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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架構

醫療行為刑事訴追涉及刑事政策,本文將採歷史研究法及實證分 析法作為研究方法,以探討醫療過失刑事糾紛較為妥適處理之可行方 向:

一、歷史研究法:

由於醫界對於減輕其刑事責任之訴求,自 1998 年起開始推動18, 而我國醫師均需加入公會19,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為其依醫 師法第 31 條20及第 35 條21規定所組成之機構,該公會亦是歷年來醫界 推動修法之主要代表。為瞭解醫界之修法訴求,本文將藉由中華民國 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歷次之相關會議紀錄、立法院相關會議紀錄、司 法院網站及衛生福利部所開放查詢之相關文書,就醫界推動修法歷程 之主張,區分程序及實體兩大面向,探討醫界長期以來面對醫療糾紛 刑事案件所研擬的解決對策、是否已達成訴求、及外界例如:衛生福 利部、法務部、立法院及學者研討會意見對其該時之訴求回應,以瞭

18 參吳運東,專論「回首來時路,展望無限可能的未來」,臺灣醫界,第 47 卷第 4 期,2004 年 4 月,頁 5。

19 醫師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醫師執業,應加入所在地醫師公會」。

20 醫師法第 31 條:「醫師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中央政 府所在地」。

21 醫師法第 35 條:「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 3 分之 1 以上之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完成 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解醫界方認為其等之真正需求為何?及對其有利之法案何以遲遲未 能進入立法院大會審議之修法困境為何?並同時敘明衛生福利部或 國會立委,為減緩醫療糾紛問題尖銳化及避免外界對於減輕醫師刑事 責任之存疑,所提出之相關配套措施。

二、實證分析法:

法學實證分析研究得以觀察制訂後之法律是否發生規範控制 力,及是否發生修法目的之立法預期,方能就現有制度為改善,或作 為日後修法參考之依據。由於醫事專業法庭自修法成立迄今,已在實 務運作 10 年有餘,其中,司法院所指定之二審醫事專業法庭,以臺 灣高等法院轄下的行政區域,為全國醫療院所及執業醫事人員最多之 處,且其本身又具有全國案件量最多、事實審之最後審等特點,因此,

本文擬以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醫療專庭 200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8 月止之判決為實證分析,將這 10 餘年之收案件數、被告之醫事人員 身分別、所屬科別、定罪率、刑度、當事人和解與否對於定刑之影響、

個案鑑定次數、鑑定單位選擇、多次鑑定之結論是否一致及判決結果 和鑑定結果之一致性比例等數據完整呈現,以從中探討現行刑事醫療 專庭運作下的真實樣貌。

又從醫界歷年建議修法所面臨的困境,及修法技術之難度,欲以 特別法增修方式,減輕醫師之刑事責任,可能困難重重而遙遙無期,

因此本文將探討除修法外是否有其他方法可以解決現實醫師對於醫 療糾紛刑事訴訟之恐懼。而影響醫療糾紛判決之結論正確與否,不外 是正確之事實認定及正確之涵攝法律。事實認定是否正確涉及審判者 之專業及鑑定結果之公正;涵攝法律是否正確則端賴刑事理論本身之 操作是否妥當。醫界對於醫療專庭失去信任,是否係因審判者之第二 專業不足?或鑑定過程有誤?如果在事實已明之情形下,現行之相當 因果關係理論操作,是否恰當?有無可以補救之方法?故本文將針對 醫界方所提出之程序訴求,檢討現行醫療專庭之缺失及所面臨之困 境,及醫療專庭之專業落實在現行體制下之改進方法;並針對醫界方 所提出之醫療法第 82-1 條之修法訴求,先呈現目前反對其修法方之 理由,及若不修法,司法實務是否得以在不違背現行體制規定下,引 進更適切之刑事理論,使審判者在處理刑事醫療糾紛訴訟時,對於行 為人醫療行為之歸責性,有更精確之判斷,以明司法在為國家解決醫 療專業人才危機時,除了避免扮演醫療體系崩盤之催化劑外,是否能 有更積極之作為,協助醫師解決這醫療危機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