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過失認定與標準

第三節 醫療糾紛判決實務實證分析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66

案例一150:「…原告本於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及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 定,另主張兩造間有醫療行為之契約關係,被告亦應依同法第二百二十六 條、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負損害賠償之責,亦頇探究被告未檢測丙○○血 醣之過失行為與丙○○視力所受損害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惟據前載鑑定 結果可知,被告雖未為丙○○抽血檢測血醣而有過失,…但該眼內炎發生 原因並非直接導因於被告未抽驗血醣之過失行為,況且眼內炎發生原因甚 多,是否確係被告手術施行過程中導致者,鑑定結果表示尚難得知。準此,

顯難謂被告未檢測丙○○血醣之過失行為與丙○○視力所受損害間有相當因 果關係,自與損害賠償請求權成立要件有別,原告主張被告應負損害賠償 之責,即屬無據。」

(二) 因原告未能舉證因果關係類型:

案例一151:「…據此不能證明縱使呼吸器未脫落,張立新即必然不會發 生死亡之結果。此外張立新之呼吸器於 94 年 6 月 10 日下午脫落後,被 告之醫護人員隨即加以急救,而繼續維持生命徵象,嗣於六日後即94 年 6 月 16 日死亡,…並為原告所不爭執。則張立新之呼吸器脫落時間,距 離其死亡時間既長達六日,足見呼吸器雖曾發生脫落,並影響張立新之身 體狀況,但經被告之醫護人員急救後,張立新已能繼續維持生命徵象,因 此不能證明呼吸器之脫落與其死亡結果間,有條件因果關係。易言之,縱 使呼吸器並未脫落,張立新之病情亦可能因自然惡化,而發生死亡之結 果。是以原告既不能證明二者之間有何條件因果關係,自亦無相當性可 言。」

案例二152:「…惟劉馬鴻於 95 年 4 月 19 日在臺大醫院檢查為全身骨 頭之核子醫學檢查,即已知肺癌移轉至骨骼,屬為第四期之肺癌,有前揭 臺大醫院病歷可參,此種遠端轉移之肺癌在現今臨床上之治療,僅能以改

150 台北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2140 號民事判決。

151 台北地方法院 95 年醫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152 台北地方法院 95 年醫字第 32 號民事判決。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67

善癌症症狀,提高生活品質及減慢癌症惡化之方式處理,非謂丙○○、甲

○○若於 2 個月前及時履行告知義務,絕對可救活劉馬鴻,使其免於死 亡,且原告亦自無證據可資證明,若丙○○、甲○○有履行告知義務,劉 馬鴻即可存活,況依前揭醫院病歷資料,劉馬鴻在臺大醫院因經濟之故而 未進一步接受化療,足見劉馬鴻之死亡與丙○○、甲○○因過失未履行告 知義務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

(三) 自行綜合判斷類型:

案例一153:「…因此,被告庚○○在當時認為被害人有心律不整之診斷 過程,以及因而給被害人服用治療心臟病藥(Propranolo l)之用藥,自 有判斷上之過失。…被害人是因細菌性大葉性肺炎進展已至末期,最後因 呼吸衰竭死亡,其死亡之結果與被告庚○○之急救行為或是該診所否有配 備相當之急救設備間,亦無相當之因果關係。」

案例二154:「…依三軍總醫院臨床病理科分析報告單(見同上偵查卷第 124 頁)所載,原告戊○○右手手背感染蜂窩性組織炎處之手部化膿物培養 (PUS)結果為沙門氏菌 C1 菌屬(Salmonella group C1 ), 可知引發原告戊

○○之蜂窩性組織炎者為沙門氏菌,其感染原因為沙門氏菌腸炎引起菌血 症,細菌隨血液游走而附著於點滴注射處,造成蜂窩性組織炎,與點滴留 置期間之長短並無相關,亦無從推知及時更換點滴即可避免蜂窩性組織炎 之感染。…原告固有未適時更換靜脈留置針之過失,然其過失與原告戊○○

右手背注射點滴處感染沙門氏菌而造成蜂窩性組織炎並無相當因果關係…

從而,被告之醫療行為與原告戊○○感染沙門氏菌菌血症、蜂窩性組織炎及 敗血症均無相當因果關係,亦與原告戊○○之輕度智障無相當因果關係。」

二、 未認定行為過失與否,直接判斷無因果關係類型:

153 台北地方法院 95 年醫字第 32 號民事判決。

154 士林地方法院 93 年醫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68

案例一155:「…本件乙○○於 92 年回溯 5 至 10 年即已開始有肺部腫瘤 病症之發展,於91 年 7 月間 X 光片發現模糊陰影時,已發展至第 3 期或 第4 期,且已有多處轉移,其病程發展尚非可因『被告庚○○告知 92 年 7 月22 日 X 光片有模糊陰影』,即可逆轉或康復,則被告庚○○縱未告知乙

○○或其家屬關於 92 年 7 月 22 日 X 光片之結果,尚難認與乙○○於 92 年 11 月 12 日因肺癌死亡有因果關係…」

案件二156:「…本件李元亨之死因非肺栓塞既如前述,則被告本件之醫療 行為即與李元亨之死亡結果間無相當因果關係,亦即李元亨之死亡,尚不 可歸責於被告本件之醫療行為,而無法成立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案件三157:「…原告雖主張被告丁○○手術之過失足以發生糖尿病、高血 壓及輕度肢障之結果,然卻未於手術後短期內發生,即難遽謂兩者間有相 當因果關係。」

三、 綜合論述類型:

案例一158:「…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被告醫院醫師於七十七年五月七日起 至八十年四月二十日止診斷治療原告眼疾期間,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 務、未能即時診斷原告青光眼之病情,致原告受到財產上及精神上之損害。」

案例二159:「…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其手術傷口發生嚴重撕裂,亦未證明 該等撕裂傷與被告違反告知義務之過失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復未證明 被告拒絕交付病歷複本之情事,是原告之主張,並不可採。」

綜上可知,醫療糾紛民事判決中,「因果關係」之角色對於判決理由的

155 士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24 號民事判決。

156 台北地方法院 88 年訴字第 4500 號民事判決。

157 台北地方法院 88 年訴字第 2977 號民事判決。

158 台北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1527 號民事判決。

159 台北地方法院 94 年醫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69

形成並未具絕對必要性。其認定之依據亦不一而足,可能是鑑定報告、可 能是法院自行判斷、亦可能是原告未能舉證,甚至可能完全不必加以判斷。

誠如學者160所謂:「最高法院對於相當因果關係之認定,經常發生岐異,莫 衷一是,且未提出判斷之基準,令人無所適從。…經常係以自己的自然感 情,或社會正義感,或法律政策目的之實踐,決定加害人是否應對損害負 責後,再認定相當因果關係是否存在。」雖然在本研究範圍中,尚未能藉 由判決實證資料直接推論而得到相同結論,但從相關判決類型中亦可 知:1、「因果關係」在本研究範圍之認定中,並非絕對必要要件;2、「相當性」

在本研究範圍中,亦未有如學說與實務對於我國採「相當因果關係說」之 共同認知下,係屬於法律政策需價值判斷之議題,而必需於損害賠償案件 中加以判斷。使得「相當因果關係」在醫療糾紛民事判決實務之重要性不 如理論上應有的程度。

160 陳聰富,前揭書,頁 23。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