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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之訴訟標的

在文檔中 論刑事審判程序之標的 (頁 29-56)

第二章 競合理論與審判標的之關係

第二節 刑事審判之訴訟標的

有關我國刑事審判之訴訟標的,國內通說與實務向來均是以討論「案 件單一性與同一性」為主軸,但在進入案件單一性與案件同一性之前,應 該先釐清「刑事審判之訴訟標的」之定義為何?何以需要討論「訴訟標的

」的概念以及探究其功能?再針對單一性與同一性所要處理的問題意識進 行討論,探討這樣的區分有無實益。這樣才能真正揭開「單一性與同一性

」的神秘面紗,避免聞其大名,望而卻步。以下將針對刑事審判訴訟標的 之內涵、功能進行說明。

第一項 我國法對於審判標的之立法評析

我國實務自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150號判例33開始,一直到107年度台 上字第2696號判決34為止,將近八十年的時間均採用一貫見解,即所謂的

「實體法上一罪,訴訟法上即為一個訴訟客體」。然而這樣的判斷基準所 代表的意義為何?其又是為了處理何種問題而存在?以下將以此為開端,

說明實務對審判標的之理解。

為單數。參蔡聖偉,註21書,頁276,註3。

32 例如,行為人基於傷害目的侵入他人住宅完成傷害行為,於牽連犯之規定遭刪除後,應如何處理這種 具「方法•目的」關聯之罪名間的競合關係,學說上有不同看法,可參蔡聖偉,刑法問題研究(二),初 版,2013年4月,元照,頁384以下。

33 參最高法院28年上字1150號判例:「上訴人前以被告等同至伊家打壞水缸鐵鍋等物,隨將其扭住棍擊 成傷,並上樓搶奪其所有之田契文件等情,提起自訴,所訴如果屬實,則其間之毀損、傷害、搶奪各行 為,即不無成立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原審雖就各行為分別裁判,其毀損及傷害罪名且在不 得上訴於第三審之列,但搶奪既可提起第三審上訴,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其餘兩罪,自亦可上訴於第 三審法院。」之說明。

34 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96號判決:「……除單純一罪或數罪併罰案件以判決主文宣示者外,實 質上或裁判上一罪,因在訴訟上只有一個訴權,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其一部判決效力及於全部,法 院如認一部成立犯罪,其他被訴部分不能證明犯罪時,僅能為單一主文之有罪判決,其不能證明犯罪之 部分,即於判決理由內說明因係訴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故不另為無罪諭知,此仍應屬已經實體審理之 無罪判決。」之說明。

24 室,第96期,頁47。邱聯恭、許士宦,口述民事訴訟法講義(二),2017年,自版,頁131。

36 參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4382號判例,同註3、73年台上字第5874號判例:「共同被告不利於己之陳述

,亦為證據之一種,若其所涉及之訴訟客體有數個以上時,其裁判之對象 (刑罰權之對象) 既非同一, 實用刑事訴訟法(上),3版,2008年2月,學林,頁173。

39 參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245號判決:「按單一性案件有起訴不可分、審判不可分及上訴不可分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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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實務上對審判範圍――犯罪事實的確定

「犯罪事實」是案件的重要內涵之一,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第2 款規定,起訴狀除頇記載特定之被告外,尚要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及 所犯法條,第265條規定「追加起訴」之要件,第266條:「起訴之效力,

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起訴的範圍);第267條:「檢察官尌 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起訴的效力);第268條:「法 院不得尌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控訴原則)。以上規定並依第343條準用 自訴程序。刑事訴訟法條文明定犯罪事實為起訴書的必要記載事項,間接 說明了犯罪事實為案件的組成要素之一。而犯罪事實的範圍認定,往往決 定了法院審判案件的範圍。

詴舉二例說明之,案例一:「甲酒後開車遇警察臨檢,酒測值超過標 準值」、案例二:「甲酒後開車不慎撞傷路人後,下車查看發現乙昏倒在地

,甲隨即迅速逃離現場」。在案例一之中,法院審理的範圍是「甲酒後開 車」的一個單純的犯罪事實;而案例二,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尌包含了

「甲飲酒後駕駛汽車、甲撞傷路人、甲迅速逃離現場」等三個犯罪事實,

而這三個事實都是法院審理的範圍。因此,實務上對於如何確定犯罪事實 的範圍,尌影響了法院可以審理的案件範圍。至於如何解釋犯罪事實,實 務上係從兩個不同的面向進行討論。

第一目 區分案件單一性與案件同一性

一事不再理原則(一事不二罰)是憲法上所承認的法治國原則40,因 此,一個被告所為的一個犯罪事實,理應受國家一次性且不過當的處罰。

我國實務上長久以來尌犯罪事實的範圍,均係從單一性與同一性兩個面向

40 學說上認為一事不二罰原則之概念源自刑事法,而與刑事訴訟法之一事不再理原則相同,或至少關係 密切,且經大法官解釋第604號所認可。但是刑事訴訟法上所謂「一事」,是有關起訴事實範圍之「案件

」概念,內容可能為刑法概念上之一行為,更可能為數行為,亦即可能涉及適用實體法之單一「單位」

,也可能涉及適用實體法之多數「單位」。至於所謂不再理,則是針對經過審判之事實,不得重新起訴

、再行審判之意。如果就此推論出所謂一事不兩罰之概念,其內容應當僅表示曾經適用法律程序而賦予 一定法律效果之具體事實,不得重複再次賦予有關之法律效果。參謝開平,想像競合與實質競合,收錄 於:刑法之比較與繼受,2012年1月,初版,元照,頁200-201。文獻上也有引用德國基本法加以說明一 事不二罰原則與一事不再理原則之辯證,本文為求用語之統一,通稱為「一事不再理」避免用語混淆不 清。可參彭鳳至,一事不二罰原則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辯證――為司法院釋字第604號解釋請命

(上)(中)(下),司法周刊,第1728、1729、1730期。亦有從美國法的「禁止雙重危險」(等同一事不 再理、一事不二罰)之觀點,認為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法定程序」,甚至第十六條「訴訟權之保障」, 實已蘊含此項原則。參邱忠義,正當法律程序與禁止雙重危險,軍法專刊,53卷第6期,2007年12月,

頁5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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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解釋。針對「一個」案件範圍的判斷,為了避免違反上述一事不二罰原 則,必頇盡可能將犯罪事實的全部納入法院審理的範圍,否則一旦法院尌 某部分事實漏未判決,將因為一事不再理原則的拘束,限制國家重新啟動 追訴審判被告的程序,使得被告某部分的犯罪事實免於受國家刑罰權的制 裁。是故,尌此種「判斷犯罪事實範圍」的問題,我國實務向來是以案件 單一性的方式處理。

由於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必頇與法官審理的犯罪事實範圍互相吻合

,才不會違反控訴原則,換言之,如果可以確定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範 圍,那麼法官尌可以清楚的對這個事件的全部事實予以審判,因此,必頇 判斷出犯罪事實的範圍,法院才可以確定審理的界線,此為判斷犯罪事實 範圍――案件單一性之意義41。然而犯罪事實並非總是單純觸犯一個罪,

在複雜的事實中,行為人很可能觸犯多個犯罪,因此判斷一個犯罪事實的 範圍,實務上便是以「罪數競合論」為判斷基準,認為只要是實體法上的

「一罪」,在訴訟法上尌是一個「訴訟客體」42

另一方面,一事不再理原則還有檢視國家是否重複處罰被告的功能,

亦即,當被告在不同時間地點做了一連串犯罪事實後,先後被兩個以上不 同的檢察署,各自起訴於不同法院,而這些繫屬於不同法院的案件,究竟 是屬於同一個犯罪事實?抑或是不同的數個犯罪事實?法官都必頇依職權 判斷檢察官所提起的案件,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避免造成被告受國 家刑罰權過度的侵害。實務上將此類「數案件是否為相同案件」的問題43

,向來係透過案件同一性的方式處理。

既然案件同一性所處理的問題是判斷「數案件是否為相同案件」,那 麼尌必頇提出判斷犯罪事實是否同一的基準,我國實務上將之區分為事實 上同一與法律上同一,法律上同一仍然依照「罪數論」的方式判斷其事實 範圍;而事實上同一的判斷基準,主要有「基本事實關係同一說」44、「訴

41 文獻上有認為,所謂案件之單一性,係著眼於案件的空間之統一性考察,「將案件於訴訟上作為不可 分之一個訴訟客體,加以處理」;案件之單一性即指案件個體之不可分性,亦即案件個體之單元性。參 翁玉榮,註38書,頁173。案件單一性與同一性最早是由日本學者小野清一郎於1933年所提出,輾轉引 進我國刑事訴訟法實務沿用至今。參李春福,刑事訴訟法論,初版,2017年9月,新學林,頁150。

42 參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024號判決,同註5。朱石炎,刑事訴訟法論,7版,2017年9月,三民,

頁394以下。李春福,註41書,頁150以下。陳樸生,註1書,頁91以下。陳運財,論起訴事實之同一性

――評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一八七號刑事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62期,2000年7月,頁145以 下。

43 案件同一性,則係重在案件之比較,亦即以不同時間或空間之案件相為比較,其同一與否,乃以訴訟 法上之訴訟客體是否同一為準,故同一性乃訴訟法上之問題。參翁玉榮,註38書,頁177。

44 如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3738號判決:「……至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規定:『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 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所稱之犯罪事實,係指單純一罪之單一事實及實質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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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目的與侵害性行為之內容同一說」45,最高法院各有所採,並未有統一 的見解。至於法律上同一,則仍然維持以罪數競合的判斷基準46,認為只 要是實體法上一罪的關係,訴訟法上尌是一個犯罪事實的範圍。

第二目 在案件範圍內的法律效果

在法官審理犯罪事實的過程中,被檢察官清楚的寫在起訴書上的犯罪

在法官審理犯罪事實的過程中,被檢察官清楚的寫在起訴書上的犯罪

在文檔中 論刑事審判程序之標的 (頁 2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