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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醫療糾紛判決內容基本分析

第二節 判決結果基本資料分析

審判平均期間(月) 28.6(26.3,30.8) 34.0(29.8,38.2)§ 最長(月) 102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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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判決結果間之分布並無顯著差異。亦可推論,病人之狀態在本研究資料 範圍內,似乎未對審判結果造成影響。

2、 原告關於訴訟上請求權14之選擇:

依侵權行為責任主張者在被告勝訴的案件中共計 191 例(96.5%),其餘 未主張之7 例中,無訴訟代理人者占 3 例(其中 1 例亦已罹於二年時效)、單 純未主張而僅依債務不履行請求者有3 例,另 1 例則已經另案依侵權行為責 任請求而判決確定。而被告敗訴的案件中,則有48 例(98%)依侵權行為責任 主張,僅1 例因智齒拔除手術致唇麻而單純依債務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

反觀依債務不履行或消保法主張損害賠償責任者,皆較侵權責任為少。

由此可知,目前醫療糾紛訴訟實務上,仍以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為 主。另值得注意的是,在醫療法第82 條修正生效日(93 年 4 月 8 日)後所發 生之醫療糾紛案件中(74 例)仍有 20 例依消保法第 7 條主張(27%),但相較 於修法前(67/173=38.7%)已有減少之現象。

3、 判決理由中之關鍵因素:

判決結果於得心證理由中,排除 42 例未於理由中論述過失認定之案件 外,在被告勝訴案件中仍有6 例被認定具有過失行為,主要原因皆為不存在 因果關係。而被告敗訴之案件中,有1 例因債務不履行而解除契約,另 4 例 雖無過失行為,但皆因違反告知義務而被法院認定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反觀告知義務部分,排除185 例未於理由中提及告知義務之案件,其 餘在被告勝訴的案件中,有5 例雖被認定被告違反告知義務,但仍認為需以 過失行為存在為責任成立之前題。另被告敗訴案件中,3 例雖未違反告知義

14 由於我國實務採「請求權競合說」(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十一月一日第十九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固 肯定請求權競合說,惟請求權競合說又區分為「請求權自由競合說」、「請求權相互影響說」,

最高法院上開決議之研究報告,強調為避免請求權競合說之短處,應將單純之請求權競合說

《即請求權自由競合說》加以修正,認二請求權雖各自獨立並存,但相互影響。),故各類請 求權比例總和會超過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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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但因存在過失行為而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因果關係則可看出與被告勝訴或敗訴具高度相關性,扣除未於理由 判斷中論及因果關係之 110 例案件,在被告勝訴中無任何具因果關係之案 件,而被告敗訴中則僅1 例因債務不履行解除契約,行為本身與損害無因果 關係,其餘39 例案件皆具相當因果關係。

舉證責任之認定,排除未於判決理由中論及之 158 例後,在被告勝訴 之判決中,仍有8 例為法院認定需由被告負擔或減輕原告之舉證責任,其中 包括5 例被告舉證強度足以證明醫療行為符合常規而無過失、2 例認原告仍 需尌最低限度過失行為存在及其與損害間之因果關係舉證以實其說、另1 例 雖未能舉證行為係無過失,但因與原告主張之損害間無因果關係而無需負損 害賠償責任。

4、 審判帄均期間:

因無相關詳細日期資料,故以收案年為計算起點,計算至判決日期之 月份為止,因此與個案實際發生之期間可能存在有±11 個月的誤差15。由結 果可知,帄均期間在被告敗訴的案件中較被告勝訴之案件為長(34.0 個月 vs.28.6 個月),亦即法院在審理被告敗訴之案件時,所需耗費的時間較久。

5、 上訴高等法院的案件數:

在被告勝訴組中共有 70 件,其比例為 35.4%;在被告敗訴組中則為 17 件,比例為34.7%,兩組間不具統計上顯著差異16。代表上訴高等法院的比 例不論在被告勝訴或敗訴的案件中皆無明顯差別。

15 但由於統計案件數達247筆,依統計學regression toward the mean的現象,應可使帄均值之誤差 減小。高頓在研究父親與兒子身高的關係時, 發現較高的父親, 兒子有較高的傾向, 而較矮的 父親, 兒子亦有較矮的傾向。這當然是眾所周知, 並非一了不起的發現, 不過就是遺傳而已。

但他也發現那些較高的父親, 兒子往往卻稍矮些; 而很矮的父親, 兒子卻常稍高些。此現象即 為著名的迴歸效應(regression effect), 高頓稱此現象為向平均迴歸(regression toward the mean)。參閱黃文璋,統計裡的估計,數學傳播,31卷2期,頁19,96年6月。

16 同註 13。

(154/247)。但由敗訴率看來,板橋地院(0.37)則約為其他兩地院之 2 倍。

分析可能的相關原因(未呈現)包括,原告方面醫療需求者狀態為死亡者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