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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不法:所謂遺棄故意

在文檔中 遺棄罪立法正當性之檢討 (頁 190-0)

第四章 遺棄行為的不法與罪責

第四節 主觀不法:所謂遺棄故意

本節要討論的是遺棄故意的內涵,以及其如何與殺人故意之間做出區分。以 下本文先從通說對於故意的定義出發,再分別檢討:一,以通說看法(故意包含 認知、意欲要素)為基礎,檢討客體差異說(殺人故意的對象是生命實害、遺棄

故意的對象是生命危險)以及意欲差異說(遺棄故意是指信賴實害不發生,但將 實害發生與否繫於偶然因素之上)的問題;二,直接對意欲要素提出質疑,確認 故意僅以認知要素為要件後,再予檢討形式危險故意/有認識過失說(遺棄故意 僅以常識上的風險認知為內涵,不需具體認定被害人的生命危險)的疑義。如果 上述途徑都無法為遺棄故意與殺人故意的區分困境解套,我們要嘛只能承認遺棄 故意在概念上的無解,要嘛必須另謀他途(這一點,和前述危險犯認定困境意義 相同)。最後在進入正式討論之前,要先說明的一點是,由於本節會大量運用容 許風險概念(所謂故意,本就是指對超越容許風險的犯罪事實有認知),而容許 風險概念已在本文第三章論述甚多,故此處即不再贅述,先予敘明。

第一項 通說對故意的定義:認知與意欲要素

依照通說的說法,所謂構成要件的故意529是指行為人對於客觀不法構成要件 的所有行為情狀有所認識(即「認知」要素),並進而決意實現不法構成要件的 主觀心態(即「意欲」要素)530;另外,亦有學說強調意欲之對應要求係整體針 對該犯罪之實現而發(認知該當客觀構成要件的事實之後,對於「實現犯罪之決 行」)531。至於故意的態樣,依照通說的說法可區分成為「直接故意」(刑法第 13 條第 1 項)與「間接故意」(刑法第 13 條第 2 項),由於直接故意和本文主題 較無直接關連,故此處我們只列出通說對於間接故意的定義:行為人雖預見其行 為顯有實現不法構成要件的高可能性,但竟不顧有這種高危險性的存在,聽任、

容任其自然發展,終致構成要件實現的情形532。間接故意概念中最著名的理論爭

529 通說認為故意有所謂的雙重作用,除了在構成要件作為「構成要件故意」之外,同時也作為 一種罪責型態(所謂故意罪責,幾乎是僅在處理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時才會出現的名詞),參照林 山田,前揭註 225,頁 284-285。此處本文討論的故意,是指構成要件故意,先予敘明。

530 參照林山田,前揭註 225,頁 285。

531 參照林鈺雄,前揭註 222,頁 204-205。

532 參照林山田,前揭註 225,頁 291。

議,大概就是如何劃定與「有認識過失」(刑法第 14 條第 2 項)之間的界限533; 同樣依照通說的說法,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在主觀上皆預計其行為有實現構成 要件的可能性,但前者的主觀心態係「容任結果的發生」(通說所謂的「容任理 論」),後者則係「確信、信賴結果不發生」,不過有認識過失概念的提出僅在於 劃定出故意、過失之間較明確的界線,不代表有認識過失與有認識過失的不法、

罪責內涵有所差異534

從以上通說對於故意的定義,我們可以再就和本文主題有關的兩點做說明:

一,既然故意是指「對於該當構成要件的犯罪事實有認知及意欲」,因此行為犯

(不以實害結果為要件)的主觀不法似乎就不以實害故意為必要(所謂的對應要 求535),但依照本文第三章所述,實害故意必須是所有犯罪類型建立正當性的必 要條件,遺棄罪自然也不例外;二,容許風險概念作為構成要件的一環,所以我 們可以把故意定義為:對於超越容許風險的構成要件事實有認知及意欲,也因此 故意內涵和容許風險概念有非常密切的關係。而本文第三章也提到,容許風險概 念本質上就是自主判斷權限範圍的判斷問題,所以認定遺棄故意和殺人故意有無 差別,其實也就是在認定這兩者自主判斷權限範圍有無差別。因此緊接下來的問 題自然是:遺棄故意如果要有獨立於殺人故意存在的必要性與正當性,那麼必須 透過什麼理由來限縮遺棄行為人的自主判斷權限範圍?

第二項 遺棄故意與殺人故意的區分困境

第一款 客體差異說?

533 與此一理論爭議有關的學說有如汗牛充棟,但因為和本文主題無太大關連,故不再深論。進 一步的學說介紹與評述,參照黃榮堅(1996),〈刑法解題:關於故意及過失〉,載於《刑法問題 與利益思考》,頁 17 以下,台北:元照;許玉秀(1997),〈客觀的故意概念?:評德國的間接故 意理論〉,載於《主觀與客觀之間》,頁 45 以下,台北:自刊;徐育安(2012),〈故意認定之理 論與實務:以殺人與傷害故意之區分難題為核心〉,《中研院法學期刊》,10 期,頁 97 以下。

534 參照林山田(2008),《刑法通論(下)》,10 版,頁 169-171,台北:元照;林鈺雄,前揭註 222,頁 190-191。

535 參照林鈺雄,前揭註 222,頁 197、201。

如本文前面所整理的536,多數學說是以所謂客體差異說來區分遺棄故意與殺 人故意,亦即前者認知、意欲的客體是「生命危險」,後者則是「生命實害」。但 正如本文之前的分析537,所謂危險永遠是人主觀上的判斷而不是客觀上的實體

(誰能從客觀描述,「生命危險」長得什麼樣子?),而故意永遠是以行為人在行 為時所認知的事實來做判斷538,所以不管是殺人故意還是遺棄故意,最終都是行 為人在行為時對於其行為是否會導致死亡實害發生的一種預測而已,換言之,通 通都是行為人對「死亡可能性」的評估。通說用所謂的「客體差異」來區分遺棄 故意與殺人故意,毋寧說是一種逃避問題的循環論證。

第二款 從意欲要素區分?

另有學說539認為遺棄故意與殺人故意在認知要素並無差別,故應從「意欲」

要素來區分這兩者,詳言之,殺人故意是容任實害發生,遺棄故意是指信賴實害 不發生,但將實害發生與否繫諸於「偶然」因素之上;也正因為遺棄故意將實害 發生與否繫諸偶然,可非難性較一般的有認識過失(單純信賴實害不發生)來得 高,正好可以填補故意殺人與過失致死之間的規範漏洞。不過此一見解的問題至 少有二:一,有認識過失與殺人的未必故意之間的區分難題已經幾乎是學說上最 難解的理論爭議之一,如果要在這兩者之間創設出一種中間型態,勢必會使此一 理論爭議變得更加劇烈;二,一方面強調遺棄故意依然是「信賴結果不發生」, 一方面又強調「繫諸偶然因素決定結果發生與否」,事實上已經是接近互相矛盾 的兩個命題,蓋既然行為人情緒上也知道自己已經無法控制結果會不會發生(所 謂繫於偶然因素)卻還是著手為之,難道還能說行為人「信賴」結果不發生,所

536 參照本文第二章、第六節、第二項的整理。

537 參照本文第二章、第六節、第三項,以及本文第三章對於危險概念的論述。

538 這一點學說上應無異見,僅參照林山田,前揭註 225,頁 285。

539 參照本文第二章、第六節、第二項許澤天老師的見解整理。

以不具實害故意嗎?要化解此一矛盾,或許在概念上可以用合理/不合理的信賴 來區分這兩者(依據「不合理的信賴」是實害故意,依據「合理的信賴」是遺棄 故意),但如此一來依然只是把劃定界限的困難轉換另一組用語呈現而已,對於 標準的具體化依然沒有幫助(亦即:何謂「合理」?)。

第三款 意欲要素的檢討

上面兩款的探討基本上都還是以通說對於故意的定義(故意包含認知與意欲 要素)為基礎,而本款要先暫時跳脫出遺棄故意與殺人故意之間的區分問題,先 對故意是否包含「意欲」要素這一點進行檢討。此一問題的探討實益在於,如果 我們能夠否定故意並不包含意欲要素,然後也承認遺棄故意和殺人故意在認知要 素上並無差異的話,我們就能得出遺棄故意並無存在於殺人故意之外的必要性,

或至少可以專注在如何從認知要素區分這兩者,而不用再陷入如何以意欲要素做 區分的泥淖之中。

在正式對意欲要素提出本文意見之前,要先釐清的一點是,縱使是承認意欲 要素的通說見解,也是把「意欲」當成一項規範標準(法律的評價)來使用的540, 而不是以所謂「心理學式的故意概念」541為基礎,讓行為人可以透過其恣意想像 決定其是否可受歸責542。換言之,故意是刑法上的「評價標準」,和行為人的心 理狀態(評價客體)層次上有別,如果不能清楚區分這兩個層次,將會使認知要 素和意欲要素之間的關係更加混淆不清543。因此,接下來本文對於意欲要素的檢

540 參照許玉秀(1997),〈區分故意與過失:論認識說〉,載於《主觀與客觀之間》,頁 167-168,

台北:自刊。

541 所謂心理學式的故意概念,係一與心理學密切結合的主觀歸責理論,亦即直接以心理現象決 定故意過失之成立,並以犯罪目的之有無作為兩者之區分標準。詳細的介紹,參照徐育安(2009),

〈費爾巴哈之故意理論及其影響:以德國刑法為核心〉,《政大法學評論》,109 期,頁 8-23。

542 從此一角度切入,反對故意包含意欲要素的見解,可參 Ingeborg Puppe 著,許玉秀譯(1996),

〈故意與有認識過失之區別:論德國的通說〉,《政大法學評論》,55 期,頁 298-299。

543 正確觀察到這一點的見解,參照徐育安,前揭註 533,頁 135。

討,都是在「意欲作為評價標準」此一層次上做批評的,先予敘明。

第一目 意欲僅為局部性情緒

當我們決定要從事任何一個行動時,我們或多或少都會考慮這一個行動與我 們自身的利害關係,對於我們有利的因素(驅使我們從事此一行動的拉力)會讓 我們「想」這樣做(例如:吃下眼前這塊美味的蛋糕,可以讓我一解嘴饞之苦),

而對於我們不利的因素(阻止我們從事此一行動的推力)則會讓我們「不想」這 樣做(例如:真的把蛋糕吃下去的話,很可能會變胖而有害健康),因此在決定

而對於我們不利的因素(阻止我們從事此一行動的推力)則會讓我們「不想」這 樣做(例如:真的把蛋糕吃下去的話,很可能會變胖而有害健康),因此在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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