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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醫療專庭判決分析

第二節 刑事醫療專庭之判決分析

與狹義醫療糾紛有關的案件。

三、臺灣高等法院 2005 年 1 月至 2015 年 8 月西醫師因狹義醫療糾紛 http://www.ntuh.gov.tw/MedicalTeams/default.aspx,最後瀏覽日:2016 年 2 月 14 日。

由上表可知,外科系的醫師因醫療行為被訴案件較內科系醫師逾

2 倍之多,且外科系中的婦產科、一般外科及神經外科之醫師被訴人 數,均高達 2 位數,若再包含同樣 2 位數之急診科別,「5 大皆空」

的科別已佔 3 個,然一般內科、兒科之醫療糾紛案件數並未有明顯較 高之情形,甚至比現今大批醫學生投入之醫美行業(即美容醫學整形 科)來得低。因此,醫師認為醫療糾紛案件頻傳,導致醫學生不願投 入 5 大科之論點,未必正確,最多僅可謂醫療糾紛係導致選科不均之 原因之一,但無法因此即推論醫療糾紛乃醫療人才選科失衡之唯一或 主要原因。

四、臺灣高等法院 2005 年 1 月至 2015 年 8 月醫師因狹義醫療糾紛案 件被訴之判決結果分析:

表 9:醫師因狹義醫療糾紛案件被訴之判決結果

判決結果 有罪(件) 無罪(件) 其他(件)

業務過失傷害(刑法

第 284 條第 2 項前段) 5 15 1

業務過失致重傷(刑 法第 284 條第 2 項後 段)

4 9 7

業務過失致死(刑法

第 276 條第 2 項) 24 65 3

總計 33 89 11

所佔比例 24.8% 66.9% 8.3%

自製 註 1:其他部分,包含不受理、撤銷發回原審及未實體判決等情形。

註 2:判決結果是針對被告醫師人數論之,而非以案件數論之,因此,在一案有多數被告醫師之情形,個別論其判決結 果。

並輔以法務部 2005 年至 2014 年各檢察署起訴定罪率117

表 10:全國各檢察署起訴定罪率

定罪率(%)

2005 95.2 2006 95.7

2007 96

2008 95.9 2009 95.4 2010 95.6 2011 96.1 2012 95.9 2013 96.3 2014 96.7

自製

註:定罪率=有罪人數/(有罪人數+無罪人數)*100%;有罪人數包含科刑及免刑人數。

由上分析結果可知,狹義醫療糾紛之刑事案件,被告醫師獲得 無罪判決之比例高達近 6 成 7,較僅不到 2 成 5 獲得有罪判決比例來 的高,堪認病方雖較常以刑事訴訟方式解決醫療糾紛問題,然若欲藉 此取得勝訴判決,實屬不易。且若再相較於法務部公佈檢察官自 2005 年以來的起訴案件定罪率均超過 9 成 5 而言,狹義醫療糾紛刑事案件 之定罪率確係遠遠低於其他刑事案件,堪認檢察官對於狹義醫療糾紛 案件之起訴流於浮濫。

117參法務部網站

http://www.rjsd.moj.gov.tw/RJSDWEB/common/WebList3_Report.aspx?list_id=806,最後瀏覽日:

2016 年 2 月 14 日。

五、臺灣高等法院 2005 年 1 月至 2015 年 8 月醫師因狹義醫療糾紛案

六、臺灣高等法院 2005 年 1 月至 2015 年 8 月醫師有罪判決中當事人

表 14:狹義醫療糾紛案件當事人有無和解和刑度得否易科罰金及緩刑之關係

七、臺灣高等法院 2005 年 1 月至 2015 年 8 月醫師因狹義醫療糾紛被

意見而言,且多次鑑定未必係針對同一事由要求鑑定單位鑑定,有時係因訴訟進行之程度而另函詢鑑定單位為補充鑑定。

九、臺灣高等法院 2005 年 1 月至 2015 年 8 月醫師因狹義醫療糾紛被

定不一致,因此,法院本身之判決理由和鑑定報告不相一致者為 4 件,若再加上法院完全不採鑑定報告內容件數 4 件,則法院本身和鑑 定報告不一致者僅有 8 件(4+4=8),故鑑定結果和法院判決結果一 致性甚高。

第三節 小結

根據上開之判決分析結果,狹義醫療糾紛案件在臺灣高等法院刑 事庭之案件收案數比例甚低,而被告身分以西醫師為大宗,西醫師中 又以婦產科、一般外科、神經外科及急診專科為最,然小兒科或一般 內科卻無明顯較高比例,因此,目前醫界選科不均之問題,未必即是 因醫療糾紛問題所造成。再者,狹義醫療糾紛案件在臺灣高等法院的 有罪率不到 3 成,與目前法務部所公布的起訴案件定罪率均超過 9 成 5 之比例,相距甚遠,故檢察官就醫療糾紛案件是否有調查未盡而濫 行起訴之問題,不無疑問。又有罪判決所科處之刑度多數均為得易科 罰金之刑,僅少數為 7 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但被告醫師是否因此需入 監服刑,尚需視其有無和病者達成和解,若雙方已達成和解,雖法院 所科刑度在有期徒刑 7 個月以上,仍會以附加緩刑方式使被告醫師免 於另受刑之執行。另即便是醫療專庭,因為對於醫療業務之陌生,故 只要為實體判決,必對該案件移送鑑定,而多次鑑定之比例非低,因 此,在醫療糾紛案件部分時間必須等待鑑定,因而造成在二審之涉訟

期間平均最少也要耗時 5 個月才能結案。復法院偏愛由具官方色彩之 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及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進行鑑定工作,但 一旦法院為多次鑑定,鑑定結論不一致又高達 4 成,故法官若不具備 醫療專業知識,實無能力分辨各專業鑑定結論之歧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