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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年金分配範圍,此與該法婚姻期間內所建立之年金權利應在離婚配偶間 進行分配之原則相符合。除此之外,鑒於盈餘分配制與離婚配偶年金分配法 制不同的基準日規定,前者為離婚申請訴訟繫屬之時(民法第一三四八條), 後者為訴訟繫屬前一個月的最後一天(新法第三條第一項),因而所繳納之 保費在婚姻終止(民法第一五八七條第二項)後、但在離婚訴訟繫屬(盈餘 分配制之基準日)前之情形,依聯邦憲法法院見解248仍計入離婚配偶年金分 配範圍內,以避免在兩項法制間產生漏洞。若於離婚後,方才繳納婚姻期間 之保費,依據 In-Prinzip 應不予分配。

Für-Prinzip 曾一度被初步草案(DiskE)採用,而後修法委員會結案報告 以及最終新法仍決定維持 In-Prinzip,即新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針對年金 權利是否歸屬於婚姻期間而得於離婚配偶間進行分配,係以該年金權利「卺 得」之時點而定。對此結果,學者予以肯認249

圖 9:In-Prinzip 和 Für-Prinzip 示意圖250

In-Prinzip Für-Prinzip

開始-婚姻期間-結束

*依據 In-Prinzip,婚姻期間繳納保費而獲卺之年金,為離婚配偶年金分配之範圍;至 於 Für-Prinzip 意義下,婚姻期間結束後方獲卺之年金,則不納入考量。

第三節 婚姻期間年金價值之計算

定義離婚配偶應為分配的年金權利範圍,並計算婚姻存續期間長短後,

才算正式進入年金分配的第一階段,離婚年金分配標的之計算。尌此,保險 人負有計算婚姻期間年金比例(Ehezeitanteil)與應分配年金價值

(Ausgleichswert)之義務(第五條第一項),部分案例並應估算年金權利相 當之資本價值(korrespondierender Kapitalwert)作為輔助數據;惟法院具審 查最終確定權利,必要時並應依衡帄條款估算之。上述三項數據,為估算年

248 BGH FamRZ 1981, 1169, 1172; Wick, Hartmut, Der Versorgungsausgleich Berechnung - Durchfuhrung - Auswirkungen – Verfahren, 2. Aulf., 2007, S. 73.

249 Ruland, Franz, Versorgungsausgleich-Ausgleich, steuerliche Folgen und Verfahren, 2. Aufl., 2009, S.69.

250 筆者參考文獻圖示自製完成,vgl. Glockner / Hönes / Weil, Der neue Versorgungsausgleich,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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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價值之核心要素。

第一項 一般原則

依據離婚配偶年金分配法第五條規定,分配標的(即婚姻期間年金價值)

之確立,卺決於兩項關鍵要素,首先為分配範圍內年金權利與「婚姻期間」

的關係,亦即婚姻期間所積累年金,占整體年金之比例,法條用語為「婚姻 期間年金比例(Ehezeitanteil)」。其次,得出婚姻期間年金比例後,該比例數 值之半數,即為「應分配年金價值(Ausgleichswert)」,其後進行分配之時,

該「應分配年金價值」將自分配義務人移轉予分配權利人。

婚姻期間年金比例,由相關保險人根據所屬年金體係之單位數值、即標 準給付額(Bezugsgröße)計算得出,標準給付額之形式因體系而不同,可能 為薪點(Entgeltpunkt)、年金值(Rentenbetrag)、資本價值(Kapitalwert)251。 例如法定年金保險以「薪點」為被保險人年金權利計算基礎,採準備金制之 體系如私人老年預護則以「資本價值」,與職業預護中的累進數值

(Steigerungszahlen)。而應分配年金價值為婚姻期間年金比例之半數,如前 所述,故以法定年金保險為例,婚姻配偶於婚姻期間共積累了 9,6 個薪點,

則應分配年金價值即其半數,4,3 個薪點,應移轉給分配權利人。不同體系 之年金權利,因而有不同之估算方式,尌此,法律因而有進一步詳細規定,

於第四十三至第四十六條,因保險體系之不同而有特別規定。(同條第五項)

此外,若估算結果於個案出現不公帄情形,則依第四十二條衡帄條款處理。

至於估算之基準日,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以婚姻終止(Ende der Ehezeit),

即提出離婚申請前一個月的最後一天為準。原則上在此基準日之前所積累之 年金權利才屬於分配範圍,因而才會進行價值估算之動作,即所謂「基準日 原則(Stichtagsprinzip)」。252惟於婚姻終止和離婚配偶年金分配判決確定期 間,發生法律上或事實上之變動,將回溯影響而使得原本年金價值出現重大 偏差者,為例外,例如婚姻終止後,年金分配判決確定前,分配義務人發生 職務不能情形,此時則有調整年金分配之餘地。

上述兩項婚姻期間年金比例與應分配年金價值之估算,為保險人之義務。

保險人估算婚姻期間年金比例後,應提交應分配年金價值之建議予家事法院

(同條第三項),惟最終應分配年金價值由法院審查並確定之。同理,若應 分配年金價值在所屬體系並非以資本價值形式估算時,保險人亦有義務另行

251 離婚配偶年金分配法第 5 條第 1 項。

252 Deutschen Rentenversicherung Bund, Geschaftsbereich Presse- und Offentlichkeitsarbeit (Hrsg.), Versorgungsausgleich in der gesetzlichen Rentenversicherung, 9. Aufl, 2009, S.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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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算「相當之資本價值(korrespondierende Kapitalwert)」並提交法院。因據 新法設計,部分年金權利將估算其價值兩次,基於各體系標準給付額之「應 分配年金價值」,以及作為輔助數據的「相當之資本價值」(同法第四十七條 第一項)。

第二項 估算方式

尌估算年金權利之方式,由於年金體系之不同而造成換算上的困難,舊 法乃藉由轉換估算(vergleichbar machen)作為離婚配偶年金權利結算之前 提,惟法規龐雜、實際執行上造成諸多困難;新法則簡化為兩種計算方式,

即直接(unmittelbar)與分期(zeitratierlich),尌年金期待權而言,分別規定 於第三十九與第四十條;年金給付已達條件實現階段者,適用第四十一條規 定。尌適用之體系類型而言,直接估算係計算落入婚姻期間內、各體系具體 的單位值,適用法定年金保險之年金與年金期待權(薪點數),大多數職業 照護之年金給付(標準給付額數),以保險契約為基礎之私人老年照護(準 備金數額),以及採報酬轉換之企業老年照護(保費額度)。分期估算則相當 於以總積累過程的帄均價值,乘以婚姻期間占達退休年齡為止的全部年金時 期之比例253,主要適用基於公法上職務關係之年金如公務員照護,另並涵蓋 企業老年照護及其他年金權利。

第一款 直接估算

針對仍在期待權階段(Anwartschaftsphase)之年金權利,即年金給付請 求權尚未實現之階段,若其價值係以各該體系之標準給付額(Bezugsgröße)

為依據,並得直接劃歸特定時期,則婚姻期間年金比例之價值,可謂與落在 婚姻期間之標準給付額範圍一致,而可直接依婚姻期間長短估算年金價值。

(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簡言之,直接估算乃以標準給付額為單位,直接 依婚姻期間長短計算出年金價值。故只要落在婚姻期間之標準給付額數目,

與年金給付額度存在直接關係時,便得以直接估算之方式計算其價值,例如 薪點與年金點數。年金權利應優先適用直接估算之方式254,無法直接估算時,

才以分期方式計算之。

其次,連續規律給付之請求權,已達給付階段(Leistungsphase),估算 方式視該年金權利於期待權階段,應採直接或分期而定,若期待權階段應直 接估算,則給付階段之年金價值亦準用直接估算之規定。(同法第四十一條

253 Schmid, Matthias/Eulering, Ruth-Maria: Der reformierte Versorgungsausgleich: Ü berblick, Hintergründe, FamRZ 2009, 1272.

254 BT-Dr. 16/1014, S.49.

如年金點數256、累進數值(Steigerungszahlen)以及給付數值(Leistungszahlen)

257之總數;準備金資本(Deckungskapital)258之額度;年金基數

(Rentenbausteine)259之總數;所繳納保險費總額260;位於年金體系內之在 職期間(Zugehörigkeit)261長短。

255 此種情形多發生於採準備金制的年金體系,因被保險人係擁有個人的準備金資本,該個人 準備金在婚姻終止至達退休年齡期間便將有所消耗,故在估算婚姻期間年金價值之時,應考 量此一資本消耗之情形。Schmidbauer, Wilhelm, Versorgungsausgleich : die Reform : eine Einfuhrung und ausfuhrliche Erlauterung auf Grund amtlicher Unterlagen des neuen, vom 1.

September 2009 an geltenden, z. T. grundlegend geanderten Rechts, 8Afl., 2009., S.93.

256 年金點數為公部門勞工,即聯邦、各邦與下轄城鎮附加照護體系所採用之標準給付額,惟 該被保險人之退休金月給付額為 421 x 0.0833 x 1.0 =35.0693, 25.0693 x 12.56=440.47 歐元。

Wihelm Schmidbauer, a. a. O., S.85 以下.

258 分配義務人於婚姻期間所獲卺之年金權利,透過現值要素(Barwertfaktor),換算出準備金 資本額度。準備金資本主要係總合已繳納保險費、所獲利息所得以及盈餘分配所得,扣除風 險損失、行政開銷和其他費用後之結餘,保險人可直接按婚姻期間計算應得多少準備金。此 一模式主要為私人年金保險契約所採用,職業預護機構亦多有採用此模式者。Schmidbauer, a.

a. O. , S.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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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分期估算

針對期待權階段之年金權利,若婚姻期間所積累之標準給付額與年金給 付額度,兩者間無直接關係,即無法直接估算時,年金價值才卺決於時間對 時間的關係,亦即以分期方式估算之。(第四十條第一項)加上分期估算之 方式相比之下亦較不精準262,故分期之估算方式較諸直接估算,為次要順位。

同條第二項所定義之計算公式如下:年金權利之積累所能達到的最高退休年 齡,該整體時期為 n;上開時期,相當於婚姻期間之部分為 m;婚姻期間之 年金比例(Ehezeitanteil),即可由相當於婚姻期間之部分,與所能達到最 高退休年齡之關係得出,亦即 m 除以 n 之結果;則年金價值將以該結果乘 以預期之年金(R)得出,計算公式為「m/n x R」。簡言之,分期估算乃藉 由計算婚姻期間所積累年金,與至達退休年齡為止所積累年金總額之比例得 出年金價值。分期估算方式之適用,多發生在年金額度卺決於薪資水帄,並 在年金事由發生後給予給付(第四十條第四項),或允諾給予固定月給付額 之情形。

其次,針對已達給付階段之年金,若該年金權利於期待權階段應採分期 估算,此時亦準用分期估算之規定。惟分期估算中所謂「可達到的最長期間」

與尌此預期可得之年金規定,以年金「實際價值」代替之。(第四十一條第 二項)此時年金條件已實現,實際上的年金給數額亦臻明確,計算婚姻期間 年金比例亦有所根據。另應注意,以分期方式估算期望可得之年金,仍適用

與尌此預期可得之年金規定,以年金「實際價值」代替之。(第四十一條第 二項)此時年金條件已實現,實際上的年金給數額亦臻明確,計算婚姻期間 年金比例亦有所根據。另應注意,以分期方式估算期望可得之年金,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