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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競合理論所處理的問題層次

在文檔中 論刑事審判程序之標的 (頁 25-29)

第二章 競合理論與審判標的之關係

第一節 刑法競合理論所處理的問題層次

競合理論是對於被告所犯之犯罪事實,法官應當如何「正確、妥適、

不過當」的對其科以刑罰,判斷是否每一個犯罪行為均應發生刑罰效果。

而這樣的刑法上判斷犯罪行為的基準,是否適合運用在刑事訴訟法上?又 傳統實務所採用的「罪數理論」與現今學界普遍採用的「競合理論」立論 基礎是否相同?以下將針對這些問題進行探討。

第一項 競合理論的目的與內涵

競合理論所要處理的問題,係希望每個判決結果都能夠「充分但不過 度」地評價每一個重要的環節。法律適用者透過競合體系,可以避免在同 一量刑程序中違犯兩個可能的錯誤:「多次評價同一事實」以及「漏未斟 酌具量刑重要性的事實」。由此便可看出架構整個競合理論體系的兩大基 本原則:①雙重評價之禁止與②充分評價之要求。我國立法者也繼受這套 競合體系,它是以行為單數與複數的區分作為出發點。在真正(純正)競 合的情形,會隨著行為數認定的不同,對量刑結果產生明顯的影響:如果 被認定為一行為(想像競合),相關罪名尌要適用刑法第55條的規則來處 理(從一重處斷),但如果是數行為(數罪併罰),則要適用對被告不利許 多的刑法第51條。如此的設計,原初多少是受到了「一事不二罰」的影響

20。但一事不二罰原則的重點在於避免重複處罰的不正義,現今已在訴訟

20 學說上有認為一事不二罰原則與刑法上區分行為單、複數的架構有關,參邱忠義,刑法通則新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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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發展成一個獨立的基礎原則(一事不再理原則),而和競合理論脫勾。

儘管如此,現行法上的競合理論還是保留了以行為數來區分的出發點,因 為這背後尌是大多數人所採用的評價原則21

第二項 罪數論與競合論之差異

我國早期實務或學界在訴訟標的之解釋是採取日本的「罪數論」為基 礎所延伸出的「案件」之概念,晚近學者在實體法上多採取德國的「競合 論」,並認為不應混淆實體法的「競合理論」與程序法的「訴訟標的」,為 了避免實務與學說各自對於案件的判斷基礎無所交集、各說各話,有必要 從立論基礎開始說起。基此,擬先針對罪數論與競合論的差異概念進行說 明22,釐清兩者的不同。

原則上,凡符合該當構成要件、違法且有責之行為,一行為成立一罪

。而「罪數論」尌是討論一個行為人之行為究竟成立「一罪」或「數罪」

,而應以如何之基準區別一罪或數罪,且成立數罪時應如何科處刑罰之問 題;易言之,由於罪數論是論究一個行為人犯罪之成立個數,以及成立數 個犯罪(犯罪競合)時之科刑問題,故有學者認為罪數論與競合論並無差 別23。惟競合論係以「行為數」為整個犯罪競合論的起點,並以行為之「

版,2015年9月,元照,頁360以下。而日本的罪數論則強調罪數的判斷本身就與一事不再理原則有所關 聯,認為在罪數論中主要有兩個任務。一事決定應當適用的法條以及決定處斷刑、宣告刑。然而,事實 上,即便在罪數的判斷上有失誤,也並不一定能說在對判決具有影響的法令適用上也有失誤。因為,實 際量刑集中在法定刑的下限上,是作為一罪處斷,還是作為數罪加重處斷,在宣告刑方面,多數場合下 並不具有決定性的重要意義。二是程序方面。罪數論,正如某種犯罪被評價為科刑一罪的話,就具有了 一事不再理的效力,不得將其作為餘罪起訴;相反地,如果被評價為併合罪或者單純數罪的話,則分別 有可能作為餘罪起訴一樣,在程序方面也發揮著重要作用。參大谷實 著∕黎宏 譯,刑法講義總論,

2008年1月,新版第二版,中國人民大學,頁431。因此,日本學界似乎並未嚴格區分實體法與程序法,

而在罪數論與犯罪事實採取相同的判準。

21 參蔡聖偉,刑法案例解析方法論,2版,2017年2月,元照,頁271-272。

22 我國實務至今仍依照「罪數論」的方式判斷「案件」的範圍,因此有必要先釐清罪數論與競合論的不 同,否則若依競合論去看實務對於案件的判斷方式,可能將無法完全理解實務上的判斷模式。有關罪數 論與競合論差異之探討,可參吳耀宗,刑法罪數論與競合論之判斷標準之辨正,軍法專刊,58卷第1期

,2012年2月,頁117-150。蕭宏宜,論刑事訴訟程序的間接再訴禁止,收錄於:甘添貴教授七秩華誕祝 壽論文集(下冊),初版,2012年4月,承法數位文化出版,頁775-799。

23 罪數論的命題,是先論究行為人所犯之罪究竟係「一罪」或「數罪」,若屬於「數罪」時,則進一步 判斷究竟係「一行為」所造成,或「數行為」所造成,易言之,即先決定「犯罪的個數(犯罪數)」,再 決定「行為個數(行為數)」;若係「一行為」者,則適用第55條之「想像競合」,若係「數行為」者,

則適用第50條之「併合罪」;然而在判斷是否為「一罪」或「數罪」時,日本學說上有見解係以「行為 數」作為基準者(行為說)。而在判斷是否屬於想像競合之「一行為」時,日本學說有分「自然觀察說」

、「社會見解說」與「構成要件基準說」等等之分歧對立見解。總言之,此命題係以「一罪一罰」的觀 念下,存在一行為而觸犯數罪時,若一罪一罰將發生過重處罰之情形,因此例外地規定「一行為觸犯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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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或「複數」進一步判斷究竟為一罪或數罪;易言之,犯罪競合論之 命題,係先確認行為人之「行為數」之後,再判斷行為人之「犯罪數」24

,二者判斷順序並不相同。

罪數論除了在判斷犯罪個數上與競合論有所差異外(前者係先判斷罪 數,後判斷行為數;後者則是先判斷行為數,後判斷罪數),最重要的差 異點在於罪數論希望「透過實體法的罪數評價」一併解決「程序法的訴訟 標的認定」問題25。然而,這也是混淆程序法與實體法所要處理的問題面 向,蓋無論是競合論或罪數論所處理的事實,均係確定、完整、不會變更 的全部事實;而在程序法上,事實往往因為被告的自白、證人的矛盾陳述

、證據的認定……等現象因素,始終不斷改變法官審理之標的事實範圍,

若依然將實體法與程序法混淆在同一理論下,則將造成審理範圍無法客觀 確定的不穩定狀態。

例如,檢察官所起訴的犯罪事實之罪數,與法院所認定的犯罪事實之 罪數不同,法院將不受檢察官認定的罪數所拘束,況且是否成罪、成立幾 罪都必頇法院實質審過才能知曉,法院不可能在未經審查犯罪的可罰性(

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之前,即能先行判斷出罪數,如此似乎有未審 先判、變相架空控訴原則之嫌;然而若將實體法與程序法區分開來,不再 以實體法的罪數論來認定起訴範圍,而係以程序法的觀點確定起訴事實範 圍,則將有助於避免因法院與檢察官對於罪數的認定不同,及未經審理所 不能確定的罪數評價,所造成的審判範圍的不確定。

第三項 行為單數與行為複數

依照現行法的設計,行為單、複數的判斷可說是競合體系的樞紐。這 裡尌要確認「相關罪名是否透過同一行為所違犯」這個問題。要能做出此 一判斷,尌必頇先回答以下這兩個先決問題:①如何認定各罪名的實行行 為?亦即,如何將行為人的某個行為從其他的身體舉止中抽離出來?以及

②怎樣才可以說數個罪名的實行行為間具有同一性(同一行為)?

罪名,從一重處斷」之第55條想像競合。參陳子平,註16書,頁693。

24 參林鈺雄,新刑法總則,6版,2018年6月,元照,頁579以下;王皇玉,刑法總則,4版2刷,2018年 10月,新學林,頁550以下。柯耀程,刑法競合論,2版,2012年10月,元照,頁5以下。

25 罪數論具有二主要任務。其一,決定應適用之法條以及決定處斷刑、宣告刑。其二,程序上之任務,

即若被評價為科刑上一罪,則有一事不再理之效力,而不得再起訴,若屬於數罪併罰或單純數罪,則得 以再起訴。參陳子平,註16書,頁693。甘添貴,罪數理論之研究,初版,2006年4月,元照,頁7-9。

22 一個個清楚區隔開的行為,就像是河流中的一顆顆水滴那樣(Beling的比喻)。針對這個比喻,Puppe教 授的批評:「我們當然可以透過不同的方式來做出大小不同的水滴,問題只在於,究竟應該透過哪一種

甘添貴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下冊),初版,2012年4月,承法數位文化出版,頁567-583。

29 參蔡聖偉,註21書,頁275。

30 參林鈺雄,註24書,頁614以下;黃常仁,刑法總論――邏輯分析與體系論證,2版,2009年1月,新 學林,頁299;張麗卿,刑法總則理論與運用,6版,2016年9月,五南,頁466以下;蔡聖偉,註21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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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中的事實往往不是那麼簡單;不同罪名間經常只存有一小部分重合,重 合的部分是否足以建構行為單數(是否為各該罪名的實行行為),有時便 會有不同看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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