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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醫療過失行為之刑法評價

第二節 我國醫療行為之特性

第二節 我國醫療行為之特性

欲探討醫師的過失醫療行為問題,首先必須明瞭醫療行為與一 般行為的差異性或獨特性,方能合理看待其應負之刑事責任問題。依 通說而言,醫療行為本身具有動機出於救人、高度專業性、裁量性及 不確定性、風險性、醫療技術種類繁多,且日新月異、極限性、必須 尊重病患個人選擇權、密閉性及我國因醫療政策而獨有之工作負荷超 載化等特性。以下予以分點詳述之:

第一項 行為人動機係出於救人

醫療行為既本於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 的,故醫師之行為動機絕大部分在於「救人」(美容醫學是否係出於

29 參丁予安、黃珮清,號角響起,推動醫療疏失除罪化之進程,臺灣醫界,第 55 卷第 12 期,

2012 年 12 月,頁 50。

此高尚動機,則有疑義),相較於其他刑法上所論處之過失犯,雖未 必有「害人之動機」,但醫師之救人動機確係比較具有正面性。

第二項 醫療行為具有高度專業性

相對於人體結構之複雜性,疾病之種類名稱及治療方式之選擇亦 極其繁多,故醫學之高度專業性,自不在話下。而醫學名詞之專業複 雜更是一般人難以親近,因此,縱然醫師對於病患以中文文字表達疾 病種類及治療名稱,多數人對於疾病之治療方式及風險評估,仍無法 僅單純透過醫師之說明,即可如醫師般得以正確判斷,因此雙方之資 訊實不對等。故在醫療糾紛案件出現時,除非病方本身具有醫學背 景,否則尋求第三人為公正專業意見,自是必須。

第三項 醫療行為具有裁量性及不確定性

醫療行為是一種高度依賴統計的科學,無論是疾病之認定或治療 方式的選擇,無一不是依據以往的醫學統計經驗,而做判斷。加以人 體結構之複雜性,每個疾病之病徵或治療結果在不同的人體表現上未 必相同。因此,醫師之診療行為,無非係透過病人已呈現的外在病徵 及現行的科學儀器,依其專業知識判斷該病徵在統計醫學上,可能係 屬於何種疾病,再透過對該疾病之判斷及不同病人的年齡、身體狀 態,選擇對該病人「併發症最少,成功率最高」之治療方式,為病人

提供合理之治療方案。從而,醫師在疾病的確認及治療方法之選擇 上,具有高度的專業裁量性。但畢竟醫療具有不確定性,即便是目前 教科書及醫界認同的方法,亦未必適用於所有病患,而且醫師是人不 是神,一旦醫師在疾病的確認或治療方法之選擇上,運氣不好而判斷 錯誤,就如同在高速公路下錯交流道一樣,除非有其他替代方案,或 不趕時間,否則幾乎無法如預定時間到達目的地,而人命之救助有時 就是和時間競賽,一旦未在第一時間選擇正確的治療方式,就有可能 造成不可逆的病程。惟疾病的確認或治療方法之選擇若係基於合理的 判斷,例如:有專業的論著或實證醫學為基礎,則該選擇錯誤未必是 過失,只是一旦治療結果未如預期,醫師恐將面臨病人或其家屬以訴 訟方式解決,以釐清責任。

第四項 醫療行為本身具有風險性

雖說醫療行為是一種統計科學,但仍不免發生以現代科技仍不能 完全掌握之危害,該危害即是風險,尤其在侵入性之治療行為更是如 此。例如:麻醉、手術、侵入性之診斷儀器、藥物等,均有可能因病 人之身體狀況、年齡、過敏反應不同外,造成不同程度之風險。對該 風險已發生之病人本體而言,風險已不再是單純的機率,而是一個百 分百發生的問題。而醫療風險又可分為「有預知可能性」與「無預知

可能性」,前者例如接 受 腹 腔 內 手 術 後 發 生 腸 沾 黏30,後者例如無 過 敏 病 史 之人 服用 抗 痙 攣 劑藥 卡巴 氮 平 ( carbamazepine , 又 稱 Tegretol),發生史蒂文—強生症候群(Stevens-Johnson syndrome,

縮寫為 SJS)之急性藥物過敏反應31。有預知可能性又可分為「有迴 時報電子報網頁: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545190,最後瀏覽日:2016 年 2 月 14 日。

31 史蒂文—強生症候群其症候之發生應與特殊體質有關,無法預防,亦無法藉由檢查而預測。

第五項 醫療技術種類繁多,且日新月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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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之治療方法或治療儀器,隨著人類科學之進步而發展,例

如:前有世紀黑死病之稱之愛滋病(AIDS,又稱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在現今 21 世紀已不再是不治之症;而每年在臺銷售最高達 224 萬顆 的知名減肥藥物諾美婷(Reductil),也因國外研究恐增心血管疾病 風險,被衛生署要求於 2010 年 10 月 11 日起下市34。從而,在認定醫 師之醫療行為是否已盡其所負擔之注意義務,應以「行為當時」的醫 療水準為判斷依據。但即便如此,疾病之治療方法或治療儀器之選 擇,有時仍受限於醫師之技術或醫院之資力、設備。而目前法律實務 上對臨床醫療實踐之醫療水準判斷,原則上醫學中心之醫療水準高於 區域醫院,區域醫院又高於地區醫院,一般診所最後;專科醫師高於 非專科醫師35。此參諸行政院衛福部所訂醫療糾紛鑑定作業要點第 16 條規定:「醫事鑑定小組委員及初審醫師,對於鑑定案件,應就委託 鑑定機關提供之相關卷證資料,基於醫學知識與醫療常規,並衡酌當 地醫療資源與醫療水準,提供公正、客觀之意見」,亦同此見解。再

33 張瑜鳳,當白袍遇見藍袍:醫療爭議事件之司法實務,醫療安全暨品質研討系列《64》醫院 的醫療爭議與衝突管理,2014 年 5 月 24 日臺大醫院講堂演講資料,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 會、臺灣醫學會、臺大醫院、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主 辦,收錄於臺灣醫界,第 57 卷第 8 期,2014 年 8 月,頁 33。

34 摘自蘋果日報網頁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01010/32874669/,最後瀏覽日:2016 年 2 月 14 日。

35 參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2346 號判決意旨。

者,醫師之能力與醫療環境的好壞必須分別論斷之,蓋有能力卻無該 設備予以配合,好比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有設備卻無能力,亦如同逼 小孩開大車36。從而,在判斷醫師之醫療行為是否已盡其所負擔之注 意義務,必須醫師能力與醫療環境兩者兼具備有之,醫師卻未為,方 能稱其未履行其注意義務。

第六項 醫學有其極限性

縱然目前科技之發達讓人類得以對火星有更進一步之認識,但在 醫學上仍有許多疾病之發生原因或治療方式,仍為人類無法克服之難 題。例如,本文案例三所指之「羊水栓塞」或大家所熟知之運動神經 元疾病(motor neuron diseases)即俗稱「漸凍人」症,至今發病 原因仍然不明,且依目前之醫療技術亦未有較為具體有效之治療方 式。因此,醫師有時面對病人之病痛,也無力回天,僅能坐以待斃。

第七項 必須尊重病患之個人選擇權

由於每個病患對風險承受度不同,經濟能力亦不相同,因此,在 醫療行為的選擇上,一旦醫師提供正確的風險資訊供病患選擇,原則 上醫師對病人的選擇應予以尊重。在此有一長久的宗教醫學爭議問

36 例如:要求擔任外科主任醫師之被告,於判斷腎臟修補方式不能達到止血效果時,應將腎臟 摘除即可有效止血。蓋外科醫師與泌尿科醫師有別,一般外科醫師除非受過腎臟移植訓練,否 則要求外科醫師摘除腎臟,無異如同要求耳鼻喉科醫師開刀割除盲腸一樣。臺灣高等法院臺南 分院 92 年度上訴字第 581 號刑事確定判決理由,並未對本身為醫院外科主任之被告醫師何以具 有摘除腎臟之專業能力予以說明,即認被告醫師有上開過失,似有說理不足之處。

題,至今仍無定論。即因宗教信仰原因(例如:耶和華信仰者)之未 成年子女需以輸血治療時,該父母是否得代替子女為拒絕。

第八項 醫療行為之密閉性

一般犯罪行為之發生經過可能在事後會有監視錄影畫面或錄音 檔案可供佐證,而醫療事故之發生卻常陷於各說各話之窘境,此乃在 於醫療行為之密閉性。由於醫療行為之過程,醫病雙方本於隱私權或 信任關係,除非有特殊情形,否則不會有全程錄音、錄影之過程,因 此在認定醫療行為是否有疏失時,除了相關人等之人證部分,原則上 在物證上之取得僅能依賴病歷記載及護理紀錄,佐以對病方本身之勘 驗方式,以釐清醫師之治療行為是否有所疏失。

第九項 醫師工作負荷超載化

全民健康保險自 1995 年 3 月實施以來,大幅減少個人及家庭之 醫療費用負擔,因此民眾使用醫療服務的次數明顯增加。以下表 1992 年至 2014 年之醫院醫療服務量觀之(詳表 337),全國門診、急診及 手術之每日人次,除門診僅有 3 成之提升外,急診及手術均有高達 6 成左右之成長。然而,在此同時全國醫院家數卻不增反減,此或係因 醫療費用低廉,造成民眾小病亦往大醫院集中,因而造成中小型醫院

37 見衛生福利部統計處網站:http://www.mohw.gov.tw/CHT/DOS/,最後瀏覽日:2016 年 2 月 14 日。

的營運無法維持而關門。惟這些存活下來的大醫院,是否有足夠的硬 體設備及人力資源足以應付病者數之高度成長,或是否仍舊可讓民眾 享有和全民健康保險前同樣的醫療服務,不無疑問。雖由下表 3 觀 之,醫師人數亦同幅成長 58.61%,然以容易發生醫療糾紛之急診及 手術平均每日人次之成長分別為 68.62%、59.38%,均高於醫師之成 長幅度,堪認急診及手術醫師之工作負荷大於以往,更遑論此統計係 以所有科別之執業醫師計算之,若其中有選科失衡之情形發生,即有 可能使現存之急診及手術醫師在相同時間為診治更多的病者,必須以 診療時間縮短或扼要說明病情方式來消化就診人數增加之問題,甚 且,部分以業績掛帥的私人醫院,會要求醫師將個別病者之看診時間 縮短,以達到其能夠大量獲利之目的。

的營運無法維持而關門。惟這些存活下來的大醫院,是否有足夠的硬 體設備及人力資源足以應付病者數之高度成長,或是否仍舊可讓民眾 享有和全民健康保險前同樣的醫療服務,不無疑問。雖由下表 3 觀 之,醫師人數亦同幅成長 58.61%,然以容易發生醫療糾紛之急診及 手術平均每日人次之成長分別為 68.62%、59.38%,均高於醫師之成 長幅度,堪認急診及手術醫師之工作負荷大於以往,更遑論此統計係 以所有科別之執業醫師計算之,若其中有選科失衡之情形發生,即有 可能使現存之急診及手術醫師在相同時間為診治更多的病者,必須以 診療時間縮短或扼要說明病情方式來消化就診人數增加之問題,甚 且,部分以業績掛帥的私人醫院,會要求醫師將個別病者之看診時間 縮短,以達到其能夠大量獲利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