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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過失認定與標準

第一節 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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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因果關係

第一節 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壹、責任成立與責任範圍

從法律觀點來看所謂「因果關係」的定義135,係指原因(cause)與結果(result) 間之關係而言,不論是何種法領域,大致上皆具相同的內涵。從原因言,乃某一 原因引出(caused)某一結果之關係;自結果論,係某一結果因某一原因所造成之 關係。侵權行為法上的因果關係可分為「責任成立」與「責任範圍」二種,前者 是指可歸責的行為與權利受侵害(或保護他人法律的違反)間具有因果關係,所以 屬於「構成要件」尚頇受違法性及有責性(故意或過失)要件的規範;而後者係指權 利受侵害與損害間之因果關係,應如何認定損害賠償由何者負責及負責範圍的問 題136。而債務不履行之契約責任中,屬於醫療糾紛之不完全給付類型或加害給 付137的要件,亦包括「所為導致給付結果減少引起影響履行利益之損害及超出 履行利益之損害」138,可知其因果關係是針對不完全給付行為與「損害」間整 體之相關性。

醫療糾紛民事訴訟亦屬於損害賠償類型,「因果關係」亦成為最終認定結果 之重要關鍵,正如搭蓋建物所需之支架,扮演串起所有要件的重要角色。尤其是 侵權行為中,不論在「責任成立」之過失行為認定要件階段,或是「責任範圍」

之損害賠償金額認定階段,理論上皆占有不可或缺之地位。

貳、相當因果關係

135 黃思瑜,醫療糾紛之民事法律問題研析,台北大學法律系碩士論文,頁 78-80,94 年 6 月。

136 王澤鑑,侵權行為法第一冊,頁 214-216。94 年 1 月。

137 加害給付基本上係侵權行為之一種,但德國侵權行為法因採列舉原則而無法適用,學者無意 間將之列入契約責任,已成為習慣法,亦為我國所繼受。民法第 227 條第 2 項係將其明文化。

詳參閱黃立,民法債編總論,頁 443-444。91 年 9 月。

138 黃立,前揭書,頁 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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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因果關係如何判斷的學說不勝枚舉,包括「條件說」、「相當因果關係 說」、「預見說」、「法規目的說」等,目前不論實務139或學說140皆以「相當因果 關係說」為通說。所謂「相當因果關係說」,係指「無此行為,雖必不生此損害;

然有此行為時,通常即足生此損害者,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惟若無此行為,必 不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亦不生此損害者,即無相當因果關係」。

「相當因果關係」之前階段乃依「條件關係」判斷,是否尌損害的發生,該 行為係一個不能想像其不存在的條件?若為肯定,於後階段則判斷此條件的「相 當性」。英美侵權行為亦採二階段思考,分別為「事實上的因果」、「法律上的因 果」,前者以「but-for」(若無-則不)為標準、後者以「direct」(直接)、「foreseeable」

(預見)為判斷標準,其目的是為了限制被告責任,以免過度防礙行為人自由141

如果待判斷的因果關係存否的問題,不但超出一般人的常識,而且在專業 領域上是個從未被完整研究過、或是尚未有定論的議題,為求時效性解決爭議,

近來另有學者提出較具「機率概念」的所謂「疫學的因果關係」142。此乃依計 量方法,觀察分析某種疾病因素之集體現象,如發現某因素之作用,對於某種 疾病之生滅消長,具有牽連關係,且依生物學上之說明亦未見矛盾,即可認定 疾病與因素間,具有因果之連鎖。

而所謂「條件關係」主要是針對「事實上因果」或含有一定程度規範性判 斷過程143,而「相當性」則屬價值判斷,為法律上責任歸屬之判斷,以被告「應 該」對損害負賠償責任為判斷144。醫療糾紛民事審判實務上亦採類似看法145:

「…按因果關係之判斷,最高法院向採相當因果關係理論,則無此事實,雖不

139 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八號判決、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七○號判決及八十七 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四號判決。

140 王澤鑑,侵權行為法,第一冊,頁 217。黃立,民法債編總論,2002 年 9 月,頁 267-268。

141 陳佩吟,醫生產前檢查失誤之民事賠償責任,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93 年碩士論文,頁 129-130。

142 薛瑞元,論因果關係(下),月旦法學雜誌,第 77 期,頁 94,90 年 10 月。

143 同前註,頁 218。

144 陳聰富,因果關係與損害賠償,頁 15。96 年 1 月。

145 台北地方法院 93 年醫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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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生此結果,但有此事實,按諸一般情形,通常均可能發生此結果者而言,最 高法院95 年臺上字 1959 號判決可資參照。即因果關係,係以事實上之條件說 與法律上之相當性為判斷標準。」

理論上尌審判實務邏輯而言,因果關係需成為判決認定事項的前題應該在 於「過失行為」、「權利侵害」、「損害」或「違反義務」等依各該請求權之要件 已存在的判斷基礎下,始有討論「因果關係」之必要。然而由於「因果關係」

亦為相關請求權構成要件之一,若單獨判斷系爭醫療行為與所主張之權利侵害 或相關損害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亦屬於可能之判決邏輯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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