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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利害關係人理論及公廁運動的情況
本研究將利害關係人區分為使用者、管理者和設計者這三方,同時從公廁運 動可得知不同利害關係人參與時提出的公廁訴求與推動模式,而彼此認同或支持 公廁空間使用的立場是否一致,將會是無性別廁所與無障礙兼人工肛門廁所得以 設置的關鍵因素,說明如下:
ㄧ、政策利害關係人理論
政策利害關係人(policy stakeholders)是指每一種利害關係都會出現一個表達 該利害關係的個人或團體,受到政府政策直接或間接影響,常以團體的形式,以 凝聚力量並發揮政策影響力。就政策制定者而言,必須公平認定與考慮所有政策 利害關係人的立場或態度,以制定符合公平正義的政策,理論上則是具有凸顯公 共政策含有整合或匯合的意義(Dunn,1994;丘昌泰,2010:42)。
最早政策利害關係人的概念來自於企業管理針對利害關係人概念所作的系統 化努力,從中收集可能影響經營績效的個人、團體、或組織對於企業經營決策方 向的偏好,基此在決策上可以設計出相關的經營策略,並保障企業獲利的目標,
如策略管理學者 Edward Freeman,將利害關係人定義為:「所有受到企業,或是能 夠影響企業達成組織目標的團體與個人」,10以讓企業經理人從利害關係人的概念、
架構、哲學、及執行程序上,更有效的管理組織績效;而 Stakeholders 一詞,有取 其相對於企業「股票擁有者」(stockholders or shareholders, Freeman and Reed, 1983)
諧音的意義,也就是說企業管理者除了對股票擁有者(股東)負責外,也應該對
「與利害有相關的人等」負責;其中企業組織思考本身「社會責任(social
responsibility)」的問題(Gibson, 2000; Harrison and Freeman, 1999),同時代表的是 管理階層意圖連接企業倫理與管理策略的一種描述性、倫理性與工具性的概念
(Fassin, 2009; Friedman and Miles, 2006)。
10 原文如下:“…all of those groups and individuals that can affect, or are affected by, the accomplishment of organizational
purpose.” (Freeman, 1984: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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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到 1980 年代,公共行政的相關國外文獻才開始使用利害關係人的概念,
公共行政領域應用利害關係人分析架構,早期主要是包括兩大主軸:第一是公共 政策的方案評估(program evaluation; Weiss, 1983; Kelly and Maynard-Moody, 1993;
O´Connell, 2005; Weible, 2007)代表學界對實證主義主導之政策評估的一種反動,
讓評估的內容更能貼近決策應用,並且增強參與式評估(participatory evaluation;
Mathie and Greene, 1991)的可行性;第二是公共管理的策略規劃(strategic planning;
Mason and Mitroff, 1981; Boschken, 1994; Bryson, Cunningham and Lokkesmoe, 2002;
Bryson, 2004; Wisniewski and Stewart, 2004),探討公共管理者面對資源減少與公共 權威分殊化的大環境,以利害關係人角度的策略思維,求取組織(或政府)的生 存與成功的方式。
而近年的發展,綜觀國外與我國的公共行政研究也逐漸開始應用利害關係人 的概念,像是陳敦源、劉宜君、蕭乃沂、林昭吟(2011)提到利害關係人的分析 逐漸與公共組織的「含容管理」(inclusive management; Friedman and Miles, 2006)、
政策網絡(或行動者-網絡)管理(network or actor-network management ; Bryson, Crosby and Bryson, 2009)、公共政策過程的「倡議聯盟架構」理論(the Advocacy Coalition Framework, ACF; Weible, 2007),及參與管理中的「利害關係人查核」
(stakeholder audit, Roberts and King, 1989; Thomas and Poister, 2009)結合,成為以 公共組織為中心的政治管理(political management; Kobrak, 2002: 194-213)概念,
可作為公共行政研究的策略分析架構,以及實務政策改革外環境的評估架構
(Moore, 1995; Brinkerhoff and Crosby, 2002)。不過,如何從單一政策當中界定與 找尋到關鍵的利害關係人將成為一項新的難題,勢必得針對政策性質與涉及範圍 裡面,試圖劃分出表達該利害關係的團體,並分析其發揮政策影響力的多寡。
因此,本研究進一步界定政策利害關係人的類型與標準,以有效掌握政策的 實施範圍確實涵蓋到各種不同的利害關係人,可分為政策制定者:制定、運用與 執行政策的個人或團體;政策受益者(policy beneficiary):在政策制定過程中直接 或間接受到利益的個人或團體;政策犧牲者(policy victims):在政策制定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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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本身應得利益的個人或團體,喪失原因可能是政策設計失當或政策本身的副 作用(丘昌泰,2010:46-47)。至於政策利害關係人的分類標準,可針對政策利害 關係人之間的相對重要性作出篩選,其中涵蓋了三種不同屬性的團體,包括社會 團體:如果一個組織對於該項政策在民眾支持上能夠產生建設或破壞的影響;政 府機關、政治團體:如果一個組織的出現,能夠對政策合法化或是執行單位的正 當性產生正面影響;專業團體:如果一個組織能夠影響政策的內涵與方向,這些 組織都必須被考量(轉引自 Brinkerhoff and Crosby, 2002: 142)。
因此,本研究探討不同利害關係人,按各方參與公廁空間使用的重要性作為 篩選標準,在被受忽略的無性別廁所與無障礙兼人工肛門廁所當中,社會團體主 要涵蓋到的使用者,包括跨性別者、行動不便者與人工肛門患者,其次則是親子、
年長者、一般男性及女性等使用者,從中可以發現跨性別者、行動不便者與人工 肛門患者在使用男女廁所或親子廁所時容易發生如廁不便的問題,但親子、年長 者、一般男性及女性等使用者在使用無性別廁所與無障礙兼人工肛門廁所時亦能 符合自身的如廁需求,基此公廁空間裡的每個使用族群並沒有站在對等的權力關 係上,反而讓跨性別者、行動不便者與人工肛門患者在沒有無性別廁所與無障礙 兼人工肛門廁所的情況下,得屈就對親子、年長者、一般男性及女性等使用者較 為有利的廁所類型。
另外,政府機關亦為政策制定者,惟目前無性別廁所或無障礙兼人工肛門廁 所的數量極少,從法規制定、規劃研擬與實務運作來看,主要涵蓋的是內政部營 建署、建築研究所,以及已有設置無性別廁所或無障礙兼人工肛門廁所的權責單 位,其次是各部會與各縣市政府管轄公廁的局處單位;專業團體則以瞭解公廁建 築知識背景的非營利組織為主,其次是一般建築營運公司。而本研究涵蓋的利害 關係人,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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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Brinkerhoff and Crosby (2002: 142);作者自行繪製二、不同利害關係人參與公廁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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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內政部營建署公布修改後的建築技術規則,就體制面而言,女廁運動產生非 常大的迴響與改變(轉引自彭渰雯,2005)
而無障礙廁所的推廣,雖然可追溯到 1980 年通過的殘障福利法,惟法規及制 度不夠健全,且推動及執行上的成效不一11,如周月清、朱貽莊(2011)提到隨著 解嚴後台灣進入民主社會、國內選舉政治背景需求,社會福利運動團體抗爭以及 國際人權呼籲身心障礙者的平權訴求,雖然可以發現相關法條、方案與預算都有 相對成長,但關於基本障礙福利的意識型態仍停留在片段及資產調查的殘補式福 利模型,且對於無障礙廁所一直到 1996 年 11 月 27 日內政部營建署實施建築技術 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的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才有較明確的設計標準。12 1999 年吳明修建築師成立台灣衛浴文化協會,為我國第一個有關廁所的非營 利組織,同時也是世界廁所組織的ㄧ員,在 2003 年代表我國出席世界廁所高峰會 暨觀光山岳地區廁所國際研討會,延續 2002 年約翰尼斯堡地球高峰會;提升及改 進男廁和女廁間的質、量不平衡狀況,也將人性化納入未來廁所的考量點(李佳 諭,2012:16),突顯廁所在國際上的重要性。
接著 2006 年與 2013 年,內政部營建署修改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第 37 條,
分別調整女大便間、男大便間與男小便間的廁間比例為 5:1:2,走向男、女廁總 廁間比例為 1:2,及調整在車站與機場增設廁間數量的面積標準。13到了 2010 年,
內政部營建署與台灣衛浴文化協會的吳明修建築師,共同編撰公共建築物衛生設 備設計手冊,內有提到無障礙兼人工肛門廁所等多功能廁所的配置方式與適合搭 配的建築物類型(轉引自吳明修,2012a)。另外,在 2013 年,內政部營建署也修 改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份條文,除了修正章名為「無障礙建築物」,
11 台灣無障礙協會(2015)。台灣無障礙環境的回顧,2015 年 11 月 10 日,取自:
http://www.tdfa.org.tw/ap/cust_view.aspx?bid=1105。
12 台灣無障礙協會(2015)。台灣無障礙環境之昨日、今日、明日,2015 年 11 月 10 日,取自:
http://www.tdfa.org.tw/ap/cust_view.aspx?bid=1109。
13 全國法規資料庫(201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2013 年 11 月 28 日,取自: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D1U2E1F1&k1=%E5%BB%BA%E7%A F%89%E6%8A%80%E8%D1%93%E8%A6%8F%E5%89%87%E5%BB%BA%E7%AF%89%E8%
M2%AD%E5%8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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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擴增無障礙設施的範圍與數量。14可見政府已逐漸重視男女廁所的設置比例應隨 大眾運輸工具有不同標準,並且重視無障礙廁所需要更廣設於公共空間當中,這 也反映到過去幾十年訂定的相關法規早已不合時宜,惟管理者與設計者並沒有起 身質疑,反而是由使用者在大力倡導之下,得以進行修法,雖然因為法令不溯及 既往,大多數的公共廁所仍維持原貌,不過重視不同性別使用者的如廁需求,儼 然成為社會普遍的共識與要求(轉引自畢恆達,2004:196-200)。
之後 2011 年,世新大學正式啟用第一間校園「無性別廁所」,之後在 2014 年,
台灣師範大學、台北市科教館、台北市戶政事務所等學校機構與公家單位紛紛效 仿,並且增建「無性別廁所」15並著重廁所內部的規劃與設計,到了 2015 年,成 功大學與台灣大學等學校機構,不僅響應世新大學等實施理念,同時希望擴大性 別友善的場域並擬訂設置規範,如成功大學除了將國際會議廳原來的男女廁所改 為無性別廁所之外,也有婦幼親善車位、友善性平球場等設施16;台灣大學則是通
台灣師範大學、台北市科教館、台北市戶政事務所等學校機構與公家單位紛紛效 仿,並且增建「無性別廁所」15並著重廁所內部的規劃與設計,到了 2015 年,成 功大學與台灣大學等學校機構,不僅響應世新大學等實施理念,同時希望擴大性 別友善的場域並擬訂設置規範,如成功大學除了將國際會議廳原來的男女廁所改 為無性別廁所之外,也有婦幼親善車位、友善性平球場等設施16;台灣大學則是通