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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問題意識

由於醫療訴訟中相關證據資料之取得就病方而言,常是遙不可及

15,且病方縱然順利取得相關資料,多數病方及其家屬基於醫學之高 度專業性,是否有能力解讀該文字意義,亦不無疑問。故病方若將雙 方爭端僅以民事訴訟方式提出請求,雖依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但書規 定,可為舉證責任之轉換,即被告醫師需將相關病歷及護理紀錄予以 提出,然病方對於醫師所提出之書面證據,也因這專業能力之不對 等,幾乎無能力予以檢視、反駁,在我國民事訴訟程序係採當事人進 行主義下,法院不會主動介入調查,因此,病方為求得勝訴判決,其 所負擔之訴訟成本自然較高。相較之下,採行刑事訴訟的優點在於:

免繳裁判費、得附帶請求民事賠償、藉由檢察官發動以保全證據、身 為公益代表人之檢察官會主動介入調查證據,均足以使列於資訊弱勢 地位之病方得以順利解讀相關書證之意義,並減少高額訴訟成本之支 出。因此,在醫療糾紛案件中,多數人雖認為民眾係以以刑逼民方式,

要求醫師出面賠償,然若對於我國民、刑事訴訟進行方式有相當瞭 解,或許採刑事訴訟解決為不得不然之狀況。

15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尚且曾於會員大會中通過決議:「建請全聯會反對將整本病歷 影印交給病人」,更足徵醫界對於將病歷交給病方之排斥,病方要取得病歷資料實屬不易。參中 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2000 年 5 月 21 日第 5 屆第 3 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臺灣醫界第 43 卷第 7 期,2000 年 7 月,頁 73。

有鑑於此,醫師為了在這惱人的刑事纏訟過程中予以脫困,開始 思索如何說服各界能夠重視其等所面臨之刑事責任問題。究竟醫師除 了本身在臺灣的社會階層架構上,具有獨特的崇高地位外,醫療行為 到底有何特殊性,能讓醫界或部分人士,為其發聲,希望能夠減輕醫 師之刑事責任?

再者,醫界於 1999 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中,既已充分意識到醫 療糾紛訴訟對醫師影響之問題,則在這長達 16 年的時間中,究竟醫 界希望達到的司法訴求為何?何以在這漫長的過程中,似未見到對其 刑事責任減輕的有利進展?期間醫界究竟面臨什麼困境?其又如何 修正訴求方向?

又司法院依醫界當時倡議「醫事糾紛訴訟案件具有醫事專業性

」,自 2005 年 1 月指定法院設置醫療專庭以來,迄今(2015 年 12 月)

已推行 10 年有餘。何以這 10 餘年之醫療專庭設置仍無益疏減醫界對 於醫療糾紛訴訟之恐懼?反而在設立之後卻讓醫療崩壞的討論更 甚?由於法院的認定事實及判決過程均載明於判決書,且醫療糾紛案 件的爭議往往出現在事實的判斷,而非適用法律的問題,現今的論文 或專著亦多偏於以地方法院判決為研究對象16,然地方法院之事實認 定有可能為高等法院所推翻,因此自有必要從醫療專庭的事實審終審

16 例如,劉邦揚,我國地方法院刑事醫療糾紛判決之實證研究,國立陽明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 碩士論文,2009 年 6 月。

法院即高等法院判決內容著手,研究司法機關是否真為醫療專業人才

及刑事理論之運用,依照現行之法律,提出個人認為可行的有效解決 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