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犯罪構成與刑事責任
第一節 蘇俄刑法中的刑事責任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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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犯罪構成與刑事責任
第一節 蘇俄刑法中的刑事責任觀
第一項 刑事立法中的刑事責任觀
在早期的俄羅斯刑事立法中並沒有提及刑事責任的概念,最早使用該術語是 在刑事訴訟領域,在 1864 年刑事訴訟法章程第一條規定,對於不予追究刑事責 任的案件,結束對案件的偵查活動。「刑事責任」這一概念雖然沒有直接為立法 機關和法院所採用,不過已經應用於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罪過證明過程等訴訟 程式中。在二十世紀二十年代蘇聯建立後,先後頒佈 1922 俄刑法典和 1926 年刑 法典,兩部法典中都明確宣示刑法的階級性和政治性,以「刑事追訴」代替此前 的刑事責任概念用於司法追訴程式中,而對「刑事責任」賦予了「刑罰」的含義,
也即是將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概念相混同。到 1958 年的《刑事立法綱要》以及 1961 年的《蘇俄刑法典》中,立法者開始明確地將刑事責任和刑罰進行區分,不僅規 定了刑事責任的根據,也對刑事責任的免除和刑罰的免除分別進行規定,以示區 別108。
在現行頒佈的 1996 年俄羅斯聯邦刑法中,「刑事責任」概念已經廣泛地出現 在法律條文中,例如刑法典第二條規定為實現刑法的任務,需要界定犯罪概念、
刑事責任及其根據,規定刑罰種類;第五條規定罪過原則是刑事責任的重要原則 之一,需要確定行為人有罪過地實施犯罪行為而產生危害結果才負刑事責任;第
108 庞冬梅,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研究,頁 48,2013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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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條規定公正原則,應當個別化考量行為人所承擔的責任和受到的刑罰,使罪責 刑相適應;第八條規定刑事責任的根據是法律所規定的全部犯罪要件行為;第十 九至二十三條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人,包括未達責任年齡人和無責任能力人;
第三十七到四十二條規定排除行為有罪性質情節的刑事責任;第七十五至七十八 條規定了免除刑事責任的條件,包括因積極悔改、因與受害人和解、因形勢改變、
因時效屆滿而可以免除刑事責任的情形109。由現行的刑事立法可以看出,刑事責 任是行為人實施具體犯罪行為後的後果責任,依據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而產生,
它不是犯罪構成的罪過要素,也並非犯罪構成本身。同時,它與刑罰都體現對具 體犯罪事實的適應性,但又不等同於刑罰,而是刑罰確定的前提條件。
第二
項刑法理論中的刑事責任觀
在蘇俄刑法理論中,刑事責任的概念發展也是逐漸地與刑罰的概念相分離,
最後獨立地定位於犯罪與刑罰之間,作為犯罪與刑罰有著密切聯繫的概念和理論 範疇,共同構建刑法的「罪—責—刑」體系。
在蘇俄刑法理論中,「刑事責任」這一術語最早出現在 19 世紀下半葉 H.C.
塔甘采夫的刑法教程中,雖然他並未對刑事責任進行概念的界定,不過他用「責 任措施」來對刑罰措施進行說明,用「無責」來說明排除刑事責任的法律規定,
可以看出,塔甘采夫所使用的「刑事責任」是指行為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法律後 果。後來的學者列伊斯特也指出刑事責任的最初含義是指對犯罪實施刑罰及其他 不利後果的應受刑罰性和義務110。
109 黄道秀譯,俄罗斯联邦刑法典,2008 年 3 月。IO.H.斯库拉托夫、B.M.列别捷夫,俄罗 斯联邦刑法典释义,上册,黄道秀譯,頁 12,1998 年,2 版。
110 转引自庞冬梅,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研究,頁 420,2013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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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蘇聯早期的刑法理論中,將刑事責任等同於刑罰的概念,如庫良茨基
(B.H.курлянский)主張:「刑事責任是蘇聯法律對犯罪人規定的一種國家強制 方法—刑罰。」111斯特魯奇科夫(A.H.стручков)進一步指出,刑事責任是國家 與個人的法律關係的總和,「刑事責任是要求犯罪人承擔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式對 自己的行為向國家負責的義務」,「是蘇聯法律對犯罪人規定的一種國家強制方法,
是這些人按照規定的訴訟程式對自己的行為向國家負責的義務」112。
在二十世紀六十年代以後,蘇聯刑法學界明確地將刑事責任與刑罰相區分,
同時將刑事責任的根據明文規定在刑法典中,並以犯罪構成作為刑事責任的根據。
因此,刑事責任被賦予了對法律事實進行評價的含義。馬茨涅夫教授(H.N.мазнев)
明確地指出:「刑事責任是以刑事法律為根據的、並在法院的有罪判決中體現以 國家名義對實施犯罪人的斥責。這樣的斥責表現出了社會方面對危害社會行為及 犯罪人所給予的道德上和政治上的否定評價」113。由此可見,在蘇俄刑法理論中,
對於刑事責任的認識先是認為其與刑罰有著相當的聯繫,是行為人應當受到刑罰 處罰的體現;爾後逐漸將其等同於刑罰,後來又進一步深入刑事責任所反映的一 定的刑事法律關係,最後將刑事責任確認為是一種含有對犯罪人及其犯罪行為進 行否定評價和譴責的法律責任。
第三項 刑事責任根據的理論發展 第一款 刑事責任的哲學與法律根據
在蘇俄刑法理論中刑事責任是與犯罪相對應的概念,是犯罪所引起的法律後
111 王扬、裴广川,中苏刑事责任概念的比较,中国法学,1 期,頁 90,1991 年。
112 王扬、裴广川,同前注,頁 90。
113 王扬、裴广川,同前注,頁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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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基於這樣的認識,在構建刑事責任理論時需要探討刑事責任與犯罪之間的關 係,以刑事責任的根據為起點作討論展開,也就是國家根據什麼進行刑事處罰,
而行為人根據什麼承擔責任。在蘇俄刑法中刑事責任的根據是刑事責任理論的基 本內容,也是最先面臨的以及爭議對多的問題,在蘇俄的刑法發展史上多次地對 此問題進行過討論。
在蘇俄,刑事責任的根據一直是區分為哲學的根據和法律的根據。在刑事責 任的哲學根據上,始終堅持以馬克思主義哲學觀為基礎的辯證決定論。在辯證決 定論的觀點下,人的行爲與活動受到客觀的物質條件和社會環境所制約,人所做 出的抉擇不可能獨立於周遭的環境,不過這并不意味這人的活動就絕對地、機械 地服從與客觀。行爲人具有相對的自由意志和主觀能動性,能夠認識客觀條件並 加以利用從而做出決定,人的行爲就體現在這種基於客觀反映形成的主觀的意志 自由。因此,刑事責任的承擔必須要求行爲人行爲時具有自由意志,行爲人能夠 選擇合法行爲卻最終作出了違反刑法禁止規範的決定,行爲人就必須因此而承擔 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的法律根據主要存在著「罪過根據」與「犯罪構成根據」的爭論。
出現這樣的爭論在於對「罪過」的認識發生變化,在罪過僅僅作爲犯罪構成的主 觀要素還是罪過能夠獨立地作爲刑事責任的根據的觀點上發生分歧。縱觀罪過學 説的歷史發展,「罪過」作爲刑事責任的根據早於犯罪構成。在二十年代蘇聯建 立初期,罪過的概念作爲表現行爲人的人身危險性而存在;在三十年代后,罪過 開始被認爲是行爲人的故意、過失的心理因素,是犯罪構成的主觀要素;在五十 年代后,對於罪過的理解產生了狹義的罪過和廣義的罪過的概念區分,由此罪過 在刑事責任根據的問題上,一方面是作爲犯罪構成的主觀要素,另一方面則成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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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的一般根據114。而犯罪構成根據論則一直作爲牢固的觀點被確立,到蘇 聯解體后對於犯罪構成的理解進一步深化以及不同觀點的爭論,也促進了對刑事 責任根據的認識。在這一時期,對於犯罪構成構建起系統化的體系,也明確了罪 過在系統運作中的地位,正確認識了犯罪構成與刑事責任的關係。
第二款 罪過根據
在蘇聯政權建立前後,罪過是作爲刑事責任的根據,不過此處的罪過并不是 專指行爲人的心理態度,亦即不是犯罪構成的主觀方面的因素,而是指行爲人所 具有的受到法律否定評價的主體因素和心理因素的總和,表現出行爲人的人身危 險性115。可以説,當時罪過的内涵是廣範而豐富的,是獨立地作爲刑事責任的根 據。在蘇聯建立後的一段時間,以皮昂科夫斯基等學者編寫的《蘇俄刑法教科書》
為代表,完整地提出了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並將犯罪構成作爲刑事責任的根據,
此時對於罪過的理解僅僅是作爲犯罪構成中的主觀要件因素,即故意與過失的心 理態度。此後,皮昂科夫斯基進一步指出:「責任能力人有罪過地實施犯罪是刑 事責任的根據。」116,將刑事責任的根據區分為客觀根據與主觀根據,但仍然統 一于犯罪構成作爲刑事責任根據的框架下。
在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在犯罪構成作為根據的學說之外,有學者開始重新主 張罪過才是刑事責任的根據。烏捷夫斯基(B.C.утеевский)在其《蘇維埃刑法中 的罪過》一書中指出,罪過分為狹義的罪過和廣義的罪過,前者討論僅爲犯罪的 主觀方面,即犯罪的故意與過失、目的與動機這類心理事實因素,後者則包括犯
114 А.А.皮昂特科夫斯基,曹子丹等譯,苏联刑法科学史,頁 62,1984 年。
115 А.А.皮昂特科夫斯基,同前注,頁 64。
116 А.А.皮昂特科夫斯基,同前注,頁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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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構成的情節和量刑的情節,是對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的考 量117。刑事責任的根據是罪過,此處的罪過並不是狹義的罪過,如果刑事責任的 根據只是考量犯罪的主觀方面,則會割裂主觀與客觀的統一。作為刑事責任一般 根據的罪過具有更為普遍的、豐富的內涵,法院在判斷時需要對主觀與客觀方面,
行為與行為人的特徵等諸多情節的總和進行評價118。刑事責任的根據是作為廣義
行為與行為人的特徵等諸多情節的總和進行評價118。刑事責任的根據是作為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