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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俄犯罪構成理論的引入

第三章 犯罪構成論的引入

第二節 蘇俄犯罪構成理論的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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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能夠避免忽略關鍵事實以及作出錯誤的判斷。二、通過體系的秩序性功能,能 夠避免產生許多不均衡的法律適用情況而能夠統一並合理地進行法律適用。三、

對於學生和法官來說,體系性的思考能夠簡化法律適用過程,減輕他們的法律「作 業」負擔。四、法律要素的系統化,能夠找尋各個獨立法規範之間的內在聯繫,

使得法律結構和解釋學的發展成為可能54。以上第一點的論述是最為重要的,也 是對於「四要件」理論批判的有力並具有決定性的一點。比如,在「四要件」理 論中,「正當行為」是在犯罪構成之外來討論的,四要件理論在其犯罪構成和排 除犯罪的相互關係上並沒有能夠自圓其說。雖然在實務上能夠排除犯罪的行為的 案例並不多,但是當司法實務者在面對這些案件的處理時,對於犯罪排除的操作 並沒有一個明晰的脈絡,也沒有在腦海中形成體系的結構,因此不難想像他們在 處理此類案件時所面臨的困難,這也許也是排除犯罪事由在中國舉步維艱的結構 性因素。

第二節 蘇俄犯罪構成理論的引入

第一項 概述

如前所述,新中國成立後對舊有的刑法體系進行全面的肅清,刑法法制和理 論開始全面地蘇維埃化。1950 年代的中國,仍然沒有制定本國的刑法典,因此在 全面的蘇聯化中,從蘇聯引進了蘇維埃刑法學的理論。在這樣的背景下,1950 年 至 1962 年經由翻譯而被輸入到中國的蘇俄刑法學著作及資料共有 53 件,而其他 國家刑法學著作及資料卻屈指可數。其中最早翻譯引進到中國的是 1950 年出版

54 转引自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頁 365,2005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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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司法部蘇維埃法學研究所主編的《蘇維埃刑法總論》55。這本教科書的「犯罪 論」一章的執筆者是皮昂科夫斯基(А.А.Пионтковский)。皮氏在《蘇維埃刑法 總論》中開始以「四要件」作為犯罪構成理論的基礎來構建體系。這是第一次進 入中國刑法視野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可以說是中國犯罪構成理論的「根 源」。另外,在那個時期,對後世中國傳統派刑法學產生巨大影響的另一部巨著 是特拉伊寧(А.Н.Трайнин)的《犯罪構成的一般理論》。1957 年中國進入階級鬥爭 的動亂時代,特拉伊寧的學說在當時並不受關注。不過,在 1980 年代以後,中 國刑法學研究借著刑法典的誕生而重啟,特拉伊寧的教科書立刻受到中國傳統學 者的關注和高度評價,同時也成為了傳統刑法理論的基礎。

但是,關於皮昂科夫斯基的犯罪構成理論和特拉伊寧的犯罪構成理論之見解 並不一致。這種見解的對立,絕不止於蘇俄刑法界的爭論,也反映在中國傳統派 學者的理論中。所以本章將探討皮昂科夫斯基和特拉伊寧的犯罪構成理論。

另外,迄今為止,中國傳統刑法理論一直在研究由蘇俄刑法學所輸入的犯罪 構成理論,由此也明確了中國傳統的犯罪構成理論和蘇俄刑法學的犯罪構成理論 的繼承關係。乍看之下,這種起源於蘇俄的犯罪構成要件理論與德日的犯罪論體 系似乎非常不同。眾所周知,蘇俄是十月革命推翻俄國帝國而成立的政權。此後,

就徹底改造了帝政俄羅斯的法制,但是沒有像中國那樣直接從其他國家引進刑法 理論而是從對沙俄資產階級法制及其理論的批判立場出發,發展出獨自的刑法理 論。然而,這決不能完全阻斷沙俄時期法理論的影響。帝制時期的刑法學者塔幹 采夫(H.C.Таганцев. 1843-1923)是該時期的重要學者,特拉伊寧稱其為蘇俄刑 法學打開了連接歐洲的視窗。事實上,蘇俄刑法的犯罪構成的概念,並不是在蘇

55 陈兴良,刑法的知识転型,頁 250,2017 年 10 月,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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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埃時期形成的,在沙俄帝國末期刑法學者斯帕索維奇(В. Спасович 1829-1906)

在其 1863 年出版的《刑法教科書》中已有論及犯罪構成的概念56。現今中國傳統 刑法理論中的「有機統一」的概念最初是由帝制時代的刑法學者基斯恰科夫斯基

(Кистяковскии А.Ф.1833-1885)所主張的57。因此,俄帝國末期的刑法學理 論和蘇維埃時期的刑法學理論,都與中國的傳統刑法學理論由千絲萬縷的關係,

而作為俄帝國末期的重要刑法學者,本章也將檢視塔幹采夫的犯罪構成理論,以 探明中國傳統刑法理論的起源。

第二項 犯罪構成的源起

在中世紀義大利的糾問程式中,會使用corpus delicti 來指代犯罪物證的全部 內容。後來corpus delicti 的概念被擴大,不僅指向證明犯罪的證據,而且是在訴 訟程式中應當進行確證的外部犯罪事實。在 18 世紀末,刑法學者克萊因(E.F.Klein)

在其《普通德國刑法綱要》中將corpus delicti 翻譯為 Tatbestand,在當時只具有 訴訟法上的意義。18-19 世紀刑事古典學派對犯罪構成學說進行梳理研究,由斯 圖貝爾(Stubel)和費爾巴赫(Feuerbach)將 Tatbestand 引入到刑事實體法中58。費 爾巴赫將Tatbestand 分為一般的犯罪構成和特殊的犯罪構成,這是犯罪構成的本 質特徵的前提條件,後者則表明具體犯罪區別於彼罪的特徵,例如盜竊、侵佔、

詐騙等。費爾巴赫將構成犯罪的成立要件稱為刑罰制裁的依據,或者稱為絕對的 可罰性依據。這樣的依據又可以分為客觀的絕對可罰性和主觀的絕對可罰性,前 者相當於構成犯罪的客觀要件,後者則是構成犯罪的主觀要件59

56 庞冬梅,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研究,頁 35,2013 年 10 月。

57 何秉松,中国与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頁 10,2008 年 10 月。

58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頁 70,2007 年 2 月,2 版。

59 安塞尔姆·里特尔·冯·费尔巴赫(Anselm Ritter von Feuerbach),徐久生譯,德国刑法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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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世紀中葉,Tatbestand 一詞被俄羅斯刑法學者翻譯成「構成要件( состав преступления )」並引進到本國的刑法學研究當中,在包含犯罪內、外兩方面的 一般意義上使用此法律60。其中,斯巴索維奇(В. Спасович)是最先對犯罪構成 理論進行研究構建的學者之一。他指出:「犯罪構成一詞已完全擺脫了其訴訟意 義,具有純刑法學的意義。它集犯罪的外部客觀和內部主觀於一身,意指犯罪概 念中所包含的所有要件的總和61」。在這些犯罪的要件當中,對於犯罪成立時重要 且不可或缺的被稱為「實質要件(essentialia)」。與之相應的,那些並不影響犯罪 成立,只是對於犯罪的量刑起作用的被稱為「非實質要件(accidentalia delicti)」。 例如在殺人罪中,傷害行為是實質要件,使用工具或被攻擊的部位等都是犯罪的 非實質要件。

斯巴索維奇將犯罪構成分為一般的犯罪構成和特殊的犯罪構成,前者作為 犯罪的類概念,是所有犯罪本身所共同具有的特徵描述;後者作為犯罪的種概 念,是個別犯罪所固有的具體特徵。從個別的犯罪種概念中提取公因式能夠歸 納出一般的犯罪類概念。因此,斯巴索維奇通過歸納得出犯罪成立必須具備以 下要件:第一,犯罪對象;第二,犯罪人;第三,犯罪的外部方面,即行為及 其後果;第四,犯罪的內部方面,即意志和認識62。由此,斯巴索維奇成功構建 了犯罪構成理論的基本模型。

第三項 有機統一論

书,頁 83-84,2010 年 7 月,16 版。

60 庞冬梅,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研究,頁 3,2013 年 10 月。

61 庞冬梅,同前注,頁 498。

62 庞冬梅,同前注,頁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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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斯恰科夫斯基(А.Ф.Кистяковскии )是與斯巴索維奇同時代的刑法學者,

他認為犯罪構成是構成犯罪的實質性要件的綜合,包括犯罪主體,客體,主體對 犯罪行為的意志態度以及行為本身及其後果。而上述四個要素組成只是思維領域 的劃分,實際上犯罪是一個整體,是內部各個組成要素的有機統一體63。也就是 說,在考慮犯罪的時候必須將犯罪內部的組成系統和犯罪的外部特徵相聯繫起來,

而不是機械地描述犯罪的四個要素。有機統一論發展稱為後來庫茲涅佐娃(H.

Ф.Кузнецова)所提倡的「犯罪構成系統論」,也成為中國四要件傳統理論的基礎。

根據庫茲涅佐娃的觀點,犯罪構成是按照客體、主體、客觀方面以及主觀方面這 四個子系統構造而成的完整系統。該系統不僅是在描述罪狀的特徵,而且表明了 行為的社會危害性64。也就是說,犯罪的一般性構成要件所組成的母系統和個別 的犯罪構成要素所組成的子系統在犯罪構成內部形成統一的結構。而犯罪構成和 社會危害性在犯罪外部形成統一的結構。

第四項 塔幹采夫的犯罪構成理論 第一款 概述

在塔幹采夫(H.C.Таганцев)的犯罪構成理論中,犯罪行為是對於現實中 存在的法律規範以及法律所保護的具體利益進行侵害的介於侵害者和侵害物件 之間產生的關係,這種關係具有著獨特的特徵和要件。而又因著這樣的特徵或 要件,犯罪行為成為法律關係之一。這些表示犯罪行為的各個要件的總和在刑 法學中被稱為犯罪構成( состав преступления )。塔幹采夫進而將犯罪構成的

63 庞冬梅,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研究,頁 22-23,2013 年 10 月。

64 库兹涅佐娃(H. Ф.Кузнецова),黄道秀譯,俄罗斯刑法教程,頁 178-180,200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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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總結為三個方面:第一,行為人,即犯罪行為實施者;第二,犯罪客體或 物件;第三,從內在和外在來研究的犯罪行為。塔幹采夫將犯罪構成分為一般 構成和特殊構成:將某種行為作為犯罪和可處罰行為所具備的要素的總和稱為 一般構成,將某種犯罪行為認定為符合某些具體罪狀的稱為特殊構成65

第二款 犯罪主體

對於犯罪主體,塔幹采夫認為,犯罪行為是作為法律規範以及法律所保護 的利益的侵害,因此只能是人為地實施,法人不能說是犯罪主體。他指出刑事 責任能力理論是刑法理論的基本問題。在法律意義上,自然人成為犯罪主體,

對於犯罪主體,塔幹采夫認為,犯罪行為是作為法律規範以及法律所保護 的利益的侵害,因此只能是人為地實施,法人不能說是犯罪主體。他指出刑事 責任能力理論是刑法理論的基本問題。在法律意義上,自然人成為犯罪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