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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我國法就偵訊中證人錄音錄影之規定及實務操作情形

第二節 刑事訴訟法草案介紹及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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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更為迫切。然其規範基礎,包括「判斷案件是否進入減述程序」、「程序中 各單位應如何配合」及「整體程序設計」上,仍僅以「行政規則」加以規定,

該規定雖然僅針對相關機關在處理案件上的分配,但在運作上還是會出現判 斷上的模糊地帶,包括了:進入流程的判斷、被害人的意願定位、被害人的 身心狀況評估定位、醫療單位的角色、減述作業的負責人角色及檢察官出席 聯合訊問必要性403,故有認為應該要加強減述要點的法律效力404,以增加被 遵守的強度,以確保能確實保護被害人,使整合模式更有效率的目地能加以 實現405;又,如果要加強偵訊中錄音錄影資料的重要性,而有使其在審判上 可以直接使用,具有證據能力的研議406,則此部分涉及層面較廣,是否仍以 要點規範即已足,恐有疑義。另外,前述所提及的和刑事訴訟法規範有衝突 的「檢視影音記錄」的規定,應加以檢討,確認是否應修正使其與刑事訴訟 法規範一致,還是認為在此情形有突破既有規範的必要。

第二節 刑事訴訟法草案介紹及評析

第一項 草案介紹

本次修法係為因應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公布之「公民與政治權利 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二條之規定,兩公約所揭 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第八條亦明文政府機關應檢討主 管之法令,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施行後二年內,完成修正;此外,為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與人權保障有關之規定,亦應一併檢討修 正。因此擬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總則」第四章「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 人」、第八章「被告之傳喚及拘提」、第十章「被告之羈押」、第十二章「證

403 王燦槐,性侵害防治中心在司法流程中的角色---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之評析,亞洲家庭 暴力與性侵害期刊第 1 卷第 1 期,2005 年 12 月,頁 123-124。

404 各項判斷模糊的詳細說明,可見 王燦槐,性侵害防治中心在司法流程中的角色---減少被害人 重複陳述作業之評析,亞洲家庭暴力與性侵害期刊第 1 卷第 1 期,2005 年 12 月,頁 117-121。

405 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工作手冊,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編,內 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出版,民國 95 年 6 月 2 版,頁 A-2 至 A-6。

406 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工作手冊,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編,內 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出版,民國 95 年 6 月 2 版,頁 A-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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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第二編「第一審」第一章「公訴」、第三編「上訴」第一章「通則」、 第五編「再審」等相關條文,計修正十二條、增訂二條、刪除四條,共計十 八條條文。其中,為因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三款第七目規 定:「審判被控刑事罪時,被告一律有權平等享受下列最低之保障:七、不 得強迫被告自供或認罪。」之精神,將修正現行法第一九二條,明定本法第 九十八條禁止強制取供及第一百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關於訊問時應錄音、

錄影之相關規定,於證人之訊問亦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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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草案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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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述說明可知,偵查中就證人訊問應錄音,必要時應錄影的規定,之 所以準用第 100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項的原因在於,證人所為之陳述,與被 告之供述同屬於供述證據;其錄音錄影的目的在於建立訊問筆錄之公信力,

並擔保訊問程序之合法正當409。可見目前修法的方向是只把對證人的錄音錄 影當作程序保障的功能,但似乎忽略(當然也可能是不採取)了其他可能的 使用功能,甚為可惜。

至於新法通過後,其與現行的對偵訊中的證人錄音錄影規定的關係為 何?是否表示將以新規定完全取代現有的規範?而就性侵害被害人錄音錄 影的規定,是否有打算將其從「行政規則」的層次提升為「法律」層級?這 些都是一旦草案通過後必須面對的問題。雖然立法者的出發點是好意:確保 證人訊問的正當,但一律強行規定錄音似乎忽略了錄製本身及之後的使用可 能對證人造成的影響或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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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草案的規定也和目前的實務作法及法 院態度不一致:既有的相關規範其實體現了「硬體資源的考量」及「偵查彈

407 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司法院第 138 次院會核定版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62940&flag=1&regi=1&key=&MuchInfo=&c ourtid=(最後瀏覽日期:2011 年 4 月 24 日)

408 由於目前所找到的相關資料只有司法院網站上的草案說明,故僅針對此作一簡評。

409 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司法院第 138 次院會核定版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62940&flag=1&regi=1&key=&MuchInfo=&c ourtid= (最後瀏覽日期:2011 年 4 月 24 日)

410 可參考第三章第一節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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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需求」,一旦要求全面錄音,是否有足夠的資源加以支撐(尤其是對第 一線的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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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完全不給與偵查機關衡量的情形下,如果證人數量很多 時應如何處理?而就法院的態度而言,目前只把「是否錄音錄影」作為證人 審判外陳述可信性的標準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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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草案通過,法院要怎樣看待「有無錄 音錄影所代表的效果」?是否表示「只要有錄音即有可信性」?而就未錄音 的情形,又應如何處理?是否要採取和被告未錄音時相同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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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值得 仔細思考。

第三節 本章結論

在司法院提出刑事訴訟法草案之前,我國目前就「偵訊中對證人錄音錄 影」,雖不至於毫無規範依據,但從其僅以內部的行政規則規定,甚或在不 少判決中幾乎忽視了該行政規則的存在,可以看出只是把「偵訊中對證人的 錄音錄影」當作偵查機關在偵訊時的一種附帶採證手段,作用在於日後審判 時佐證證詞的可信性。而在草案提出後,其採取準用對被告錄音錄影的規 定,具體化了若干判決中所謂「顯屬立法疏漏」的論述,以此擔保同為供述 證據的「證言的任意性」及「筆錄的公信力」,對於在偵查程序中「權利及 資源」都很弱勢的證人而言,是一種確保其獲得正當程序的制度設計,立法 者將其規定層級提高到「刑事訴訟法」,可以視為對於證人保護的重視,立 意甚為良善。但是從其目前看到的立法理由及條文規定,其似乎著重在正當 程序的擔保上,就證人基本權在偵訊中錄音錄影及之後使用可能受到的影 響,以及不分案件情形「一律強制錄音,必要時錄影」的模式所需要的設備、

人力資源是否充足等問題,似較少著墨。另外,如前述所提及的,目前「偵 訊中證人錄音錄影」既有規範的何去何從?對性侵害犯罪被害人的規定是否 提高層級?及法院對於這些資料的證據評價等,都是草案通過後將面對的問

411 可參考第三章第二節之討論。

412 可參考本章第一節之介紹。

413 因為依第 100 條之 1 第 2 項,筆錄內容與錄音錄影不符者,除前項但書外,不符部分不得為 證據。惟在「完全沒錄音錄影」的情形下,是否仍有本項之適用?在對被告的情形,連同實務及 學說,就有多種說法。詳細說明請參考 陳昭龍,論刑事程序中國家取得之偵訊自白,政治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 96 年 7 月,頁 15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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