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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在文檔中 論刑事審判程序之標的 (頁 129-137)

我國實務對於刑事審判程序之標的之判斷方式向來始終堅持一貫見解

,認為實體法上一罪即屬訴訟法上單一一個不可分割的訴訟客體315(案件

),從最早的最高法院28年上字1150號判例316到今年被選為具參考價值之 最高法院刑事庭裁判107年度台上字第2696號判決317,將近80年的時間此 見解依然不動如山。儘管近年來已有不少的文獻針對此一問題提出許多不

316 參最高法院28年上字1150號判例:「上訴人前以被告等同至伊家打壞水缸鐵鍋等物,隨將其扭住棍擊 成傷,並上樓搶奪其所有之田契文件等情,提起自訴,所訴如果屬實,則其間之毀損、傷害、搶奪各行 為,即不無成立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原審雖就各行為分別裁判,其毀損及傷害罪名且在不 得上訴於第三審之列,但搶奪既可提起第三審上訴,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其餘兩罪,自亦可上訴於第 三審法院。」之說明。

317 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96號判決:「(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 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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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將訴訟標的解釋為「國家對被告的刑罰權地位」,則法院將代表 國家「審理」被告所犯的犯罪事實是否存在,得否對其發動刑罰權,如此 一來,因為此一刑罰權地位乃抽象存在,無論各審級依照罪數理論對案件 範圍的認定是否不同,均屬法院在一個案件的範圍內自由審理的合理現象

。另一方面,在確定判決效力範圍的適用上,因為訴訟標的是「國家對被 告的刑罰權地位」,則針對這個範圍內的犯罪事實將全部被確定判決效力 所涵蓋,均有受一事不再理原則的效力所及。

然而,畢竟這種解釋方式只是治標之法,依然無法使被告有能力預測 法院審理的事實範圍在各審級是否發生變動,進而在可預測的事實範圍內 行使其辯護權。因此,本文認為治本之法,還是必頇屏除罪數理論的判斷 方式,針對案件的犯罪事實範圍認定,全然依照「自然的單一歷史進程」

觀察整個事件的發生過程,透過法官適時的行使「闡明權」促請被告注意 審判事實之擴張,使被告能有效地針對審理過程中新發現的「擴張事實」

之部分進行辯護權行使。而所謂自然的單一歷史進程,即與實務上在處理 同一性的問題時,所採取的「訴之目的與侵害性行為說」是相同的概念,

僅是描述的方式略有不同。因此,利用這套標準來判斷案件的範圍,並無 不可操作的問題。

而在單一性與同一性的問題上,其實並無區分的必要,因為二者均是 以刑事審判程序之標的為核心而展開,只要把核心概念掌握清楚,不同的 問題面向均可用相同的一套標準加以解決。例如,單一性案件範圍的問題

,依照自然的單一歷史進程加以判斷其犯罪事實的範圍,無論實體法上是 依罪或數罪,只要在時間、空間、對象、侵害法益與目的等因素的考量下 屬於一個自然的歷史事件,則均屬單一一個案件的範圍;而關於同一性是 否重複起訴的問題,觀察先後起訴的兩個案件之犯罪時間、地點、對象、

侵害法益與目的,若具有高度重合與關聯,則為同一個案件。換言之,只 要將核心的概念――案件範圍的判斷方式掌握清楚,則並無區單一性與同 一性之必要319

在擴張事實的部分,因為該部分並未出現在起訴書內容中,為了保障 被告辯護權,應透過「類推」適用「追加起訴」的規定,將該部分的舉證 責任交由檢察官負責,並命檢察官提出追加擴張事實書狀,避免法院必頇 針對擴張事實之部分形成「自告自理」,否則即有受到刑事訴訟法第379條

319 在排除罪數理論的判斷方式後,自然也就不需要在同一性上區分「事實上同一」與「法律上同一」

兩組概念,通通只需透過「自然的單一歷史進程」觀察先後起訴的兩個案件事實上是否屬於同一個案件 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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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款,已受請求事項,未予判決,撤銷發回320之窘境。基此,不但被告 得以在檢察官所追加的書狀中預知攻防範圍的擴張進而有效行使辯護權,

亦可避免法院違背中立第三者的立場,必頇在審判中自行調查擴張部分的 事實、並自行舉證證明被告是否構成擴張事實的犯罪,如此方能真正符合 控訴原則的訴訟結構。

對於司改國是會議有關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的刪除主張,本文並 不贊同,因為刑事訴訟法是所有刑事程序的基本法,原則上,揭示了刑事 訴訟程序的形成與合憲的基本原則。不能因為具體個案為社會所關注,尌 放棄基本原則,如有例外,也應該具體說明所根據的基礎。從告訴乃論之 罪制度設計之目的「――尊重告訴權人開啟程序選擇權」――出發,在未 來修法時應該考慮,將該條但書進行修正為適用於「所有」告訴乃論之罪

,如此方能符合告訴乃論之罪的本旨,至於此次會議所討論的主軸有關「

通姦罪」是否刪除的問題,則不在本文討論的範疇,應另外撰文探討。

320 參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4382號判例,同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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