相關釋字的整 理,從解釋或解釋理由書中的用語分析我國違憲審查基準的不穩定,且從美國司 法審查基準發展的經驗中,建議了我國司法違憲審查基準應從個別不同領域中,

依據「組織──分工」的思維,逐漸發展出適合的審查類型,而並非一味地想要        

8 法治斌,(註 6),頁 211-246。

9 黃昭元,(註 5),頁 45-148。

10 林子儀,(註 3),頁 133-196。

11 廖元豪,美國「種族優惠性差別待遇」(Racial Affirmative Action)合憲性之研究 ─ 兼論平等原 則之真義,東吳大學法律學報,9 卷 2 期,頁 1-44(1996 年)。

12 廖元豪,(註 2),頁 211-274。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直接找到一套完美的審查基準公式。

第五節 論文架構與安排

除本章(緒論)外,本文擬依下列步驟探討美國違憲審查制度中平等權審查 基準下的具殺傷力的合理審查基準之相關問題。

除本章(緒論)外,本文擬依下列步驟探討美國違憲審查制度中平等權審查 基準下的具殺傷力的合理審查基準之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