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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根據的再認識

第五章 中國刑事責任理論的發展

第五節 刑事責任根據的再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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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沒有犯罪行為也就沒有刑責歸責,其後就是對整個的犯罪客觀行為以及行為 人的主觀惡性進行描述和評價190

四、刑事責任能力、違法性認識、期待可能性、人身危險性和犯罪人獲得的 社會評價。歸責的要素應與犯罪構成的事實分開,但需要符合具體構成要件這一 刑事歸責的前提。同時必須在犯罪構成之外,尋找決定刑事責任程度的犯罪人人 格方面的因素191

五、犯罪構成與正當化事由。單純的列舉各種要素在形式上只是對犯罪構成 理論和三階層理論相關要件的糅雜,實質上也忽視了刑事歸責的基礎。刑事歸責 的基礎就是刑事責任的根據——犯罪構成,而刑事責任產生的根本原因是社會危 害性192。刑事歸責要素與犯罪構成要件要素不能完全割裂開來,兩者的要素可以 重合,而引入正當化事由作為刑事歸責的要素,則可以解決「刑事責任等同於犯 罪構成」的問題,避免罪責關係靜態化,同時也能夠體現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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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刑事責任根據的再認識 第一項 刑事責任的根據是犯罪構成事實

刑事責任是犯罪人實施了符合犯罪構成的危害行為應當受到國家的否定評 價和譴責而形成的法律後果。首先這表明刑事責任具有客觀現實可能性,刑事責 任的根據應當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不能是一些抽象的概念或特徵屬性。同時,

190 刘彦辉、张莉,刑事责任归责解构,北方论丛,5 期,頁 137,2010 年。

191 张杰,刑事归责论,頁 85、210,2009 年 1 月。

192 张文,刑事责任要义,頁 163,1997 年 4 月。

193 孙道萃,罪责刑关系论,頁 268-279,2015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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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是具有法律責任屬性的後果責任,刑事責任的根據又應當是經過法律規 範評價的客觀事實,而不是抽象的法律模式或者法律條文。因此,刑事責任的根 據應當是促使刑事責任產生和發展的現實的、法律的事實狀況,這種事實狀況包 括什麼要素、應當具備什麼特徵,又是如何使行為人因此承擔刑事責任,是刑事 責任根據的基本內容。

第二項 犯罪構成事實是客觀事實與法律評價的統一

在中國,犯罪構成理論是主客觀要件的統一、事實評價和規範評價的統一,

形式違法性和實質違法性的統一194。在犯罪構成理論下觀察犯罪構成事實,其不 僅是由一連串主客觀要素所構成的客觀事實,而且還是經過法律的認識和評價所 得出的結果,犯罪構成不只是呈現客觀犯罪現象,它還體現著立法者對客觀犯罪 現象的立場觀點和價值判斷。客觀要件是「說明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造 成損害的客觀外在事實特徵」。它不僅是一種事實特徵,還包含價值評價——社 會危害性;主觀要件的罪過須以「危害結果」為心理對象,主觀罪過不僅包括對 結果事實的心理態度,還包括對結果價值評價——社會危害性的心理態度195。因 此,作為刑事責任的根據的犯罪構成事實是客觀事實與法律評價的統一,行為事 實和評價標準的統一。在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框架內對案件事實進行評價,才能 判斷客觀事實是否屬於犯罪構成事實,從而確定刑事責任。因此,刑事責任的根 據是含有法律評價內容的犯罪構成事實。

從整體上看,犯罪構成事實是根據犯罪構成要件對現實的行為事實進行評價

194 周光权,犯罪论体系在中国的论争与发展,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 期,頁 67,2010 年。

195 庄劲,递进的犯罪构成体系:不可能之任务,法律科学,5 期,頁 68,20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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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所得到的結論,唯此才得以成為刑事責任的根據。從內部結構上看,客觀要素 的行為與結果的存在與程度以及主觀要素的罪過形式、特定犯罪目的等,都要用 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加以評價判斷,最終作為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以及國家追究 刑事責任的根據。

第三項 犯罪構成事實是主觀性與客觀性的統一 第一款 刑事責任根據的客觀要素

行為人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及其結果是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沒有行為 就沒有人與社會之間的相互作用。在刑事責任的關係中表現出國家對行為人的譴 責性評價,這種不利益後果是因為行為人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導致的社會給予 的反作用,沒有侵害行為也就不存在對於侵害行為反作用帶來的否定性評價,也 就是說「無行為則無責任」。因此,刑事責任是以犯罪行為為基礎而產生的,犯 罪行為是犯罪人與國家之間存在否定評價關係的源頭。那麼,刑事責任的根據首 先體現為危害行為的存在。同時,危害行為總是朝著一定的方向、以一定的方式 手段產生一定的結果形態,所以,刑事責任根據的客觀要素還包括侵害的客體利 益、侵害物件、危害結果以及因果關係等,任何一個因素的不滿足都會阻礙刑事 責任的產生。綜上,刑事責任的產生和存在離不開犯罪構成事實的客觀要素,刑 事責任的根據是以客觀性要素為基礎的。

第二款 刑事責任根據的主觀要素

行為人的罪過等主觀性要素是刑事責任的主觀基礎。只有行為人以一定的罪 過形式,即在故意或過失的心理狀態下,實施危害行為才會導致刑事責任產生,

如果行為人本身不存在罪過,也就沒有刑事責任的存在,即「無罪過即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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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過是行為人對危害行為及危害結果具有的支配力的意志因素,行為人所能支配 的罪過心理直接引導了危害行為發生,因而危害行為及其結果應當歸責於行為人。

因此,罪過心理是刑事責任產生所應當具備的的主觀要素。同時,根據主觀歸責 原則強調只有行為人在其主體性意志支配下所實行的危害行為及其結果才能產 生刑事責任,若是在外力的幹擾或強製作用下所實施的危害行為,不能反映行為 人主體性意志之支配力,不能將行為與結果歸責到行為人上,因而也就不能產生 刑事責任。罪過的心理因素體現著人的意識能動性和應受譴責性,即行為人能夠 選擇不實施危害行為卻決意而為之,這樣的意志衝突就導致了國家和法律對該意 志的否定,進而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罪過的特殊形態和其他主體性因素也決 定著刑事責任的有無與程度,如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事實性認識錯誤、

法律性認識等要素。

第三款 主客觀根據的有機統一

作為刑事責任根據的主客觀要素,並不是孤立分離的,而是緊密聯繫、不可 分割地共同構成犯罪事實的有機整體,形成刑事責任根據的基礎。

蘇俄的刑法理論和立法現狀都認為犯罪構成是刑事責任的唯一根據,此處的 犯罪構成指的是滿足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其中,刑事責任的主觀之根據集中表 現為罪過心理,客觀之根據集中表現為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在運用刑事 責任原則對行為人進行歸責的情況下,要求行為人必須有罪過地實施存有因果關 聯的行為,行為人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司法機關才可以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作為刑事責任的主觀之根據與客觀之根據是有機統一的,不可孤立地、割裂地對 二者進行分析,對刑事責任的認定不僅在於評價行為是否是結果之原因,也不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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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於探究行為人是否在罪過形式下實行行為,而是在於確定行為人在特定的罪過 形式下實施了危害行為而導致了危害結果的發生。在這裡,罪過和因果關係性共 同結合,形成了刑事責任。由此,行為人實施的行為的主觀要素和客觀要素能夠 有機地聯繫起來,犯罪構成要件得以成立,刑事責任才有了產生的基礎196

在中國的刑法理論中,刑事責任的根據表現為由主客觀要素所構成得犯罪構 成事實的有機的統一體197。作為刑事責任根據的主觀要素包括罪過形式、刑事責 任能力以及特定的犯罪目的等。這些因素都反映著行為人實行行為時的主體狀況,

主觀要素必須與客觀要素相結合才能共同構成刑事責任的基礎。同樣,作為刑事 責任根據的客觀要素包括客體、物件、行為、結果、因果關係等,也都是與主觀 要素相互作用、緊密聯繫的。這就是說,只有在行為人在罪過心態下實施了危害 行為並因此造成了危害結果,行為人才有刑事責任;反之,不在行為人意志支配 下的行為,諸如條件反射動作、外力強制下的行為等,即使違反了法律規定,造 成損害後果,也不會產生刑事責任。

第四項 刑事責任根據與犯罪構成

刑事責任的根據是犯罪構成事實,是主觀要素與客觀要素的統一,是客觀事 實與法律評價的統一,與犯罪構成理論的脈絡相一致,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系統。

對此,也有質疑刑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能與犯罪構成向區分?有學者對刑事 責任歸責基礎與刑事責任歸責要素進行區分,前者指的是刑事責任的根據是犯罪 構成,後者指具體認定刑事責任的事實和法律要素198。不過這只是在作機械拆分

196 A·H·特拉伊宁(А.Н.Траи нин),王作富譯,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頁 268-269,1958 年。

197 何秉松,犯罪构成系统论,頁 416,1995 年 5 月。

198 参见张文,刑事责任要义,頁 147、163,1997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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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作。有學者承認「刑事責任歸責要素與犯罪構成及其要素不宜完全割裂開來,

犯罪構成與刑事歸責體系可以重合,這種重合符合刑法學體系化的要求。刑事歸 責體系不是等同於或取代犯罪構成理論,而是從認識論上解釋刑事責任的內部論 證原理。……有必要導入正當化事由作為刑事責任的根據,解決刑事責任等同於

犯罪構成與刑事歸責體系可以重合,這種重合符合刑法學體系化的要求。刑事歸 責體系不是等同於或取代犯罪構成理論,而是從認識論上解釋刑事責任的內部論 證原理。……有必要導入正當化事由作為刑事責任的根據,解決刑事責任等同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