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美國法上具殺傷力合理審查基準之歸納
第一節 相關案例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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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間的相互比對,找出具殺傷力合理審查基準的審查內容、適用時機等。
表2:美國平等權三重違憲審查基準之比較 違 憲 審 查 基 準
之類型
嚴格審查基準 傳統合理審查基準 中度審查基準
觸發因素 嫌疑分類與基本性權 利
一般的立法分類 準嫌疑分類
目的合憲性 急迫且必要的利益 可想像的合法利益 重要的利益 手 段 與 目 的 間
之關聯性
緊密關聯 合理關聯 實質關聯
資料來源:本文製表。
第三章 美國法上具殺傷力合理審查基準之歸納
第一節 相關案例研析
關於美國法上採用了具殺傷力合理審查基準的判決部分,有論者統計了自 Burger 法院的任期開始迄今的期間內,共有十七件判決中聯邦最高法院採用了具 殺傷力合理審查基準作為檢驗標準104,而本文將挑選十七件判決中,與傳統的合 理審查基準對比較為強烈,具殺傷力合理審查基準的特徵較明顯的十件判決作為 介紹的對象,詳言之,本文所選擇的十件判決中,在背景上幾乎都有案件事實相 似卻是採用傳統合理審查基準的判決先例,能夠凸顯出一反往常地採用了具殺傷 力合理審查基準的原因與特殊意義;在作為對比上,此十件判決較能夠充分地展
104 Raphael Holoszyc-Pimentel, Note, Reconciling Rational-Basis Review: When Does Rational Basis Bite?, 90N.Y.U.L.REV.2070,2106-2116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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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出具殺傷力合理審查基準的特色,以及與傳統合理審查基準之間的差異。
第一項 Zobel v. Williams 案
105Burger 法院在 1982 年 Zobel v. Williams 案中,對平等保護審查基準的分析又 增加了一個轉折,蓋該案跳脫了傳統的三重審查基準的框架,而意外地採用了具 殺傷力的合理審查基準。在 Zobel v. Williams 案裏,最高法院宣告了 Alaska 州規 定按居民在該州居住的時間長短來比例來分配州內石油收入盈餘的法令違憲。自 1969 年以來,法院一直在仔細審查有關根據居留時間長短給予福利的法規,以 確定它們是否限制了基本性權利中的遷徙權106。惟 Zobel v. Williams 案的多數意 見卻一反往常地故意忽略了的遷徙權問題,而是著眼於公民之間的利益分配不均 所造成的不平等。
法院裁定了 Zobel v. Williams 案中的法令違反了平等保護條款,因為它在真 正地善意居民間建立了固定的,永久的區別(fixed, permanent distinctions)的階 級107。法院於本案中並未說明當案件涉及了遷徙權此一基本性權利時是否需要加 強審查,相反地,法院聲稱其無須替 Alaska 州的法令決定違憲審查的基準,因 為該法令甚至連最低標準都無法通過108。
然而,該案中隨後的審查似乎比傳統的合理審查更為嚴格。首先,法院認為 Alaska 州法令的目的是在於:(1)創造財務獎勵措施(financial incentive)以建 立與維持Alaska 州的人口數,以及(2)鼓勵對經費進行審慎的管理,此二目的 與該計劃的手段間並不具備合理關聯109。
105 Zobel v. Williams, 457 U.S. 55 (1982).
106 Sosna v. Iowa, 419 U.S. 393 (1975); Memorial Hosp. v. Maricopa County, 415 U.S. 250 (1974);
Dunn v. Blumstein, 405 U.S. 330(1972); Shapiro, 394 U.S. .
107 Zobel, 457 U.S. at 57.
108 Id, at 60.
109 Id, at 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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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也有認為 Alaska 州的法令與上述目的具備了合理關聯,因為分配紅 利給居民的計畫很有可能可以留住州內居民並鼓勵州外移民來州內。就鼓勵對經 費做審慎管理的目的而言,Rehnquist 大法官於其不同意見中指出,這樣以居住 期間長短作出區分的手段是可以達成留住舊居民或是鼓勵新移民的效果110;而 且,居民居住期間長短的區別有可能是政治上的折衷(political compromise),以 避免將所有稅收立即支付給當前居民而歸其所有,若是如此,則對於居住期間長 短的區別就可以使經費得到審慎的管理111。其次,就法院認為 Alaska 州法令獎 勵公民過去貢獻的目標是不合法的部分,正如 O'Connor 大法官於協同意見中所 述,有主張補償公民先前的捐款是一種合法的目的,因為「這既不是固有地不公 平也不是非理性的」(neither inherently invidious nor irrational)112。
O'Connor 大法官進一步認為,只有基於案件涉及了遷徙權而必須採用嚴格 審查基準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宣告依較長的居住期間而授予福利的規定違憲,
否則,在傳統的合理審查基準下,該目的絕對會毫無疑問地通過違憲審查113。換 句話說,如果在傳統的合理審查基準的檢驗下,除非法定的經濟計劃是完全地出 於恣意,否則法院不會像在 Zobel v. Williams 案中那樣使其無效,而且法院很有 可能會提供自行想像的目的來為法規辯護。也因為本案中法院並沒有以這種方式 來遵從 Alaska 的立法機關,所以其似乎比傳統合理審查的基準還要更加嚴格地 進行檢驗,換言之,也就是採用了所謂的具殺傷力的合理審查基準。
但是,Zobel v. Williams 案一直到 1985 年 Burger 法院任期屆滿為止,只能算 是一個較為反常的案件,並不能單以此案就認為 Burger 法院已經建立了一個有 別於傳統三重審查基準的新興審查基準,也就是說,即使把 Zobel v. Williams 案
110 Id, at 83.
111 Pettinga, supra note 63, at 786.
112 Zobel, 457 U.S. at 72.
113 Id, at 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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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這個例外算進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似乎已經在平等保護檢驗中確立了三重審 查基準。不過,這或許也是一種徵兆,暗示著法院接下來的打算:如果是以長期 居留與否作為差別待遇的分類標準,法院將都會以平等權保護條款作為審理的依 據,並且不去討論到遷徙權的部分,更甚者,法院可能主張在遷徙權範圍內亦應 適用具殺傷力的合理審查基準114。
第二項 Williams v. Vermont 案
115在 Williams v. Vermont 案的判決中,雖然法院並沒有明確地重申 Zobel v.
Williams 案,但是法院的確是依據了 Zobel v. Williams 案作為基礎進而認定法規 表面地違憲,並且,這兩樁案件間的相似之處顯而易見。
在 Williams v. Vermont 案裏,法院宣告了 Vermont 州法定稅收計劃違反了平 等保護條款而違憲。該法規定了當Vermont 州居民在州外購買汽車而向其他州所 支付的稅金,可以用來抵免Vermont 州的汽車使用稅。但是,只有當購買者在向 另一州繳納稅款時,其身份必須是Vermont 州的居民才能抵免稅金。本案中,上 訴人在成為Vermont 州居民前,已在 Vermont 州以外的地方購買並註冊了汽車,
而上訴人挑戰的是Vermont 要求其支付全額的汽車使用稅才能註冊汽車。上訴人 主張,由於居住地變更而產生的稅款,是透過懲罰國內性移民的方式而侵犯了遷 徙權116。
在 Zobel v. Williams 案中的多數意見繞過了遷徙權,然而在 Williams v.
Vermont 案中,雖然多數意見有提到遷徙權的問題,不過隨後馬上指出本案僅聚 焦在政府對居民的不平等待遇上,而不討論遷徙權的部分117。法院聲稱在
114 Pettinga, supra note 63, at 787.
115 Williams v. Vermont, 472 U.S. 14 (1985).
116 Id, at 16-17.
117 Id, at 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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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s v. Vermont 案中採取了較為遵從的傳統合理審查基準,因為該法規涉及 州稅制,而法院「不願干涉立法政策決定 」 (been reluctant to interfere with legislative policy decisions),法院表示,如果立法機關可以「合理地得出結論」
(reasonably concluded):居民之間的區別將「促進合法的政府目的」(promote a legitimate state purpose),則法院將維持這一租稅優惠118。儘管法院所描述的是傳 統合理審查基準的檢驗,但實質上所採取的卻是非常類似於較嚴格的審查基準
(heightened scrutiny),因為判決中法院要求立法機關進行「更精確和直接的分 類」(more precise and direct classification),以使法規能夠通過檢驗119。
法院首先發現,根據購買時的居住地是否在 Vermont 州為來區分當前的 Vermont 州車輛註冊人是「完全恣意的」(wholly arbitrary),而且,此一分類標 準也與相關的法規目的沒有關聯。法院之所以這麼認為,是因為所有註冊人都是 同樣地適用著相關的法規目的(例如居住,在Vermont 州開車和為 Vermont 州道 路維護提供資金的義務),無區分的對每個註冊人課稅才完全符合法定目的120。 法院還援引了 Zobel v. Williams 案以支持此一論點。第二,儘管法院承認 Vermont 州的政策即對上訴人課稅是合法且合理的,但法院裁定即使如此也沒有合理的理 由免除Vermont 州居民同等的負擔。法院解釋說,該計劃與提高道路養護收入的 目的間並沒有合理關係,因為該分類免除了其他也應該為其使用道路而貢獻的 Vermont 州居民121。在這種情況下,法規分類涵蓋不足,因此法院認為,上訴人 有正當理由主張不平等,並認為該法規違憲122。
相比之下,若是依據傳統的合理審查基準檢驗,法院將允許Vermont 州立法 機關「一次一步」(take one step at a time)地來增加道路養護的收入,也就是說,
118 Id, at 21-23.
119 Id, at 23, n.8.
120 Id, at 23-24.
121 Id, at 24.
122 Id, at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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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不需要包含所有要被課稅的人,只要其有向使用道路的人徵稅,並且此增加 稅收的收入有用於道路養護,就能通過違憲審查的檢驗,而且,在傳統合理審查 基準的檢驗下,法院甚至可能還會將立法機關為法令所提供的「養護」此一理由,
替換成任何可以通過違憲審查的理由123。實際上,Williams v. Vermont 案的不同 意見中提供了兩項這樣的理由,以免除購買汽車時的居民身份限制。Blackmun 大法官指出,首先,稅金抵免將透過確保無論是否為州內居民在州外購車都不會 被處罰的方式促進了州際貿易。其次,這項租稅優惠還可以避免大部分是在一個 州使用道路的人繳兩個州的稅124。因此,正如不同意見中所述,居住地是實現這 些目的的合理分類125。
而且,即使分類不準確,租稅優惠很容易通過稅務法規所常適用的最低限度 審查基準126,所以,在本案判決該法規違憲的情況下,法院一定是採用了高於傳 統合理審查基準的審查基準,Blackmun 大法官於其不同意見將其描述為「精細 的審查基準」(microscopic scrutiny)而且,Blackmun 大法官認為多數意見似乎 採用了新的審查標準,既非最低限度的審查基準,也不是嚴格審查基準,並且法 院本身對該審查基準是陌生的127,由此可以推論,法院再次採用了具傷殺力的合 理審查基準。
透過了採取同樣都是有關遷徙權,但是涉及居住期間限制(durational
透過了採取同樣都是有關遷徙權,但是涉及居住期間限制(duratio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