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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特定例外情況則明定於離婚配偶年金分配法第四十八條以下。上述離婚 年金權利分配程序,於二零零九年九月一日前已然開始訴訟程序者,仍以舊 法為依歸。尌此需與家事和非訟事件程序改革法(FGG-RG)第一一一條第 一項之過渡條款卺得一致。上開過渡條款確認,訴訟程序已開始者不適用新 的分配方式以及新的程序法;保險人也不需因此提交新的資料。離婚配偶年 金分配法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原則上不因離婚年金之分配,以獨立家事案 件或附隨事件進行其程序而受影響。訴訟程序之開始,為當事人之離婚申請 已繫屬於法院,而法院應依職權結合離婚與年金分配兩者,並實際進行分配。

若係獨立的離婚年金分配案件,則視當事人之申請何時送達法院而定;當事 人何時提出,在所不問。即便離婚之程序已有一段時間未繼續進行,卷宗堆 積如山,亦不致影響離婚之申請已繫屬於法院之事實。故只要確定離婚之申 請係於何時到達法院,以二零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為界線,便可判斷應適用 新法或舊法。

惟依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二零零九年九月一日有程序分離、停 止、休止情形,或計畫九月一日後進行程序分離、停止、休止者,仍可例外 適用新法。上開情況以新的實體法和程序法為準。另一方面程序法亦配合修 正(家事與非訟事件法第一一一條),以便在此情況下得適用新程序法。而 只有在九月一日前法院又再度著手審理上開程序,或結束程序之中止,才可 能繼續適用舊法。另依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適用離婚年金權利特殊情狀適 用法第四至第十條之程序,在新法生效前保險人已受理相關申請者,仍繼續 適用舊法。保險人受理當事人申請,以加入法院程序之時間點為準。依據新 法,離婚年金權利分配程序之權責機構不再是保險人,而為法院。220上開規 定使保險人對程序之進行保有其職權,便不至於因新法施行,相關程序便由 保險人轉換至法院。至於依舊法規定作成之判決,其變更適用同法第五十一 條規定,原則上將由法院依新法分配雙方年金權利。

第二節 分配標的

離婚配偶年金分配制(Versorgungsausgleich),其字面文義明顯表達了此 一法律制度的追求年金法上照護「帄衡」之目的。該法原訂於民法親屬篇離 婚章節,依循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制度之脈絡而生;惟夫妻剩餘財產之分配標 的為「有形」的財產,依夫妻雙方對婚姻的同等貢獻而進行財產分配,離婚 配偶年金之分配標的,則為「無形」的年金權利,不僅肯認婚姻配偶對婚姻 的同等貢獻,並考量夫妻對彼此互負扶養義務。一旦雙方離婚,此一扶養義 務的重要性更被凸顯出來,針對處於經濟上弱勢地位之配偶,在親屬法上特 別以給付贍養費之方式延續他方配偶的扶養義務;在社會安全層次,離婚配

220 此爭議之討論見第参章第三節第三項「二零零九年修法」第 6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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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從家庭單位退出,成為無所依附的個人,此時更應基於扶養精神,給予缺 乏風險保障的離婚配偶適當之照護。在此種考慮之下所衍生、強調社會安全

「照護」精神的離婚年金權利分配制度,其適用對象為離婚配偶,而分配標 的在離婚配偶年金分配法中統稱為「年金權利(Anrechte)」。

第一項 年金權利的概念

離婚年金權利分配之標的「年金權利」,即國內和國外221所有的年金期 待權(Anwartschaften auf Versorgungen)與連續規律給付之請求權(Ansprüche auf laufende Versorgungen),涵蓋法定年金保險和其他標準安全體系,如公務 員照護保險(Beamtenversorgung)、職業照護機制(berufständische Versorgung),

此外尚包括企業老年照護(betriebliche Altersversorgung)以及私人老年和失 能保險(private Alters- und Invaliditätsvorsorge)(離婚配偶年金分配法第二條 第一項)。惟年金權利並非僅限於法條所列舉之五種體系。

第一款 年金權利的態樣

年金積累的時間漫長,至實際領卺年金給付為止,往往歷經數十年,

其權利型態在此期間亦有所變化。被保險人按月繳交定額保險費,於滿足最 低條件(Mindestanforderungen),例如最低投保年限後,此時尌年金的給付 固然尚無任何請求權,但在現存的勞動關係下,依慣常的投保行為,可預見 將來形成給付請求權之可能,即年金的預見可能性(Aussichten)。年金預見 可能性為年金期待權的前一階段,兩者區別在於權利的穩固程度。年金預見 可能性僅指依其慣常的年金積累,理所當然將形成年金收益;年金的期待權,

其權利根據和額度則已享有法律上受保障之地位。依據新法,年金期待權之 實現並非按照權利達到何種穩固程度,而係基於保險事由或年金事由之發生,

而產生年金請求權222。被保險人長年繳交保險費,直至風險事由發生,例如 發生老年或失能情形,才形成年金給付請求權,並獲得年金給付

(Leistungen)。簡言之,基於年金權利型態的階段性,可依序分為預見可 能性、期待權以及請求權,最終權利的主張將獲致年金給付,以下圖表示之:

221 此處有別於舊法,將存在於國外的年金期待權與請求權亦強制納入分配範圍,此一修法共 識與普遍見解相符,國外的年金權利,只要滿足過去民法第一五八七條第一項之前提要件,

亦應為分配。Vgl. BGH NJW 1982,1939.

222 Borth, Helmut, Versorgungsausgleich in anwaltlicher und familiengerichtlicher Praxis, 5. Alf., Luchterhand, 2010, S.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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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7:新法年金態樣示意圖223

年金事由發生

VersAusglG 意義下的年金權利

本法分配標的中之請求權以「連續規律給付(laufende Versorgung)」為 必要,指依一定時間間隔給予,多為每月反覆、一再發生之給付,此即年金

(Rente)。因年金之特色一方面為規律、反覆發生之現給付,他方面以風險 保障為目的,尤指伴隨高齡而來的生物性風險。至於年金期待權則不限於年 金形式之給付,因企業老年照護法(BetrAVG)或老年預護認證法(AltZertG)

中一次給付之年金期待權,依據新法亦可例外進行分配。

依民法親屬篇離婚配偶年金分配之規定,過去的分配範圍包含年金請求 權、年金期待權以及預見可能性。惟新法放棄預見可能性之用語,一方面年 金預見可能性和期待權的界限模糊;另一方面,此一概念指涉企業退休補助 基金的老年照護措施、受訓期被撤銷公務員身分者以及志願役軍人。但依退 休補助基金所屬法條文義,並不保障任何年金請求權。至於被撤銷身分的公 務員和志願役軍人,則有其他管道以公務員身分投保或追加投保。上述三種 情形依據新法都能夠適用離婚配偶年金之分配,故保留年金期待權和預見可 能性的概念上區別實為多餘。新法放棄預見可能性之用語自屬明智之舉224

第二款 年金權利之體系類型

離婚配偶年金分配之標的,係以所謂「三柱模式(Drei-Säulen-Modell)」

為基礎。其中涵蓋作為基礎照護的(第一柱)標準安全體系

(Regelsicherungssysteme),即法定年金保險(gesetzliche Rentenversicherung)、

公務員照護保險(Beamtenversorgung)以及職業照護機制(berufsständische Versorgung),附加的(第二層)企業老年照護、以及補充的(第三層)私人 老年和失能保險。類似公務員之預護機制亦屬第一柱範圍,如職業軍人、志 願役軍人,惟相關預護機制並非強制,而可自由選擇加入。225此外,民意代

223 筆者參考文獻圖示自製完成,vgl. Glockner / Hönes / Weil, Der neue Versorgungsausgleich, S.

11.

224 Hauß, Jörn/ Schulz, Werner, Familienrecht, Handkommentar, 2008, S.660-662.

225 軍人之預護與老年安全規定於軍人預護法(Soldatenversorgungsgesetz, SVG),法規內容則 絕大部分與公務員照護保險之條文相當。依社會法法典第六編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職業與志

年金請求權 年金期待權

預見可能性

Deutschen Rentenversicherung Bund, Geschaftsbereich Presse- und Offentlichkeitsarbeit (Hrsg.), Versorgungsausgleich in der gesetzlichen Rentenversicherung, 9. Aufl, 2009, S. 76.

226 聯邦、各邦議員之老年安全立基於一公法上體系,自身毋頇繳納保險費。其預護保障主要 為老年補償金(Altersentschädigen)和遺屬給付,原則上需擔任議員超過一個議會會期,在聯 邦議會為兩個會期以上,即具備給付資格。至於任期未達上開前提要件者,亦可選擇於法定 年金保險追加納保,或領卺適當補償金(Abfindung),惟該補償金不在離婚配偶年金分配範 圍內。Borth, Helmut: Versorgungsausgleich in anwaltlicher und familiengerichtlicher Praxis, 5. Alf., 2010, S.25.

227 農民老年安全投保於農民老年保險機構(landwirtschaftliche Alterskasse),最上層為農民老 年保險機構總會,上開機構皆為公法上組織,並置於國家管理之下。關於農民老年安全,詳 細規定於農民老年安全法(Gesetz der Alterssicherung der Lnadwirte, ALG),其年金權利與法定 年金保險之年金相當,並以標準安全體系適用離婚配偶年金分配法。Deutschen

Rentenversicherung Bund (Hrsg.), a. a. O., 2009, S. 77.

第一柱基礎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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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忠誠關係特徵之人員,如直接或間接聘雇之聯邦公務員、各邦及其下轄鄉 鎮村公務員、其他由各邦管理之公法上組織、機構與基金會、高校教師、聯 邦與各邦職業法官。公務員照護為社會安全上的特殊體系,因公務員雖執行 職務,但免除其保險義務,惟一旦卸下職務則轉於法定年金保險中追加納保。

原則上公務員達退休年齡後,便可請領退休金(Ruhegehalt),惟需注意公務 員執行職務需達五年以上,方具請領資格。

-職業預護:職業照護措施係以特定職業之從業關係為基礎,形式上通常為 強調職業自治,具強制會員制度之公法上組織。諸如醫師、藥師、建築師、

公證人、律師、會計師、心理治療師、工程師等,最上層組織為職業公會照 護機構(Arbeitsgemeinschaft berufsständischer Versorgungseinrichtungen e. V., ABV)。個別公會之職業照護不盡相同,其請求權之種類、前提要件與額度 規定於各該章程內。針對職業照護年金之分配,毋頇考量等待期間、最低投

公證人、律師、會計師、心理治療師、工程師等,最上層組織為職業公會照 護機構(Arbeitsgemeinschaft berufsständischer Versorgungseinrichtungen e. V., ABV)。個別公會之職業照護不盡相同,其請求權之種類、前提要件與額度 規定於各該章程內。針對職業照護年金之分配,毋頇考量等待期間、最低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