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醫療專庭判決分析

第一節 資料來源與研究流程

一、 資料來源之蒐集

在法學實證研究,就資訊收集的方法,大致可區分為 4 種方式107

(一)法院公布的裁判;(二)透過實驗的方式創造經驗;(三)由研 究者自行從事第一手的資訊收集;(四)利用官方公布的統計資料庫。

司法院雖利用其行政資源,就司法案件之相關資訊,定期發表月報、

年報,供有興趣的民眾或研究者之用108。然依該統計內容觀之,司法 院所公布之統計資訊在類別分析上不夠細緻,也無交叉分析,若據此 逕採為實證研究之基礎,將無法直接面對問題之核心。反觀各法院公 布的裁判書,因本係司法院官方統計資料的原始資訊,若藉由該判決 書直接加以分析,不僅可以直接揭露隱藏於官方統計數字背後之資 訊,更可直接傳達出實務工作者所透露之訊息。

目前我國法院判決書之搜尋資料庫大致上可分為「法源法律網」

及司法院之「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而司法院之「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實際上又區分為「院外版」及「法官版」,前者為對外開放一般民眾 查詢之資訊,後者係為提供院內法官製作判決書所用。二者除介面上 之設計略有不同外(如下圖 4),在內容上最大的區別在於,「法官版」

的內容並不會遮蔽當事人姓名。因此,在「法官版」的判決書中,除

107 黃國昌,法學實證研究方法初探,月旦法學雜誌,第 175 期,2009 年 12 月,頁 145 至 149。

108 司法院會定期在網站上以書刊或網際網路方式公布司法統計資料。參司法院網站:

http://www.judicial.gov.tw/juds/最後瀏覽日:2016 年 2 月 14 日。

了本身因法律規定,本不得在判決書上公開姓名的案件109,並不會有

圖 4: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法官版畫面 VS 院外版畫面

二、判決時間的設定

由於司法院自 2005 年 1 月起依照修正後醫療法第 83 條規定,指 定法院設置「醫事專業法庭」。醫事專業法庭在實務之運作下,迄今 已 10 年有餘,因此本研究對判決書的蒐集將自醫事專業法庭成立時

即 2005 年 1 月 1 日起算至本文製作時止(2015 年 8 月 31 日)做成 之刑事醫療糾紛判決為研究對象。

三、判決法院的選擇

除上開醫療法第 83 條之規定外,依司法院在 2014 年 7 月 30 日 院台廳司一字第 1030021549 號所訂頒之「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 與行政訴訟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為妥速審理醫療、工程、重大金融或其他社會矚目之重 大刑事案件,司法院得指定法院設置專業法庭或專股辦理。」及該辦 法第 11 條之附表 3 編號 5 之除外規定可知,並非全國法院皆有設置 醫事專業法庭。司法院在考量法院之法官員額及專業案件量的數目不 同下,僅在臺北、新北、臺中、高雄等 4 個地方法院設置「醫事專業 法庭」,並在臺北、臺中、高雄 3 個高等法院或分院,設置二審醫事 專業法庭,以遷就法院之人力及案件之現實。

再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為事實審終審法院,而臺灣高等法院之 管轄範圍為:臺北、士林、新北、桃園、新竹、宜蘭、基隆等 7 所法 院,所轄行政區域即包括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市)、

宜蘭縣及基隆市等 6 縣市(參表 4),不僅其本身設有醫事專業法庭,

其轄下之臺北地院、新北地院亦為指定設置該類專業法庭法院,所轄 行 政 區 域 之 醫 療 院 所 家 數 及 執 業 醫 事 人 員 總 數 依 官 方 近 5 年

(2010~2014)統計均為全國之冠(參表 5),並高於次之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轄下執業醫事人員達兩倍多,且臺灣高等法院具有全國 案件量最多之特性,甚至,本文為求實證分析之正確,除藉助上開法 官版之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外,另尋求臺灣高等法院統計室協助,提供 本研究時間內醫療專庭之所有收案案號,避免僅以電腦搜尋發生掛一 漏萬之情形,故本文將以該院之刑事醫療專庭判決作為分析基礎。

表 4:各高等法院管轄區域一覽表113

名稱 管轄範圍(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北、士林、新北、桃園、新竹、

宜蘭、基隆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中、苗栗、南投、彰化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雲林、嘉義、臺南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高雄、屏東、澎湖、(高雄少年)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花蓮、臺東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金門、連江

自製

113 參司法院所訂頒之「各級法院管轄區域」。

表 5:近 5 年(2010~2014)各高等法院管轄範圍內醫療院所數及執業人數114

114 參衛生福利部統計處網站http://www.mohw.gov.tw/cht/DOS/Index.aspx最後瀏覽日:2016 年 2 月 14 日。

103 67 2,996 27,938

四、案件類型的選擇

依照司法院所訂頒之「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與行政訴訟及特 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 2 條之附表二在「醫療專 業案件」含括種類之修正說明:「按醫療法第 10 條之醫事人員,除 醫師外,尚包括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 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 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 等醫事人員,故與醫師法第 28 條之規定(即密醫罪)具相同性質之 違反物理治療師法、職能治療師法、醫事檢驗師法、醫事放射師法、

助產人員法、呼吸治療師法及心理師法之犯罪案件,亦宜列入醫療案 件之範疇,方符合醫療專業法庭(股)之設立本旨。同理,因醫療行 為致死或致傷之業務過失傷害、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之範圍,亦應涵蓋 醫師以外之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行為致死或致傷之業務過失傷害、業 務過失致死案件之情形」可知,醫療專業法庭之被告,並不限於醫師,

只要是屬於醫療法第 10 條之醫事人員,因醫療行為致死或致傷之業 務過失傷害、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均含括在內。

又密醫或實習醫師雖不具合法之醫師資格,惟刑法中所言之「業 務」,係以事實上執行業務為準,即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 所執行之事務,縱令欠缺形式上之條件,仍無礙於其為從事業務之行

115。因此一旦其執行業務過程之行為,發生致死或致傷之問題時,

仍係以業務過失傷害、業務過失致死罪追訴,且密醫即使未造成他人 傷害或致死行為,其非法執行醫療業務,仍舊違反醫師法第 28 條之 規定,自屬醫事專業法庭之案件範圍內。

惟本文旨在探討醫師因狹義醫療糾紛案件被訴之問題,因此就判 決之分析被告限定在具「合法醫師資格」者,追訴行為限於狹義醫療 糾紛案件方有討論之實益性。故就不具合法醫師資格者、醫師以外之 醫事人員及非屬狹義醫療糾紛部分,將只呈現歷年之高等法院刑事醫 療專庭受理案件數,不再為細部討論,以讓本文之問題得以聚焦。

115 參最高法院 90 年度台非字第 276 號刑事判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