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審判中使用的其他問題-律師的法庭外陳述
第一節 爭議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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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審判中使用的其他問題-律師的法庭外陳述
第一節 爭議起源
一般而言,審判中的活動將以法庭內為中心,檢辯雙方的攻防亦在此進行,
法官從公正的第三人角度,透過觀察兩造的互動,依法、依證據加以審判;但是,
由於在先前的偵查階段,檢察官就「偵辦進度」及「調查資訊取捨」有絕對的主 導權,在律師沒有閱卷權的情形下,形成了單方面的「資訊優勢」,造成「武器 不平等」的現象。是故,為了當事人的利益,有些辯護人會以發表「庭外言論」
的方式行使其辯護權,除了平衡「輿論一面倒」的目的外
942
,也可能試圖影響法 官的心證943
。另外,辯護人也可能採取「公布卷證」的方式以為主張,例如播放 偵訊錄音(影)帶,其中的內容為被告、證人受不當訊問的事實發生經過,以表 達對偵查過程的不滿或是對相關證據的質疑,對此行為的定位,雖有認為與一般 發表庭外言論並不相同944
,然拙見以為,如果從言論自由的保障來看,能表現出 相當意義且一般大眾皆可理解的舉動,也應納入其保護範圍內,即所謂的「象徵 性言論」945,故也算是庭外陳述的一種方式946
;而且從辯護人的角度來看,這些942 張升星,律師「司法外陳述」及其界限,東吳法研論集第 6 卷,民國 99 年 6 月,頁 105。
943 針對 98 年 12 月 9 日中國時報A14 版時論廣場「妨害司法罪何其重」及自由時報A15 版自 由廣場「律師慘了」二篇投書,法務部說明,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2169, 1481,&job_id=155821&article_category_id=2145&article_id=84275(最後瀏覽日期:民國 100 年 4 月 24 日)
944 邱忠義,公開播放證人、共同正犯偵訊光碟學術研討會與談記錄,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151 期,2010 年 5 月 1 日,頁 69-70。邱氏在此提及,依照美國律師 Brian Kennedy 所著之《美國法 律倫理》一書中表示,雖然有允許法庭外言論的例外,但只能評論式的講,不包括公布卷證。但 筆者翻閱本書之中譯本(商周出版,2005 年 7 月初版),並未發現這樣的具體論述。
945 林子儀,言論自由導論,《台灣憲法之縱剖橫切》,初版 1 刷,元照出版社,2002 年 12 月,
頁 145-146。
946 肯認該議題涉及律師「法庭外陳述」的關鍵問題者,如 張升星,律師「司法外陳述」及其界 限,東吳法研論集第 6 卷,民國 99 年 6 月,頁 141;認為公開播放光碟甚至是公開卷證資料,
經常是針對該案發表意見或相關言論,必須在言論自由自由脈絡下討論者,如 尤伯祥,站在民 主與專制的十字路口–反對以刑罰箝制律師發表職責上言論之自由,全國律師 3 月號,2009 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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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算是為了當事人利益而為的一種有別於「傳統法庭內辯護行為」的「辯護策 略」。當然,即使承認發表「庭外言論」和「公布卷證」都可算是廣義的「陳述」
行為,而實際上也常一併發生,但是由於其表達方式的不同,也使得其所造成的 影響層面的不同:比起純粹的發表「評論」,公布卷證顯得更具說服力,但也增 加了「卷證」因「外流」所可能被複製、變異及大量傳播的機會;而「影音性」
的卷證(如真訊的錄音錄影帶)比起一般的「文字型」卷證,除了更容易被複製 及大量傳播外,「影音」所造成的印象及渲染力也會大於單純的「書面文字」,所 以還是可能,也有必要依據其造成的影響而作相應的個別規定。故以下所欲討論 之「法庭外陳述」行為,將包括「純粹發表評論」以及「具體公開卷證」。
以我國曾發生的情形為例,除了最近一次的陳前總統國務機要費案,辯護律 師於法院審理過程中,以召開記者會的模式播放證人偵訊光碟,並指控檢察官偵 查違法外
947
,在之前和之後都發生過多起辯護律師「公布被告或證人偵訊錄音 帶、錄影帶或偵訊筆錄」的案例948
,引發了檢辯雙方對於該行為適法性的激烈爭 辯;而國外也曾發生此類律師的法庭外陳述行為949
,亦引發了不少討論,但與我 國不同的是,外國法制對此類行為有作出具體的規定,所以多就上開行為「是否 有合乎相應規定要求」及「相關規定是否合理」等較為具體、有依據的討論。以 下,將從這些相關規定及其討論中,就我國引進該制度是否合適、必要的立法論月,頁 9。
另外,用於規範庭外言論的規定,如英國的間接藐視法庭罪,其中一種行為態樣即為「在法院審 判前公布證據」。段重民,論藐視法庭罪,政大法學評論第 38 期,民國 77 年 12 月,頁 141-142;
美國的藐視法庭罪也可能用於,法官在個案中已表示資料怎麼用或不能怎麼用,或是只能看不能 抄出去,或能抄出去但不能開記者會等,但卻不被遵守時,還是可能構成藐視法庭罪。李榮耕,
公開播放證人、共同正犯偵訊光碟學術研討會與談記錄,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151 期,2010 年 5 月 1 日,頁 77-78。
947《扁案 再攻防 ……扁辦公布光碟「檢脅迫式取證」》,自由時報電子報,2009 年 2 月 24 日,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feb/24/today-p2.htm (最後瀏覽日期:民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948 邱忠義,偵查中錄音錄影與偵查筆錄可信性之關係-兼論訴訟目的外使用證據之影響,檢察 新論第 7 期,2010 年 1 月,頁 37 註 39。
949 相關案例可參考 張升星,律師「司法外陳述」及其界限,東吳法研論集第 6 卷,民國 99 年 6 月,頁 116-119;段重民,論藐視法庭罪,政大法學評論第 38 期,民國 77 年 12 月,頁 138-143,152-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