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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中國刑事責任理論的發展

第三節 刑事責任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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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款 總結與本文觀點

綜合上述對在中國刑法學界關於刑事責任概念的各種觀點來看,雖然差異頗 多,但都從不同角度論述刑事責任,不能否認它們對於闡述刑事責任的本質特徵 都有一定的合理之處。儘管各種理論存有爭論,但都認為刑事責任以犯罪行為為 基礎,沒有犯罪行為就沒有刑事責任。對於「責任」一詞也有諸如「義務」、「責 難」、「後果」等多種意義闡述,但無論其含義如何多樣,也都是在表明一種關係 即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所確立的刑事法律關係。沒有這種關係,國家就無法 對行為進行追究以及行使刑罰權,因此也推進了國家與個人的關係。刑事責任既 是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所形成的法律後果狀態,也是國家以犯罪行為對犯罪人實 施刑事制裁的評價,同時還承擔著作為刑罰處罰的基礎和前提的功能。在行為人 實施犯罪的角度來看,要求行為人負擔刑事責任的依據是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刑事違法性和刑罰當罰性。在國家發動刑罰權的角度來看,刑事責任作為一種法 律責任體現了國家對於犯罪行為的評價以及犯罪行為人譴責。綜合各方面的考慮,

筆者認為,刑事責任是國家基於對犯罪行為人所實施的具有社會危害性並且應當 受到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的否定性評價和追究。

第三節 刑事責任的本質

第一項 刑事責任本質概述

第一款 刑事責任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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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作為對犯罪行為進行法律追究的一種法律後果,其與犯罪、刑罰是 緊密聯繫在一起的。刑事責任的存有與無及其大小、為何需要追究以及如何追究 刑事責任這一系列有關刑事責任的問題,都推動整個刑法有機系統的運動、變化 和發展,最終又以刑事責任的實現而結束。而刑事立法、司法和刑法理論中的許 多問題都以刑事責任為主題來展開。在某種程度上說,刑事責任在整個刑法系統 中起著提綱挈領的作用。而在刑事責任的諸多主題中,刑事責任的本質是刑事責 任理論中重要的問題,其對整個刑事責任理論和刑法體系的構建產生影響。它不 僅是刑事責任理論體系的基礎,而且是構建刑法體系的基石;它不僅解釋了刑事 責任的合理性,而且說明瞭刑事責任的必要性。因此,刑事責任的本質是刑事責 任理論的核心,是理解和研究刑事責任以及刑法體系的基礎,可以說,整個刑法 體系中幾乎所有的問題都與刑事責任及其本質有關。沒有對刑事責任本質的闡明,

刑事責任理論及其刑法體系將成為無本之木。

第二款 刑事責任的本質規律受社會危害性制約

刑事責任的產生、存在和適用有著明確的目的性,就是當犯罪行為對社會產 生相當的社會危害性時,就應當對這樣的犯罪行為進行懲罰,而通過這樣的懲罰 手段最終達到遏制或預防犯罪的目的。因此,刑事責任的產生、存在和適用都受 到社會危害性的制約,這一點在刑事責任的發展過程中有所體現。在古代,犯罪 被認為是一種罪惡與侵害,人們並沒有深入探究犯罪的原因。所以只要統治者認 為是犯罪所造成的事實侵害,責任就會被加諸於負擔,刑法就會發動其懲罰權。

據此,刑事責任的本質就可以被定義為結果責任,也即結果的社會危害性。爾後,

人們逐漸意識到犯罪是受到人的心理因素控制的偏差行為,犯罪是個人自由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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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選擇的結果,立法者迅速將刑事制裁的焦點轉向導致人們實施犯罪行為的犯罪 心理動機,認為刑事制裁所引起的人們的心理恐懼可以遏制犯罪的發生。在對犯 罪行為有了充足的實證研究後,人們認識到犯罪不只是個人意志自由選擇的結果,

而是在一定程度上由生物特徵、成長背景和社會環境等因素決定的,人們只能在 一定限度內,而無法完全而任意地控制和選擇犯罪行為。因此,立法者就將對犯 罪的預防納入到刑事責任的目的考量範圍內,在刑事立法和刑事政策上放棄絕對 報應的結果責任原則,在行為責任的基礎上考慮犯罪人的具體情況和具體環境161。 由此可見,承擔刑事責任的物件、方式和範圍都是由統治階級以維護本階級利益 的觀點出發,由此所產生的對刑事責任的理解所決定。這也就解釋了縱向之歷史 上不同的階級社會以及橫向之世界各國對於刑事責任本質的理解有所不同的根 本原因。刑事責任產生、存在和發展不能歸因於神意,抑或是抽象的道義和社會 利益,而是受到統治階級為維護其統治利益所認定的社會危害性所制約。

第三款 刑事責任本質與刑事立法

刑法具有階級屬性,是依據統治階級的意志和利益制定所制定的162,刑事立 法就是將危害現有統治階級的意志和利益的行為定罪並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程 式。這一法律程式必須基於對危害現有統治階級的意志和利益的行為性質的正確 理解。立法者認為某種行為有損於現行之統治關係,才會將該行為界定為犯罪並 規定相應的刑事責任。因此,刑事立法根據這種本質認識,將社會危害性作為犯 罪的實質特徵,並以此規定了具體犯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同時確定了相應的刑事 責任。因此,社會危害性作為刑事責任的本質,體現了對刑法的階級屬性以及犯

161 张智辉,刑事责任通论,頁 53,1995 年 9 月。

162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頁 16,2013 年 9 月,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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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的社會危害性實質的正確理解。由此可見,刑事責任的本質是刑事立法考量的 依據與基礎。

第四款 刑事責任本質與犯罪構成

在司法實踐中,犯罪的認定是根據根據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來進行的。犯罪 構成是量與質的統一,其既決定對行為人有無刑事責任的追究,也決定了刑事責 任的量之大小。犯罪構成並不是一個形式的法律模型,它是根據社會危害性的實 質所構建起來的,立法者希望通過犯罪構成的法律規定將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犯罪 行為具體化和特徵化,從而能夠將抽象的社會危害性通過具體的法律規則來體現,

法律規則的結構分為行為模式、法律後果兩部分163,具體的條文規定就表達為犯 罪構成的行為模式以及由符合犯罪構成所產生的法律後果。刑法所規定的犯罪構 成體現著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實質,如果符合犯罪構成,也就具有犯罪的實質屬性。

由此可見,犯罪構成和刑事責任在本質上都是對社會危害性的闡明,因此,在運 用犯罪構成理論認定刑事責任時,必須把握社會危害性這一犯罪的實質特徵,而 不應機械地套用犯罪構成要件理論。否則,就會混淆了現象與本質的關係,結果 只能理解現象而無法把握本質,最終可能會在定罪、量刑的環節上出現錯誤。因 此,只有對刑事責任的本質正確理解為社會危害性才能在司法實踐中正確進行定 罪、量刑。

第二項 關於刑事責任本質的論說

163 张文显,法理学,頁 69,2011 年 6 月,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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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的本質在中國所展開的論述,有著各種不同的學說見解,筆者對 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觀點進行了整理歸納和評析。

第一款 刑事法律關係說

有學者認爲,刑事責任的本質是刑事法律關係,即當行為人犯罪時,其便 與國家產生了刑事法律關係。以國家的角度而言,國家司法機關有權對犯罪分 子進行偵查、起訴、審判等一系列刑事司法活動,並對其犯罪行為進行法律和 道德上的否定性評價或譴責;同時國家司法機關也有義務嚴格地依照法律進行 相關刑事司法活動,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切合法權利。以犯罪行為人 的角度來說,其有義務向國家說明自己的罪行,並依法接受國家司法機關的刑 事司法活動,承擔國家機關的否定性評價或譴責。相應地,其也有權利要求司 法機關嚴格依照法律對其追究刑事責任,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公權力侵害。因 此,刑事責任本質上即是國家與犯罪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法律關係。那麼,刑罰 即是這種法律關係的客體:國家司法機關依法行使刑罰權,犯罪分子依法承擔 刑罰的義務164

在刑事責任的動態實現過程中,的確伴隨著法律關係的產生、存在和發 展,也就是在給予刑事責任與負擔刑事責任雙方所形成一定的權利義務關係。

通過這樣的刑事法律關係來理解刑事責任的本質,確實是有助於正確地把握在 對於刑事責任的動態的追究過程中所形成的刑事責任雙方的地位關係及其法律 界限,對於刑事追訴活動有一定的理論指導。不過,刑事責任作為對於犯罪行 為的否定性評價,一種值得刑法追究的法律後果,其本身並不包含權利的內 容。相對於刑事法律關係則包含了權利與義務兩種要素,國家與個人在刑事責

164 高铭暄,刑法学原理,第 1 卷, 頁 419-420,199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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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的天平兩端有著各自的權利,也同時承擔著各自的義務,可以看出刑事法律 關係的外延實則是要寬於刑事責任。

另外,刑事法律關係是在刑事責任的動態實現過程中產生的,也就是說是 在刑事追訴程式中所確立的一種法律關係,因此可以說刑事責任這一概念是刑 事法律關係存有的前提,它在刑事法律關係確立之前就已經獨立地發揮著評價 作用。因此可以說,因為有了刑事責任,刑事法律關係才得以產生165。由此可 見,刑事責任是在犯罪人對於刑事法律結果承擔的意義上說的,其只是包含刑

另外,刑事法律關係是在刑事責任的動態實現過程中產生的,也就是說是 在刑事追訴程式中所確立的一種法律關係,因此可以說刑事責任這一概念是刑 事法律關係存有的前提,它在刑事法律關係確立之前就已經獨立地發揮著評價 作用。因此可以說,因為有了刑事責任,刑事法律關係才得以產生165。由此可 見,刑事責任是在犯罪人對於刑事法律結果承擔的意義上說的,其只是包含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