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中國刑事責任理論的發展
第六節 刑事責任視角下刑法體系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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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述。因此,正當化事由應當是刑事責任的根據之一,與犯罪構成共同決定了 刑事責任的成立與否。
在立法上看,與俄羅斯刑法典明確規定犯罪構成是刑事責任的唯一根據不 同,中國刑法典並未規定刑事責任的根據條文,同時在第二十條、二十一條規 定了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等正當化事由作為排除刑事責任的事由,亦即承認了 正當化事由在刑事責任有無的問題上同樣發揮著決定性作用。從司法實踐看,
犯罪構成理論與正當化事由在形式上分離,正當化事由不進入犯罪構成的判 斷,實際上卻形成了以犯罪構成入罪,正當化事由出罪的機制。這種機制運作 使得正當化事由事實上也決定了罪與非罪,而這與犯罪構成理論的定罪機能發 生了直接的衝突。因此,犯罪構成不應是刑事責任的唯一根據,由此也引發了 犯罪構成、正當化事由和刑事責任依據之間的關係之契合問題。「正當化事由作 為刑事責任的根據之一可以彌補刑事責任依附甚至等同於犯罪構成的缺陷,避 免了罪責關係的靜態化和單一化,也充實了刑事責任的本體內容,並調和了犯 罪構成與正當化事由之間的緊張關係。在刑事責任成立條件理論中,犯罪構成 (理論)與正當化事由不是關於犯罪成立的關係,也不是絕對對立的關係,而是 在刑事責任成立上的共生性關係」200。這樣將犯罪構成理論與正當化事由之間 的關係納入到刑事責任根據中加以研究,一方面能夠解決刑事責任根據的問 題,另一方面也能夠妥善處理犯罪構成與正當化事由的體系地位矛盾。
第六節 刑事責任視角下刑法體系之完善
200 孙道萃,犯罪构成与正当化事由的体系契合,研究生法学,26 卷 4 期,頁 49,2011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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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構建犯罪論—刑事責任論—刑罰論體系
犯罪、刑事責任與刑罰是獨立又相聯繫的理論範疇,刑事責任在體系地位上 是連接犯罪與刑罰的紐帶201,填補了犯罪和刑罰之間的空白,從而為解決犯罪問 題形成了全面、深化、貫通的思考線索,建立「認定犯罪—確定責任—決定制裁」
的邏輯結構202。從立法上看,三者的關係能夠在刑法典的規定與編排上得到體現:
刑法典在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別規定犯罪與刑罰,在第二章第一節規定「犯罪與刑 事責任」,總則第五條規定罪責刑相適應,即刑罰與犯罪和刑事責任的動態關係。
從刑法理論上看,刑事責任與其他兩者都存在著相互的關係:首先,在刑事責任 與犯罪的關係上,犯罪與刑事責任通過社會危害性的本質屬性建立內在聯繫,犯 罪是刑事責任的前提和法律事實依據,刑事責任是犯罪的法律後果與法律評價。
其次,在刑事責任與刑罰的關係上,刑事責任是刑罰適用的責任前提,刑罰是刑 事責任的實現方式。因此,建立犯罪論—刑事責任論—刑罰論的刑法體系來確定 罪、責、刑三者之間的結構關係是必要的。
第二項 犯罪構成與正當化事由的體系地位
中國的犯罪構成理論四個要件組成,是犯罪成立的唯一評價標準。正當化事 由則脫離於犯罪構成之外,雖不參與定罪但事實上發揮著排除有罪性的行為的出 罪功能,這也導致了二者雖然在實質上一致但在體系上不能契合,進而引發了理 論上的各樣詬病,動搖了傳統犯罪構成理論作為犯罪論的通說地位。
在傳統的刑法理論中,正當化事由是指雖然行為在形式上符合犯罪構成的各
201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頁203,2013 年 9 月,5 版。
202 敬大力,刑事责任的一般理论研究,载:赵秉志主编,全国刑法硕士论文荟萃,頁 21,
199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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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要件,而實質上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顯然這樣的定義與「犯罪構 成是認定犯罪的唯一標準」和「犯罪構成是刑事責任的唯一依據」的命題相背,
在犯罪構成之外是否能夠存在判斷犯罪成立以及評價社會危害性的標準,這關係 到犯罪構成理論的根基,不過,在犯罪構成理論的架構中,正當化事由並沒有取 得合理的理論地位是必須值得關注的。此時,刑事責任理論的發展以及對刑事責 任成立根據的重新認識能夠為這一問題提供一種思路,即以刑事責任的根據為線 索,調解犯罪構成與正當化事由的體系矛盾,以完善以犯罪構成理論為中心的刑 法體系。
如前所述,犯罪成立是刑事責任產生的前提和根據,而在判斷犯罪成立與否 以及評價社會危害性的本質特徵時,犯罪構成進行認定犯罪的過程,正當化事由 對行為的有罪性進行排除,二者在正反兩方面決定著行為的罪與非罪,因此犯罪 構成事實與正當化事由共同作為刑事責任的根據。如此,以刑事責任為出發點對 犯罪構成和正當化事由作體系上的聯動。也就是說,通過改造刑事責任成立的傳 統構造,以犯罪構成事實和正當化事由作為刑事責任的根據,對犯罪構成、正當 化事由和刑事責任根據三者的邏輯關係和結構功能進行整合,最終調和了犯罪構 成與正當化事由的體系性矛盾,也完善了刑事責任根據理論,並為正當化事由確 立恰當的體系地位。以刑事責任根據理論的視角,重新理清犯罪構成與正當化事 由之間的關係:一、犯罪構成與正當化事由之間不存在包容關係,就刑事責任成 立而言,二者是一種並列關係,正當化事由並不在犯罪構成的框架內認定與評價 犯罪,而是獨立地進行操作。進一步地探究犯罪構成與正當化事由之間的實質關 係,二者是原則與例外的關係,也即一種原則推定與例外排除的特定關係,但這 和各自的重要性及其程度無關,二者都作為刑事責任的根據來決定刑事責任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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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與否,只是作用的機制不同。二、犯罪構成與正當化事由屬於兩個不同的理論 範疇,但共同決定刑事責任的成立,在刑事責任理論下二者地位能夠理清,其間 的體系矛盾也能夠得到妥善解決。三、犯罪構成不再是刑事責任的唯一根據,也 就是說犯罪構成與刑事責任之間不是唯一對應的關係。正當化事由脫離於犯罪構 成體系之外,也不屬於刑事責任體系,而是取得了獨立的體系地位,與犯罪構成 共同決定刑事責任的成立。這樣能夠進一步豐富犯罪—刑事責任—刑罰的刑法學 體系。四、在刑事責任理論中,刑事責任的不再是行為符合犯罪構成之後的必然 法律後果,而需要同時需要關注到正當化事由作為排除刑事責任的功能作用。正 當化事由通過排除刑事責任,也排除了作為犯罪與刑事責任之間的本質聯繫的社 會危害性,最後回歸到了自身的本質—正當化事由作為判斷犯罪成立與評價社會 危害性的定位。
由此,正當化事由能夠確立其在刑法上的理論地位,表現出與犯罪和刑事責 任都密切關聯。在與犯罪構成的關係上,二者不是關於犯罪成立的關係,也不是 絕對對立的關係,是在刑事責任成立上的特定關係。在與刑事責任的關係上,它 與犯罪構成形成「原則與例外」的刑事責任評價體系。最終,正當化事由在其體 系地位上發揮出獨立地排除刑事責任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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