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台灣現行刑法-刑罰論述的解構
第一節 刑事程序:刑法作為開啟刑罰手段的存在
當「犯罪行為」發生以後,現行實務運作概略的處理步驟如下:1)司法警 察受理報案進行初步調查或拘捕;2)接著是檢察官將其偵查起訴;3)法官予以 定罪,確定刑期;4)送交檢察官執行;5)監獄內進行處遇。這個流程是對於法 律略有概念的社會人所理解之「刑事程序」。而在前述的諸多社會事件中,可觀 察出大眾的壓力在不同的階段呈現的樣貌各異,如警察抓人的方面焦點在於治安 維持犯罪率下降,檢察官和法官定罪部分在於刑度,而執行方面則在著眼於是否 過早假釋和避免再犯,但將這些要求做個初步的簡單歸整,不外乎對於國家執行 其刑罰權力的「效率」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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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執行刑罰權力」使大眾著迷之處在於其「絕對」,唯一且排他。在刑 事程序中最明確展現出國家權力的象徵就是刑罰,其代表了國家對個別公民進行 支配的行動,簡言之是「群體」(儘管未能精確定義其集合,但通常這種情況會 認為國家是社會群體的代言者)對於個體的暴力控制。在國家形式上已將暴力獨 佔的前提下,刑罰變成是除少數特殊情況外,最廣泛使用的「合法」暴力。這種 將暴力獨占的法就是刑法本身,一方面施展暴力,另方面又限制其他個體或群體 原本得發動的暴力,將其納入自身的體系,於是刑法並非只為「國家法益」而發 動刑罰,更包含「社會法益」乃至「個人法益」。這是一個跟代理非常近似的狀 況,於是刑法必須要取得代理刑罰的正當性,才能夠使這種機制持續運作下去。
對暴力的收編和並禁絕,塑造了國家執行刑罰的絕對性。
進步言之,對效率的渴求可以分成以下兩種內涵:第一種內涵是完全忽視對 犯罪人權利的保障這樣的呼聲,以及維持程序正義和抑制國家刑罰過度的濫用等 訴求,這種呼聲是一般常見的爭論,也是前述內部論述和外部論述的主要戰場所 在;第二個由效率渴求觀察出的內涵,卻是國家權力走的方向是正確的,但需要 更有效的執行,藉此能夠不斷再確認國家進行刑事程序懲罰犯人的正當性,這個 方向的討論就極為罕見。
第二個內涵是對國家以發動刑法方式獨佔刑罰權的肯認。這個內涵較少進入 討論範疇的的原因應是大家已經將其視作理所當然。但是這個理所當然並不一定 會繼續地那麼理所當然下去,合起來看這兩個內涵背後代表的東西卻非常危險,
對犯罪人擁有幾近完全支配權力的國家(因為既可以獨占又能夠不顧人權)。這 個危險的態勢仍未出現的原因在於第一個內涵中另一面向的聲音雖被大眾忽視,
惟從刑法體系觀察,其仍實際上支配著刑事程序的運作,不過隨著大眾媒體的發 達,這個平衡顯然難以繼續維持,天秤已逐漸倒向失控邊緣,如此情況獨占的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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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性基礎將被削弱11。若我們必須選擇維持住第二個內涵的獨佔性,則在第一個 內涵的社會溝通就必須要求某種程度上的效果。法律必須維繫人民信賴始能存續,
國家獨占暴力的統治方式亦仰賴法律正當性的存在。但這種信賴絕對不是直接將 一切拋給民意去處理。系統必須要創造出獨立運作的精神方足以形成其內涵,如 果僅是一面倒地放棄固有領域,則溝通可能性實際上也是消失了。因此,有必要 建構出即使在表面上將忤逆多數意見和造成重大影響,仍必須要捍衛的系統自身 機能性,在這樣的情況下才會產生具備/不具正當性的討論。
在進行社會溝通時,刑法作為法律規則的一種,必須要從根源去探究其和一 般具強制性命令之間的差別究竟為何,來證立刑罰確實是一種有必要以刑法方式 獨占的暴力型態。接下來本文試圖釐清在台灣現有的資源上,提供了那些論述來 進行上述第一個內涵的溝通,從「刑法存在的目」和「施以刑罰的目的」兩方面 進行探討。
11 近年來許多普遍流行的創作品,像是電影、影集中常出現的超級英雄等的所作所為。就某種 程度而言,實際上是基於對國家執法難以信任情況下的一種反饋,「非法」但是「正義」,這種價 值在影劇作品或許有娛樂效果和新鮮,但在現實上出現就是近代史之前的私刑復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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