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犯罪構成論的引入
第三節 階層犯罪論體系與構成要件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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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因此不能忽略罪刑法定主義在其理論上的地位。他指出:「法無明文規定不 為罪的原則,是歐洲資本主義先進國家所確立的刑法的基本原則。我們在立法 中也應當貫徹這一原則,必須對各犯罪的構成要件在法典上加以明確的規定,
以符合罪刑法定」。
第三節 階層犯罪論體系與構成要件理論
如前所述,在犯罪論體系的引入過程中,蘇俄的犯罪構成理論和德日階層犯 罪論都對中國的刑法學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因此,在檢視完中國傳統犯罪構成理 論的源起後,有必要繼而對德日階層犯罪論,特別是構成要件理論進行檢視,以 利於兩種不同的犯罪理論的相互對比。
第一項 構成要件理論的發展歷程
「構成要件(Thatbestand)是整個犯罪論體系的基石與核心」,「從古典的犯 罪論體系到新古典派的犯罪論體系,以及後來的目的主義的犯罪論體系與目的理 性的犯罪論體系,構成要件的內涵與外延都發生了重大的嬗變」82。那麼接下來,
就簡略回顧一下構成要件的的重大變化。
古典的階層犯罪體系是從實體的法律規定中歸納出來的,受到自然主義 (Naturalism)的影響。自然科學實證主義的思維切合於刑法上的罪刑法定義主義,
因此影響了 19 世紀末德國刑法學的發展進程。古典的階層犯罪體系即是依據自 然科學實證主義的路徑而產生的83。貝林(Ernst Beling)在 1906 年發表的著作《犯
82 陈兴良,构成要件犯罪论体系核心概念的反拨与再造,法学研究,2 期,頁 3-18,2011 年。
83 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頁 118,2005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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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的理論》正式確立了古典犯罪論體系,而李斯特(Franz von Liszt)對這個體系的 本質內容也做出了創始性的貢獻84。貝林認為「構成要件具有客觀性、記述性、
規定性的特徵」。古典理論以「不法」與「罪責」架構出犯罪構成的要件,其中 不法是對犯罪的客觀情狀進行描述,以「構成要件」與「違法性」依次對刑事不 法進行檢驗。罪責則反應犯罪的主觀情狀,亦即行爲人犯罪時的心理狀態。古典 理論模成了現今以構成要件、違法性與罪責的三階層犯罪檢驗體系85。
在二十世紀二十年代,以梅耶(M.E.Mayer)和梅茨格(Mezger)為代表的新 古典理論開始興起。新古典理論在三階層犯罪體系的基礎上,對於個別的犯罪 要件加入價值要素進行進行評價。與貝林所提出的構成要件是純粹客觀的觀點 不同,梅耶注意到了構成要件中規範性要素的存在,在構成要件中確立了價值 判斷觀念,也暗示了主觀不法要素在構成要件中的地位。梅茨格在此後的構成 要件理論中也承認了這種規範性的、主觀的要素也應當在構成要件中加以評 價。至於在判斷違法性時,在法定的阻卻違法事由,之外增加實質的阻卻違法 事由。在罪責方面,則是引入價值思考判斷社會對於行爲之非難可能,也由此 新古典理論不在保留古典理論的心理責任理論,轉而主張規範罪責理論86。
從二十世紀三十年代到六十年代,以威爾采(Welzel)的觀點為代表的目的 理論興起。目的行為論將故意的主觀要素從責任階層中抽離出來,放置於構成要 件階層中,確立了主觀構成要件的概念。由此,正式地將主觀要件確立在構成要 件階層中。威爾采闡明:
「行為人有能力在一定範圍內預見到構成原因的幹預活動(Eingreifen)
84 方泉,犯罪论体系的演变,頁 30,2008 年 1 月。
85 李聖傑,刑法體系的基本概念,載:台灣法制導論,頁 210,2018 年 7 月,4 版。
86 李聖傑,同前注,頁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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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理性理論是羅克辛(Roxin)提出的,其基本立場是反對 Welzel 存在論 邏輯的方法學觀點89。羅克辛繼承了目的主義論的主張——故意放置在構成要件
87 轉引自Carl-Friedrich Stuckenberg,吳致勳譯,故意、不法意識與錯誤理論,科技法學論 叢,14 期,頁 109-155,2019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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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解讀91。
如前所述,從階層犯罪論體系的構成要件理論之發展過程來看,構成要件由 最初在古典犯罪論的定型中,具有純粹的客觀性和記述性特徵,到新古典犯罪論 開始褪去中性的色彩。梅耶注意到了規範性和主觀構成要件要素,而梅茲格對此 加以明確,並主張構成要件是作為違法的類型。在之後的不管是目的主義體系還 是目的理性體系,都承認了客觀構成要件和主觀構成要件的結合。由此可知,在 構成要件的發展變化過程中,其價值評價的要素是一個增加的過程。
第二項 構成要件理論與犯罪構成理論
如 前 文 所 提 及 的 , 在 十 九 世 紀 伊 始 , 德 國 古 典 學 派 學 者 費 爾 巴 赫 將 Thatbestand 引入到刑事實體法上來使用,奠定了往後構成要件理論發展的的基 礎。而另一方面,蘇俄犯罪構成理論也是基於費爾巴赫的 Thatbestand 理論而發 展起來的,形成了與德囯不同的犯罪論體系。
俄羅斯犯罪構成理論承繼了費爾巴赫理論的統一性,揭示了犯罪構成中一般 構成和特別構成的統一,主觀要素和客觀要素的統一。如俄帝國末期刑法學者斯 巴索維奇所主張的,犯罪構成的四個要件是從具體的各個犯罪中抽象出來的「類 概念」,是在思維領域作出的劃分,作為犯罪構成的實質要件是每一犯罪成立所 必須具備的。在這些固有存在的「類概念」之外,每個犯罪都有決定其行為現象 類型特徵的特殊要件,例如殺人、盜竊、搶劫等犯罪所表現出來的不同特徵。因 此斯氏認為,「作為類概念的犯罪構成一般要件是說明犯罪的總則的對象,作為 犯罪構成的特殊要件是規定各種犯罪的分則的對象」92。
91 李聖傑,刑法體系的基本概念,載:台灣法制導論,頁 212,2018 年 7 月,4 版。
92 庞冬梅,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研究,頁 133,2013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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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以貝林的觀點為代表的古典犯罪論體系則將費爾巴赫的構成要件 理論進行了切割。根據貝林的理論,構成要件具有純粹的客觀性、記述性和法定 性的特徵:客觀性體現著一種方法論的特徵,為了不引起方法論上的混亂,必須 在討論構成要件是排除主觀構成要件要素的評價;記述性是構成要件的表現方式,
為了保持規範表達的完整性和明確性,防止過於開放的解釋空間,不允許採用規 範或評價的記述方式;法定性是作為構成要件的存在特徵,為了嚴格依照罪刑法 定主義,構成要件必須以法律規定的內容來呈現。因此,在古典犯罪論體系中,
主觀要素與評價要素實現了與構成要件(客觀性)相分離93。
在德國階層犯罪論體系和蘇俄犯罪構成理論體系的發展過程中,出現了相類 似的犯罪構成之概念,而兩大犯罪論體系只是對構成犯罪所涵蓋的內容做出了不 同的選擇,從此就在各自的路徑上發展起來。
在德國刑法學的構成要件理論發展過程中,存在著一般的構成要素和特殊的 構成要素。對此弗蘭克(Frank)作出了明確的表述:「一般的構成要件,是成立 犯罪所必需的要素總和;而特殊構成要件,則是各種犯罪所特有的要素特徵。」94· 米特邁爾( Mikmeyer )在費爾巴赫《德國刑法教科書》的出版者注中也有相類似 的表述:將犯罪構成分為一般的犯罪構成和特殊的犯罪構成,前者表明了犯罪構 成的本質特徵和前提條件,犯罪行為的存理之基礎在於這些本質特徵和前提條件。
而後者主要表明具體的此罪區別於彼罪的特有特徵」95。由此可以看出,在貝林 之前的 19 世紀刑法理論中,通過這樣的一般構成要件的表述確實是有泛化構成 要件內涵的傾向。到了貝林之前的李斯特,則在一般犯罪構成的特徵中確立了「不
93 陈兴良,构成要件犯罪论体系核心概念的反拨与再造,法学研究,2 期,頁 7,2011 年。
94小野清一郎,王泰譯,犯罪构成要件理论,頁 4,2004 年 6 月。
95 陈兴良,同注 91,頁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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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有責」的位階關係。李斯特在對構成要件的概念與特徵作一般性論述的基礎 上,強調一般構成要件是指每一個犯罪中都必須具備的特徵,這些特徵有「行為」,
「違法性」以及「罪責」。直到貝林將構成要件作分割式處理,提出所謂的「法 定構成要件」與「構成要件該當」並不一致。法定構成要件是廣義上的構成要件, 而構成要件該當性是狹義上的構成要件。法定構成要件是指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構 成要件,這些規定中往往包含著主觀要素,只是貝林不肯認狹義構成要件中的主 觀要素,因此把這種包含主觀構成要件要素的規定稱為法定構成要件,不同於具 有純粹客觀性的構成要件96。由此,德國刑法中的構成要件概念完成了由統一到 分離的處理。
與此同時,正如前文所述,俄羅斯帝國時期的刑法學者深受費爾巴赫的理論 影響。斯巴索維奇將犯罪構成分為一般的犯罪構成和特殊的犯罪構成,前者作為 犯罪的類概念,是所有犯罪本身所共同具有的特徵描述;後者作為犯罪的種概念,
是個別犯罪所固有的具體特徵。從個別的犯罪種概念中提取公因式能夠歸納出一 般的犯罪類概念。以這種方式將一般犯罪構成抽象化,為每一種犯罪都添加了一 個新的特徵,賦予這種犯罪本身特有的特色。刑法總則中我們涉及的是一般的犯 罪構成。我們應該將一般犯罪構成分為不同的構成要素,細分為不同的部分,對 不同的部分進行特別詳細的研究」97。
從以上說明可以看出,如今德囯犯罪論體系中的構成要件是刑法分則中規定 的特殊構成要件,是構建階層犯罪論體系的其中一環。而蘇俄的犯罪構成理論堅
從以上說明可以看出,如今德囯犯罪論體系中的構成要件是刑法分則中規定 的特殊構成要件,是構建階層犯罪論體系的其中一環。而蘇俄的犯罪構成理論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