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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結論

第三節 未來之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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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未來之展望

「醫療糾紛」的形成原因固然很多,但一旦進入司法程序,需藉由法律制 度的運作加以處理與解決,其最終的目的不外乎在個案層面上,尋求損害的填 補(不論是財產上或精神上),或是政策層面上,預防損害發生。因此「過失認 定」的正確與否、「賠償金額」的合理與否,扮演著牽一髮而動全身的關鍵角色。

由本文研究結果可知,欲達到醫療糾紛民事訴訟「發現真實」、「解決紛爭」、

「實現正義」等最高目標,有些因素是民事訴訟的共同現象而非「醫療糾紛」

所特有(例如「不確定性」)。有些因素則是被其他因素控制後,在「醫療糾紛」

民事訴訟實務上重要性大幅降低(例如「舉證責任」)、或困境難以改善而屬於

「永恆的難題」(例如「因果關係」)。因此為提升醫療糾紛民事訴訟品質之真 正的關鍵,且屬可努力改善的方向,包括「醫療鑑定」與「資訊不對等」。

壹、強化醫療鑑定的品質與功能277

如同本文於第四章所為之論述,「醫療專業鑑定」在「醫療糾紛」案件類型 中確實存在諸多爭議。但對於特定需醫療專業判斷的案件中,「醫療鑑定」所扮 演的是不可或缺且無可取代的角色。真正的徵結點在於「如何強化醫療鑑定的 品質與功能」。

在「品質」方面,可由「鑑定機關」組成、運作、支領費用、認定標準的 具體化、客觀化、透明化等制度、流程的設計著手改善。而「功能」方面,則 可藉由「代表人」權責的強化,發揮「醫療與法律」之間溝通橋樑的角色、提 供訴訟程序中「證據呈現」與「當事人權利保護」等協助功能。並佐以定期評 估成效的系統,盡可能減低「醫醫相護」、「黑箱作業」的疑慮,利用制度的設 計減輕人性本質的缺陷所造成的障礙。制度的架構與改善,必然是困難且具挑 戰,但若與「陪審」、「參審」制度相較之下,不僅對司法運作系統之衝擊相對

277 參閱本文第四章第三節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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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小,其改變所需成本效益之評估結果亦應較佳。

貳、 努力改善資訊不對等

從「醫療糾紛」的源頭觀之,並非所有的「醫療傷害」都會形成「醫療糾紛」, 亦非所有的「醫療糾紛」都是真的「醫療傷害」所造成,尚有許多原告主觀所 致之「不滿意」及「其它原因」278,以及潛在未知受有醫療傷害以致未能獲得 損害賠償之類型。

觀察值 真實值 醫療傷害 非醫療傷害

判決原告勝訴 a b

判決原告敗訴 c d

敏感性: a/a+c 特異性: d/b+d 陽性預測值: a/a+b 陰性預測值: d/c+d

因此,針對受有「醫療傷害」而未能獲得「損害填補」的狀況,除了藉由

「强化醫療鑑定品質與功能」協助判決結果的正確性以改善上表中 c 的部分 外,尚存另一種類型是「未知受有醫療傷害者」,需藉由「資訊不對等」的改善 著手。

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尌是「教育」,雖然這是一種不具「閃亮度」的政策,但 為了能達到「醫療糾紛」處理的目標,不論是「填補」或「預防」,加強醫病雙 方的「正確知識」的傳遞,不僅能提高訴訟的品質、拉近所謂的「不對等」,更 能加強「醫病溝通」的能力與效率,使「醫療糾紛」的處理能進化到預防階段,

減低訴訟或其他紛爭解決的成本。其次是「資訊透明化」,包括「尌醫資訊透明 化」與「醫療財務透明化」。雖然看似與「醫療糾紛」無直接相關,但若能從源 頭處提升「醫療品質」,減少「醫療錯誤」,降低「醫療傷害」亦屬於預防「醫 療糾紛」不可或缺之一環。

278 盧瑞芬、謝啟瑞,醫療經濟學,頁 220-222。96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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