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外國法制規定分析及與我國法制之比較
第二節 與我國法制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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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是因為錄影內容有太多不被採用的傳聞或不公平的預斷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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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款 小結
綜上所述,在《2003 刑事審判法》第 137 條及第 138 條尚未生效的情 形下,依《1999 青少年審判及刑事證據法》相關法條的操作,特殊措施的 使用者多半還是「被害證人」,且集中在兒童或青少年為被害者的特定類型 犯罪,使得此種證人保護措施還是帶有比較強烈的「被害者保護」色彩,這 也可以與「對其它證人適用與否」的程序差異上看出端倪:在後者的情形,
立法者主要考量的是如何達到最佳的司法利益。此外,雖然錄影證據的聲請 率和通過率都頗高,可見其確有一定的保護效果及需要程度,不過,從其整 個判斷適用程序的複雜流程看來,要考量的不是只有證人本身,還包括對於
「被告」及對「整體司法利益」的影響,以及設備資源的考量,可見在英國 立法者的眼中,這並不是個可以用幾個法條就簡單解決的問題。
第二節 與我國法制之比較
以下,將透過對我國法與外國法(德國、美國及英國)的比較,分別就
「立法背景-法律效果」及「制度設計」兩方面加以分析,以做為對我國目 前制度的檢討。
Intimidated Witnesses: An Analysis of 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 Monitoring Data, p.124.
740 這部分的聲請案號為 C-2,C-3,C-4,C-5,C-6,C-7,C-8。Debbie Cooper /Paul Roberts, Special Measures for Vulnerable and Intimidated Witnesses: An Analysis of 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 Monitoring Data, p.124,130-131.
741 這部分的聲請案號為 V-2,C-15/C-16,C-17/C-18。Debbie Cooper /Paul Roberts, Special Measures for Vulnerable and Intimidated Witnesses: An Analysis of 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 Monitoring Data, p.119,124-125.
742 這部分的聲請案號為 C-9/C-10。Debbie Cooper /Paul Roberts, Special Measures for Vulnerable and Intimidated Witnesses: An Analysis of 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 Monitoring Data, p.124;另 外,C-2,C-3,C-4,C-5,C-6,C-7,C-8 亦可能歸類於此。Debbie Cooper /Paul Roberts, Special Measures for Vulnerable and Intimidated Witnesses: An Analysis of 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 Monitoring Data, p.13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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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第一項 立法目的-法律效果
第一款 外國法制
第一目 立法背景
參考德國、英國及美國的相關制度立法背景,無獨有偶的,都是就日漸 增加的「兒童性濫用(虐待)案件」所為之因應,且鑒於多數的實證報告認 為年紀越小者越無法適應現行的刑事程序,故希望能減少未成年人在刑事程 序中所感到的壓力,希望透過程序的改良來減輕未成年證人(特別是被害人)
的負擔,以保護證人;至於在成年人的部分,鑒於實際需要,在某些情形下,
成年人可能因為某些「個人的心理或生理因素」以致無法之後在審判庭出庭 陳述,此時,為了發現真實的需要及整體司法利益考量,必須要讓這些先前 的陳述得以進入法院。因此,對於偵訊中的證人為錄音錄影是一種同時兼具
「證人保護」及「證據保全」的措施。
第二目 法律效果
事實上,承前所述,在偵查中訊問證人時予以錄音錄影有許多功能:透 過偵查初期證人記憶還清晰時,以錄音錄影方式記錄證人陳述,除了有助於 避免證人遺忘,做為記憶提醒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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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做為日後審判中陳述的佐證744
外,也可以提供偵查機關更為完整的資料,幫助其了解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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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有需要 多個單位整合負責的案件(如性侵害案件),該錄影帶可以減少證人必須對743 Brainerd, C. & Ornstein, P. A. (1991) Children's memory for witnessed events. In J. Doris (Ed.) The Suggestibility of Children's recollections. Washington DC: APA Press. 轉引自 Judy Cashmore,The Use of Video Technology for Child Witnesses,Monash University Law ReviewVol.16,No.2(1990),at 238.;德國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參照。
744 Conversation with Ken Freeman,Deputy District Attorney, Los Angeles, Cal.(June 1983). 轉引 自 KEE MacFARLANE, SYMPOSIUM ON CHILD SEXUAL ABUSE PROSECUTIONS: THE CURRENT STATE OF THE ART: ARTICLE: Diagnostic Evaluations and the Use of Videotapes in Child Sexual Abuse Cases, 40 U. Miami L. Rev.135, at 144.
745 Scheumer, Videovernehmung kindlicher Zeugen Zur Praxis des Zeugenschutzgesetzes,Göttinger Studien zu den Kriminalwissenschaften Band 2,2007,S.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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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機關都為陳述所造成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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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節省訊問時間;而如果有治療的需 要,醫生或專家也可以透過錄影帶了解陳述者的情況747
。不過,除了上述的功能外,如果該錄音錄影資料可以代替證人日後在審 判中的陳述,將可以減少證人因為必須再次出庭陳述並受詰問的機會,這也 是三國立法者認為使用證人錄音錄影資料的最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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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透過審前較彈 性、輕鬆的面談,讓證人可以在壓力比較小的情形下為陳述,以求證言的任 意性和真實性,並以此代替審判中較嚴肅、制式化的陳述和詰問,以達到保 護證人的效果;另外,透過比起傳統文字筆錄更要完整、豐富的影音記錄,以彌補證人可能無法出庭,但又能兼顧發現真實的證據保全制度。這也是三 國在其刑事程序條文中,明文規定在審判中使用的法律效果。
第二款 我國法
第一目 立法背景
我國就偵訊中對證人的錄音錄影規定,並不像前開的外國法制一般有單 一、整體概括性的法律規定,而是就「性侵害被害證人」及「性侵害被害人 以外之證人」兩種類型的證人,各別以不同的行政規則加以規範。首先,就
「性侵害被害證人」而言,對其於偵查中錄音的規定為「性侵害案件減少被 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及檢警機關在踐行上開要點的「注意事項」、「實施 計畫」。上開規定的制定是為了落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防治性侵害犯罪 及保護被害人之立法意旨,避免性侵害案件被害人從報案開始,於刑事程序
746 KEE MacFARLANE, Diagnostic Evaluations and the Use of Videotapes in Child Sexual Abuse Cases, 40 U. Miami L. Rev.135, at 136-138(1985).
747 KEE MacFARLANE, Diagnostic Evaluations and the Use of Videotapes in Child Sexual Abuse Cases, 40 U. Miami L. Rev.135, at 139-140.
748 Judy Cashmore,The Use of Video Technology for Child Witnesses,Monash University Law ReviewVol.16,No.2(1990),at 235.;Research Findings No.100, p.3,
http://rds.homeoffice.gov.uk/rds/pdfs/r100.pdf (最後瀏覽日期:2011 年 4 月 24 日);德國刑事訴訟 法部分,可比較第 255a 條第 1 項、第 255a 條第 2 項及第 253 項的要件及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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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多次重複陳述案情一再面對創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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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為了解決性侵害案件處理歷程冗 長、過程重複與喪失偵查先機、欠缺整合專業部門的團隊合作、資源無法相 互支援的問題750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邀集各方專家針 對性侵害案件在檢察、警察、社政、醫療各個體系流程中的處理所為一整合 性方案751
。而其中,對被害證人陳述的錄音錄影即為採取的方式之一。而就一般的證人而言,相關的規定是「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使用錄音錄 影及錄製之資料保管注意要點」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前者是依據刑事 訴訟法第 100 之 1 條第 3 項對於偵查中被告陳述錄音錄影資料的保存方法而 訂定之要點,依據該要點第 1 點,係在落實偵查中確實對被告陳述錄音錄 影,以確保筆錄公信力,是故從此觀之,第 3 點中對於非被告者的規定應只 是附帶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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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依其規定內容,旨在「審判中便於證明其陳述之可信性」; 而後者為警政署因應警察偵查刑事案件工作需要而制定,要求如有證人所涉 案件為重罪,或重病或即將出國的情形(條文中的「有必要」),則應該同時 錄音,此為因應刑事訴訟法第 159 之 2 條、第 159 之 3 條的規定,便於日後 審判中證明證人陳述之可信性,也能防止日後翻供753
。第二目 法律效果
關於偵訊中對證人錄音錄影的功用,前述外國法所提及的:避免證人記 憶疑忘、提供偵查機關更完整的資訊、節省證人多次陳述所造成的困擾、佐
749 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工作手冊,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編,內 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出版,民國 95 年 6 月 2 版,序。
750 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工作手冊,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編,內 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出版,民國 95 年 6 月 2 版,頁 A-3,A-4,A-5,A-6。
751 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工作手冊,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編,內 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出版,民國 95 年 6 月 2 版,頁 A-7;臺內防字第 0910072818 號,內政部公報第 8 卷第 1 期,民國 92 年 1 月 16 日,頁 264-282。
752 惟似乎有踰越授權規範目的外的疑慮,已於前述,在此不贅。
753 何明洲,犯罪偵查原理與實務,中央警察大學出版,民國 98 年 4 月,頁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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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證言可信性及醫療用途,在我國規定或是實務上多也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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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最大之不 同在於,我國並沒有對於偵訊中證人的錄音錄影資料有獨立的法律效果-即「代替審判中之陳述」。就性侵害被害人部分,相關規定並未賦予錄音錄影 資料有獨立的法律效果,所以必須回歸「非被告之證人庭外陳述」的傳聞本 質,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7 條,在被害人有「因受害而無法陳述」
或「到庭後身心狀況無法負荷訊(詰)問」的情形時,之前在警察或檢察官 偵查中的陳述,經證明為特別可信者,得為證據,但依據前開所附之實務判 決及相關實證報告意見可知,該錄音錄影似僅做為有「特別可信」的輔助,
而無法直接被例外允許作為證據;而在一般證人的情形,同樣也是必須回到 證人審前陳述的傳聞本質,依照刑事訴訟法中第 159 之 1 條第 2 項、第 159 之 2 條及第 159 之 3 條加以操作,但依據實務操作的結果,就所搜尋到的判 決加以觀察,錄音錄影同樣也僅做為陳述是否具特別可信性的參考標準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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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小結
從立法背景而言,和外國法制相同處在於對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的保 護,但我國仍只限於「性侵害犯罪」的被害人,比起外國法而言適用範圍較 窄;至於一般證人部分,並不像外國法在一定情形下賦予偵訊中錄音錄影陳 述的獨立證據效果,而是僅將其作為輔助「陳述具可信性」的標準之一。另 外,相對於外國法皆以「嚴格意義的法律」756加以規定偵訊中對證人錄音錄
754 在性侵害被害人的情形,依「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及其相關的「注意 事項」、「實施計畫」規定,對被害證人錄音錄影就是希望可以減少在偵查中被多個相關機構重複 訊問的次數,以降低被害人的負擔,而透過事先勘驗錄音錄影資料,可以避免檢察官或法官就相 關問題為重複訊問,也提供偵查機關和審判機關比較完整的案件資訊,並避免證人記憶遺忘,也
754 在性侵害被害人的情形,依「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及其相關的「注意 事項」、「實施計畫」規定,對被害證人錄音錄影就是希望可以減少在偵查中被多個相關機構重複 訊問的次數,以降低被害人的負擔,而透過事先勘驗錄音錄影資料,可以避免檢察官或法官就相 關問題為重複訊問,也提供偵查機關和審判機關比較完整的案件資訊,並避免證人記憶遺忘,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