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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事程序偵訊中對證人的錄音錄影及其使用

第二節 規範需求及設計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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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尤其是對刑事訴訟的被告,以防逃避公共監督的「秘密司法」;另一方 面則是基於人民有權出現在法庭之權利249,因此如果因為公開而可能使程序 參與者的「行為」受干擾或「權利」受侵害,則此應非該原則的目的。從相 關的實證報告也可以看出,即使我國並沒有如同英美兩國的「平民陪審制度」

或德國的「平民參審制度」,但在審判前與該案相關的新聞報導,或多或少 都會對法官或檢察官造成「影響」或「干擾」,這與憲法第 80 條「依法獨立 審判」的獨立、公正期待、刑事訴訟法第 3 條的檢察官客觀義務似有所違背,

降低了民眾對司法的信賴250

第四項 小結

從上述的整理可以得知,「偵訊中對證人錄音錄影」其實在各個階段都 會對不同對象造成影響,其使用也與不少法院審理原則相關。因此我們在探 討其在刑事程序上的功用及定位時,除了思考如何善用其特性以發揮最大的 功能外,也必須考慮到其所造成的多元影響層面。

第二節 規範需求及設計層面

本節將從具體的規範需求以及設計層面出發,承接前述就「偵訊中對證 人錄音錄影」所產生的影響,以此說明在規範設計時需考量的因素,再就「偵 訊中對證人錄音錄影」所欲達到的不同目的以及操作上所需配合的資源環 境,作一立法論的討論。

249 吳綺雲 譯,「法庭開庭電視錄影案」判決,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十一),司法院出版,

民國 93 年 10 月 1 日,頁 132-133。

250 在前述所提及的光碟播放爭議產生後,法務部有提出規範不當法庭外言論的條文增訂。《針對 98 年 12 月 9 日中國時報A14 版時論廣場「妨害司法罪何其重」及自由時報A15 版自由廣場

「律師慘了」二篇投書,法務部說明》,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2169, 1481,&job_id=155821&article_category_id=2145&article_id=84275(最後瀏覽日期:2011 年 4 月 24 日)。惟該增定是否適宜?是否能解決想要解決的問題?其所引用的相關外國條文,是否足 以支持立法?將於第八章加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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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第一項 不同階段的影響層面

承上一節所述,「偵訊中對證人錄音錄影」從錄製、保存及後續的使用 都對不同的對象產生不同的影響,且影響的程度也不完全相同。總的來說,

以在使用階段所造成的影響層面最廣:在傳統的訴訟運用上,「偵訊中對證 人錄音錄影」除了輔助性的證明證人陳述的任意及可信外,更可能作為庭外 陳述引進的媒介,甚至是直接替代證人到庭陳述,這將與被告權利產生衝 突,也限制了辯護權的行使,更與若干法庭審理原則相牴觸;而由於可以透 過閱卷權手段使辯護人取得,也增加了資訊外流至法庭外被濫用的風險。而 錄製及保存階段都將「影音記錄」控制在偵查機關或法院內部,所涉及的主 要是行政上的檔案管理,也只對證人的權利產生干預,且影響程度與使用階 段相比也較小。

因此,拙見以為,從「權利干預」的角度來看,在對「偵訊中對證人錄 音錄影」為相關規定時,應該考慮各階段所可能帶來的影響層面,分別給予 不同強度的約束力;另外,在法源層級的選擇上,也可以參考「層級化理論」

251,就所干預的「基本權類型」及「所干預的程度」分別為規定,例如:由 於使用階段所造成的權利干預較廣,不僅證人本身還包括其他的程序參與 者,至少應該考慮第三層的「相對法律保留」較為妥適;當然,如果想要以 較高的法源層級以彰顯所欲宣示的理念亦無不可。

第二項 不同目的考量

「偵訊中對證人錄音錄影」可以達到不同的效果,這也是在規範設計時 必須考慮的,因為不同的立法目的會造成不一樣的規範依據設計。例如,如 果從「訊問任意性、正當性的擔保」來看,由於證人在偵查程序中更加孤立 無援,為了保障供述的任意性252,避免國家機關以「證人訊問」方式規避「訊 問被告」時應有的程序要求,會將「偵訊中對證人錄音錄影」視為對證人的

251 參考釋字第 443 號理由書。

252 可以參考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1 的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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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措施,當然希望可以全面適用。但是如果是以偵查機關的角度出發,欲 以「偵訊中對證人錄音錄影」作為供詞可信性擔保,以防日後審判時證人無 法出庭,或是以此避免證人之後翻供,此會被視為訊問時的附帶手段或是作 證義務的一部分253,增加證人真實陳述外的附加負擔,且從偵查技巧的考量 點出發,應考慮給予偵查機關較多的權衡空間,就個案情形視需要而為之。

而如果要以「偵訊中對證人錄音錄影」代替證人審判中的陳述,雖然對證人 而言可以免於出庭,對證人而言算是一種保護,但由於涉及到與被告權利的 衝突以及發現真實的限制,似乎也不宜全面性的一體適用,而應就「有此保 護必要者」加以規定,並提供對造挑戰其證詞的機會。因此,立法者必須思 考所欲達到的目的而為相應的設計。

第三項 相關資源

在規範設計時也應考慮到實踐所需要的資源,這關係到規範實踐的可能 性及實效性。不論是用來增加「審判外陳述」的「可信性」或是「直接代替 審判中訊問」,如越看重該影音記錄,想要賦予其更大的訴訟上效果,就必 須嚴格要求錄音錄影的品質,包括其「完整性」和「清晰度」;也必須要求 操作者具有「專業水準」且能遵守一定的「程序要求」。

就設備部分,並不是只要單純的考慮錄音錄影設備的品質問題,更重要 的是「訊問的環境」。為了避免在錄音錄影時,有第三者或是外界聲響、景 物的干擾,使得受訊問者(證人)分心,或是有第三人的誘導而影響證人;

同時也避免訊問者因受到干擾而無法仔細訊問及觀察證人,故最好可以在一 個獨立且隱密的空間,如:「偵訊室」中加以進行

254

。因此對於「偵訊室」

的設置及內部規畫,必須有一定的要求,有學者即認為,良好的「偵訊室」

必須要合乎下列條件:大小適當、良好照明及隔音措施、附衛廁和空調設備、

253 國內文獻有將證人「受錄音錄影訊問」置於證人「到場義務」下「就訊證人」中的一種措施。

朱石炎,刑事訴訟法論,三民書局出版,2009 年 8 月修訂 2 版,頁 223。外國文獻中也有類似的 說法,即將「錄音錄影訊問」視為證人訊問的特別形式,原則上證人必須接受。Löwe Rosenberg Kommentar, 26.Aufl., 2008, § 58a Rn. 14.

254 徐國楨,偵訊者 被偵訊者與律師對偵訊室環境知覺之研究,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論 文,民國 89 年,頁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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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安全措施(例如防撞設備)、觀察室(可以監看偵訊室內情形)設置、

錄音錄影設備等

255

。就我國情形而言,調查局各調查處站皆有獨立的偵訊空 間(名為「偵訊室」或「訊問室」256),其內也有一定之偵訊設備(如錄音 錄影設備、電腦連線等)及附屬空間(如衛廁、監看室)

257

;檢察機關亦有 所屬之「偵查庭」,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偵查 庭管理要點」,偵查庭本身即有「數位」錄音錄影、電腦、遠距視訊系統等 配備258;至於各地的警察機關,在縣市警察局部分,相關設備並不統一,許 多甚至是由警察自行購買259,且與上述調查局與檢察機關相較,明顯較為不 足260,至於基層(轄區內分局及派出所)警察局則甚至連偵訊室都沒有261, 或是因不常使用而被移作他用262。雖然根據我國實證顯示,第一線的警察機 關有在自己辦公桌前偵訊的習性,但其原因可能是出於沒有偵訊室的設計,

255 胡勝琳,偵訊理論與實務之研究,中央警官學校警政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 76 年,頁 71-72。

256 「偵訊室」和「訊問室」指的都是調查局就一般刑事案件進行偵訊工作之處所,後者係前者 之改稱。蔡錦祥,偵訊室空間布局之研究,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建築與都市設計研究所碩士論文,

民國 92 年,頁 1。

257 詳細的偵訊室內部空間及設備,可參見:徐國楨,偵訊者 被偵訊者與律師對偵訊室環境知覺 之研究,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 89 年,頁 118-122。

258 本要點第二點;法檢字第 0930800904 號(民國 93 年 3 月 19 日)參照,法務部公報第 324 期第 14-15 頁。

259 李維凱,我國刑事警察人員執行偵訊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 98 年,頁 129、133-134、149。

260 如無衛廁設備或無觀察室,制作筆錄的電腦、錄音錄影設備沒有一定的標準。徐國楨,偵訊 者 被偵訊者與律師對偵訊室環境知覺之研究,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 89 年,

頁 125,表 4-4-6;李維凱,我國刑事警察人員執行偵訊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研究所 碩士論文,民國 98 年,頁 129、133-134、149。

261 李維凱,我國刑事警察人員執行偵訊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 98 年,頁 126、147-149;糾正案文,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頁 15,

http://www.cy.gov.tw/AP_HOME/Op_Upload/eDoc/糾正案/91/091000110 糾正文.PDF(最後瀏覽日 期:2011 年 5 月 30 日);糾正案文,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頁 5-6,

http://www.cy.gov.tw/AP_HOME/Op_Upload/eDoc/糾正案/92/092000118 內 106 曾詠淮糾正案.doc

(最後瀏覽日期:2011 年 5 月 30 日)

262 李維凱,我國刑事警察人員執行偵訊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 98 年,頁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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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是偵訊室內的設備不好使用或品質不佳等263,因此,如果要擴大「證人於 偵訊中影音記錄」的使用性,必須要以國家之力統一、確保各偵查機關(包 括檢、警、調)錄音錄影的品質,在「偵訊(錄音錄影)設備」部分,須力 求收音及影像效果清晰,就聲音部分,要注意麥克風的設置位置,尤其是在 訊問被害人的情形,因其常回答的聲音通常都很小264;至於在影像的部分,

或是偵訊室內的設備不好使用或品質不佳等263,因此,如果要擴大「證人於 偵訊中影音記錄」的使用性,必須要以國家之力統一、確保各偵查機關(包 括檢、警、調)錄音錄影的品質,在「偵訊(錄音錄影)設備」部分,須力 求收音及影像效果清晰,就聲音部分,要注意麥克風的設置位置,尤其是在 訊問被害人的情形,因其常回答的聲音通常都很小264;至於在影像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