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三章 醫界對於醫療糾紛問題之司法訴求

第二節 實體方面

醫界就醫療行為之刑事責任處理,一開始並未明確要求如何在 實體法中予以解決,僅以「除罪化」、「去刑化」等語代之。但細繹其 實際之表述內容,其等主張未必係要求醫療行為完全不受到刑法規 範。或許因「除罪化」、「去刑化」字眼過於敏感,醫界之修法訴求始 終無法為法務部及多數人民所接受。因此,近來醫界已不再用「除罪 化」、「去刑化」字眼表達其修法訴求,而改以醫療刑責「明確化」、「合 理化」代之,甚至認為仍在使用「除罪化」、「去刑化」字眼之人,係 在污名化醫界之修法理由。本節擬依醫界先後在各階段之訴求主軸,

介紹各方對醫師醫療行為刑事責任之修法觀點。

第一項 醫療行為除罪化

一、醫界方面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一開始希望能夠將醫療行為完全 排除在刑罰處罰之外,因此該會自 1998 年起,極力爭取將醫療行為 排除刑罰。但 2001 年 5 月司法院邀請衛生醫療界參與「90 年度司法 改革座談會」時,全國中醫師公會理事長林昭庚提出「關於醫療糾紛,

醫務人員刑事責任的問題,建議作適度的修正,於嚴重的錯誤才課以 刑事責任」等語,建議僅就「嚴重的錯誤」方負刑事責任。嗣於 2002

年 6 月司法院邀請醫藥界參與「91 年度司法改革座談會」時,時任 衛生署副署長楊漢湶提出「有些醫療行為上的風險是無可避免的,對 於醫護人員非因重大過失所生之醫療糾紛刑事案件,建議修法予以除 罪化」等語,建議修法讓醫護人員僅就「重大過失」負刑事責任。後 於 2005 年 5 月司法院邀請醫療界參與「94 年度司法改革座談會」時,

高雄市醫師公會理事長邱永仁主張「…目前法官審判多以刑法 276、

277 條作為裁判依據,…建議能夠將業務過失部分除罪化」等語;同 屬醫療界代表之林萍章醫師卻提出「…建議未來修法方向,以廢除刑 罰制度而代之以民事賠償制度為標竿。在此之前,則(1)修正醫療 錯誤有重大過失才負刑事責任;(2)免除過失輕傷害的刑事責任;(3)

減輕過失致死及過失致重傷害之刑責」等語;而時任長庚醫院副院長 宋永魁醫師主張「建議仿效美國制度,醫療行為以行為人有重大過失 為限,始科以刑責,其餘皆採民事求償制度處理」等語,堪認醫界對 於是否將全部醫療行為均免除在刑罰之外,並未有一致定見。且依其 等上開在同一場合之不同發言內容,此時醫界對於實體法應如何配合 修正,似亦未有明確一致之表態。

二、主管機關

在此同時,行政院衛生署於 2000 年 2 月 24 日第 2670 次院會通 過「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送交立法院審查,該法希冀以強制調解

及仲裁任意方式作為醫療糾紛訴訟外的處理方法,以「避免病人或其 家屬花費勞力、時間及費用進行不必要之訴訟,使其得適度釐清事 實、責任,獲得即使之正義,並使醫事人員及醫療機構得有更多時間 專注於醫療服務」,「減少不必要之醫療訴訟,對整體醫病關係之改 善,並可產生正面良好之效果」49。其中草案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調 解經法院核定者,當事人就該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不得再行告訴或 自訴。」醫界曾將之解釋為「除罪化條款」50,然歷經多次會期,該 法始終未能在立法院三讀通過51

三、國會態度

雖多數委員均認同「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之目的在疏減醫療糾 紛之爭議,然針對衛生署所提出之「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由於該 草案內容並不涉及補償事項,故多數委員對此持保留態度,認為行政 院版本僅是將傳統作法予以明確化而已,且有委員認為,在醫事糾紛 裡需要調解以病人提出較多,而調解過程中相對一方之醫師或醫院不 一定要出席,調解就不會成立。因此,「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所採 之強制調解只是在拖延病人提出訴訟的時間,不能達到減少訴訟的目 的,對病人的保障並不周全,故始終僅止於委員會審查,而無法進入

49 立法院第 4 屆第 3 會期第 3 次會議(二)議案關係文書。參立法院議事及發言整合系統:

http://lis.ly.gov.tw/lylgmeetc/lgmeetkm最後瀏覽日:2016 年 2 月 14 日。。

50 同註 18。

51 立法院第 6 屆第 1 會期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第 9 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衛生署長侯勝 茂發言部分。參立法院公報第 94 卷第 33 期,2005 年,頁 203。

院會三讀52

第二項 醫療刑責去刑化

一、醫界方面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在 2006 年 3 月 28 日第 7 屆第 17 次會務委員會決議:「建議於行政院版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第 24 條,增列去刑化條文。」53並在 2007 年 2 月 1 日第 7 屆第 18 次醫事 法規委員會會議決議:「增訂第 24 條第 2 項:『涉及公訴之刑事案件,

法院得減輕、免除其刑或宣告緩刑。』」54作為「去刑化」之具體內容。

爾後,醫界因和法律學界共同召開研討會,開始有對話之機會,而形 成以增列醫療法第 82 條第 3 項規定為:「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輕 率致生病人身體健康之傷害或死亡者,負刑法上責任」55,或修正醫 療法第 82 條第 2 項規定為:「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 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除重大過失外,

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之方式,作為減輕醫師之醫療行為刑事責任之

52 參立法院第 4 屆第 3 會期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第 5 次會議紀錄,及立法院第 6 屆第 1 會期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第 9 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立法院議事及發言整合系統:

http://lis.ly.gov.tw/lylgmeetc/lgmeetkm最後瀏覽日:2016 年 2 月 14 日。

53 參臺灣醫界,第 49 卷第 5 期,2006 年 5 月,頁 76。

54 參臺灣醫界,第 50 卷第 3 期,2007 年 3 月,頁 77、78。

55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 2008 年 1 月 19 日,與臺大醫院、臺灣法學會刑事法委員會、

臺灣刑事法學會等共同舉辦「刑事醫療糾紛」學術研討會,共有醫界與法界約 450 人共襄盛舉。

會中研討未來可以參照德國刑法「重大過失」之立法旨趣,於醫療法第 82 條增列第 3 項「醫療 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輕率致生病人身體健康之傷害或死亡者,負刑法上責任」。參李明濱,新年 新希望:提升醫療品質與醫師形象,臺灣醫界,第 51 卷第 2 期,2008 年 2 月,頁 9。

法源依據56。 二、主管機關

為因應國會認為「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對保護病人不周之質 疑,衛生署於 2008 年 4 月將該法改版為「病人安全及醫療糾紛處理 法」,內含病人安全及醫療糾紛處理,惟該設計因遭法界反對,因此 始終未能經立法院審議通過。

三、法界態度

由於「病人安全及醫療糾紛處理法」第 44 條規定:「因醫療糾紛 刑事案件而告訴者,檢察官得依其情形,命於一定期限內先行調解。

前項案件涉及非告訴乃論之罪,於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時,檢察官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253 條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或第 253 條之 1 之規定為緩起訴處分。前項調解成立內容中,被告已支付金錢 者,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時,不得再命被告為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2 第 1 項第 3、4 款規定之支付。」然告訴乃論條文中並無關於調解 程序之規定,檢察官如何得依其情形,命於一定期限內先行調解,及

56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 2008 年 3 月 12 日第 8 屆第 5 次醫學倫理暨紀律委員會會議結 論:「…(三)推動醫療爭議去刑化雖然困難,仍應朝此目標繼續努力。(四)醫療爭議去刑化 相關建議版本…1.行政院版:行政院於第 7 屆立法院會期提案『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時,

建議增列『涉及公訴之刑事案件,法院得減輕、免除其刑或宣告緩刑。』2.張麗卿教授版:建議 於『醫療法』第 82 條增列第 3 項『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輕率致生病人身體健康之傷害或死 亡者,負刑法上責任』3.林萍章教授版:建議修正『醫療法』第 82 條第 2 項為『醫療機構及其 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除重大過失外,

不受刑事上之訴究。』」。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 8 屆第 5 次醫學倫理暨紀律委員會 會議紀錄,臺灣醫界,第 51 卷第 5 期,2008 年 5 月,頁 73。

該法對於非告訴乃論罪採取免除刑責方式之規定,均為法界所質疑

57,而病人安全與醫療糾紛處理是否應在同一部法規中處理,亦為多 數學者存疑,因此,該法並不為法界所支持58

第三項 醫事刑責明確化

一、醫界方面

或許因衛生署先後所研擬之「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及「病人安 全及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之推行不如醫界預期順利,且醫界在和法 界人士多次研討對話中發現,其所主張之醫療刑責「除罪化」或「去 刑化」,縱然實際上係訴求醫師僅負「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但其 所採之「除罪化」或「去刑化」用語,容易讓人誤解成係為醫師爭取 不用受到刑法規範。因此,醫界開始以「醫療刑責明確化」作為其訴 求名稱,而公會也開始著重在如何以文字明確規範其醫事刑事責任之 探討。此觀諸下列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委員會之討論內 容,均為此階段醫界對刑事責任規範明確化之努力。

57 「醫療倫理與醫療法律」學術研討會-醫療糾紛處理法及實務判決評析,黃立教授之「醫療 糾紛處理條例草案解析」報告內容

http://www.llm.nccu.edu.tw/docs/files/workshop/llm/970503_2.pdf最後瀏覽日:2016 年 2 月 14 日;2008 年 4 月 7 日行政院衛生署舉辦之「研議『病人安全及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相關事宜 第 1 次會議」,許士宦老師發言內容http://www.areahp.org.tw/upload/project/txt/9704010.doc最 後瀏覽日:2016 年 2 月 14 日。

58 參 2008 年 4 月 7 日行政院衛生署舉辦之「研議『病人安全及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相關事宜 第 1 次會議」會議記錄,http://www.areahp.org.tw/upload/project/txt/9704010.doc最後瀏覽日:

58 參 2008 年 4 月 7 日行政院衛生署舉辦之「研議『病人安全及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相關事宜 第 1 次會議」會議記錄,http://www.areahp.org.tw/upload/project/txt/9704010.doc最後瀏覽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